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勞務採購契約書及投標須知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96年1月23日.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勞務採購契約書及投標須知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96年1月23日."—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勞務採購契約書及投標須知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96年1月23日

2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5 第二條(契約生效) 第五條(稅捐、規費、簽證費、保險費) 第六條(委託範圍及項目)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5 第二條(契約生效) 契約生效: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決標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稅捐、規費、簽證費、保險費)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者外,包含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 稅捐、規費、依法應簽證費用及專業保險費用 第六條(委託範圍及項目) (由機關填列)一定填寫哦

3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6 第七條(服務費用)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如下: 採總包價法。服務費用為新台幣____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6 第七條(服務費用)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如下: 採總包價法。服務費用為新台幣____元 (全部施工預算費約計新台幣:___元) 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ㄧ)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 (二) 前款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但不包 括規費、…、營業稅、…乙方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 ◎ 注意:計算服務費用時若(二)中未列舉項目則應納 入建造費用中計算,不應扣除

4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7 第八條(服務費付款方式) 設計服務費:完成初步、細部設計、工程發包及進度等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7 第八條(服務費付款方式) 設計服務費:完成初步、細部設計、工程發包及進度等 小型修建工程可視工程規模擬定付款方式 監造服務費:〔不適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一、應自工程決標次日起三十(15)日內提送監造計畫書 (適合100萬以上工程採購) 併電子檔案提送甲方核備, 進駐工地執行監造工作,並經甲方認定後,給付服務 費用5()﹪。其服務費用以契約金額核計。 二、工程驗收合格,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 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 書提送甲方審定後,付清服務費用尾款。

5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8 第九條(履約期限及成果提送) 設計服務履約期限: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8 第九條(履約期限及成果提送) 設計服務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至 年 月 日完成委託事項,但涉及施工期間之履約服務,應依甲方書面通知期限內完成 監造服務履約期限: 自工程決標日起配合工程相關進度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工程驗收合格後╴日十天內,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各╴╴份。

6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9 第十條(履約期日計算) 日曆天之計算,□適用第二項免計工期。□不適用第二項免 計工期,每日均應計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39 第十條(履約期日計算) 日曆天之計算,□適用第二項免計工期。□不適用第二項免 計工期,每日均應計入。 下列期日免計工期,但其有相互重疊者,只計其一: 一、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勞動 節、國慶日各一日 二、民俗節日:春節自農曆除夕起七日、民族掃墓節、端 午節及中秋節,各一日 三、工作所在地選舉投票日 四、星期六及星期日

7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0 第十一條 (履約期限延期)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0 第十一條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延長履約期限。 一、發生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 而影響契約進度 六、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8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1 第十四條(保證金之核退) 委託規劃、設計或監造服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1 第十四條(保證金之核退) 委託規劃、設計或監造服務: 一、完成規劃總結報告審查及印製。核退履約及差額保證金10( )﹪ 二、完成設計及工程發包後。核退履約及差額保證金40()﹪ 三、工程驗收合格,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提送甲方審定後,核退履約保證金百分之50()﹪

9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1 第十九條(轉包及分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1 第十九條(轉包及分包) 乙方履約期間,除測量、鑽探、試驗或其他報經甲方同意之工作項目,得分包予專業廠商辦理外,其餘工作均應自己履約不得轉包。 乙方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者為分包廠商。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10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2 第二十一條(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2 第二十一條(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一、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前向甲方… 提送 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異常 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二、乙方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 署,並依法辦理相關簽證。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 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 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三、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相關證照,約定由乙方 代為提出申請,依法規應由甲方負擔之規費由甲方 負擔。

11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2 第二十一條(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2 第二十一條(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四、乙方所擬定招標文件應符合相關政府採購法令,其 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 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 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事前敘明理由 報請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專案管理廠商審核,並依審 定結果辦理。 五、乙方應依照契約所附用人計劃參與本服務工作,除 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變更。

12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2 第二十四條(履約績效管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2 第二十四條(履約績效管理) 乙方應遵守「臺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 辦法」 (適合公告金額以上勞務採購案)並得主動提出履約 良好事績等佐證資料,向甲方申請增分計點。 但乙方有該辦法所定之不良履約情事時,甲方應依該辦法 給予扣分記點。

