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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奖惩政策法规 培 训 提 纲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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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公务员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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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011年,我省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突出了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权重占年度考核的70%。 我省实行的岗位绩效考核,就是公务员平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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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36号),对平时考核作了具体规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时转发了该文件,对我省试点工作作了部署。 我省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点任务是,继续深入开展岗位绩效考核,即抓好公务员平时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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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的原则、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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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的原则 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 坚持注重实绩、全面客观的原则。 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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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的原则 1.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程序进行考核。 2.坚持注重实绩、全面客观的原则。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制定个人指标,以工作实绩和效果为主要标准,按照适合的周期,全面客观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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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的原则 3.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务员直接领导考核评价为主,积极引入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4.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强化定期考核的激励作用,形成互为支撑、相互促进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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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的原则 5.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定量与定性考核,实现多维度、宽视野的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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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的范围 全省各级机关中,非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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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的内容 1.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包括:完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所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限。 2.工作效率和效果
包括:完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应达到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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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的内容 3.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 包括: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创新意识、执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及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出勤情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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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的内容 4.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 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政行为、行政成本等方面。 5. 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效率、效果。 附件 年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及直接领导评价意见表(式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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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人: 处(科)室: 职务: 岗位: 直接领导: 年 月 日
二○一五 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直接领导评价意见表 被考核人: 处(科)室: 职务: 岗位: 直接领导: 年 月 日 项目 第一季度评价意见 评价等次 第二季度评价意见 A B C D E 1 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2 工作效率效果 3 综合素质敬业精神 4 思想品德 5 临时性任务及加分 临时任务内容 赋分 分 第三季度评价意见 第四季度评价意见 注:1.此样表是按季度考核周期设计的。考核周期为月份的可由各机关(单位)、各部门参考此表自行设计。 2、填写“完成时限”栏时,要求按月或季度填写。 3.填写“评价等次”栏时,要在A、B、C、D、E五个等次栏目之一中打“√”即可。 4.填写“临时任务及加分”项的“赋分”栏时,按岗位职责外每完成1项突发事件性质的工作加1分、每完成1项一般性质的工作加0.5分计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5.此表绩效考核指标部分和直接领导评价意见部分,应分别于每年的年初和3月末、6月末、9月末、12月末报机关(单位)人事处(科)备案,并附以Excel形式电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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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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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是岗位绩效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考核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1.共性指标。
包括:综合素质、敬业精神、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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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考核指标 2.个性指标。 (1)人事科(处)下发《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表》; (2)个人填写《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表》;
(3)直接领导审核把关; (4)机关主管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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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1:某处级领导公务员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xls 实例2:某普通公务员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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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考核指标 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部门绩效要与个人指标紧密衔接。
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和“三定方案”,制定本部门绩效计划;再将部门绩效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公务员,制定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的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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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考核指标 其次,要细化量化。 要将具体工作任务按照周期、分项目、分阶段、分步骤的原则进行细分量化,做到考核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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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3:某政策法规(综合)岗位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指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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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考核指标 第三,要难易适当。 要本着“跷跷脚够得着”的原则制定标准,不能避重就轻;
直接领导审核时,要根据岗位职责,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 主要领导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敢于压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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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1.考核周期 一般按月、按季度进行,至少半年要进行一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考核周期。
