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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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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一、不准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六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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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不准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十)项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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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不准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和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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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四、不准策划组织参加破坏民族关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者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九条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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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五、不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与《宗教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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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六、不准编造和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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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七、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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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八、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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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八、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规定,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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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九、不准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调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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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不准在人事招录考试晋级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三)、(五)项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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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一、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兼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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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二、不准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扰、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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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二、不准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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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三、禁止拉票贿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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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四、不准违规招标投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四、五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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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规定,不准索取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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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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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六、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不准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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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七、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不准私存私放公款;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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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八、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规定,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关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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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十九、禁止擅自处理涉案款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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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七条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合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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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一、禁止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均有相关处罚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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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二、禁止贪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有贪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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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三、禁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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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四、禁止受贿和变相受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及一百零一条对有关情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有受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八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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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五、禁止单位受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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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六、禁止行贿(含单位行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一百零二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含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四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也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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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七、禁止向单位行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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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八、禁止挪用公款或挪用资金、挪用专项资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分别就挪用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形及纪律处分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挪用公款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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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二十九、禁止职务侵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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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禁止违规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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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一、不准在维护稳定中失职渎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维护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稳定方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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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二、不准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失职渎职,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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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三、不准在执纪执法中失职渎职或妨碍案件调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不准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不准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不准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不准在办案工作中发生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的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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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三、不准在执纪执法中失职渎职或妨碍案件调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规定,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至第四百零二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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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四、禁止泄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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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五、不准以“冷硬横推”的态度对待来访群众
《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以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对违反信访纪律的行为均有相应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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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六、禁止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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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七、不准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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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八、禁止赌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七十四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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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三十九、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规定,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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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法纪提醒40条 四十、不准编造、散播虚假有害信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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