1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3 第二十五條(保險) 一、甲方對於乙方及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二、乙方除經甲方同意者外,應於訂約後,一個月內辦理專業責任保險,其內容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失之理賠。保險所需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

14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3 第二十五條(保險) 前項保險,應包含下列內容: 承保範圍:(由機關填列)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3 第二十五條(保險) 前項保險,應包含下列內容: 承保範圍:(由機關填列)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 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 險金額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 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含括乙方、分包廠商 、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 可參考講義 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總費率及範本P417

15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3 第二十五條(保險)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保險期間:自簽約日起至預定工程驗收合格日()年()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3 第二十五條(保險)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保險期間:自簽約日起至預定工程驗收合格日()年()月 ()日止。有延期者,保險期間應順延。 受益人:保險單加批甲方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 其他,依契約規定辦理。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不足部份 之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保險單副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乙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 收執。 ◎ 機關可視工程規模於招標文件中要求廠商投保

16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3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3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一、應依第六條所定委託範圍及項目,於工程開工前完成監造計畫並確實執行監造,並每月向甲方提報監造報告。遇有工程廠商違約情事,應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 三、監督並協助本工程承包廠商(下稱工程廠商)履行採購契約事宜。並詳研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工程施工前應配合甲方與本工程之設計、拆遷、使用、管理等相關單位及工程廠商研討協調施工配合事宜;另應於工程廠商各單項作業施工前檢討施工圖說,如有疑義應主動洽設計單位釐清或修正;施工時如遇障礙,應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設法排除。並將前揭澄清、修正及協調結果提送甲方備查。

17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4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4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四、乙方應按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工程承包廠商限期改善,填具工程缺失矯正追蹤查核表。 五、乙方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審查,應於工程廠商送件次日起10( )天內完成並同時通知甲方。 六、乙方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由計畫主持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召開工地協調會,負責施工、協調、進度管控等事宜;施工中如須趕工時,乙方除督導工程廠商辦理並審查所提之趕工計畫,予以彙整評估及建議送甲方核辦外,另視工進需要召開趕工會議,並於會後三日內將會議紀錄提送甲方備查。

18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4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4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八、工程廠商依契約約定辦理本工程相關安全監測、設備測試作業或主要工項施工時(主要工項應於提報監造計劃時列明並報請甲方核定),乙方應負責全程監督 十、督導工程廠商依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並負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責任。 十一、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按時辦理工程估驗計價事宜。 十二、工程涉及契約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新增工作項目時 ,乙方應遵循甲方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十四、依甲方規定時限、方式及需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含竣工圖繪製及其電子檔案,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 方規定)、驗收、竣工計價等事宜。

19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5 第二十七條(契約變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5 第二十七條(契約變更) 甲方得依需求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依甲方所訂期間內提出契約標的變更所需之價金、履約期限、設計圖說及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送甲方核定。 前項之契約變更未經甲方核定前,乙方不得通知工程廠商施作。 乙方受理工程廠商依工程契約所約定得辦理契約變更請求時,應先予審核,並將審核意見送甲方核定,在甲方未核定前,乙方不得通知工程廠商施作。 契約變更之程序,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

20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5 第二十九條(驗收及缺失改善) 第三十一條(瑕疵擔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5 第二十九條(驗收及缺失改善) 一、乙方於完成服務事項後應提出各階段完成之書面文件向甲方申報驗收,甲方於收件後應於三十日內辦理書面驗收或召開會議驗收。如有逾時辦理驗收之必要,應經甲乙雙方協議延期之。 二、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妥。 第三十一條(瑕疵擔保) 一、自乙方工作成果交付並驗收合格後五年內,所發現之瑕疵,乙方應付瑕疵擔保責任。

21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6 第三十二條(罰則) 一、乙方違反第21條第4款之約定除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依比例扣除該部份之服務費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6 第三十二條(罰則) 一、乙方違反第21條第4款之約定除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依比例扣除該部份之服務費用。 二、乙方違反第21條作業規定除第1款、第4款外,每一事件處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一之違約金。 三、乙方工程數量編列不實(單項工程數量計算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甲方依該項目費用占其服務費之比例扣除服務費。

2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6 第三十二條(罰則) 四、乙方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或其他違約情事,致甲方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一) 甲方之額外支出 (二) 施工或供應之乙方向甲方求償之金額 (三) 本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甲方所生之損害 (四) 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五) 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損害

