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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人事案例研討 嘉義縣立和睦國小 人事室主任 劉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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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人事案例研討 嘉義縣立和睦國小 人事室主任 劉建宏

2 勤惰管理篇 法規彙整 1.教師請假規則 2.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3.嘉義縣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補充規定
4.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維持辦公紀律督導 要點 5.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 理代課規定 6.嘉義縣政府員工管理措施

3 案例一 公差、公假之適用先後順序 ? 說明: ※「公差」一詞係明定於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 條 第1項第3款,雖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及第10條亦有「出差」之敘述,但二者所指應為同一,且其適 用要件在條文中均無定義,須委諸考試院解釋。所謂「公差」,依據考試院﹝46﹞台試秘二字第 0842號函釋之規定,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4 ※至「公假」則分別規定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0條,明文條列適用要件。衡酌法規之適用層級係由具體法規至抽象法規、下位法規至上位法規,如憲法之於民法、刑法等,故於實務上,如無法判斷究係「公假」或「公差」時,宜先查明是否符合「公假」之要件,如不符合,再以「公差」登記。 ※由學校強制指派之「公差」及「公假」,原則上須由校方公費派代課;反之需自付代課費,如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之「公假」。 ※另教師請假規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多出4種得請公假之情形,即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寒暑假出國自費進修研究、校際兼課及產學合作兼職﹝限專科以上學校﹞等。

5 案例二 學校教師授課查堂由教務處負責?或人事單位負 責? 說明: ※學校教師授課由教務處負責查堂,教師於上課鈴響5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10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5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教務處應將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處理。

6 法令依據: ※嘉義縣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補充規定四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 5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10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 5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嘉義縣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補充規定四、﹝七﹞: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處理。

7 案例三 嘉義縣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機關交下之大型活動, 其舉辦之地點在承辦學校校內,奉派支援之教師是 否須請公假? 說明: ※依規定,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者,可請公假;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故學校於校內承辦大型活動,事實上並未離開校區,應不須辦理請假手續。 ※惟若教師因參加活動,無法授課,須以公差或公假登記始得遴聘代理﹝課﹞教師,實務上為權宜計,得暫以公差或公假存記,不列入年終公差﹝假﹞統計。

8 ※第4條第9款: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第13條第1項前段:教師請假、 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法令依據: 教師請假規則 ※第4條第9款: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第13條第1項前段:教師請假、 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9 案例四 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或 備課日,因家中有事無法到校,應否請事假或以其 他假別申請? 說明: ※依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即寒暑假應非教師之法定假日,僅係因該期間無學生到校上課,事實上無法從事教學活動,致教師無到校之必要,惟學校如要求教師於寒暑假特定期間須到校者,則其有遵守之義務。 ※準此,教師如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事假或補休。

10 法令依據: 教師請假規則 ※第12條第1項: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第12條第3項: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11 案例五 學校教師於103年4月1日上午上班時,因騎乘機車遭他人 車輛由後方撞傷致腳部受傷,經送醫,住院二星期後出 院,住院期間得否申請公假療傷? 說明: ※「公假療傷」定義: 1.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不含經機關學 校同意之公假進修)。 2.因而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且直接送醫治療。 ※申請要件:經服務機關(學校)確實審查有“行動不便之事實”,自事發之日起二年為限,惟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12 ※應附相關證件:員工因公受傷申請公假療傷,由各機關(學校)本權責依相關規定及實際情形核給公假療傷。
1.到院時間證明。 診斷證明書。 3.上下班時間車禍者加附上下班路線圖。 4.報案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現場圖。 法令依據: 教師請假規則 ※第4條第7款:教師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第16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13 案例六 學校教師於學期中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得否申請 延長病假療養? 說明: ※「延長病假」定義:患重病非短期所能癒,經核 准得延長之。 ※申請要件: 1.學年度之事假(7日)、病假(28日)及休假(兼行政教師)請畢。 2.患重病非短期所能癒。 3.須經簽奉核准。

