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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郑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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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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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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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解读 1、教育性质与方针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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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三)教育公益性原则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九)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 (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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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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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1)办学条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3)校长条件 (4)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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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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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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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法》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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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亲属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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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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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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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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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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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等.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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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五)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认定.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认定. (六)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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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 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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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有些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些都属违法行为,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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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对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有许多突破与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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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1、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1、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 第一,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 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权利的确认: 第4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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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 ①一般是指6-14岁或7-15岁的儿童少年; 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 ③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 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 ⑤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 ⑥残疾儿童少年; 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 ⑧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 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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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九年制义务教育; ②按时入学; ③免试入学; ④就近入学。
(2)权利的体现 ①九年制义务教育; ②按时入学; ③免试入学; ④就近入学。 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 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 (1) 义务主体: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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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义务:按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
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义务:协助、督促 ④学校和教师: 主要义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免试入学。 ⑤社会组织和个人: 主要义务:禁止招用童工 ⑥适龄儿童少年。 4、权利的发展: 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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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2条) 特征:①强制性;②公益性;③统一性;④免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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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原法:“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新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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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6、22、32、45、8、52条):
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 ——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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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明确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学校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平学校的办学水平,其核心在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①办学条件的均衡:按照办学标准建设学校,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②经费投入的均衡:按照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向薄弱学校倾斜。 ③师资队伍的均衡:严格执行编制标准,向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 ④不得办重点校、重点班,确保师资、生源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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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义务教育的学校 1、学校设置规划(第15条) 规划的依据:(1)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2)国家有关规定;(3)新建居民区学校的建设 2、学校建设(第16条) ①符合办学标准 ②符合选址要求 ③符合建设标准 不能擅自降低或更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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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校建设的评判标准 (1)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2)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4、法律规定的几类特殊学校设置(第17-21条) {特点:设置成本比一般学校高;招生对象特殊; 根据需要设置} ①寄宿制学校(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②接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班)(第18条) ③特殊教育学校(第19条) ④专门学校(第20条) ⑤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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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安全(23-2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由 10个部委联合签发:2006年6月30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①树立“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16项制度; 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④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⑤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⑥加强教职工管理: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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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禁止性规范: (1)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3)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4)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5)不得开除学生; (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7)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学资料以谋取利益; (8)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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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教师队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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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长的任职条件 (1) 任职资格: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2) 任职条件: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⑤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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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核、选拔、任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法定职能部门。 (2)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有任期的聘任制。 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工资报酬权;⑤进修培训权;⑥民主管理权。 (2)教师的义务: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③正确教育引导学生;④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⑥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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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规范 ①平等对待学生; ②关注个性差异,因材施教; ③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④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⑤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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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师管理制度 ①教师资格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②教师职务制度 ——义务教育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不再分小学、中学系列。 ——评审制将改为评聘制。根据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师职务比例评聘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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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①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由政府全部负责;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③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④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7、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流动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师培训;③应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和教师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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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 第3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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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 ①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②要面向全体学生; ③必须做到教书育人,将德、智、体、美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④重点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⑤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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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 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改革考试制度,改革高中招生办法。 ②对学校和教师的要求 ——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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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学校德育的规定 ①把德育放在首位;②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③把德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活动中;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4、关于课外活动的有关规定 ①必须按规定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③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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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义务教育的教科书 ①教科书的编写依据是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 ②教科书的编写要求是: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定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 ④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⑤教科书的定价 定价机制:政府定价 ——基准价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部门按微利原则确定。 ——零售价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出版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⑥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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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1、保障主体(第44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义务教育的保障主体。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2、保障要求:全面保障(第4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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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应当单列,应均衡安排,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③义务教育经费应当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 ④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做到“三个增长”。 ⑤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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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规定(第43条) ①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和调整; ②制定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为依据,而不能以财政状况为依据。 ③省级政府可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本地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④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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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其他规定(第46-50条)
①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义务教育。 ②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话义务教育。 ③鼓励向义务教育捐赠,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⑤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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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规定 (1)地方政府编制和执行义务教育预算违法:没有按照“四个标准”编制预算、预算不单列,不能及时足额拨付; (2)没有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 (3)没有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4)没有安排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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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履行举办者义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定职责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5)划分重点校非重点校,人为加大义务教育的不均衡; (6)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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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妨害义务教育实施 (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4、未履行采取措施组织入学防止辍学的法定职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的追究方式 ——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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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引咎辞职的情形: (一)未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导致大面积儿童失学、辍学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拨义务教育经费,导致办学困难,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下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政府管理缺位、不到位等,导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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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法律责任 1、学校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 ——责令学校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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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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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特定主体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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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适用《教育法》的具体情形 2、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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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①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②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③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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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 ①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校舍安全的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校舍重大安全事故罪; 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指向性的法律责任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猥亵幼女罪、侮辱罪等; ③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挪用罪、非法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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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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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