2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6 第三十二條(罰則) 五、對委託事項如有設計、工料、圖說不符法令規定或不符需 求或有不法情事,乙方應積極主動解決,不得藉故推諉;若經甲方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甲方得扣除該部份之服務費用並處以一倍之違約金 六、乙方違反本契約27條規定應修正為26條…… 八、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中扣點者,每點於乙方服務費中處新台幣5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24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7 第三十四條(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停 執行) 第三十五條(非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7 第三十四條(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停 執行) 九、擅自減省工料情重大者 十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 定辦理者。 十三、未依契約規定履約,經甲方書面催辦限期改善,仍 未改善者。 第三十五條(非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 停執行)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25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8 第四十條(契約文件效力順序) 下列各項文件均為契約文件,其於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 ,優先順序如下: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3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P.48 第四十條(契約文件效力順序) 下列各項文件均為契約文件,其於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 ,優先順序如下: 1、本契約條款 2、開標紀錄 3、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 4、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 5、服務建議書 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前項約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 在此限。

26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1 第壹節、總則 三、郵購招標文件或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停標而重行標辦或變更招標文件,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圖說以外原招標文件或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27 P.51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貳節、押標金 八、押標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繳納: (一) 現金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1 第貳節、押標金 八、押標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繳納: (一) 現金 (二)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 郵政匯票 (四) 無記名政府公債 (五)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六)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七)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八)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28 P.54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貳節、押標金 十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 金,不予還發,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4 第貳節、押標金 十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 金,不予還發,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者

29 P.54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貳節、押標金 本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4 第貳節、押標金 本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 還未得標之前項第(八)款所稱違反法令之行為,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認定如下: (一)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 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 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30 P.56 二十四、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肆節、投標 定辦理: 以書面文件投標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6 第肆節、投標 二十四、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 定辦理: 以書面文件投標者: 1、證件封 2、規格封 3、價格封 4、服務建議書或統包企劃書 5、投標封套 6、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及投標封套,得使用 本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 製作或購用

3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7 第肆節、投標 二十六、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亦不允許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32 P.57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肆節、投標 二十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 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除第六款情形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7 第肆節、投標 二十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 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除第六款情形外, 並不得為分包對象: (三) 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與承辦本工程規劃、 設計、施工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負責人或合 夥人相同。 (四) 廠商與承辦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之 專案管理廠商,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 關係企業。

33 P.57 (五)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肆節、投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7 第肆節、投標 (五)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 長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委託機關 首長或受託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洽辦機關首 長,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 (六) 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七) 提供本標的規劃、設計或監造服務之廠商。 (八) 代擬本標的招標文件之廠商。 (九) 提供本標的審標服務之廠商。

34 P.57 (十) 因履行本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肆節、投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7 第肆節、投標 (十) 因履行本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 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其得標之 廠商。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 不公平競爭之虞時,經本機關同意者,不適用前項規 定。 本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廠商有第一項情形者,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終止契 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5 P.57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肆節、投標 二十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 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7 第肆節、投標 二十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 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 或開標時間代之。 例如:截止投標日為95年10月12日(星期一),但是當 日颱風來襲,致當日無法開標,如何處置?

36 P.5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肆節、投標 二十九、廠商投標時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三) 與規格有關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招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8 第肆節、投標 二十九、廠商投標時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三) 與規格有關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招標 文件未規定應整冊提出時,僅得附招標文件有 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四) 投標廠商提出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不 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 字,視為未附記。

37 P.5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一、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本機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8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一、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本機 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 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 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即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38 P.5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三、開標前,開標主持人應依第十二點(一)-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8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三、開標前,開標主持人應依第十二點(一)-1 -(2)、(3)詢問投標廠商有無提出繳納押 標金之憑證(收據聯或憑據)。 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之事項。其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39 P.5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四、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就資格、規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8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四、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就資格、規 格(或評選)與價格採取分段投標、開標之標 案,其第一階段已達法定家數而開標者,後 續階段之開標,不受廠商家數之限制。 三十五、招標文件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且其列有得為協商更改之項目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採秘密開標、投標、審標。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錄影或錄音存證。

40 P.59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9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七、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更正。

