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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法令說明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每月末週二 上午9:30~12: ~1000建管處 1000~1030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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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管理法令說明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每月末週二 上午9:30~12:00 0930~1000建管處 1000~1030環保局
1030~1100勞檢處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每月末週二 上午9:30~12:00

2 開工、達開工標準 開工 施工計畫核准(棄土計畫核准) 放樣勘驗 領憑證 出土 按樓層申報勘驗 竣工申請使照
開工 施工計畫核准(棄土計畫核准) 放樣勘驗 領憑證 出土 按樓層申報勘驗 竣工申請使照 建築法54條:9個月內(6+3)施工科櫃檯申報開工及現場達開工標準 達開工標準: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及拆屋等。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內政部 函釋) 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可申請補辦開工手續。(內政部 函釋) 工期:地下4,地上3

3 開工(開工檢附文件) 11.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正本 12.拆照或拆併建照工程應檢附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13.拆除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者應檢附拆除施工計畫書,( 起應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之規定配合辦理) 14.依營造業法規定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建築工程,應檢附工地主任資料 15.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 級營建工程,應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16.其他 1.建築執照 2.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3.工地現場照片 4.施工計畫書 5.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6.繳納空污費收據 7.位置圖 8.臺北市建築開工資料登錄表 9.營造業承攬手冊 10.建照列管事項辦理證明文件

4 承、監造人責任由此開始 証實時間不限 檢附資料不同

5 施工計畫(施工計畫說明會) 專業對話 非居民說明會
1.本市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000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2.開挖深度超過十二公尺或地下室超過三層或開挖範圍達三000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3.建築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上超過十五層之建築工程。 4.鋼筋混凝土樑跨距超過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5.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6.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7.基地位於信義計畫區、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公館路沿線及士林蘭雅地區等地質敏感地區者(範圍如附圖),地下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8.拆除執照工程其拆屋規模達地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 9.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局認定應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者。 專業對話 非居民說明會

6 剩餘資源申報 本市土方管理業務,自101年7月1日回歸本府辦理。
每週三邀集綜合營造公會、不動產開發公會、建築師公會、土方公會、擋土支撐公會,召開檢視小組會議。 檢視剩餘資源處理計畫、剩餘資源處理變更計畫(地點或數量)、完成報告。 憑證使用:出土時第1聯留置工地供查核,其餘3聯由司機攜帶,第2聯清運業者留存,運抵土資場後第3聯留置,第4聯交承造人繳回建管處。 工地抽查:出土中案件不定時至工地抽查,要求回傳已運抵收土場之第3聯,比對工地之第1聯。 憑證有內容誤植、有效期限過期應來函更正 憑證遺失應登報作廢後重新申請,未使用應繳回

7 營建剩餘資源(程序) 送件/收件 初步檢視 檢視 通知 每週一 至週五 隔週 一、二 每週三 四、五 輪值 承辦人 檢視小組
放樣勘驗核准前須完成剩餘資源計畫核准 拆除執照、拆併建之拆除部分開工前完成 屬假設工程部分(如導溝、預壘樁、臨時鋪面打除等)其剩餘資源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載明者,得於申報開工後先申請該部分運送憑證。 營建剩餘資源檢視5~10天完成 送件/收件 初步檢視 檢視 通知 每週一 至週五 隔週 一、二 每週三 四、五 輪值 承辦人 檢視小組 運送憑證申請(免費):施工科櫃檯,隨到隨辦 列印並打孔加密後領取

8 運送憑證

9 OO公司 李OO 陳OO 王OO AA-1234 102/10/22 09:30 102/10/22 10:30
102/10/22 13:30

10 營建剩餘資源(管理) 102年7月1日起實施工地設置錄影設備(出土期間錄影 暫免連網路) 土資場設置IP攝影機、錄影裝置
102年7月1日起實施工地設置錄影設備(出土期間錄影 暫免連網路) 土資場設置IP攝影機、錄影裝置 路口監視器稽核行車路線(警局配合) 出土中工地抽查 工地設置IP 攝影機(規劃中) 車牌自動辨識比對(規劃中) 違規解列:比對出土收土端錄影監視系統畫面

