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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论 王健伟 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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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论 王健伟 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

2 主要内容 实验室生物危害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发展概况和我国现状 生物安全实验室与生物安全防护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原则

3 实验室生物安全(laboratory biosafety)
是指在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中避免病原微生物对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危害,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的伤害,为了保证试验研究的科学性还要保护被试验因子免受污染。

4 生物危险 感染性的致病因子,无论是直接感染,还是间 接地散播到环境中去,对人类、动物或植物都是一 个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 Animals
  感染性的致病因子,无论是直接感染,还是间 接地散播到环境中去,对人类、动物或植物都是一 个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 So what is a Biohazard? NSF International defines biohazard as “an infectious agent, or part thereof, presenting a real or potential risk to the well-being of man, animals and/or plants, directly through infection or indirectly through disrup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imals Plants Humans

5 实验室生物安全 操作者 操作对象 环境

6 一、实验室生物危害

7 过去发生的实验室相关感染的比较

8 1979-1999年间实验室相关感染(LAI)的统计

9 实验室主要生物危害 还有许多不明原因的实验室相关感染

10 健康工作者HIV感染的职业危险 报告数量(截至99年6月) 单次HIV暴露的危险性(%) 暴露类型 47 0.3 经皮 5 0.03 粘膜
2 1 单次HIV暴露的危险性(%) 0.3 0.03 <0.03 暴露类型 经皮 粘膜 经皮和粘膜 未知 皮肤 美国CDC

11 HBV、HCV和HIV职业感染的相对危险性
健康工作者的血清阳转率(%) 3~35 1~28 0.12~0.4 每ml血中病毒颗粒数 102~108 10~106 10~103 针头刺伤的传播概率 6~30 0.75~10 0~0.3 病毒 HBV HCV HIV 美国CDC,1994

12 Pike等对3 921例实验室相关感染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已知原因的实验室感染只占全部感染的18%,不明原因的实验室感染却高达82%。
对不明原因的实验室感染的研究表明,大多数可能是病原微生物形成的感染性气溶胶在空气扩散,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吸入了污染的空气感染发病的。

13 气溶胶的特点 生物气溶胶无色无味、无孔不入,不易发现,实验人员在自然呼吸中不知不觉吸入而造成感染。若治疗控制不及时会造成严重后果。
与其疾病自然感染相比,有些微生物气溶胶感染的症状不典型,病程复杂,难以及时诊治,影响预后。 有些气溶胶感染只有呼吸道粘膜免疫才有预防作用,非呼吸道免疫途径预防作用效果欠佳。现有常规疫苗的预防效果不理想,如肺炭疽。 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的微生物特别是高致病性病毒常常发生变异,尤其是其抗原性、致病性都可能发生改变,在空气中存活力增强。 气溶胶传播容易发生病原体在人与人、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的传播。 可以远距离或较远距离传播,这是其与其他传播途径的显著区别,也是气溶胶传播难以预防的另一重要原因。

14 实验室微生物气溶胶的种类 飞沫核气溶胶 粉尘气溶胶
两类微生物气溶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其程度取决于微生物本身的毒力、气溶胶的浓度、气溶胶粒子大小、以及当时实验室内的微小气候条件。 研究发现,粒径>100m的飞沫沉降很快,而粒径<50m的飞沫在0.4s内就扩散开了;粒径<5m的飞沫核被人吸入后,可以到达肺深部的肺泡处;粒径>5m的飞沫核能够被呼吸道的粘膜捕获。

15 可产生各种严重程度微生物气溶胶的实验室操作

16 产生微生物气溶胶的其它因素 另外,一些在自然环境中可以繁殖的微生物,一旦进入实验室的空调或通风系统,污染了空调的冷却水,则可以形成更广泛的微生物气溶胶污染。 除了实验室操作可以产生微生物气溶胶外,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或皮毛上染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动物也可以产生微生物气溶胶。 微生物气溶胶在一个实验室内产生后,还可以通过气流转移到同一建筑物的其他地方,甚至污染整个建筑物的空气。

17 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措施 强化工作和管理人员生物安全意识; 建立规范化、法制化和日常化的管理体系; 加强培训和考核;
配备必要的物理、生物防护设施、设备; 掌握规范的微生物操作技术和方法,等等

18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发展概况和我国现状

19 WHO 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
To promote the use of safe practices in the handling of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s in the laboratory during transportation in field investigations in manufacturing facilities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 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 rd edition - lab commissioning and certification - lab biosecurity concepts Laboratory Biosafe ty Manual 1st edition 1983 1993 2003 - translated into F, S, P, Ch, Ru - available on web, CD-Rom, hard copies 2004

20 国际概况 在1993年由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立卫生研究院(CDC/NIH)发布了
Biosafety in the Micro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Laboratories Manual, 3th edition CDC/NIH) 1999年发布了第4版,目前已被国际公认为“金标准”。

21 国内概况 1980年代进口少数BSL-3实验室 20世纪80年代我国自己研制第一个国产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 3, BSL-3)实验室诞生 建造了一批此种防护水平或接近BSL-3水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2003年颁布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这是一个开创性工作。 2003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标准》并已颁布实施。

22 国内概况 2003年8月开始起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200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该标准。 2004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联合发布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GB )

23 国内概况 2004年11月12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在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中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健康的宗旨,从而使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不言而喻,《条例》对我国防生物威胁和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建设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

24 国内概况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2005年12月28日颁布;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 15号),2006年1月11日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 2006年8月