41 P.59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八、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9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八、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 投標文件未依第肆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二) 證件封文件經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者: 1、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 2、未依補充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3、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或逾期繳納或雖稱以現金 經金融機構繳入或電匯入本機關之帳戶內,或 將押標金繳入本機關但其收據聯或憑據未附入 證件封,經本機關查證確認未繳入者。

42 P.59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9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4、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九項 未逐項填寫或有一項以上填「是」或未加蓋廠商 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 5、廠商聲明書第十項,未依補充投標須知規定之金 額比例分包予中小企業,經說明仍未符合者

43 P.59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9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6、押標金繳納收據聯所填列招標機關名稱與本機關 名稱全銜不符、押標金低於規定金額或繳納押標 金之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投標文件上名稱不符。 7、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繳納,而其受款人欄與本機關名稱全銜不符者為 無效標。受款人欄空白未填者,應逕予填入機關 名稱全銜,並作為有效標處理。

44 P.59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四) 標單封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1、投標書或詳細價目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9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四) 標單封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1、投標書或詳細價目表: (1) 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 (2)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3)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4) 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 (5) 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詳細價目表與 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者。

45 P.59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2、投標書除前目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屬 無效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59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2、投標書除前目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屬 無效標: (1) 總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 (2) 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3)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4) 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識。 (5) 外國廠商未簽署或簽署不能辨識者。 (6) 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或署名。

46 P.60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九、依招標文件規定需辦理最有利標之評選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0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十九、依招標文件規定需辦理最有利標之評選者, 其資格或規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 通知參加評選。評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進行評選。本機關並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採購案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二) 「評審標準」「評定方式」「評選項目」依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規定。

47 P.60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0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簡報資料,以維公允。簡報詢答過程中,評選委員不得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回饋或要求更改投標文件。 (四) 本機關評選時,依招標文件規定,必須由投標廠商進行簡報者,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問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但評審標準表列有簡報評選項目者,該項目得不予計分。

48 P.61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四十一、廠商投標文件經開標後,原則不予發還,但 有下列情形得發還之: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1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四十一、廠商投標文件經開標後,原則不予發還,但 有下列情形得發還之: (一) 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投標封套(或其影本)本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領回。 (二) 本標案如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開標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49 P.60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0 第伍節、開標及審標 (三) 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由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四)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其尚未開標部分之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五) 採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逕行投標者,其後續之投標文件不予開標,原件發還。

50 P.61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陸節、決標 四十二、最低標決標原則: (一) 標價以投標書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經審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1 第陸節、決標 四十二、最低標決標原則: (一) 標價以投標書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經審查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 (未訂底價之 採購為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 ) 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五 十八條者,為得標廠商。

51 P.61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陸節、決標 四十二、最低標決標原則: (二)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1 第陸節、決標 四十二、最低標決標原則: (二)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 ,除廠商在減價或比減價前有本須知第三十 一點及第四十九點視同放棄之情形外,本機 關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 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 標廠商,在原座位不得任意移動或交談下, 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52 P.61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陸節、決標 四十二、最低標決標原則: (三) 如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1 第陸節、決標 四十二、最低標決標原則: (三) 如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 續減價時,該廠商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 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 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 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53 P.62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陸節、決標 (九) 超底價決標: 1、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2 第陸節、決標 (九) 超底價決標: 1、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 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本機關應即宣布廢 標。 2、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 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且不逾預算數額時, 如本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除經原底價 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予決標外,得取其 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並經原底價核定人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予以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之 採購,其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敘明 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 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54 P.62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陸節、決標 (十一)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 1、標價偏低之認定,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2 第陸節、決標 (十一)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 1、標價偏低之認定,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 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2、開標審查結果,僅有一家廠商得為決標對象, 其總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依政府採購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辦理。 3、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低 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者 ,本機關得保留決標,請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 書面說明,並依說明審酌其標價之合理性。

55 P.63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陸節、決標 四十四、準用最有利標之公開評選決標原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3 第陸節、決標 四十四、準用最有利標之公開評選決標原則: (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 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準用前點第 (一)及第(二)款之評定方式。但評選之優勝廠商 不以一家為限,並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優先 議價。議價時,其減價次數不得逾六次。 (二) 依前款評定結果,有二家以上總評分同為最高、 序位同為第一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同為最低時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但以固定費用或費率給 付者,除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另有規定者外 ,以抽籤決定之。 (三)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於完成議價後決標之。