在每个周期末的5个工作日内,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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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2.个人总结 每个周期末,被考核人根据平时工作写实情况,总结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按照5项考核指标内容作出自我评价,给出评价等次,填入自我评价意见表,报直接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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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3.领导评价 直接领导要结合个人总结和自我评价,对公务员逐项考核,按照“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表”逐项做出评价打分。
评价意见,应反映出被考核人工作表现的突出特点、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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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评价参考以下标准:
A等次:思想品德很好;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很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很强;服从领导,勤勉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公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 B等次:思想品德好;承担的工作任务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好;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强;服从领导,勤奋敬业;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公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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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评价参考以下标准:
C等次:思想品德较好;承担的工作任务较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较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力较强;服从领导,履职尽责;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公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 D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D等次:思想品德一般;工作避重就轻,推诿懈怠;完成工作的质量不高、效果一般;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明显失误;业务水平较低,履职能力弱;虽然服从领导,但工作得过且过,执行力差;工作业绩一般,公众满意度79%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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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评价参考以下标准: E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E等次:
思想品德较差;贻误工作或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失职或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作风散漫,经常不请假离岗,晚来早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被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举报经查证属实;不依法执行公务或行政不作为;公众满意度低于70%。 实例4:某单位平时考核考核细则 (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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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每个单项考核指标100分 90~100分的,A等次; 80~89分的,B等次; 70~79分的,C等次;
60~69分的,D等次; 60分以下的,E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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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评价等次应以B为标准中枢,不可一律评A等次,应体现出个体差异化的、客观的考核结果。
应始终坚持按照细化考核标准实施平时考核,不能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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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对垂直管理系统中市州、县(市、区)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机关人事(干部)处(科)组织、其他相关处(科)室参加,代表省、市(州)机关主要领导实施平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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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主要是指窗口单位人员。
4.民主评议 主要是指窗口单位人员。 在平时考核中,人事科(处)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满意度,按照A、B、C、D、E五个等次择一进行测评。 其中,每个评议票允许评为A等次的不超过窗口人员总数的15%、B等次的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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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平时考核 5.人事科汇总 人事科(处)要按周期,及时汇总领导作出的评价结果,按权重折算分值,填入《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评分汇总表》。
6.半年备案 于7月底前,各部门将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平时考核过程和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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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年末或翌年初,人事科(处)组织年终考核。 1.个人总结
公务员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如实向领导提供工作实绩和效果等材料,述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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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2.民主评议 人事科(处)制作测评票,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测评票要有A、B、C、D、E五个等次标准,限定:划A等次不超过被评议人员总数的15%、划B等次不超过40%。 领导和群众测评权重应各占50%。内设机构领导和群众一起测评权重可占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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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评分汇总表(一) (领导职务人员) 单位:****** 年 月 日 例: 序号 姓 名 机关内部公务员民主测评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机关内部公务员民主测评 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 民主评议总分 评议排名 民 主 测 评 票 数 测评得分 民 主 评 议 票 数 评议得分 A B C D E 基础分 小计 1 甲1 10 7.30 20 14.60 21.90 2 甲2 5 9.50 19.00 28.50 3 甲3 8.50 17.00 25.50 4 甲4 7.50 15.00 22.50 甲5 6.50 13.00 19.50 6 甲6 4.50 9.00 13.50 7 甲7 ###### 8 乙1 9 乙2 乙3 11 乙4 12 乙5 13 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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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评分汇总表(二) (非领导职务人员)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机关内部公务员民主测评 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机关内部公务员民主测评 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 民主评议总分 评议 排名 民 主 测 评 票 数 测评得分 民 主 评 议 票 数 评议得分 A B C D E 基础分 小计 1 丙1 10 7.30 20 14.60 21.90 2 丙2 7.70 15.40 23.10 3 丙3 ###### 4 丙4 5 丙5 6 丙6 7 丙7 8 丁8 9 丁9 丁10 11 丁11 12 丁12 13 丁13 14 丁14 15 丁15 16 丁16 17 丁17 18 丁18 19 丁19 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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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3.加分减分 对承担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特别是“急难险重”任务,能够做到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其经验做法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得到推介或受到省部级表彰的,要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为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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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3.加分减分 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公共财物损失、无故不按时或不认真填报岗位绩效指标、工作总结、自我评价结果的,要视情节给予减分,减分幅度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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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3.加分减分 个人在自我评价时,可提出加分、减分。 直接领导审核后,提出加减分意见。 或者由直接领导直接提出加减分意见。
人事科(处)报主要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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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4.分值折算和汇总 人事科(处),要对民主评议的A、B、C、D、E评价等次,按照分别对应95%、85%、75%、65%、45%的权重折算分值、统计。 窗口岗位人员的服务对象和公众评议占年度总分的20%权重,机关民主测评占10%权重; 非窗口岗位人员的机关民主测评占30%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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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4.分值折算和汇总 将平时考核、民主评议(平时民主评议)结果及加减分,按照指标权重汇总,形成年度考核得分。
