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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廉 刊 報 堅持廉潔 拒絶貪腐 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 法令書籤 廉政小故事 消費櫥窗 臺東林區管理處政風室 廉報小叮嚀
◎車門被刮「米粒大」,要賠新車門合法嗎? ◎怎可在網上買車牌? 刊 廉政小故事 ◎圖檔機密,輕忽不得 消費櫥窗 臺東林區管理處政風室 ◎吃一支霜淇淋 快走1小時才消耗 本處廉政檢舉電話:(089)325204 傳真:(089)340814 郵政信箱:台東郵政34號 法務部廉政檢舉電話: ◎消費申訴的管道有哪些? 廉報小叮嚀 103年3月 第 7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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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門被刮「米粒大」, 要賠新車門合法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蛇年的歲尾,一位郭姓女子為了要讓愛車妝扮得美美地,好迎接奔騰的馬年,在今年的元月十六日上午,滿懷一片愛心,駕駛一輛裕隆休旅車,來到台北市建國南路高架橋下一處「庇護型加油站」附設的洗車場請他們洗車,當時由洗車場的一位有自閉症的員工出面接待,這位反應不很靈敏的員工沒有顧前思後,在開車門的時候,不慎讓車門擦撞到旁邊的柱子,造成車門邊緣一處小如「米粒大」的刮痕,郭姓女子便要求洗車場賠償,提出的條件是要為她換置一片新車門,經過汽車維修廠的估價費用是新臺幣一萬九千元,還要洗車場負擔更換車門期間內,兩天無法用車,需要雇車代步,每天二千元,共計四千元的交通費用。 郭女獅子大開口的賠償條件提出後,讓身障事業經營單位感到異常錯愕,認為這是不合理的要求。對外界表示:過去他們有過員工不小心對顧客造成損害情事,都會低調認錯、賠償了事。還沒有遇到小小的刮傷便要求更換新車門的遭遇,所以無法答應這種不合理的要求。雙方認知差距過大,不能達成賠償協議。洗車場身障員工知道同事中有人不小心肇事,被要求賠償巨款後群情惶惶,士氣低落。那位肇事的員工更是焦慮萬分,除了擔心賠錢以外,還害怕得來不易的飯碗不保,頻頻詢問他母親「該怎麼辦?」他們的主管為了求得公平的對待,便將事件經過和造成顧客損害的照片貼在「臉書」上,要讓廣大網友評理。 賠償紛爭在網路上爆開後,馬上得到不少網友留言喊「扯」。也有網友直指「車主太不厚道,對身障人士一點同情心都沒有。」更有打抱不平者在網上號召網友對車主進行「人肉搜索」。人多好辦事,沒多久就被查出休旅車的主人是一家著名的金控公司,這車是配給公司單位主管使用。當天是使用車輛的主管沒空,請他的太太幫忙開車去洗車,以致引起這件風波。金控公司得知事情真相後,深恐被外界譏為是「吃人夠夠」的企業,有損公司商譽,馬上進行危機處理,決定不向洗車場要求賠償,改請承保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理賠。庇護洗車場與郭姓女子間的賠償紛爭,算是暫時落幕。洗車場與那位不小心刮傷顧客車門的憂心忡忡員工,都可以鬆口氣,度過馬年的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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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出面理賠,不等於洗車場就可以免除應負的賠償責任。因為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理賠後,在理賠金額範圍內,通常都有約定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的條款。所以保險公司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代位客戶出面要求加害人賠償,保險公司多的是賠償損害的專家,只會在合理範圍內才會賠給客戶,所以縱使代位求償,數額也不會過於離譜!這件賠償紛爭,未來應該可以和平落幕! 個人或者事業經營者與他人、客戶間互動,有時難免會發生侵害權利的情事,如果無法私下解決,最後只有鬧進法院,請求法官定紛止爭,法官又該如何處理解決呢! 法律,是現代人類經營社會生活的共同典範,人的一舉一動,除了一些單純不具法律意義的事實,像在家睡大覺,出門散步、找朋友聊天等不受法律規範的行為以外,幾乎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發生一定效果的法律事實,像過年購買年貨,「走春」贈送朋友「伴手禮」,分別成立了民法上的「買賣契約」與「贈與契約」便是。使法律事實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在民法上稱作「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可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二種;行為合於法律規定,並有法律規定效果的便是合法行為;行為違反法律,產生一定法律效果者便是違法行為。一般說來,違法行為可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部分,侵害國家法益者,應負起刑事責任,也就是所謂「犯罪」;侵害個人法益者,負的是民事責任或者民刑兼有的責任。民事責任方面,又可細分成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兩種:一般的侵權行為指的是行為人因為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侵權行為在民法上是被定位為「債」的發生原因;債務不履行是指債務人因為故意或過失違反債務,侵害特定債權人權利的行為,這兩種不同規定,最後殊途同歸,行為人都得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至於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民法並沒有用法條來說明。