56 P.64 四十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以最有利標之競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陸節、決標 標精神決標原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4 第陸節、決標 四十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以最有利標之競 標精神決標原則: (一) 準用第四十三點第(一)款之評定方式。但最 符合需要之優勝廠商不以一家為限,並依優 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優先議價。其議價程序 ,準用第四十四點、(一)後段規定。 (二) 依招標文件規定得採比價辦理者,擇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之優勝廠商進行比價。 (三) 於完成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57 P.65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陸節、決標 四十八、本機關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含準用最有利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5 第陸節、決標 四十八、本機關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含準用最有利 標) 決標且依補充投標須知規定於無法決標 時,採行協商措施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開標、投標、審標之程序及內容均予保密,即 程序及內容不對外公開。但採最低標決標者, 在協商前之程序及內容不予保密。 (二) 前款應保密之內容於決標後解密。但有繼續保 密必要者,不在此限。

58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5 第陸節、決標 四十八、本機關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含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且依補充投標須知規定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三) 本機關當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得列 為協商之投標廠商。 1、補充投標須知已列得以協商之項目或得以更改 之項目,始列入協商。 2、協商結果,由本機關作成協商紀錄,並書面通 知協商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依協商紀錄,重新遞 送投標文件。 3、本機關於一定期間屆至後,重新秘密開標、審 標並依規定程序決標。

59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5 第陸節、決標 四十九、視同放棄情形指本機關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60 P.66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柒節、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6 第柒節、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五十五、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履約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十部分,得標廠商得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但該連帶保證廠商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並經本機關同意者為限。

61 P.67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柒節、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7 第柒節、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五十六、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廠商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取代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但連帶保證之廠商應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者。

62 P.67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柒節、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五十七之一、得標廠商以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併以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7 第柒節、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五十七之一、得標廠商以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併以其 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繳納履約 保證金及保固金者: 得標廠商得以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扣抵履約保證金及 保固金之百分之五十,另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 帶保證扣抵百分之二十五,餘百分之二十五,應依第 59點之一種以上方式繳納。

63 P.6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捌節、簽訂契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8 第捌節、簽訂契約 六十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 六十二、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本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64 P.6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捌節、簽訂契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8 第捌節、簽訂契約 六十三、除補充投標須知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應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之。但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65 P.6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捌節、簽訂契約 六十四、採最低標決標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8 第捌節、簽訂契約 六十四、採最低標決標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 (一)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未於決標次日起十 日內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二) 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 正本不符者。 (三)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拒絕繳交或 拒提供擔保者。 (四) 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機關辦理契約簽訂手續, 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或拒不簽約者。 (五)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為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者。

66 P.6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捌節、簽訂契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8 第捌節、簽訂契約 六十五、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或以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而有第六十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或以複數決標 (最有利 標競標精神)辦理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 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後決標或重新辦 理招標。

67 P.68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捌節、簽訂契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8 第捌節、簽訂契約 六十五、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或以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而有第六十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二) 準用最有利標之公開評選或未達公告金額以最 有利競標精神決標之優勝廠商,優勝者在二家 以上者,依合於招標文件,未得標廠商之優勝 順序,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決標。但有二家以 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 價,價格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議價順序,或 重新辦理招標。

68 P.69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第玖節、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 六十七、優良廠商在各主辦評選機關公告之獎勵期間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69 第玖節、優良廠商之獎勵優惠 六十七、優良廠商在各主辦評選機關公告之獎勵期間 內,參加本機關採購時,其押標金、履約保 證金及保固保證金金額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七十、優良廠商於投標時,應聲明其為優良廠商,未 聲明者,視同放棄其押標金減半之獎勵優惠。

69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4 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P.70 第拾壹節、其他 七十四、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70 P.71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P.71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一、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依標案性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檢附 (所附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僅供參考)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71 P.71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詳本補充投標須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P.71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詳本補充投標須知) B、技師公會會員證。 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詳本補充投標須知) C、公會會員證

72 P.71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2、廠商納稅證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P.71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2、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73 P.72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P.72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 書影本。 4、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 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 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影本。