汇总时,需严谨细致,注意使用带有折算功能的EXCEL电子表格统计,保证数据原始,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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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的内容、指标及权重 附件2. 年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评分汇总表(式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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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5.提出等次建议 直接领导写出评语,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人事科(处)按照本部门当年度政府绩效考评结果确定的优秀比例,依据个人年度考核得分降幂排序,提出等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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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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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5.提出等次建议 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具备确定优秀条件; 89分~70分,具备称职条件;
69分~60分,具备基本称职条件; 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 年度优秀比例一般为15%,最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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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5.提出等次建议 年度政府绩效管理考评为一档(优秀)、二档(良好)、三档(达标)、四档(未达标)的,公务员优秀比例分别为20%、18%、17%、15%。 未参加政府绩效管理考评的机关,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高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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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5.提出等次建议 要注意不能定为优秀的情形: 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的; 学习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无故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违犯廉洁自律规定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给予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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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6.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班子集体确定个人年度考核等次和岗位绩效考核突出奖励人员。
岗位绩效考核突出奖励人员:须按照扣除优秀人员以外且得分达90分的降幂选取总人数前35%的人员;如因名额限制,遇到相同分值情况,要按思想品德、工作效率效果、综合素质、敬业精神、民主评议顺序,依次比较分值确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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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年终考核 对优秀等次和岗位绩效突出奖励的人员,公示5~7个工作日。 8.结果反馈
7.组织公示 对优秀等次和岗位绩效突出奖励的人员,公示5~7个工作日。 8.结果反馈 人事科(处)将考核等次意见,及得分分值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分别送达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年度考核等次、平时考核结果、领导评价意见不服,可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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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结果备案 人事科(处)将结果录入考核管理信息库。 于3月底前,将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于4月10日、20日前,将年度考核统计数据,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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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结果备案 ①每个栏目,都要认真填写,需签字的由指定人员签字,日期栏要据实填写;
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备案时要注意: ①每个栏目,都要认真填写,需签字的由指定人员签字,日期栏要据实填写; ②垂管系统省以下各级机关,在“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意见”栏内,应按从前到后顺序,加盖本机关公章和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③不定等次和不进行考核的,也要填考核登记表,并在“未确定等次和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栏,填写说明,考核工作人员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④在“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原则上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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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正面)填写示范 由公务员填写考核年度、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总结。 不可改变表格整体架构。 ***局**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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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背面)填写示范 请保持表格架构不变 承接上页工作总结。 本人签字,填写日期。 主管领导填写评语并签字。
填写考核等次和得分,按标注位置盖好本单位印章。需要市、省局确认的,按县区局、市局、省局加盖公章。日期由首盖章单位填写。 县市区局公章 市局绩效考核专用章 省局绩效考核专用章 考核结果方章 本人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签字确认。 县市区局公章 市局绩效考核专用章 省局绩效考核专用章 按规定不定等次或不进行考核的,在此说明简要情况,并按要求加盖印章。由首盖章单位填写。 省公务员局考核章 省公务员局考核审核意见印章 省公务员管理局审核确认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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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正面)填写示范 此表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的公务员填写。 填写时,个人信息应填写全面,并粘贴照片。
填写基本信息。 此表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的公务员填写。 填写时,个人信息应填写全面,并粘贴照片。 不可改变表格整体架构。 应为2寸免冠照片。 此栏填写嘉奖,或记三等功。 近五年来的奖惩情况。尤其是申报记三等功人员,要填全近2年因年度考核给予的奖励情况。 个人简历从参加工作时期开始,时间段首先以工作单位为分割点,其次以职务变化为分割点。 可填写考核当年工作情况,记三等功的要精炼填写三年的工作情况,突出工作特点、亮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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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背面)填写示范 请保持表格结构不变。 转接正面主要事迹栏文字内容。 注意公章类型及加盖位置。
县市区局公章 市局绩效考核专用章 省局绩效考核专用章 申报奖项意见。 首申报单位(机关)按确认申报日期填写年月日。 省公务员局考核章 省公务员局审核意见章 省局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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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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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确定公务员奖励、行政奖励和辞退公务员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须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能按规定来使用,不许先兑现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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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称职的 (1)工资晋升。 累计两年称职或优秀的,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称职或优秀的,晋升一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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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称职的 连续两年优秀的,且具备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处、科级领导职务竞争;
(2)职务调整。 连续两年优秀的,且具备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处、科级领导职务竞争; 科级以下(含科级)连续两年、副处级连续三年优秀的,可提前一年晋升非领导职务。 此外,连续两年优秀,可优先作为行政奖励对象向上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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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称职的 (3)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称职和优秀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优秀的:给予嘉奖,发800元奖金;
