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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成績考核法規與實務 張 沛 華 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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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敘薪、成績考核法規與實務 張 沛 華 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2 報告大綱 教師敘薪相關法規 教師敘薪實務探討 教師成績考核相關法規 教師成績考核實務探討 教師敘薪、成績考核未來走向

3 教師敘薪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0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這是授權教育部訂定教師職務等級表的法源依據。

5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目前使用的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是教育部在民國86年7月30日修正發布的。
中等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本職最高薪自150元至450元;年功薪至625元。 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等級:本職最高薪自120元至450元;年功薪至625元。 中、小學合格教師: 具碩士學位,本職最高薪得晉至525元,年功薪五級至650元。 具博士學位,本職最高薪得晉至550元,年功薪五級至680元。 幼稚園教師之職務等級,比照國民小學教師。

6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本辦法係教育部於民國62年9月13日訂定發布,88年6月29日修正第3條(配合精省修正敘薪之主管機關) ,最近一次修正為93年12月22日。 適用對象:公立中小學教師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的職員。 薪級架構:教職員薪額分為36級,其計敘標準,依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及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辦理。 敘薪權責: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 核薪程序:新任教師應於到職後1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送由服務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7 教師敘薪實務探討 起敘 提敘 提敘之要件 現行提敘之作法 改敘

8 薪級之起敘(1/2) 教師聘任到職後,按其所具資格條件(以學歷為主),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之規定,認定其起支薪級標準。
自87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擔任中小學教師時,自190元起薪;惟其已作為折抵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 如係依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原有規定,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仍按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分別按其學歷起敘(大學畢業以180元起敘)。 具碩士學位者,自245元起敘;具博士學位者,自330元起敘。

9 薪級之起敘(2/2) 公立各級學校之間教師轉調服務或離職(退休、資遣)後再任,其薪級均予銜接支薪。
幼稚園教師敘薪比照國小教師之規定,其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時,亦得銜接支薪。 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如以學歷起敘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後所敘之薪級,仍低於其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時,得以其銓敘審定之薪級支薪。 辦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時,應檢視教師之學歷證件、教師證書、經歷證件(包括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書等),才可以決定起敘之薪級。 教師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薪給。

10 薪級之提敘(1/3) 定義:教師於起敘薪級之後,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認之年資,或在職期間因核准參加進修取得相關學分,依規定於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級者。 薪級提敘4要件 合於採認之職前年資: 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如: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職業訓練師、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約聘僱人員、軍職等等,具有任職證明文件者。

11 薪級之提敘(2/3) 職務等級相當: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起敘薪級相當或以上之薪級;或與教師現敘之薪級相當者。職務等級是否相當,係以其「現敘薪級」為衡量依據。 教育部前以 台(85)人字第 號函釋,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認提敘。 有關職務等級相當之認定,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 B號函致各縣市政府,重申 函釋,現職教師(教師於受聘後辦理報到即為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茲因公立中小學教師到職時係依學歷起敘,其職前曾任各類人員之年資如低於到職時起敘薪級,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敘教師薪級時,應切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12 薪級之提敘(3/3) 服務成績優良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依該職務之年終考績、考成或成績考核之結果,列為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亦即考核結果為晉支薪級或發給獎金者。 服務年資必須按考核年度計算(按月計),如未辦理成績考核,應繳附服務學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職前年資之採計,以考核年度為原則。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參酌「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修正,教育部 台(85)人(一)字第 號函規定,有關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凡原規定受「本職最高薪」限制者,均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13 現行提敘之作法(1/12) 行政機關年資 任用人員:以學歷起敘後,再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如所敘薪級低於擔任公務人員銓敘審定有案之薪級,得採銓敘審定之薪級予以核敘之。 派用人員、機要人員:以學歷起敘後,再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 雇員:因其薪級低於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無法予以採敘。 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具合格教師資格,並經核敘薪級有案,其於公立學校間之轉任,原則上係採銜接支薪。如轉任大專校院教師,其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時,予以保留,俟將來聘任相當薪級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交通、關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以編制內專任職務為限,工友(員)年資不予採計。依「教師採計交通、關務、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辦理。

