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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管培训
广东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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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意义 二、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的主体和方式 三、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经费的预算调整 (二)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的要求 (三)项目经费开支的内容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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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意义 主要的文件法规
(1)《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规划字[2012]57号 (3)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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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题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 《“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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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外专发[1987]146号)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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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意义 1、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3、未通过项目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处分,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项目验收,财务先行,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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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的主体和方式 1、检查的主体: 财政部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都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2、经费监督检查的方式:
专项财务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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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的内容 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项目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到位情况 经费对外拨付情况 经费单独列账情况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情况 违反财经纪律情况 项目验收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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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的内容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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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的要求 1、企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专门制定针对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2、项目经费应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多课题不能相互混淆,与项目执行单位其他经费不得互相挤占、挪用,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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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核算的问题 在财务系统中对项目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明细核算或在财务系统中设置辅助账进行核算可以判定为单独核算。
如果只在财务系统外以表格形式记录的项目经费支出明细,判定为未单独核算。 项目经费与单位其它经济业务分别单独核算核算和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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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的要求 3、不得将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及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4、项目执行单位的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套资金的拨付必须按照预算约定与专项经费使用同步同比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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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的要求 5、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 6、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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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经费开支的内容和比例 2、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总要求:
1、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办理支出; 2、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3、经费开支同时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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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经费开支的内容和比例 【2011】434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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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费用的内容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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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备费的定义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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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核算时应注意的事项: (1)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执行课题预算。
(2)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项目经费列支设备租赁费。对设备费中的租赁改造费支出按照预算执行。 (3)多家单位承担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购置设备的问题。 (4)关注结题项目已付款未到货设备购置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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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核算时应注意的事项: (5)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但对于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6)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用备件,应纳入设备列支;单独购置的相关备用备件,应纳入材料费列支。 (7)外购工具软件应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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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核算时应注意的事项: (8)专项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书中另有注明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它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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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材料费的定义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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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核算时应注意的事项: (1)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应按照预算执行。
(2)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在核算时应核对预算说明书中填列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是否一致。 (3)原则上不可以使用专项经费购买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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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核算时应注意的事项: (4)原则上不可以用专项经费购买普通办公材料,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应按照预算说明书中的规定使用。 (5)注意不应将在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的材料费支出在本项下重复列支。 (6)关注在结题前突击购买材料的合理性。 (7)盘点,检查是否材料费支出存在“以领代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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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测试化验费的定义 测试化验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办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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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化验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对于总费用在5 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检查预算说明书中是否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2)项目承担单位已具备相应测试化验加工设备,测试化验加工费可以列支单独计算盈亏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费用,但定价格按内部成本价(原则应低于市价)计算;如果不符合该条件的,其发生的支出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科目,如材料费、劳务费、燃料动力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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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化验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3)数据加工费用。如果是有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的,可将相关费用列入相应科目;如果是委托外单位完成的,可以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列支。 (4)关注由多家单位承担的课题是否存在重复测试的问题。 (5)大额费用的支出应完善相应的审批手续,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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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燃料动力费的定义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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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动力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项目的燃料动力费应单独计量(基本上都很难做到、与日常水电暖支出没有分开),或者能够提供合理的分摊依据和分摊方法。 (2)应考虑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为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所运行实际时间,以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3)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以及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支出应在间接费用中核算,不得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4)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船)燃油费可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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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差旅费的定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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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的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关注预算超支情况。(不论单位性质) (2)与会议费的区别。主动与被动,其中自己举办会议发生的在会议费列支,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用列差旅费(国内)。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而不应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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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会议费的定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资讯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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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会议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关注预算超支情况。(适用所有单位) (2)参加会议费用属于差旅费支出; (3)举办的国内与项目任务相关会议,发生的一般不应列入,如遇项目任务关系密切,但金额不大且预算中有说明的可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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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4)会议通知、内容与日程安排是判断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5)会议费中不应包含专家咨询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开支。 (6)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是否存在重复开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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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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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出国人员费用标准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2)费用按国境划分,不是按费用性质划分:发生在国外的参加会议注册费、差旅费等都列入本科目。 (3)对照项目组成员名单、出国审批件,审批出国人员是否有非课题成员。 (4)关注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是否与预算相符,并注意如存在预算变更的情况下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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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定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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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日常手机通信费。 (2)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首先要相关,并有预算,对于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 (3)专业软件购置费不能混入设备费中重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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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4)委托外单位开发所发生的软件开发费,列入本科目,自行开发的在相关支出科目中列示,劳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专家咨询费等。 (5)对照项目成果,注意不应有不相关费用(注册费、办公费等)列入该科目。 (6)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的支出应附相应的合同及专利权、论文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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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专家咨询费的定义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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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专家基本信息是判断支出合理性的基础。 (2)其他相关支出信息是判断专家咨询方式(会议、通讯)、天数、标准内容的有效手段;以会议形式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 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 元/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40-8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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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3)要对专家身份进行甄别,项目组成员、劳务费、相关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4)按照预算审核支出总额,按经费管理办法审核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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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劳务费的定义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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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研究生培养费、博士后进站费和房租补助等不属于劳务费。 (2)劳务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作咨询费。 (3)准确核算项目周期和劳务人员投入的全时工作时间统计数,不得虚报劳务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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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4)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完善劳务费发放手续、填写劳务费发放原始凭证(内容应包括:人员、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工作等信息)。劳务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 (5)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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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其他费用的定义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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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其他费用中的支出不得与上述支出项重复,如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发生的培训费可以列支(非盈利性、成本价)。 (2)支出的相关性、必要性和测算依据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列示。 (3)不能列支项目实施前(周期起始日)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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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费用的定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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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费用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2)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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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费用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3)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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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旧文件的相关变化 以前文件的相关规定中上述费用在管理费反映 (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3)没有规定绩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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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调整管理 按照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简化预算调整程序。包括: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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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调整管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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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调整管理 (4)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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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中关于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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