连续三年优秀的:记三等功,发1500元奖金; 优秀之外得分90分以上、降幂排序前35%人员: 发500元“岗位绩效考核突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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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称职的 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调整其工作岗位;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离岗培训。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是指其被定为基本称职的下一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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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称职的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相应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 本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离岗培训。 对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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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工作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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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录用公务员怎么考核? 试用期内的: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试用期满的:试用期满,在期满30日内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其年度考核,正常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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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任或者转任的怎么考核? 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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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挂职锻炼的怎么考核? 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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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怎么考核? 由派出单位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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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长期病事假的怎么考核?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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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怎么考核? 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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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处分的,怎么考核? (1)受行政处分的。 受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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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党纪处分的 ①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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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党纪处分的 ③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④受留党察看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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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党纪处分的 ⑤受开除党籍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⑥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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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 要按照“哪种处分情况严重按那种情况处理”,即对其年度考核要按照影响最严重的情况处理,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避免不必要的攀比、申诉、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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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怎么办?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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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怎么办?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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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怎么办?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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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希望: 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总的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把握从严从实的主基调,以贯彻落实组通字[2014]36号文件为重点,按照有效管理、简便易行的要求,深入推进平时考核工作,严密衔接年度考核,完善考核机制,全面从严管理监督公务员,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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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这一工作思路,要做好我们的平时考核工作,一是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二是与政府绩效管理衔接,同步推进。三是按时间节点开展考核。四是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和完善。
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办法,提高考核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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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务员岗位绩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材料目录
1.部门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 (如需要时,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1份。) 2.年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直接领导评价意见表; (每年,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后,单位存档5年以上。1份。) 3.年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评分汇总表; (每年,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2份。) 4.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每年,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存个人档案。1份。) 5.年度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奖金人员名册。 (每年,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仅限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排序在前35%的给予500元奖金的人员填报。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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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务员岗位绩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材料目录
6.年度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备案名册; (每年,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2份。) 7.年度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核备案统计表; 8.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奖励审批表; (每年,市、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验印,仅限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奖励的人员填写。2份。 ) 9.年度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核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人员备案名册; 10.年度市州及以下政府系列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统计表。(每年,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计汇总,逐级上报。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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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务员奖励和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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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一、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奖励的沿革、原则、条件、种类、权 限、程序、实施、撤销、监督及其他公务员 奖励法规。 二、行政奖励
提 纲 一、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奖励的沿革、原则、条件、种类、权 限、程序、实施、撤销、监督及其他公务员 奖励法规。 二、行政奖励 政策规定、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市州以下情况。 三、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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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和行政奖励 公务员奖励是特指对做出贡献的公务员和公务 员集体的奖励。各地、各部门可按权限适时开展相关奖励活动。
