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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 人事教育处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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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 人事教育处 2010-4

2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3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 2009-10-29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

4 相关政策解释 一、持卡就医后仍以选定医院为准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二、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住院起付线政策不变 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可持卡实时结算。 住院政策与以前相同,医院结算后可进行补充医疗报销。

5 相关政策解释 三、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或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社保卡补(换)卡期间需要就医的须携带相关单位出具的《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6 相关政策解释 四、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方式不变
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 五、门诊挂号诊疗费用定额支付2元 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7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8 就医结算流程 挂 号 就医 费用结算 数据上传 手工 费用申报 报销 继续补充医疗报销! (保留原单据及处方等) \ 社保卡 社保卡
病历手册 社保卡 医保手册 病历手册 社保卡 就医 费用结算 医院垫付: 社保基金 支付部分 其余费用 患者现金 交纳 \ 数据上传 费用申报 手工 报销 继续补充医疗报销! (保留原单据及处方等)

9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10 使用管理须知 初始密码: 社会保障号码的后六位 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 2、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 3、可到设置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查询。 首次领取由单位发放,不收费 查询 补(换)卡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张

11 注意: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使用管理须知 挂失、补卡 注意: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12 使用管理须知 换卡特别提示 情况一:因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情况二: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后,在公安部门又变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应先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到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13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14 过渡时期 努力配合 其它问题说明 北京市社保卡服务:
过渡时期 努力配合 北京市社保卡服务: 1. 社保卡服务网点设置在全市300多个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18个区县社保中心及市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方便持卡人办理社保卡相关业务; 2. 社保卡服务热线是“96102”, 24小时开通服务; 3. 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4. 社保卡服务网点和本市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内均安装了社保卡服务自助终端机,可实现查询医保信息以及预挂失等功能。

15 其它问题说明 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 网址:

16 过渡时期 努力配合 其它问题说明 人事教育处咨询电话:62554473; 医院室咨询电话:62554195
过渡时期 努力配合 人事教育处咨询电话: ; 医院室咨询电话:

17 其它问题说明 重要通知 ※ 持卡就医后请妥善保留收据及处方,按原办 法进行补充医疗报销,2010年报销时间不变,
※ 持卡就医后请妥善保留收据及处方,按原办 法进行补充医疗报销,2010年报销时间不变, 每月1-10日上午(节假日除外),8月份停收 一次。 ※ 持卡就医前医药费需要全部结算,结算时间: 2010年5月1-10日 上午(节假日除外)。 本次发放的社保卡启用时间:2010年6月1日

18 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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