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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常见问题 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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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常见问题 知识讲座

2 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 二、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和处理实务
提纲 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 二、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和处理实务 2

3 提纲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 3

4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法规新政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1月 21日修订通过,2014年7月 1日 起施行。 征缴规定 1.参保范围 (1)企业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员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4

5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征缴规定 2.参保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3.缴费依据:
(1)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1.5%(我市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 (2)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0.5%(我市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 (3)职工缴费工资下限不得低于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江门缴费基数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失业保险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三倍(江门缴费基数上限为10713元)。 (4)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 5

6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征缴规定 4.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1)失业保险金。(我市最低工资的80%)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 (5)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考证费用发票额 (6)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

7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征缴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7)具体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我市最低工资1130元×80%=904 元,5月起调整为1350 ×80%=1080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408×8.5%=204.68元。 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1元的3倍,抚恤金=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1元的6倍) 求职补贴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不超过6个月。 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考试费按发票额申请补贴。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7

8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征缴规定 4.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7)具体发放标准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只有失业金没有求职补贴和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8

9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征缴规定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9

10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征缴规定 6.领取期限的计算
(1)领取地:最后参保地。本省户籍、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关系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3)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0

11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征缴规定 6.领取期限的计算
(4)按照原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时处于参保状态,施行后失业的。 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2个月的,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的,其中的12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的标准计发一 次性生活补助。 11

12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失业保险 征缴规定 6.领取期限的计算
例子:张某,男,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80个月,被解雇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他可以领到哪些失业待遇呢,假设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375元? 答:80 ÷12=6年零8个 月,可领失业保险的期限为4+5=9个月。 (1)失业金:904×9=8136元 (2)医疗保险:204.68×9= 元 (3)求职补贴:1375×12%×6=990元 12

13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生育保险 法规新政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于2014年9月 22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 1日 起施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 征缴规定 1.参保范围 (1)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全部职工。 (2)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3)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13

14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生育保险 征缴规定 2.参保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3.缴费依据: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我市规定)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 (2)江门缴费基数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0713元。 4.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生育保险: (1)从2015年1月起补缴,向社保部门提出补缴2015年1月以来未申报的生育保险。 (2)2015年6月前纳入地税的正常申报。 14

15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生育保险 征缴规定 5.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地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2)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5

16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生育保险 征缴规定 5.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5)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足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6)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最多2次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含2015年前已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7)参保职工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5年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本意见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6

17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生育保险 征缴规定 6.待遇期限的计算 (1)生育保险关系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前应当实现在统筹地区社保部门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变更。确认后,生育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2015年7月1日后)。 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基金支付比例60%,每次累计支付最高限额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 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基金支付比例50%,限额3000元。 17

18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生育保险 征缴规定 6.待遇期限的计算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标准执行。 18

19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社会保险补贴 法规新政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
《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 《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666号) 扶持对象 1.中小微企业 2.灵活就业人员 3.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19

20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即全额补贴单位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 的本市户籍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城镇户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3)享受低保生活保障待遇 (4)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因被征收地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20

21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即全额补贴单位缴纳部分)。 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21

22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我市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1) 养老:单位费率13%、个人费率8%,缴费基数2408元—13404元; (2) 医疗:单位费率6.5%、个人费率2%,缴费基数2408元—7224元; (3) 失业:单位费率1.5%、个人费率0.5%,缴费基数1375元—10713元; (4)工伤:单位费率0.5%—1.95%(浮动管理),缴费基数1375元—10713元; (5)生育:单位费率0.8%,缴费基数1375元—10713元; 最低缴费金额:单位缴纳部分516.32元(工伤按1%计算),个人缴纳部分247.68元。 (6)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 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 补贴政策。 22

23 社会保险费征缴热点——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包括创办个体)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身份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标准: (1)养老:费率20%,缴费基数2408元—13404元, 缴费额481.6元——2680.8元 (2) 医疗:费率8.5%,缴费基数2408元,缴费额204.68元 23

24 提纲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和处理实务 24

25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前置校验 前置校验 前置校验的目的是使参保信息更加真实、准确。网上操作增减员、申报时,系统会对数据进行校验,弹出校验不通过的结果。 场景1: 增员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该个人在人社部门没有办理用工备案或者续签合同,请尽快到人社部门的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缴费单位类型是企业的单位,增员校验时,系统将对碰人社部门共享的用工备案合同信息。如果不存在合同信息或者合同类型是“03终止”、“06解除”,将进行提示,缴费单位应尽快在人社部门的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或续签合同。确实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应办理增员手续。。 25