74 P.72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P.72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75 P.72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P.72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 約能力之證明,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 能之證明或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1、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九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 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76 P.73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肆、服務建議書 三、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設計圖說及附件內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P.73 肆、服務建議書 三、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設計圖說及附件內容 ,應依本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之規定製作並 依下列一般事項編製: (一) 封面:應書明採購案號名稱、廠商名稱及負責 人。 (二) 服務建議書,紙張大小以A4規格(直式橫書 編排)、採雙面印刷為原則,並編列頁碼。其 頁數至多不得逾( )頁(不含封面、封 底、目錄、隔頁紙),超過之頁數不納入評審。

77 P.73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肆、服務建議書 三、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設計圖說及附件內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5 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重點提示 P.73 肆、服務建議書 三、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設計圖說及附件內容 ,應依本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之規定製作並 依下列一般事項編製: (三) 設計圖說,紙張大小以A3或A1規格製作並 折成A4規格於編頁碼後,併服務建議書一同裝 訂。 (四) 依招標文件規定以競圖方式投標者,其設計圖 說原則以A1規格紙張為之,其裝訂方式詳本 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

78 P.76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肆、押標金: 元(勞務採購可免收) 伍、服務建議書之格式及內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P.76 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 可參考勞務補充投標須知範本 肆、押標金: 元(勞務採購可免收) 伍、服務建議書之格式及內容 建議書內容: 1、計畫緣起及目標 2、服務範圍及工作項目(含構想及規劃設計) 3、執行團隊經驗與能力、工作實蹟及參與本案工 作人員學經歷 4、服務工作預定進度及預期成果 5、需由本校提供之資料或協助 6、服務成本之估計(檢附設計監造費詳細表)

79 P.77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陸、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及注意事項 ◎ 第肆章節勞務採購評選及招標作業會詳述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P.77 陸、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及注意事項 ◎ 第肆章節勞務採購評選及招標作業會詳述

80 P.77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柒、評選程序: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簡報 答詢→議價→簽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P.77 柒、評選程序: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簡報 答詢→議價→簽約 評選作業分資格審查及服務建議書評選: 1、資格審查: (1) 時間地點: 年 月 日(星期 ) 上午 時 分於本 校樓會議室舉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 參加服務建議書之評選。 (2) 資格審查當日,投標廠商得到場參與資格審查作業 ,詳投標須知規定。 (3) 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資格不合格之廠商, 應敘明其原因。 2、服務建議書評選(含簡報與答詢)

81 P.78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捌、評選項目及標準(建議配分) (一) 履約能力:主持人及工作團隊類似本工程之經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P.78 捌、評選項目及標準(建議配分) (一) 履約能力:主持人及工作團隊類似本工程之經歷、 實績(請提供事務所曾經規劃公共工程 或學校類似工程之證明文件影本);主 要工作人員類似工程之經驗與能力(包 括學、經歷、專長等)及其分工、經歷 、實績中如涉及訴訟或爭議案件應主動 說明等,佔百分之二十(20%)。

82 P.78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捌、評選項目及標準(建議配分) (二) 服務建議書內容:包括初步整體規劃構想 (配合周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P.78 捌、評選項目及標準(建議配分) (二) 服務建議書內容:包括初步整體規劃構想 (配合周圍 環境、校園景觀、都市景觀、視覺 感受及空間美感之配合、全區環境 設計及法規檢討等) 是否符合經濟 與安全;規劃設計創新及理念;服 務工作預定進度及預期成果是否合 宜;工程經費概估及分析等,佔百 分之五十(50%)。 (三) 價格: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佔百分之二十(20%) (四) 簡報及答詢:簡報內容之完整性;答詢技巧及反應度 佔百分之十(10%)。

83 P.79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玖、評定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 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1-6 勞務採購評選須知範本重點提示 P.79 玖、評定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 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提供總評分法及序位法供學校參考採用)不採用的方式 請一定刪除拿掉不可2方式併列造成評選時爭議 1、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選 2、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選

84 P.85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第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P.85 第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 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85 P.85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P.85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 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 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 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 證明。如會員證。

86 P.86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第三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P.86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以上規定府頒投標規定已納入