14 ※延長病假期間及期限: 1.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 算不得超過1年。 2.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 3.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 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但開學後 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 之日數得予扣除。 4.公務人員及正式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 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 或資遣。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 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 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 為限。

15 ※應附相關證件: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書。 ※教師請病假達5日以上者(以實際上班日計),始得由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鐘點費。 法令依據: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第2款: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第16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16 案例七 學校教師因家有3歲以下之幼兒須全時哺育,擬於學 期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否准其辦理? 說明: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限制,如子女年齡已達2歲7個月,其得請求期間為5個月。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學期開始30日前提出申請,並以學期為計算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故學校教師得於學期中敘明理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學校不得拒絶其請求。

17 ※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人員及編制內技工、工友,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依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依98年8月1日正式公布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之1規定,育嬰留職停薪者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請領注意事項如下: (1)請領條件:請領人須同時具備 A.參加公保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B.子女未滿3足歲前。 C.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18 (2)給付標準: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於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 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 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 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同一時間以請領1人 之津貼為限,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者,在不 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 擇繼續加保者,得分別請領。

19 (4)請領手續: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送臺灣銀行
公保部辦理。 A.請領書(蓋妥被保險人印章及機關印信)。 B.被保險人及子女戶口名簿影印本。 C.被保險人存摺封面影本。 D.被保險人因追溯變俸而得請領津貼之差額者, 於申請時,需再檢送請領書,惟不需檢附相關 證件。 (5)請領期限: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20 法令依據: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第1項第3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 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 ※教育部102年5月09日臺教人(三)字第 號函釋規定略以:「基於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歲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

21 案例八 學校教師考取碩士班,擬於學期中申請留職停薪進 修或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可否准其辦理? 說明: (一)進修留職停薪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留職停薪進修以學期為基準,並以二年為限,如須延長應檢附資料陳報縣府核准,至多以一年為限。報名前提出申請並經服務學校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 錄取後陳報本府辦理留職停薪。(國外留停進修得再延長1年)

22 ※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釋:公立中小學教師因進修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因進修、研究需要,得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
※教師進修之學分費用不予補助。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教師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前往進修,並經服務學校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報名前提出申請並經服務學校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 ※經學校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依需要酌予公假一日,課程表於學期間始前送服務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23 ※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名額,以每學期不超過各校編制教師名額百分之五為限(尾數遇有小數者以一人計),且全校累計進修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二人為限)。
※進修留職停薪名額,亦列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名 額。 法令依據: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並經服務學校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留職停薪。

24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第7條第1項第2款: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期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25 學校教師因母親年歲已高身體不適或配偶或子女重 大傷病,擬於學期中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可否准其 辦理? 說明:
案例九 學校教師因母親年歲已高身體不適或配偶或子女重 大傷病,擬於學期中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可否准其 辦理? 說明: ※教師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或照顧重病之兒女,並經服務學校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得申請侍親留職停薪。 ※所稱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指「65歲以上者」,並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重大傷病證明。 ※申請期間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法令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 間,應以學期為單位。

26 教育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對於個人權益影響 (一)年資採計部分
※除依法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育嬰、進修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之月數,不計入退休年資。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 ※日後兼任行政職務,留職停薪期間之月數不列入休假年資計算。 ※留職停薪期間之月數不列入資深優良教師年資,須往後順延。 (二)成績考核部分 ※依法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得參加年終考核,並晉薪一級但不支給考核獎金。

27 ※申請育嬰、進修及侍親留職停薪者,如當學年任職逾6個月以上未滿12個月,辦理另予考核(不予晉級)。
1.列四條一款者,給予1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列四條二款者,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金。 3.列四條三款者,不予獎勵。 (三)生活津貼及年終獎金部分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喪葬補助費。 ※申請育嬰、進修及侍親留職停薪者,得按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中終獎金。