26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前置校验 前置校验 场景2: 减员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该个人的用工备案合同信息未终止、解除,请核实是否应继续申报缴费。 对于缴费单位类型是企业的单位,减员校验时,系统将对碰人社部门共享的用工备案合同信息。如果存在合同信息,而且合同状态不是“03终止”、“06解除”的,将进行提示,若确未解决劳动关系,应继续为其参保。。 26

27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前置校验 前置校验 场景3: 增员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该个人参保单位与用工备案单位不一致,请核实。
对于缴费单位类型是企业的单位,增员校验时,系统将对碰人社部门共享的用工备案合同信息。如果存在合同信息而且合同状态是“01新签”或者“02续签”,但增员的所在单位的单位社保号与人社部门的单位社保号不一致,将进行提示。缴费单位应检查增员的单位是否准确。 场景4: 增员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该个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录入有误,请核实资料后再增员。 对于所有单位,增员校验时,系统将对碰人社部门共享的个人基本信息。如果发现存在“姓名+身份证明号码”不一致的情况,将进行提示。 27

28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前置校验 前置校验 场景5: 增员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该个人个人社保号信息异常,请联系地税部门核实。
对于所有单位,增员校验时,系统将对碰人社部门共享的个人基本信息。如果发现存在“姓名+身份证明号码”一致但“个人号”不一致的情况,将进行提示。从2014年4月底开始,我市绝大部分的参保人的个人社保号已升级为于登记的身份证明号码一致(大陆居民为身份证号码),所以如果单位内还存在不是此情况的个人号,很可能是由于数据重复造成无法升级,需到当地社保部门核实。 28

29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前置校验 前置校验 场景6: 申报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存在个人资料修改任务未处理!
场景7: 申报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存在单位基本信息社保处理失败任务未处理! 场景8: 申报保存时,系统弹出提示:存在个人基本信息社保处理失败任务未处理! 解决方法:联系所属的办税服务大厅。 29

30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特殊人群的参保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7条,2011年7月1日 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09〕118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2011〕16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 《关于调整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个人编码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34号) 30

31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特殊人群的参保 征缴规定
1.参保的险种: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的国家(德国、韩国)国籍的就业人员,可免除其规定险种(养老和失业)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华侨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2.社会保障号的组成:唯一且终身不变,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号码作唯一标识。 (1)香港 HKG0+通行证2-9位号码 (2)澳门 MAC0+通行证2-9位号码 (3)台湾 TWN0+通行证1-8位号码 (4)外国人 国家及地区代码名称代码+0+护照号码 (5)华侨 CHN0+护照号码 31

32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特殊人群的参保 征缴规定 3.参保所需资料:
(1)港澳台人员:劳动合同、就业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外国人:劳动合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2

33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多个单位同时参加工伤
法规新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会部2011年第13号令)第9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 ,各用人 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征缴规定 用人单位内存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需在所属的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并提供由人社局就业部门出具的非全日制就业证明。 33

34 社会保险费常见问题——网络申报问题 网报问题 场景1:增员成功后,进行自行申报,发现申报数据中不存在增员人员的申报数据。
增员成功后,系统将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核定信息(险种、工资、核定生效时间)。核定的生效时间有当月生效和下月生效两种,如果参保人核定的生效时间是下月生效(当月在旧单位已缴费的,系统默认核定下月生效),当月申报时,申报数据将不包括该参保人。 场景2:如何调整不同的缴费基数? 蓬江区、江海区、恩平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按政策规定不同险种存在不同的缴费工资(基数),增员时,录入其中一个险种的缴费工资,然后到缴费基数调整模块,按规定调整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若当月已申报,将无法再调整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只能进行上门申报。 34

35 堤围费下调征缴标准 法规新政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版)》的公告(江发改费管〔2015〕307号) 征缴规定 1.从所属期2015年5月起,所有缴费单位堤围费缴费比例下调10%。 说明:由于系统在调试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的外贸企业,台山市的一般缴费单位、外贸企业(原费率0.03%),恩平市的企业、外贸企业缴费比例在5月初 未能完成调整,影响到5月门前开票的缴费单位,若缴费单位多缴了堤围防护费,请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提出抵扣或退费申请。 2.从所属期2015年起,年缴费额(例如所属期2015年1月—12月)实行200万元封顶征收。封顶征收后,缴费单位应继续随税申报堤围防护费,系统自行免征。 35

36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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