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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精 神 疾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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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 見 精 神 疾 病

2 壹、前言 精神疾病為一嚴重之社會問題,但在過去並不受社會大眾所重視,近年來因精神病患者一再出現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之行為,此一問題才逐漸受到重視。

3 貳、常見之精神疾病分類 (一)、精神分裂病 (二)、情感性精神病 (三)、器質性精神病 (四)、人格違常 (五)、適應障礙

4 精神分裂病 包括思考、知覺、情感、行為等多方面之廣泛障礙,其發病過程當中,某一段期間其精神活動已達到病態性精神錯亂現象,且與現實有明顯脫節。例如,個案無法分辨他所經驗的、所想的或所感覺到的事,到底是外界現實存在的,或根本是虛幻的 ( 幻覺 );或內心的想法投射到外界事物上, 並加上自己的想法而給予特殊的解釋 (妄想)。由於其精神活動與現實脫節的關係,阻礙了其人際關係,社會功能變差,而無法過正常生活甚至達到人格崩潰之狀態。

5 精神分裂病 病因之探討:精神分裂症好發於20歲左右,男女比率1:1,終身盛行率:1-1.5% 1.遺傳因素。 2.身體因素。 3.心理因素。
4.社會因素。

6 精神分裂病 主要症狀: (1).潛伏期: 1.多疑、敏感。 2.言語辭不達意。 3.怪異之思考或言談。 4.喜愛閱讀奇經異書。
5.經常困惑或不恰當之情感。 6.很少甚至沒有朋友。

7 精神分裂病 (2).急性期: 1.混亂、怪異或攻擊行為。 2.嚴重語無倫次或答非所問。 3.情緒不穩或激躁不安。 4.各種妄想。 5.幻覺。
6.自語、自笑或儀表不合宜。 7.自閉、離群。

8 精神分裂病 (3).慢性期: 1.表情淡漠或漠不關心。 2.經常發呆。 3.行為退縮、與外界隔離。 4.自我照顧差。 5.人際關係退化。
6.社會功能敗壞。

9 精神分裂病 治療:需長期治療。 包括藥物(抗精神病藥物)、心理、行為、活動、及各種復健治療 。

10 情感性精神病 高興與悲哀為人類正常的感情,但大致上悲喜有一定的程度、時間和影響範圍。若過度或無緣無故的情緒動盪,或因高低起伏太大而影響到社交及職業功能,甚而造成現實感的障礙,就屬於情感性精神病。

11 情感性精神病 (1).憂鬱症:(症狀持續超過兩週) 1.情緒低落。 2.對日常活動皆失去興趣或樂趣。 3.胃口不佳或體重顯著減輕。
4.失眠或睡眠過度。 5.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躁。 6.疲累失去活力。 7.無價值感或罪惡感。 8.思考能力及注意力減退。 9.反覆想到死亡或自殺意念。

12 情感性精神病 (2).躁症: 1.明顯興奮的、開朗的或易怒的情緒。 2.誇大的自尊或誇大妄念。 3.話多無法自制。 4.意念飛躍。
5.注意力分散。 6.活動量大、精力旺盛。 7.睡眠需求減少或不需休息。 8.做事不顧後果(愛管閒事、亂花錢、性行為 隨便)。

13 情感性精神病 治療:需藥物(抗憂鬱劑、抗精神病藥物、鋰鹽、抗癲癇藥物)及心理治療。

14 情感性精神病 處置: 1.門診追蹤或是住院治療。
2.軍中憂鬱症患者的成因多半導因於無法適應部隊環境,及個人情緒調適能力不足。精神科的處置以解除危機,防止自殺或是自傷行為發生。 3.部分憂鬱症個案需安排轉介心理治療。

15 器質性精神病 器質性精神病是一種因身體遭受侵害而引起的疾患其中大致可分為: (1).因大腦的各種器質性疾患而引起之精神病。
(2).原發於腦以外的身體組織的疾病,但同時也侵犯到大腦部位而引起的精神病。 (3).病因尚未明瞭,但可能為因內因性疾患而發生之精神病。

16 器質性精神病 症狀: 器質性精神病可出現所有精神疾病均可能出現之各種精神症狀, 且其症狀出現之時間可能為波動性(時好時壞),嚴重時會出現定向感之障礙(人、時、地),甚至出現意識混亂之情形,若不及時矯正其潛在之病理因素,可能造成永久性之傷害,甚至有生命之危險。

17 器質性精神病 處置: 1.符合「停役」、「驗退」。 治療:應及時找出病因,並儘早治療。 2.門診追蹤評估、資料蒐集及治療或住院治療。

18 人格違常 近年來亦相當常見,患者所出現的功能障礙,往往比精神官能症患者更甚,其帶給部隊之困擾也更大。

19 人格違常 精神官能症之症狀為一種與自我不協調者,患者通常會主動抱怨症狀且願意接受治療;而人格異常之症狀則為一種與自我協調者,患者本身無法感受症狀所帶來之痛楚,不認為自己之言行有問題,但其行為卻為他人持續帶來困擾。正因其深深影響他人,以致他人或外在環境常會有所反應,如此惡性循環,使其人際關係更壞,本身也會主觀的感受到因此而導致的痛苦,但患者卻極少內省,往往將其不適,怪罪於周遭環境或他人。

20 人格違常 人格違常之形成與其成長的家庭背景、學習過程、文化或環境因素的影響均佔有重要的角色。故其異常之現象在青春期前即可察覺,且繼續持續到成年以後。

21 人格違常 分類: (1).以反常或怪異為主要之臨床特徵: 1.妄想型人格違常。 2.類精神分裂型人格違常。 3.精神分裂型人格違常。
(2).以情緒的不穩或多變為主要特徵: 1.反社會型人格違常。 2.邊緣型人格違常。 3.歇斯底里型人格違常。 4.自戀型人格違常。 (3).以焦慮、緊張或害怕為主要特徵: 1.規避型人格違常。 2.依賴型人格違常。 3.強迫型人格違常。 4.被動攻擊型人格違常。

22 人格違常 治療:心理治療為主。 處置:1.符合「停役」、「驗退」。 2.門診追蹤評估、資料蒐集及處置 (危機處理)。
3.住院處置(若有嚴重情緒或行為障礙者)

23 適應障礙 適應障礙為部隊中最常見的精神疾患之一,它以許多方式表現,如焦慮、憂鬱、氣憤、害怕、身體不適等情緒反應,也能以更嚴重的反應方式表現出來,如重度憂鬱、退化行為、去人格化、過度換氣及不適當之衝動行為等。

24 適應障礙 其基本病因在於,個案對其所遭受到的挫折壓力承受度不同所致,把每個人都可能遭遇的普通壓力事件,當成一種過度的心理負,以致於造成不成比例的過度反應,因而對病患之社交及職業功能產生暫時性、且中等程度之障礙。

25 適應障礙 致病傾向:人格不健全,器質性腦症,家庭環境或教育背景不健全等。 評估此類病患必需考慮其" 附帶收獲" 之心理。

26 適應障礙 治療:藥物(鎮定劑、抗焦慮劑)及心理支持及輔導為主。 處置:1.不符合「停役」、「驗退」規定。 2.門診追蹤評估、資料蒐集及處置
(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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