87 P.86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第四條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P.86 第四條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 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 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88 P.89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第七條 第七條之一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P.89 第七條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二、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三、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四、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七條之一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 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前二條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 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89 P.90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第八條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P.90 第八條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90 P.90 ◎ 府頒投標須知已納入,切勿自創規定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第十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P.90 第十條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 ,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 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 得拒絕。 ◎ 府頒投標須知已納入,切勿自創規定

9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92 2-2 各類技師執業範圍 1、建築師: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及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2、土木工程科:從事混凝土、鋼架、基礎、建築物結 構、土地開發、防洪、灌溉等工程以 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 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 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 管理等業務。但建築物結構之規劃、 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三十 六公尺以下。

92 P.92 2-2 各類技師執業範圍 3、結構工程科:從事建築及道路系統等結構物及基礎 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92 2-2 各類技師執業範圍 3、結構工程科:從事建築及道路系統等結構物及基礎 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 、評價、鑑定、施工、監造及養護等 業務。 4、大地工程科: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包含土壤工程、 岩石工程及工程地質)之調查、規劃 、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 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 料提供等業務。

93 P.92 2-2 各類技師執業範圍 5、冷凍空調工程科:從事冷凍、冷藏、空調等設備之 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92 2-2 各類技師執業範圍 5、冷凍空調工程科:從事冷凍、冷藏、空調等設備之 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 、試驗、評價、鑑定、製造、安 裝、保養、修護、檢驗及計畫管 理等業務。 6、電機工程科:從事電機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 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製 造、安裝、保養、修護、檢驗及計畫 管理等業務。 7、水土保持科:從事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設計、 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 定、施工及養護等業務。

94 P.96 2-2 各類技師執業範圍 2-2-1建築師法 2-2-2技師法 注意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96 2-2 各類技師執業範圍 2-2-1建築師法 注意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 2-2-2技師法 注意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95 P.108 2-3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查詢 1、與工程有關-E大類(營造及工程業) 中類:E1(營造業);E8(建物及裝潢業)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108 2-3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查詢 1、與工程有關-E大類(營造及工程業) 中類:E1(營造業);E8(建物及裝潢業) 小類:E101(綜合營造業); E102(土木包工業); E103(專業營造業) 細類:E101011(綜合營造業) E103(專業營造業)有12小細類: 包括鋼構專業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2、與勞務有關-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 連線網址: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96 P.117 2-3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查詢 2-3-1營造業法 2-3-2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117 2-3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查詢 2-3-1營造業法 注意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 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 2-3-2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注意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

97 P.128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條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128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 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 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 內裝修業。

98 P.128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第八條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128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八條 本辦法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 業證書者,始得擔任。

99 P.130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130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 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 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100 P.131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之一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131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之一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 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 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 ,得經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 ,准於進行施工。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 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 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 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101 P.134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1、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辦流程圖 請參考講義P.134 2、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之收費標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134 2-3-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1、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辦流程圖 請參考講義P.134 2、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之收費標準 請參考講義P.135

102 P.150 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 規模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新的)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 規模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新的) P.150 第二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 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 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 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

103 P.150 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 規模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新的) 第三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 規模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新的) P.150 第三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條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 有本法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一、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 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 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二、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 環境保護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下。 三、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四、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104 P.150 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 規模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新的) 第四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 規模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新的) P.150 第四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其 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105 P.150 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 規模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新的) 第四條 第五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 規模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新的) P.150 第四條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 規模不受限制。 第五條 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 不受限制。

106 P.158 2-7 相關解釋函重點整理 基本資格無需再檢附『公司執照』案---90年11月28日經(九o)商字第090022606211號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P.158 2-7 相關解釋函重點整理 基本資格無需再檢附『公司執照』案---90年11月28日經(九o)商字第 號 為避免機關所訂投標廠商資格造成限制競爭情形,故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尚無需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載明其所交辦技師之姓名--95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 號 除依法令具有一定專門技能數外,不得對其『人數』加以限制案---89年4月12日(八九)工程企字第 號 訂定投標資格時,如將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條文全文照錄,廠商可自行擇一為應附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

107 2-7 相關解釋函重點整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 限定應由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7 相關解釋函重點整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 限定應由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 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規定-91年 9月26日工程企字第 號 投標文件限定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 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 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 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 89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

108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下課是一天最有元氣的時刻!


Download ppt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勞務採購契約書及投標須知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96年1月23日."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