刑法第十三條關於故意的定義:「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以及「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都可用在民事上參考。又刑法第十四條所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與「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也可以作為認定有無過失侵權行為的依據。 顧客們將車輛開到洗車場洗車,洗車場的業者或者員工,就有替顧客的車輛保持原來狀況的義務,如果在洗車過程中,發生車輛損毀情事,不論出於故意或者過失,洗車業者是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對「物」的損害賠償方法,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回復原狀有顯著困難者,才得用金錢來賠償。在洗車時造成車門米粒大的毀損,要求回復原狀是合予法律規定。如果硬要賠一片新車門,顯然有點過份,鬧進法院裡也不容易得到法官的認同,想打贏賠新車門的官司並不容易!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2月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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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在網上買車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媒體報導:一位施姓中年男子所駕駛的重型機車,因為經常違規超速,遭警方查獲被處罰鍰以外,還有累積記點的處分,由於積點達到了六次,導致車牌被吊扣。重車沒有掛上車牌就不該上路,少了騎車在外面「趴趴走」的時間,正常的作法,理該是多些時間呆在家中閉門思過,檢討一下有車沒牌的成因,避免再有這種憾事發生。這位老兄卻不甘寂寞,上網在名稱為「露天拍賣」的網站上買到一面車牌,拿來掛在沒有車牌的重車上。 去年的十二月間,這位老兄大剌剌地騎著這輛懸掛「買」來車牌的重車,前往新北市坪林區北宜公路上兜風。被眼尖的巡邏警員看出車牌有異,攔車盤問,發現車牌不是真的,施姓男子這才承認車牌是上網買來的,但已記不得賣家的資料,想一推了事,結果還是被警方用「偽造文書」的罪名移送法辦。 一枚車牌,只是一兩個英文字母,加上幾個阿拉伯數字的組合,沒有用到半個文字,為什麼施姓男子會被警方扣上「偽造文書」的罪名呢?要將這個問題說清楚,就得從刑法分則第十五章的「偽造文書印文罪」說起。這一章共有十一條有關文書犯罪的法條,包括的犯罪態樣,有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業務上登載不實等罪名,都是以「文書」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那文書的意義又是什麼? 刑法學者對於「文書」的見解,都認為文書是文字或者符號,附著在有體物上面,內容可以看出是在表示一定的用意,而且具有存續性的才符合刑法上的「文書」要件。依據學者這種說法,可以解釋製作文書的體裁,沒有一定的限制,筆記、信札、契約或簿據都是文書。使用的字體是正楷或草書,繁體字或簡體字,是中文或外國文、書寫工具是毛筆、鋼筆或刀刻。附著物是紙、是布,是金石、是竹木,只要內容可以表示一定用意的證明者,便是文書。文書的定義雖然如此寬闊,但車牌只是外國字母與數字的組合,表面上看不出其間與文書有何聯結,為什麼也會成為刑法上「文書」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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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國刑法在制訂當初,參與立法人士雖已殫精竭慮將文書犯罪的多方態樣,訂得十分完善,但仍恐有掛一漏萬,損及刑法防衛文書犯罪的社會功能,特別在這一章中訂了一條補充性的「準文書」犯罪的法條。所謂準文書是指某些事物,看起來並不像文書,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就是「以文書論」的文書。這法條便是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第一項,原先是這樣規定的:「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這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刑法首次公布時就有的老條文,快近八十年的歲月,讓這步履蹣跚的老法條,無力適應日新月異的時代潮流。想要它持續肩負起捍護社會安全的使命,必須及時修正內容,賦予它的新生命。 民國九十四年間,刑法有一波部分法條修正的大動作,這老邁的法條有幸也擠進修正行列,修正的內容,是在舊法條內增列:「圖畫、照像」,「及本章以外各罪」的文字,修正後的法條,成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並移列為第一項,另增訂了第二項,法條文字是這樣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有了這些修正,那些想藉由新科技產品,實行「以文書論」的犯罪,像利用 、skype、line等目前最夯的通信軟體在電腦與智慧型手機上作無紙通訊、傳遞資料,在處罰上就不致引發爭議。且修正後的適用範圍,擴及其他刑事特別法所定的「文書」犯罪。一條本已老態畢露的法律,經過這次修正,注入新規定,又可以扛起擔子,繼續服務我們的社會了! 車牌,在外表上看不出箇中玄機,但它是公路監理機關根據管理機動車輛機制所製作,每個字母與數字,都代表一定的意義,翻開車牌的原始資料簿冊,車輛的種類、形狀與所有人都可一目了然。所以在刑法上屬於一種「以文書論」的文書。 上面已經提到過文書有很多種,有私文書、有公文書等等不一,本來偽造車牌,就是偽造了公路監理機關依權責製作的公文書,就應該按偽造公文書罪來處罰,由於偽造公文書罪的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算是一種重罪。偽造車牌,只是損害監理機關對於機動車輛公務上的管理,算不上是一種嚴重犯罪,如果都按偽造公文書罪來處罰,不免失之過酷!因此,刑法在這一章的第二百十二條訂有偽造特種文書罪,給予這類犯罪較輕的處罰。