1、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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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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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1、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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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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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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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任用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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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制度 四、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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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的奖励 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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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教师的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
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工资、津贴、补助) 2、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 3、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 4、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 5、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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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2、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3、教师的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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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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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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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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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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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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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原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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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 a、与国际公约接轨要体现国情; b、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c、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d、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e、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f、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g、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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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满18周岁的公民) a、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b、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①、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③、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④、未成年人平等的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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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和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1、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国教育法规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重点是思想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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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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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创造和谐的家庭是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庭、学校、社会在未成年人教育中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 3、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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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监护人实施的行为: 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②、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③、禁止残害婴儿的行为,尤其是女婴; ④、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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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知情权 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未成年人,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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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校教育的原则 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全方面的教育; 3、学校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4、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6、不得开除或歧视、厌弃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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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保护的原则 1、、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2、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防止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1、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2、禁止制作或者传播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3、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等的生产、销售的特别要求,不符合标准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或者健康损害的事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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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营业性场所的限制; 5、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6、禁止使用童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9、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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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法律责任应遵循的方针、原则: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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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序言 一、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
一、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 二、新中国教育发展的成就和新时期教育遇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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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 二、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三、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 二、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三、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四、改革创新是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五、促进公平是国家的教育基本政策 六、提高教育质量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 (服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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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一、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向人力资源强国 二、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率先)
一、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向人力资源强国 二、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率先) 三、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五、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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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任务 第三章 重视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第二部分 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任务 第三章 重视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一、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二、明确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 三、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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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一、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三、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四、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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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
一、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 三、积极推动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 四、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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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升吸引力和培养质量
一、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 三、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四、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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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全面提高质量,实现高等教育统筹协调发展
一、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 三、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四、实现高等教育统筹协调发展 五、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 六、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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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一、继续教育的概念界定及其重大意义 二、更新继续教育观念,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 四、加快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法制建设 五、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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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全面提高发展水平
一、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 二、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大力推进双语教学 四、加强对民族教育的对口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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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帮助残障人融入社会
一、关心特殊教育,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 二、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保障残疾者的受教育机会 三、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鼓励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 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保障特殊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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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 二、以教学为中心,创新教学模式 三、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 四、完善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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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一、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二、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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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一、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二、依法保障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一、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二、依法保障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三、克服学校行政化倾向,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推进专业评估 五、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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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办学体制改革 一、办学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二、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资助制度
一、办学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二、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资助制度 四、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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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一、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 二、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 三、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优化政府与学校关系
一、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 二、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 三、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优化政府与学校关系 四、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五、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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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 二、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三、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
第十六章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 二、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三、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 四、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加强孔子学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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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一、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三、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完善制度政策,吸引和培养优秀教师 四、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力度 五、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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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保障经费投入 一、量化目标,明确责任,加大各级政府教育投入 二、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增加各类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一、量化目标,明确责任,加大各级政府教育投入 二、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增加各类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三、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力度 五、加强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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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一、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教育信息化 二、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建立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一、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教育信息化 二、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建立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三、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教育综合数据中心 四、深化教育信息化应用,提高全民信息技术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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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推进依法治教 一、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尊重师生权利,加强民主管理 四、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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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强化对教育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教育系统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一、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强化对教育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教育系统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形成保障学校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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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1、上大学不再一考定终身,上高职有望不高考 2、2017年高中免费,2020年九成初中生上优质高中
3、师资互派捆绑考核,破译择校难问题 4、2014年中职免费,上中职后有望注册上高职 5、推进教学联合体建设,推行跨校、跨区域、跨类型教学资源共享,实行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6、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设两岸教育合作试验区,合作办学、联合招生。 7、闽台两岸学生互换、学历学分互认 8、投建终身学习平台,2015年开发千门终身教育课程。健全宽进严出学习制度,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和个人学习成果认证和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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