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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线、底线和红线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 王以权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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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线、底线和红线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 王以权 2011年4月

2 出线-------效益线--------高尚境界 | 底线-------基本线--------道德标准 | 红线-------警戒线--------法律法规 不碰红线、确保底线、争取出线

3 一、教师与法律

4 某小学教师王某在中午放学后12点多,让不满10岁的学生赵某为其打开水,赵在打回开水上楼的过程中,被另一在学校楼道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的同学阎某撞上,赵某的腿被烫伤。

5 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 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7 学校公布中小学学生成绩排名 1、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及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3、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与我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国家设立考试的目的相违背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8 两起事故学校有无责任?哪个责任大? 1997年11月13日上午第三节课,某中学初三6班上体育课,上课内容是全体学生中长跑,跑前教师嘱咐身体有病的同学可以在后面走。该班学生王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跑回来后突然栽倒,学校立即将他送往当地医院,后又转到一所较好的部队医院,但该生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脏骤停导致死亡。 1997年,某职业高中学生上体育课,教师安排5对学生站成二排打羽毛球。由于活动范围有限,一学生跑动打球时,球拍子正好打在另一名学生的头上,15分钟后,学生喊头疼,然后休克,被学校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内大面积出血,住院二个月后才恢复。

9 二.规范办学行为

10 1.什么是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他是有国家政权机关制度的,并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并且对人们的教育权利和义务起到保护和规范发作用。

11 2.有哪些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12 教育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

13 教育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小学管理规程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 ·中小学生守则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14 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文件都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当和上位法有冲突时,必须服从上位法。
教育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修正)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 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文件都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当和上位法有冲突时,必须服从上位法。

15 我们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也就是要具有法律意识,平时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注意不要发生触及法律法规的行为,遇到问题时能够找到法律依据,正确解决矛盾。
3.对待教育法律法规应抱什么态度 我们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也就是要具有法律意识,平时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注意不要发生触及法律法规的行为,遇到问题时能够找到法律依据,正确解决矛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十章八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18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9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0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九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23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4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5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6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7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28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9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3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订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如下: 一、教师应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 三、教师应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知识。

33 四、教师应鼓励和提倡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五、教师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学生,在课堂提问、作业评定、考卷批阅、评语撰写、家庭访问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和公正的评价。 六、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严禁上课迟到、早退或拖堂;不得随意调课。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杜绝教学事故。 七、教师应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义务进行无偿课外辅导;严禁参与大面积的有偿补课。

34 八、教师应爱护学生,在教学工作中应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体罚学生者将取消教师资格。 九、教师在与家长的交往中,不得收受礼品和现金等;在家校联系工作中,不把自己应承担的教育责任推卸给家长。 十、教师应注意自己的仪表举止,应在学生面前表现出朴素、整洁、端庄和高雅的形象和气质。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七章七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37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和社会 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8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39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40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41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42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43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5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6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7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8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对学生仪表要求的依据)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9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50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51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52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53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54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55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56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57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58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情况,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13日发布《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59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六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八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60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二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三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五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七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八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九不可抗力造成的;十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61 第十一条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62 三.提升教育境界

63 要把教育办成让学生感到精彩难忘、终身受益的教育,作为教师一定要具有崇高的境界。 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对每位学生寄予热望,对教学工作倾注热情。
要把教育办成让学生感到精彩难忘、终身受益的教育,作为教师一定要具有崇高的境界。 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对每位学生寄予热望,对教学工作倾注热情。

64 徐汇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实施意见 围绕“一流城区、一流教育、一流队伍”的建设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65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我区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自身职业素质,自觉肩负起教育的使命,是徐汇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徐汇教育的基本要求。

66 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我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前提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3)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2)专心从教,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3)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67 3、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的灵魂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2)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3)不准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和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8 5、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2)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准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实物消费以及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学校、教师不准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中共党员教师、高级教师、区局学科带头人及中青年骨干教师、“骏马奖”“耕耘奖”“育人奖”等获得者不准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单位兼职兼课。

69 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2)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充分利用学科德育因素,努力提高育德能力,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70 6、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本《实施意见》中的禁行性规定体现了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底线要求。各单位要对有违教师形象的言行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劝诫、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背师德要求的教师,经批评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连续两年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71 四、一些建议

72 以人为本 在学校教育工作中“以人为本”是一项最高原则,只有“以人为本”地处理发生的问题,才能符合教育法律法规,才能体现教育的意义。我们要出自内心地去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教育学生。

73 周密的预防措施,多数意外是可以避免的。如,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逃生演练,开展心理教育,注意规范用语,重视细节
预防在前 周密的预防措施,多数意外是可以避免的。如,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逃生演练,开展心理教育,注意规范用语,重视细节

74 保持冷清,不要慌张,不要冲动。积极处理:如果问题比较严重,立即向学校报告,尽快和家长取得联系,采取救护措施,留取收集证据等。
冷静处理 保持冷清,不要慌张,不要冲动。积极处理:如果问题比较严重,立即向学校报告,尽快和家长取得联系,采取救护措施,留取收集证据等。

75 五、一些思考

76 2008年10月28日,国内有关媒体报道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在新闻例会上表示,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教师可以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

77 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 惩罚教育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8 思考题: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79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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