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部分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部分"—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部分
桐梓县卫生监督所 2015年8月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 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 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 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 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 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 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 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 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 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 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 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5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 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6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 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 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 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 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 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 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 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 位比不小于1:5。

7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 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 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8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 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 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 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 ,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 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 ~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9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三)公共卫生间   1.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 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 卫生间应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相通。

10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六条 设施要求 (四)储藏设施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 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11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五)通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 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12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六)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 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 斯。
 第六条 设施要求 (六)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 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 斯。   (七)废弃物存放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加盖 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八)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 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 ,无缝隙。

13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七条 设备与工具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 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 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 毒周转的要求。 (二)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 标识,一位客人一消毒。 (三)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 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14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八条 操作规程   (一)美容美发场所经营者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 参照《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 1)和《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工具清洁 计划》(见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 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 操作。

15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九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九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一)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 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物 品的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 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 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16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 专柜专用,保持洁净。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 专柜专用,保持洁净。   (二)化妆品、消毒产品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变质或过期产品应及时清除并销毁。

17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 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 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 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 录。   (三)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18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公用饮具消毒   (一)公用饮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 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 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二)饮具清洗消毒后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 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19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操作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操作   (一)从业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用化妆品,感官异常、超过 保质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 外卖化妆品。   (二)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 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 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 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 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 用。   (四)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 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烫发、染发操作应在专门工作区域进行。   (五)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 套。

20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 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一)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 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经验。

21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参照《美容美发 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见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 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 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 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 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22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四)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 所卫生管理档案。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   (六)制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项目 的,须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并建立索 证制度。   (七)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

23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证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 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 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 完备。

24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 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25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 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 纸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 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26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 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 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27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 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28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 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 断。

29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应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 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 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0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 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 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 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二)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 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31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手工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 3.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二)机械清洗  按洗涤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32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消毒方 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消毒方 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主要用于毛巾、 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 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制品。

33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二、消毒方法
(二)化学消毒。包括使用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消 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剂。   1.氯制剂消毒:使用有效氯含量500 毫克/升的溶液,作用30~60分钟, 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 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 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3.新洁尔灭消毒: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消 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 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34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 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一)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 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二)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35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四、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在传染病流行季节时) (一)室内空气的消毒方法:
  1.采用15%的过氧乙酸关闭门窗熏蒸1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7毫 升/平方米。   2.采用0.5%过氧乙酸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 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   3.采用15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 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   4.紫外线:紫外线灯每10平方米安装30瓦紫外线灯管1只,悬挂高度距地面2~2.5 米,照射时间为60分钟,上班前和下班后每日2次。   (二)物体表面消毒   消毒方法:采用500~1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或0.1%~0.2%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 ,作用时间60分钟,消毒药剂用量:50~200 毫升/平方米。

36 五、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药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作 用时间应当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物理消毒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 常运转。   (三)使用的化学消毒药剂应当在保质期内,按规定 贮存。配好的消毒液浓度降低后应及时更换,氯制剂每4 小时更换,戊二醛溶液每7天更换。

37 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工具清洁计划
项 目 频 率 使用物品 方 法 地面 每天营业结束或需要 时 扫帚、拖把、铲子、 刷子、清洁剂和消毒 剂 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3.用铲子、刷子去除余 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洗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墙壁、天花板(包括 照明设施)和门窗 每月一次或需要时 抹布、刷子和清洁剂 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 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风干 工作台及洗涤消毒间 (桶 、盆) 每次使用后 抹布、清洁剂和消毒 剂 1.清除碎头发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 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用品用具及工具设备 抹布、刷子、清洁剂、 消毒剂和消毒柜等 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水冲刷或用水煮沸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 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设施消毒 6.风干 7.保洁柜分类存放 通风设备和空调 每天营业结束、 每 年(正常情况下) 抹布、刷子、喷雾器、 清洁剂和消毒剂 1.用抹布、刷子擦去积尘与霉斑 2.用清洁剂、消毒液抹擦送、排风口 3. 用清洁剂、消毒液清洗消毒过滤器(网) 4.每年清洗消毒表冷器、加湿 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一次 废弃物暂存容器 刷子、清洁剂和消毒 剂 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 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38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 检 查 项 目 结果 环境卫生
1.美容美发场所环境是否整洁、舒适、明亮,空气是否无异味 2.是否有数量足够的干净清扫工具 3.墙面、天花板、门窗 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 4.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 5.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6.室内安装集中空调系统或机械通 风是否定期清洁 操作过程 7.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清洁 8.美容美发工具是否配置充足,分类存放,标识明显 9.洗涤消毒间是否专间专用 10.用品 用具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 11.清洗消毒水池(桶)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桶)混用 12.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13. 美容美发用毛巾、面巾、工具及胡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4.使用消毒药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记录是否完 整 15.美发洗头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美发用围布是否每天清洗消毒 16.烫发染发区域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17.皮 肤病专用工具是否专用 18.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美容人员操作时是否做到双手清洗消毒,是否戴口罩 个人卫生 19. 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20.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消毒 21.从业人员是否留 长指甲、戴戒指 22.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脱去工作服 健康管理 2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 24.是否有从业人员患有妨碍从事美容美发工作的疾病而未调离 用品采购 25.是否索取销售发票、合格证明,批量采购时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 用品贮存 26.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否分开、不混用 27.储物间存放用品用具是否离地隔墙 28.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29.消 毒后用品用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 违禁产品 30.是否使用包装标识不全和自制化妆品

3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注销。

4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 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 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4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 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 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 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 者挪作他用的;

4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 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 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4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 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45 thank you !!


Download ppt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责任部分"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