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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教育督导条例》 查海波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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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称《条例》)于2012年8月29日经国务院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624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
《条例》共分5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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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颁布,表明国家把原国家教委1991年印发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上升到、定位为国家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意志,明确了教育督导法律地位,实现了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在立法层面上的突破,赋予了教育督导工作法理性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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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布《条例》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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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期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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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变 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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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教育督导是世界诸多教育强国的通行做法
法国、英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制度、督导体系和督导机构,对于规范办学行为、落实政府责任、提高教育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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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形成 将30多年来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进行提升,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国家的法规,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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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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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2004年开始,教育部就《条例》的框架结构和督导性质、督导体制、督导内容、督导机构的职责、督学的地位等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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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2007年研究起草《条例》(草案)。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了3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一些学校、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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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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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颁布《条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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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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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 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 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 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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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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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高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层级 过去教育督导的依据是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这次《条例》上升为国务院法规,具有强制性,为教育督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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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 《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范围、内容和实施程序,明确了督导机构的职责职权,确定了督学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强化了督促整改和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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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 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义务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条例》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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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 《条例》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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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形成了教育督导的完整体系 《条例》明确的教育督导事项,涵盖了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责、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方面,构建了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实现了督政与督学并重、监测与评估并重的督导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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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对督学队伍建设做出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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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的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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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督学资格条件 《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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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督学工作要求 《条例》规定,督学在执行督导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教育规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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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明确对督学的管理 《条例》使督学既获得了法律地位和执行公务中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督学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对督学滥用职权进行处罚。这对于改变督学设置无定编、督学职责不明确的状况,规范督学行为,提高督学的权威,调动督学的积极性,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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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例》对教育督导实施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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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督导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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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严格督导程序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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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 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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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 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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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必须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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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条例》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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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健全“督政”、“督学”、监测体系。 要切实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 要建立教育督导相关规章制度。 要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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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更新督导理念、创新督导方式。 要逐步扩大社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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