車牌是公務機關准許機動車輛可以在道路上行駛的一種證明,屬於這法條所稱的「特許證」的一種,偽造車牌要受到法定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有車階級者都知道,不問騎的是機車,開的是汽車,都要依照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車牌,掛著領到車牌的機動車輛才可以在道路上行駛。怎有可能花些錢就可以隨隨便便在網路買到真車牌的道理?所以這一套說詞,是不可能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同。就算說詞沒有虛假,但是明知花錢在網上買不到真車牌,買到手的必定是「山寨」版的假車牌,還拿來懸掛在自己的機動車輛上,這一懸掛假車牌的行為一旦被查獲,行為人仍然要受到與偽造特種文書罪刑罰相同的行使特種文書罪的刑事處罰。(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2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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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小故事 圖檔機密,輕忽不得 宋朝初年,亟欲併吞當時南方大國─南唐,於是派遣特使盧多遜出使南唐,以便瞭解敵情。殊不知盧多遜身負機要重任,先前即讓人告知南唐李後主〈煜〉稱:朝廷將準備重修天下地籍圖冊,希望各地均能繕書陳送…。李煜不疑有他,便交待所屬提供,於是南唐十九州的地勢、邊防、戶口等資料,盡入宋國鷇中,最後終引宋兵長驅直入。當南唐亡國時,一妃子即曾嘆曰:「…四十萬人齊解甲,並無一個是男兒。」亦即,宋朝因為充分掌握情資,致南唐軍隊毫無反擊之力。所以說,一旦沒有敵情保密觀念,終將自食惡果。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宋神宗時,當時高麗使者進貢,每到各地州縣,即主動索取當地地圖,而地方官吏也都不疑有它提供。到了揚州,陳秀公時任太守,直覺便諳高麗使者一定別有所圖,於是將計就計,誘騙該使者說,他想整理一份完整的江浙地圖,如果使者能夠提供已蒐好之各地地圖,他將重新繕製一套更完整的地圖供其攜回…。孰知這高麗使者竟悉數提供,於是陳秀公便一把火將那批地圖全部燒燬。 我想,陳秀公大概是知道前代的教訓吧,於是機警預防可能發生的禍害,其危機意識與處理得宜,實在值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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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不知道 吃一支霜淇淋 快走1小時才消耗 – 2014年2月18日 (健康醫療網/記者郭庚儒報導)看似小小的霜淇淋,其實熱量驚人!營養師指出,坊間的一支霜淇淋約100至150公克,熱量由140至300大卡不等,其口感愈綿密、份量愈大,代表熱量愈高。以一位50公斤的女性來說,吃一支霜淇淋必須快走1小時或慢跑30分鐘,才能將熱量消耗殆盡。去年夏天開始,全台掀起一股「霜淇淋熱」,連鎖超商紛紛推出霜淇淋,炎熱的天氣簡直人手一支,有業者甚至推出冬季限定的巧克力、草莓口味霜淇淋,就算寒流來襲,民眾仍大排長龍購買。 不過,台大醫院營養部組長陳珮蓉表示,看似小小的霜淇淋,其實熱量超高。霜淇淋由乳製品、糖份、調味香料製成,是一種含有高油脂、高糖及高蛋白質的點心。以速食店的蛋捲霜淇淋為例,熱量約140大卡,更別說超商份量較大的,熱量至少超過200大卡。 陳珮蓉指出,以一位50公斤的女性來說,一天約攝取1500大卡的熱量,若三餐平均攝取500大卡,吃一支霜淇淋會額外多攝取約3分之1或2分之1的熱量,不想變胖,必須快走1小時或慢跑30分鐘,才能將熱量完全消耗。 想吃霜淇淋,又怕發胖怎麼辦?陳珮蓉建議,可選擇由新鮮水果、豆漿或優格製成的霜淇淋,其糖份、油脂含量較低。但吃霜淇淋也應適可而止,不可餐餐飯後一支或每天一支,應淺嚐即可。 「霜淇淋並非人人都適合吃!」陳珮蓉提醒,罹患高血脂、糖尿病及腎臟病患者,最好少吃,以免影響病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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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訊Q&A 消費申訴的管道有哪些? 資料來源: 桃園縣政府
您可以直接先向商家申訴,要求解決,如果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消保單位請求協助,如各縣市政府都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您可以用家中的電話直撥1950,就可接到該中心。或是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申訴或本縣消保協會。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資料來源: 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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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新修正的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致送紅包有無犯罪?
廉 報 小 叮 嚀 依照最新修正的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致送紅包有無犯罪? □1. 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行賄者非公務員所以不構成犯罪行為 ■3. 有,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風室 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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