行政奖励也叫评比达标表彰,是各级机关对做 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奖励,常以奖励项目形式出现,原则上只能在国家批准的60项省级、备案的42项省级系统奖励项目范围内进行,市州以下不允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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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奖励的沿革 古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之一: 晋代傅玄“治国有二柄:一曰赏,二曰罚。赏者,政之大德也。罚者,政之大威也” 。
唐代李兢“国家大事,唯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
87
(一)公务员奖励的沿革 1943年,中华苏维埃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
1954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7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5年,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8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88
(二)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 要在适当范围公布、要让干部群众知情、要受社会各界监督。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
89
(三)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90
(三)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6.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91
(四)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是指公务员符合奖励条件后,机关应当给予何种奖励。
根据做出贡献大小,奖励种类由低到高可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92
(四)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93
(四)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注意:夸大先进事迹和所做贡献,给予的奖励层次过高,会影响公务员奖励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由于国家规定的奖励种类的描述过于宏观不够量化,为避免奖励出现偏差,这就需要我们在审核或审批时要结合拟奖对象先进事迹,认真研究,全面考量,严格把关,审慎施奖。
94
(五)公务员奖励的权限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95
(六)公务员奖励的程序 1.奖励的提出: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所在的机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必要时可扩大到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2.奖励的审核: 奖励的审核机关(部门)为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处(科、室)。
96
(六)公务员奖励的程序 3.奖励的考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4.奖励的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奖励的对象、种类及简要事迹等。公示的范围,一般根据奖励的重要程度、内容或特点而决定。公示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
97
(六)公务员奖励的程序 5.奖励的批准: 审批机关对拟奖励集体和人员进行审议,做出奖励或者不奖励的决定。 6.奖励的归档: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7.奖励的备案: 奖励对象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98
(七)公务员奖励的实施 定期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优秀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优秀的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及时奖励: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给予及时奖励。
99
(七)公务员奖励的实施 追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公务员的奖励。
奖励待遇:对获奖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 公务员奖励标准: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二等功3000元;一等功6000元;荣誉称号10000元。
100
(七)公务员奖励的实施 奖励经费:应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表彰形式:应庄重、节俭,形式可以多样。 奖励纪律:奖励工作要遵守的有关规定。
101
(七)公务员奖励的实施 注意: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下级机关已授奖的,上级机关可以授予更高层次的奖励。) 不应当以同一功绩,授予同层级但不同奖项的奖励;不应当以同一功绩,重复授予同一奖项的奖励; 不应当以同一功绩再次申报已获得过奖项的奖项; 各层级奖励的奖项,都不应当以同一功绩或者相同的功绩年年授奖。
102
(八)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撤销奖励的4种情形: 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103
(八)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撤销奖励的审批和办理程序: 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审批机关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104
(九)公务员奖励的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奖励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包括规定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确申报、审核、审批的责任权限等。 事后监督则是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事实规定如何处置的办法,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措施,以及接受检举控告的途径等。
105
(十)其他公务员奖励法规 《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2001年4月11日印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2003年7月24日印发)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2004年2月2日印发)
106
二、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奖励。 省级奖励: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
省级系统奖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直部门(单位)开展的奖励。 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107
(一)政策规定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39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
108
(一)政策规定 《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吉办发〔2011〕13号);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109
(二)适用范围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在此范围。
110
(三)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 公开、公平、公正及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111
(四)组织实施 国家表彰、省委或省政府表彰、省级系统表彰的评选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及时部署:
接到省里下发的评选通知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主办部门,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机构,会同主办部门进行逐级部署。
112
(四)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 按照规定的名额推荐,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逐级审核上报。
坚持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的原则,副厅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不作为推荐对象。 县处级、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
113
(四)组织实施 3.审核考核: 推荐材料上报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主办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逐级审核,确保推荐对象的典型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授予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表彰,由省公务员局会同主办部门进行实地考核。 其他表彰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省直部门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
114
(四)组织实施 4.按期上报: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推荐材料。 5.兑现待遇:
由施奖部门对获奖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兑现规定的待遇。
115
(五)市州以下评比达标表彰 2013年10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
不宜允许市(地)级以下党委、政府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16
(五)市州以下评比达标表彰 建议:市州以下可以积极开展公务员奖励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及绩效管理奖励。
对于目标责任制考核及绩效管理项目,要从以下六点把握:一是项目要有目标、有任务、有落实;二是奖励对象是集体不是个人;三是奖金只能发给获奖集体,用于工作经费,严禁发给个人;四是项目结果只能发通报,不能发奖励决定;五是通报正文中既要有成绩又要有问题,不能只说好不说坏;六是项目实施部门应是各级奖励主管部门会同主办部门,不能搞单边行动。
117
三、常见问题 (一)获奖个人有关待遇 1.获奖个人是否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全国和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
全国和全省劳动模范; 受国家表彰奖励并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 省委或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
118
(一)获奖个人有关待遇 2.受国家表彰人员是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国家部委表彰、人社(人事)部未参与的,一律不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国家部委表彰、人社(人事)部参与的,以部署通知和表彰决定中是否明确劳模待遇为准。
119
(一)获奖个人有关待遇 3.2010年全省抗洪抢险表彰中,抗洪抢险模范是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2010年省委常委会第12次会议研究决定,2010年全省抗洪抢险模范不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120
(一)获奖个人有关待遇 4. 军队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转业到地方后奖励待遇如何认定?