14 現行提敘之作法(2/12)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以具有教師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一學年度提敘一級。 以具有試用教師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採計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一學年度提敘一級(試用教師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私立幼稚園教師年資: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後、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

15 現行提敘之作法(3/12) 聘用人員年資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並依規定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得採計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一年提敘一級。 其他經由各機關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其年資得依規定辦理提敘薪級。 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之聘用人員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採計年資提敘。

16 現行提敘之作法(4/12) 約僱人員年資: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年資,具有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者,視同相當委任之年資,得於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專任運動教練年資:如屬參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參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比照分類職位第五職等僱用人員,因該年資係相當委任年資,僅得在230元以下範圍內採敘。

17 現行提敘之作法(5/12) 職業訓練師年資 經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於轉任學校教師時,其甄審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之規定予以採計。即以學歷起敘後,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一年提敘一級。 另教育部 台(91)人(二)字第 號令規定,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任職業訓練師審定有案之薪級時,得依原核定之薪級核敘。

18 現行提敘之作法(6/12) 軍職年資 曾服預備軍官(任官以後)之年資,得於本薪 230元範圍內採計提敘一級。至於曾任下士之年資,因與職務等級不相當,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以學歷起敘後,依「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之規定,採計與現職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按年提敘,但仍受本職與軍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志願轉服預備軍官4年,其經授予官階後之服務年資,已納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適用對象,爰修正「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將該等人員納入適用,原受230元限制之規定停止適用。

19 現行提敘之作法(7/12) 國軍聘任人員年資:教師曾任「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及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依「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則」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如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且性質相近者,得予採計提敘薪級。 曾依「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訓儲為預備軍(士)官者,訓儲期間之年資,得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有關各類職前年資採計之方式,辦理年資提敘。

20 現行提敘之作法(8/12) 教師在職進修四十學分,有關薪級提敘之規定
依「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專校院研究所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辦理。 申請提敘時,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且進修時之職務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其進修並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 修畢四十學分,取得結業證書者,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本職最高薪並提高至第八級500元。 進修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教育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 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

21 現行提敘之作法(9/12) 代理(課)年資 本部 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 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敘薪有案),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

22 現行提敘之作法(10/12) 私立中小學代理(課)教師年資,比照辦理。
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後,擔任中小學代理(課)教師之年資,須符合該辦法所定之聘任資格,始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之規定,其中「每滿一年」宜以「月」為計算基準 。

23 現行提敘之作法(11/12) 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及區分,本部98.5.7台人(一)字第 A號函規定: 自97年11月25日起,採計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前所任代課(理)教師年資,仍依本部 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辦理。 自97年11月25日起,採計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之代理教師年資,仍得依本部 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採計提敘薪級,惟86年6月4日後所任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24 現行提敘之作法(12/12) 下列代理(課)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亦依本部98.5.7台人(一)字第 A號函辦理,惟不以代理學校編制員額職務為限 :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進用之代理(課)教師年資 。 「國中攜手計畫課後扶助」代理(課)教師年資 。 「精緻國教方案─9班以下學生51人以上」增置員額所聘任之代理(課)教師年資 。

25 薪級之改敘(1/6) 教師於薪級核定之後,因對核敘之薪級發生疑義、取得新資格等,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權責機關(或學校)重新審核後另行核定其薪級者。 申請改敘薪級之原因,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8條之規定,包括: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如確因情形特殊,得報准延長時限,以一次為限。 轉聘新職後,接獲原服務學校發給之成績考核通知書,考核結果晉支薪級者,自學年度開始之日起生效改敘。 薪級敘定後,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審定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如核定日未予敘明,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期)起生效。

26 薪級之改敘(2/6) 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
教師在職(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但在93年12月22日敘薪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進修「學位」並未有「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相符」之限制。

