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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中心区分部 张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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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中心区分部 张安民

2 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培训

3 第五章 人才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节 人才市场管理中依法行政 第二节 国家机关人事管理 第三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四节 企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五章 人才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节 人才市场管理中依法行政 第二节 国家机关人事管理 第三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四节 企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五节 自由职业

4 第一节 人才市场管理中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1、行政权来源于法律授权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行政机关-----执法权
第一节 人才市场管理中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1、行政权来源于法律授权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行政机关-----执法权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机关

5 依法行政的内涵 2、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行政主体合法 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权行使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权运用的形式合法

6 依法行政的内涵 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违法是否承担责任是区分法治政府与专制政府的重要标志

7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8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
4、能够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

9 行政主体的种类 种类: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行政主体,不是行政机关) 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10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1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依职权 2、强制性---- 3、无偿性----是提供公共服务

12 行政行为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确认 6、行政命令 7、行政征收 8、行政处罚
9、行政强制

13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主体专门性 2、行政主体的主动性 3、适用对象的不特定性 4、不可诉性(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14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红 红头 规范性 文件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

15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性质,审判过程中法院适用 行政规章---具有法的性质,审判过程中法院参照
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的性质,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引用

16 行政许可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按照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17 行政许可设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18 行政许可设定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19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0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1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2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存在的前提是一般性的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4、不得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 5、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23 行政给付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与帮助、救助或补助的行为,是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 比如:抚恤金、救灾物质、社会福利金 2、行政给付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组织。

24 抚恤金—因战、因公伤残的人员 救灾物质---灾区人民 社会福利金---福利机构或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 独身子女补贴、特殊贡献专家津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都是发放给特定对象的。 3、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4、是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 广义的法--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 5、行政给付是一种可诉性的行政行为。 表现形式—抚恤金、特定人员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社会福利金、自然灾害救助金及救济物资等。

25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的形式和内容: 1、赋予行政相对人精神方面的权益(给予某人荣誉、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奖章、授予荣誉称号) 2、富于象征相对人物质物质方面的权益,发放奖金和各种奖品。 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职。

26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确认的内容:包括身份的确认、能力的确认或事实的确认。 种类: 1、确定—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
2、认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产品质量合格证 3、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 4、登记—工商登记、户口登记 5、鉴证—精神病司法鉴定、文件上签名、印章真实性、遗嘱鉴定。

27 行政命令 广义的行政命令是政府做出的一切决定和措施。 狭义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者部位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命令本质上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

28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的特征: 1、 2、 3、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4、行政命令是依职权的行政

29 行政征收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权力,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法定性

30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等形式的法律制裁。

3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依法委托的的组织实施的行为; 2、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法第八条 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业停产;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33 行政处罚种类 第一类: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另外还有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等. 第二类:财产罚,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的处罚。 有罚款、没收等处罚形式。 第三类: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种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处罚形式。

34 行政处罚 第四类,申诫罚,也称精神罚或者声誉罚,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发出告诫,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对其名誉、声誉等施加影响的一种处罚形式。
具体有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形式。

3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法的设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7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8 行政处罚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喾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9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象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行政上的及时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40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第一: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当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三:目的是保证行政相对人行政义务的履行; 第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第五: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执行和解

41 行政强制执行 执行罚 间接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代执行 直接执行

42 行政强制执行 执行罚: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代执行:行政强制机关或第三人大体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3 四、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44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45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 2、回避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 4、案卷制度

46 五、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7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核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项行政法律制度。

48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系统内的一种内部纠错制度,也是一种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49 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发生的争议。
行政行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不审查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问题。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附带采用听证的方式。

50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原则 4、便民原则 5、一级复议原则

51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有关证照等变更、中止、撤销等不服的; 4、对确认不动产行为不服的;
5、认为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许可的; 7、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9、认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10、认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等; 11、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

52 不得复议的范围: 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居间行为。

53 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4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8、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5 9、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6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57 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8 行政复议决定 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60日内做出 1、申请人主张不成立的,维持行政主体决定; 2、行政主体违法不履行责任的,决定其履行责任;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

59 第二节 国家机关人事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的录用 1、录用管理机构和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录用程序
第二节 国家机关人事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的录用 1、录用管理机构和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录用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报考人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复审,录用 3、录用监督

60 二、国家公务员的管理 1、考核 2、奖励 3、纪律与处分 4、职务升降、任免 5、培训与交流 6、回避 7、工资保险福利

61 公务员考核 德、能、勤、绩 重点考核实绩 考核的内容 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等级 考核的使用 三年优秀或五年合格
本职务对应级别晋升一级

62 公务员奖励 奖励等次 嘉奖 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63 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开除处分的应报上级机关备案

64 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1、 行政处分除开除外,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2、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3、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应当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65 (四)职务升降与任免 1、升职 拟晋升上一级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降职 国际公务员降职的同时调低其工资档次
3、任职 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委任制,部分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任职后,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 4、免职 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查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的;退休的;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66 公务员的培训和交流 培训 新录用人员培训 培训 晋升领导职位的任职培训 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

67 国家公务员的交流 调任: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机关担任 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机关 交流 转任: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跨地区、跨部门
进行平级调动 轮换: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 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转换 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选派在职国家 公务员到基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68 回避 任职回避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的职务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执行公务回避: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停止执行,交由其他公务人员执行的制度。

69 (七)工资保险福利 非领导职务: 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 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地区津贴和其它津贴)

70 三、公务员的辞退、辞职与开除 1、公务员的辞职 向任免机关提出,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2、辞职限制: 最低服务年限的限制: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特殊职务的限制:涉及管家安全和重要机密 2、公务员的辞退 辞退的条件: 3、公务员的开除 一种行政处分

71 第三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一、聘用 1、聘用合同的内容 2、聘用合同的形式 3、聘用合同解除 4、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三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一、聘用 1、聘用合同的内容 2、聘用合同的形式 3、聘用合同解除 4、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合同 5、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72 二、事业单位的考核 1、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2、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3、考核结果的使用

73 三、辞职与辞退 1、辞职 2、辞退

74 第四节 企业单位人事管理 一、聘用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聘用 (二)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聘用 1、聘用条件
第四节 企业单位人事管理 一、聘用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聘用 (二)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聘用 1、聘用条件 2、聘用程序 3、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5、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待遇

75 二、管理 (一)奖励 1、奖励的条件 2、奖励的种类 3、奖励的程序 (二)处分 1、处分条件 2、处分种类 3、处分程序

76 第五节 自由职业 一、自由职业概述 二、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障

77 中心区分部简介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深圳市人事局主管的大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心区分部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市中心区设立的人事综合服务窗口。 中心区分部立足福田中心区,面向深圳特区及龙岗、宝安、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及周边地区。 主要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提供人事人才工作的相关服务,并提供人才派遣、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文凭验证和人事代理、猎头招聘、人才培训等人事综合管理服务的部门。 中心秉承“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开通人力资源服务绿色通道,致力为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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