11 土方開挖爭議 第二十五條 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營造業法第五十四條: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12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13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負責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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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注意事項(文件類) 承造人應至內政部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設置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 登錄工程基本資料並取 得流向編號。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承造人應 於出土前5個工作天將出土預定時間表,函知建管處並副知環保局。 第26條規定,承造人應於每月之末日依運送憑證製作處理紀錄月報表,送交監造人確認,並向資訊中心申報剩餘資源之內容、數量及去處,建管處於次月5 日前進行二階段勾稽。

16 放樣及各樓層申報勘驗 建築法56條必須勘驗部分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19條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於有效期間內之施工::::主要構造鋼筋鋼骨組裝完畢,澆置混凝土前 必須申報並派員勘驗(轄區承辦):放樣勘驗。 必須申報並派員抽查(輪派):工程技術部分由承、監造人簽證負責。 申報時執照不留存,申報後繼續施工。 一樓板(設有騎樓者、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查核與鄰地順平 二樓板 查核進度及改善方案項目 每隔十層樓 查核進度及改善方案項目 必須申報無需派員(施工科櫃檯):其他主要構造及樓層 縮短申報勘驗期限:申報間隔14天,10天以下縮短提出申請 變更設計中案件欲申報勘驗:建築師確認並切結變更設計項目與申報勘驗樓層無關,向建照科申請執照正本移施工科報驗,完畢後會回建照科續辦變更設計。

17 自97年5月1日起,建築工程施工申報勘驗,除現行應檢附文件外,並應檢附監造人、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依營造業法應設置之工地主任至現場勘驗照片
承造人應依照申報施工勘驗項目,就必要地點及位置,拍攝含查核時間、勘驗項目及監造人、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依營造業法應設置之工地主任至現場勘驗照片,併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申報。

18 單一窗口發照中心 全球經商環境評比,臺灣排名第19名
世界銀行發布《2015經商環境報告》。計算各國經商便利度(Ease of Doing Business, EoDB),於189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9名,較去年退步1名。 在亞洲經濟體中,新加坡維持排名第1名、香港第3名、韓國第5名、日本第29名,中國大陸第90名。 我國經商環境評比指標簡析 10項評比指標排名 開辦企業(15)、申請建築許可(11)、電力取得(2)、財產登記(40)、獲得信貸(52)、少數股東保護(30)、繳納稅款(37)、跨境貿易(32)、執行契約(93)及破產處理(18)。

19 單一窗口發照中心 施工過程免申報 竣工一併附
單一窗口發照中心 施工過程免申報 竣工一併附 五層(含)以下且符合下列各款(工廠倉儲/辦公服務類)建築物: 非屬「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或「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 未申請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綜合設計放寬規定。 申請基地範圍無涉及「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畸零地及現有巷之廢止或改道。 申請基地範圍非屬地質敏感地區或建築物規模達特殊結構審查者。 施工過程自主管理 減少行政干擾

20 首案 中華賓士關渡展示間

21 拆除執照得比照申請展期 為達簡政便民並兼顧實務管理需要,以避免重複申請之行政資源浪費
拆除執照除得比照建築法展期1年,執照有效期間拆除前記得申報開工

22 工地硬體 圍籬:有安全走廊高度3m以上(建議4m) ,無安全走廊2.4m以上(建議3m) 顏色:白
防溢座(寬*高) : 30*60公分 15*30公分 轉角透空設計但已沿道路截角設置圍籬者免透空 安全走廊:採懸臂式(不落柱),寬度至少1.5m或與紅磚人行道同寬 紗網:全部 帆布:4樓以下(全包亦可,注意風壓問題) 斜籬:2樓、每5層,有安全走廊自4樓起、每5層

23 工地軟體 綠美化:臨10m道路1/2綠化、臨10m以下美化(帆布) 借用道路:紅磚人行道3m借1m、車道不准借
騎樓打通:2樓版申報1個月內打通 排水溝蓋:加護網,清疏,個案不得加設另案告知 施工時段:平日早6晚10、假日早8午12、午1晚6 公共設施維護:20公尺範圍(8公尺以下區公所、8公尺以上新工處 樣品屋:有效1年(可展1年),基地內放樣核准前拆,基地外使照前拆。

24 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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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施工損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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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五.工序 防颱斜撐支柱 綠美化(日景) 綠美化點綴 綠美化(夜景)

29 工地圍籬綠美化 優秀作品 忠泰M 文心 正義國宅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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