27 薪級之改敘(3/6) 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仍屬進修期間,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仍依學歷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其在職進修期間(已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為止,含寫作論文時間)所涵蓋之各該學年度。至於「改敘生效日」如在進修之最後一學年度內(6或7月),當學年度內既有服務事實,仍得依成績考核相關規定參加成績考核及晉敘薪級。 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取得學位,仍應依學歷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

28 薪級之改敘(4/6) 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取得學位,仍應依學歷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
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毋須計入進修期間。 教師未依規定程序,自行前往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依規定改敘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班,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其進修期間係以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故雖於七月開課,惟其班次仍屬學年度核定,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利用暑期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位,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其入學期間之起算,不得援引「雖於七月開課,惟其班次仍屬學年度核定,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之規定。

29 薪級之改敘(5/6) 自92年9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除到職後之年資屬服務年資外,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惟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採計。 取得碩士學歷辦理改敘時,改敘後之薪級如較原支薪級為低時,仍支原薪級,惟其本薪及年功薪範圍得分別提高至525元及650元。 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應俟取得畢業證書後,再行辦理改敘並自審定日生效,不可以進修學校出具之證明書先行辦理改敘。

30 薪級之改敘(6/6) 教師報考經教育部審查通過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進修班,並取得碩士學歷後,得辦理改敘。
目前各大學並無設置夜間部之法律依據,故並無夜間部研究所之設置,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係由各大學現有研究所,配合在職學生之需求,彈性規劃在日間、夜間、暑期或週末上課,尚非規劃在夜間上課之學校即屬夜間部。

3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1/2)
修訂過程 60年7月21日教育部訂定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歷經8次修正;另配合教師法公布施行,教育部於86年5月5日以(86)台人(二)字第 號函規定本辦法有關教師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4款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核等應予解聘之規定,因與教師法牴觸,應不再適用;又考核辦法中與上述條文相關之處理程序及救濟程序等規定,亦同時不再適用。 94年10月3日修正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全文24條。

3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2/2)
97年2月5日修正發布第6、15條條文。 97年6月26日修正發布第6、9、15、16條條文。 98年2月4日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 法源依據 高級中學法第21條之1。 9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職業學校法第10條之2。 國民教育法第18條。

33 成績考核類別 (1/2) 年終成績考核: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辦理。 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6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34 成績考核類別(2/2) 併計年資辦理成績考核情形:
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育部95.8.1台人(二)字第 C號令:為維護教師轉調學校間之權益,私立學校如已建立與同級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級制度,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其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併資辦理成績考核。本部 台(78)人字第24437號函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35 考列第4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及結果(1/2) 成績考核項目:按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
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2款均須合於各目條件始得考列,若不服其中一目條件即不得考列;至於第4條第1項第3款,則僅需符合該款各目條件之一,即可考列。 成績考核等次及獎懲 第1項第1款第4目、第2款第4目及第3款第7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36 考列第4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及結果(2/2)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列等: 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4條3款。 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4條2款以上。

37 平時考核 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平時考核(記一大功、記功、嘉獎;記一大過、記過、申誡)之獎懲標準。 同一學年度獎懲得相互抵銷。 為落實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有關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之規定,按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之情節輕重,97年2月5日修正明定: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身心傷害,予以記過。 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予以記申誡。 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38 成績考核委員會 (1/5) 任務 組成及任期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組成及任期 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當然委員: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 票選委員: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

39 成績考核委員會 (2/5) 委員之任期1年,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校長不應擔任校內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91.2.7台(91)人(二)字第 號函:因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已賦予校長對教師之成績考核有覆核、復議及改核等權責,校長不應擔任校內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40 成績考核委員會 (3/5) 教育部91.5.2台(91)人(二)字第 號令: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規定,校長對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有覆核、復議及改核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務主任經核派代理校長,代理期間負責辦理所代理校長之全部職務工作,自應受校長職務須受之限制,其對教師之成績考核既有覆核、復議及改核等權責,於代理校長職務期間,擔任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身分雖不宜予以剝奪,惟應請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請假迴避出席該會議。