28 (四)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部分 ※申請育嬰、進修及侍親留職停薪者,得選擇繼續加保公保或不續保公保;如選擇退保者,於退保期間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如生育、殘廢及喪葬補助費;另該段退保期間不列公保養老給付年資計算。 ※依法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公保費個人自付及機關補助部分,由服務機關全額負擔。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公保者,公保費僅須繳個人自付部分,機關補助部分由機關負擔;反之,申請進修及侍親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公保者,公保費個人自付及機關補助費,須由個人全額負擔。

29 ※除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於服務學校繼續加保健保者外,其餘留職停薪應辦理退保,自覓他處投保。
※申請育嬰、進修及侍親留職停薪者,依法退撫基金一律轉出。

30 退休種類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自願退休 任職25年以上 屆齡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 命令退休
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出具已達公保 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退休種類 自願退休 命令退休 任職25年以上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 屆齡退休

31 退休新制給與 退休金種類 基數內涵 給與標準 一次退休金 本俸2倍 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 最高42年給與60個基數 月退休金
任職1年給與2% 最高40年給與75% 兼領1/2一次及月退休金 按兼領退休金比例發給

32 退休給與結構 ①舊制月退休金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②新制月退休金 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②新制月退休金  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 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 優惠存款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 任職 84年7月1日 實施新制

33 退休金種類 領取方式 三節慰問金 年終慰問金 調薪 一次退休金 退休當日一次領畢 無 有 須符合退休 照護規定 月(兼)退休金 1年領2次
子女教育 補助費 三節慰問金 年終慰問金 調薪 一次退休金 退休當日一次領畢 須符合退休 照護規定 月(兼)退休金 1年領2次 1月16日7月16日領取 一次領取半年 月撫慰金 (月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撫慰金 一次撫慰金申請案 一經核定,一次領畢 年撫卹金 (在職人員死亡) 1年1次,7月16日領取 1/2

34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85制 方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案 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實 任職滿25年以上。 施 後 新 進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85制 34

35 展期年金: 先辦理退休,但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年齡未達起支年齡者,得先行辦理自 願退休,並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月退 休金: 展期年金: 先辦理退休,但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減額年金: 於辦理退休時,即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35

36 85制自願退休者(§11、12)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備註 屆齡退休 15年 ※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 年滿60歲
任職25年以上 25年 85制 任職30年以上 30年 55歲 危勞降齡 70制 彈性退休 任職20年以上 20年

37 方 案 實 施 時 現 職 人 員 方案實施(101年1月1日)以前已符合 「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 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101年1月1日)時未符合「任 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年齡 +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 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 退休金。 37

38 指 標 數 過渡期間 (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指 標 數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1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2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3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84 110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任職滿25年以上年滿60歲;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 38

39 請領時點: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遺族範圍及順序:
遺族撫慰金 請領時點: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遺族範圍及順序: 未再婚配偶及依下列順序領受(§18Ⅰ) 1.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18Ⅱ)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配偶保障應領撫慰金之1/2,其餘遺族平均領受1/2。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18條第1項遺族(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及比例者,從其遺囑;未以遺囑指定領受比例時,依法定比例領受。※不得指定前開遺族以外之人員,且刪除遺囑指定用途之規定。

40 月撫慰金請領對象、條件及支領期限 配偶:符合下列條件→終身 1.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
2.退休公務人員死亡時,配偶必須年滿55歲以上,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未年滿55歲者,得至年滿55歲之日支領 子女 未成年者→至成年 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終身 父母 終身 ※前述配偶及子女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因身心障 礙而無謀生能力者,依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全殘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殘障以上之等級認定。 給與標準: 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發給。

41 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之程序(§18Ⅶ) 以協調為原則 合於支領月撫慰金之遺族,並非排除其他遺族支領一次撫慰金權利,故擬改領全額月撫慰金時,須經協調獲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同意時,始得為之。 無法協調時 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法定比例各領取。 對象 撫慰金種類 給與比例 配偶 擇領月撫慰金 按月退休金×1/2×1/2 4名成年子女 僅得支領一次撫慰金 各按一次撫慰金×1/2×1/4

42 結語 知識不是力量 知識須經思考與運用才能發揮效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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