中发〔2001〕3号规定: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121
(二)奖励增资的审批办理程序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的资格。
属于省直部门或单位的,由各部门持表彰决定原文和奖励证书原件直接到省政务大厅省公务员局窗口、省人社厅窗口分别办理奖励、工资审批手续。
122
(二)奖励增资的审批办理程序 属于各市州的,须经县(市、区)、市(州)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省人社厅审批,即到省政务大厅省公务员局窗口、省人社厅窗口分别办理奖励、工资审批手续。 凡表彰时已颁发了奖金或奖品的,不再晋升奖励工资。
123
(二)奖励增资的审批办理程序 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补贴: 属各市州的且当地市州政府已作出发放补贴决定的,由各市州政府人社部门审批;
属全省垂直管理部门并工作单位在市州的,由省政务大厅省公务员局、省人社厅窗口审批。 获省级系统表彰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的补贴待遇。
124
第三部分:公务员惩戒
125
惩戒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二、常用的公务员惩戒形式及其政策规定、工作程序 三、公务员惩戒需要把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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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1.公务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3.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4.退休的公务员 5.机构改革中离岗人员
6.职务已经被免除的人员 7.企业中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127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1.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外的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十二条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128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29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006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规定,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2006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将21个团体列入实施参照管理范围。
130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3.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131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4.退休的公务员 1983年1月《劳动人事部关于惩戒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3〕3号)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 《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三部分第(三)条
132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5.机构改革中离岗人员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06年7月)
《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2〕14号)
133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6.职务已经被免除的人员 《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一)条
134
一、公务员惩戒的适用对象 7.企业中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
135
二、常用的公务员惩戒形式及其政策规定、工作程序
刑罚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党纪处分 行政纪律处分 人事处理
136
(一)行政纪律处分 1.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137
(一)行政纪律处分 1.政策依据: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土地、信访、统计、公安、工程、旅游、监狱、税收专项处分规定。
138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139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警告处分的影响:(7个方面)
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自处分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内,没有新的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到期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40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警告处分的影响:(7个方面) 如果公务员受到警告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受较重的情形进行年度考核
处分期满以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受原警告处分的影响 警告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即使警告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141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影响:(8个方面) 处分期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 警告处分的影响内容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142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降级处分影响:(10个方面) 处分期为24个月 记大过处分影响内容
受降级处分的,要降低一个级别,降低工资级别从决定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执行。 如本人为最低级别(27级)的,降低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27级一档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143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撤职处分的影响:(12个方面) 处分期为24个月。
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时,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都要撤销。
144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撤职处分的影响:(12个方面)
④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帖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 ⑤ 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
145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撤职处分的影响:(12个方面) 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撤职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146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撤职处分的影响:(12个方面)
⑾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撤职处分影响。再晋升职务时,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⑿ 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即使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147
2.处分种类与受处分后的影响 开除处分的影响:(4个方面) 撤销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丧失公务员身份 丧失公职
永远丧失重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
148
3.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49
3.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150
3.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 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
151
3.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违反社会公德: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
152
4.处分的权限 给予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53
4.处分的权限 ②给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54
4.处分的权限 ③ 给予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155
4.处分的权限 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6
4.处分的权限 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57
5.处分的程序 初步调查 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 通知本人 作出决定 宣布决定 归入档案
158
5.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⑤ 、 ⑥和第 ⑦的规定办理。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159
5.处分的程序 处分决定包括:①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②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③处分的种类和依据;④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⑤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包括:前款第①、②、⑤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160
6.处分的适用和量纪幅度 (1)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的处分:
按照《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61