41 成績考核委員會 (4/5) 教育部94.12.13台人(二)字第0940145193C號令:
查該辦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惟學校參加考核人數如未滿5人,未能依上開規定組成成績考核委員會,參酌該辦法第14條精神,由校長逕予考核。 學校如未設有「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等名稱之單位,其當然委員1職,由實際執行業務之單位主管(無單位主管時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擔任。

42 成績考核委員會 (5/5) 出席及決議比例 教育部95.5.8台人(一)字第0950064157號函: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尚不應擔任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教師如經選舉為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後始申請留職停薪,其委員資格應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出席及決議比例 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43 辦理成績考核程序(1/4)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 應審查下列事項: 受考核人數。 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工作成績。 勤惰資料。 品德生活紀錄。 獎懲紀錄。 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44 辦理成績考核程序(2/4) 校長覆核 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考核委員名單。 出席委員姓名。 列席人員姓名。 受考核人數。 決議事項。 校長覆核 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45 辦理成績考核程序(3/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教師年終(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教師年終(另予)成績考核、平時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教師年終(另予)成績考核、平時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其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46 辦理成績考核程序(4/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2個月內。 教師年終(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11月30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12月31日。

47 成績考核結果之通知及救濟 年終(另予)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48 成績考核結果之執行 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49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迴避規定 委員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由委員會決議之︰
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由委員會決議之︰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委員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50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以書面通知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51 其他辦理成績考核應行注意事項 (1/2)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52 其他辦理成績考核應行注意事項 (2/2)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教中(人)字第 號書函: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5屆第163次會議紀錄,有關該會評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89及90學年度成績考核(再)申訴案,所歸納出學校或主管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學校應依規定備有教師平時考核之客觀資料,供考核委員會作為考核之依據。 應由具考核職權之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受考核者於考核年度內之平時紀錄,執行初核。 現行考核辦法並未規定受考核教師各考核等第之人數比例。

53 教師敘薪、成績考核未來走向 -教育部研擬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重點(1/5)
適用對象: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或教師證書,並聘為學校編制內教師者。 待遇項目: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績效獎金。 薪級架構:教師薪級仍分36級,另有年功薪3級;薪點與公務人員相同( 薪點),對照現行90-770薪額。 薪級核敘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學歷起敘,起敘標準與現行規定相同。具有職前服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採計提敘;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54 教師敘薪、成績考核未來走向 -教育部研擬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重點(2/5)
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依下列規定敘薪,並受本薪最高薪級之限制: 現支薪級低於新學歷起敘基準者,改按新學歷起敘基準核支。 現支薪級高於新學歷起敘基準者: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3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5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2級。

55 教師敘薪、成績考核未來走向 -教育部研擬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重點(3/5)
教師任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應予年資晉本薪;已支本薪最高級者,晉支年功薪: 授課時數未達規定基準。但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減免授課時數者,不在此限。 有曠課、曠職紀錄。 事、病假合計,逾28日。 事、病假期間,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教學不認真,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 拒絕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 其他違反教育法令或各校訂定之章則。

56 教師敘薪、成績考核未來走向 -教育部研擬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重點(4/5)
公立中小學教師任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符合按時授課,教學輔導工作認真,事假合計在7日以下,經核予年資晉本薪或晉支年功薪,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績效獎金: 按進度授課,並能因應學生個別差異實施適性教學,表現優良。 把握班級經營原則,引導學生適性發展,輔導成效優良。 對校務推動,積極熱心。 行為表現足為學生表率。 積極研究或參加在職進修,成績優異,對本職工作品質之提昇,績效卓著。

57 教師敘薪、成績考核未來走向 -教育部研擬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重點(5/5)
績效獎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核予年資晉薪或晉支年功薪者,給與1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2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教師晉薪及績效獎金之發給,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令規定評審後,送校長核定。

58 謝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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