6.处分的适用和量纪幅度 (2)从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①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②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③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④包庇同案人员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12条、第1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从轻给予处分。
162
6.处分的适用和量纪幅度 (3)从轻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分:①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③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12条、第1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从轻给予处分。
163
6.处分的适用和量纪幅度 (4)减轻处分 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假如某一违纪行为最轻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则减轻处分应给予记过处分。
164
6.处分的适用和量纪幅度 (5)免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165
6.处分的适用和量纪幅度 (6)数错并罚及处分期计算:
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66
7.解除处分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首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开除处分的,不存在处分的解除问题; 其次,是有悔改表现; 第三,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是处分期满。 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解除处分。
167
7.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问题: 《处分条例》没有关于提前解除处分的规定,所以不能提前解除处分。 延长处分期的问题:
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168
7.解除处分 调动人员处分解除的问题: 在处分期间调动工作的人员解除处分,按照《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厅发〔2005〕13号)办理。 退休人员解除处分问题: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169
(二)人事处理 停职 降职 辞职 辞退
170
(二)人事处理 1.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 [2009]69号)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吉林省公务员辞退实施细则(试行)》(吉公局联发[2011]20号) 《吉林省公务员辞去公职实施细则(试行)》(吉公局联发[2011]21号)
171
2.停职 停职依据: 《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72
2.停职 停职程序: ①任免机关确认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立案调查; ②任免机关作出被立案调查公务员停止其履行职务的决定;
③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知本人接受停职调查。
173
2.停职 停职不是处分种类,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人事管理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给国家和工作造成更大损失,以便及时查清问题。对暂停执行职务的公务员没有时间限制,暂停执行职务的时间也不能与处分期相折抵。
174
2.停职 停职影响:(六个方面) ①不得晋升职务; ②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③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④不得申请辞职;
⑤不得调动工作; ⑥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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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规定:遇国家调整工资时,被停职公务员工资调整暂缓执行。 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处分的,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在停职审查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76
3.降职 降职依据: 《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对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公务员也可给予降低职务处理。
177
3.降职 降职程序: ①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②与被降职任职人员谈话,听取他们的意见; ③履行降职任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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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降职 降职不是处分种类,是法定的人事处理。
受降职处理,从决定之日起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从次月起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级别、级别工资和级别工资档次; 对无职可降的不再给予降低职务处理; 被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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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辞职 辞职条件: ⑴辞去公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①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行。
180
4.辞职 ⑵辞去现任职务: ①担任领导职务的,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
②担任领导职务的,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③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④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181
4.辞职 辞职程序: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4)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申请人,并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工资审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82
4.辞职 注意事项: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可交委托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代为转达。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对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给予处分时,仍然可以给予处分。受处分期间只要符合辞职条件,可以批准辞职。
183
5.辞退 辞退条件: ⑴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⑵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⑶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184
5.辞退 辞退条件: ⑷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工作态度散漫,责任意识淡薄,服务理念缺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三次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共八种情形)
185
5.辞退 八种情形: ①迟到早退全年连续超过60次或累计超过90次的;
②不服从领导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 ③工作时间经常擅离职守,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在网上或到娱乐场所聊天娱乐; ④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严惩影响的;
186
5.辞退 ⑤利用职务身份,在社会上招摇撞骗,吃拿卡要,经查属实且未构成犯罪的;
⑥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办事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及有意拖延,造成恶劣影响,被举报查实的; ⑦在公开场合散布不当言论,欺骗、误导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⑧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经查属实的。
187
5.辞退 辞退条件: ⑸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⑹生活作风腐化堕落,支持或参与黄、赌、毒、迷信等活动,被举报查实的; 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188
5.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89
5.辞退 辞退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190
5.辞退(※注意事项) (1)《辞退通知书》的送达: 直接送达受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191
5.辞退(※注意事项) (1)《辞退通知书》的送达:
③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192
5.辞退(※注意事项) (1)《辞退通知书》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
193
5.辞退(※注意事项) (2)档案的转递: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194
5.辞退(※注意事项) (3)辞退费的发放: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领取期限已满;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195
三、公务员惩戒需要把握的原则 合法依规 体现惩戒 及时备案
196
三、公务员惩戒需要把握的原则 合法依规: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197
以上内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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