25 三、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

2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2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 4 生物危害评估
当实验室活动涉及传染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因子时,应进行危害程度评估。危害程度评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生物因子的种类(已知的、未知的、基因修饰的或未知传染性的生物材料)、来源、传染性、致病性、传播途径、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感染剂量、浓度、动物实验数据、预防和治疗。 危害程度评估应由适当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29 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为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操作,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卫生部组织制订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已于2006年1月11日下发。

30 涉及病原微生物 病毒 细菌 放线菌 衣原体 支原体 立克次体 螺旋体 真菌 法定报告传染病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
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常见传染病病原微生物 国外新发现和已消灭传染病病原微生物 病毒 细菌 放线菌 衣原体 支原体 立克次体 螺旋体 真菌

31 有关说明 国外新发现(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病原体的操作级别完全按照国外同类标准 非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的操作级别主要参照国际相关标准
本规定中所指的操作级别主要指野生型病原微生物,重组体另加说明

32 《名录》的结构 共3个表格: - 表1 病毒(附朊病毒) - 表2 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 - 表3 真菌
每个表格后面有说明和注释,使用前应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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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有关说明 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试验等操作。利用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血清学检测、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 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的实验。

35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
灭活材料的操作:指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分子生物学实验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操作。 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针对确认无感染性的材料的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感染性的病毒DNA或cDNA操作。

36 脊髓灰质炎病毒 这里只是列出一般指导性原则。目前对于脊髓灰质炎病毒野毒株的操作应遵从卫生部有关规定。对于疫苗株按3类病原微生物的防护要求进行操作,病毒培养的防护条件为BSL-2, 动物感染为ABSL-2,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2,灭活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均为BSL-1。疫苗衍生毒株(VDPV)病毒培养的防护条件为BSL-2, 动物感染为ABSL-3,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2,灭活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均为BSL-1。上述指导原则会随着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病毒的进展状况而有所改变,新的指导原则按新规定执行。

37 对未知样本的操作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检测操作可在BSL-2或以上防护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涉及病毒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体防护和环境保护。要密切注意流行病学动态和临床表现,判断是否存在高致病性病原体,若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病原体,应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38 未列出的病原微生物 本表未列出之病毒和实验活动,由各单位的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如涉及高致病性病毒及其相关实验的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39 使用人类病原微生物的重组体 在卫生部发布有关的管理规定之前,对于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暂时遵循以下原则: (1)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2)对于对人类致病的病毒,如存在疫苗株,只允许用疫苗株为外源基因表达载体,如脊髓灰质炎病毒、麻疹病毒、乙型脑炎病毒等; (3)对于一般情况下即具有复制能力的重组活病毒,其操作时的防护条件应不低于其母本病毒;对于条件复制型或复制缺陷型病毒可降低防护条件,但不得低于BSL-2的防护条件,例如来源于HIV的慢病毒载体,为双基因缺失载体,可在BSL-2实验室操作;

40 (4)对于病毒作为表达载体,其防护水平总体上应根据其母本病毒的危害等级及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将高致病性病毒的基因重组入具有复制能力的同科低致病性病毒载体时,原则上应根据高致病性病原体的危害等级和防护条件进行操作,在证明重组体无危害后,可视情降低防护等级; (5)对于复制型重组病毒的制作事先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得到所在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对于高致病性病原体重组体或有可能制造出高致病性病原体的操作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41 生物制品用菌毒种 国家正式批准的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减毒、弱毒毒种的分类地位另行规定。

42 朊病毒(P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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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有关细菌、真菌实验活动的说明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大量”的病原菌制备,是指病原菌的体积或浓度,大大超过了常规检测所需要的量。比如在大规模发酵、抗原和疫苗生产,病原菌进一步鉴定以及科研活动中,病原菌增殖和浓缩所需要处理的剂量。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实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霍乱弧菌:因属甲类传染病,流行株按第二类管理,涉及大量活菌培养等工作可在BSL-2实验室进行;非流行株归第三类。

45 《名录》只是一种指南,谨供参考,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实验活动。各单位应根据实验活动的具体情况,对实验活动的危害进行再评估和实时评估,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生物安全。
《名录》将根据国内外的进展和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在使用中应密切注意卫生部的各种公告、通知以及《名录》的版本变化。

46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与生物安全防护

4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4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 4 生物危害评估
当实验室活动涉及传染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因子时,应进行危害程度评估。危害程度评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生物因子的种类(已知的、未知的、基因修饰的或未知传染性的生物材料)、来源、传染性、致病性、传播途径、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感染剂量、浓度、动物实验数据、预防和治疗。 危害程度评估应由适当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49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 (GB50346-2004) 实验室分级 处理对象 一级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危害较低,不具有对健康成人、动植物致病的致病因子。 二级 对人、动植物或环境具有中等危害或具有潜在危险的致病因子,对健康成人、动物和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危害。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三级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主要通过气溶胶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疾病,或对动植物和环境具有高度危害的致病因子。通常有预防治疗措施。 四级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或未知的、危险的致病因子。没有预防治疗措施。

50 实验室感染的传播链 容器中的病原体 规程/设备 泄漏 规程/设备 传播 个人防护装备 感染途径/感染剂量 易感宿主 预防接种 潜伏期
医学监测

51 生物安全防护 (bio-safety containment)
是指避免生物危险因子,特别是偶然的和有意利用的生物因子,对生物体包括实验室工作者在内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的意识和措施。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分为一级防护(屏障)(primary barriers)和二级防护(屏障)(secondary barriers)。

52 一级防护: -生物安全柜 (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BSC)和类似的设备等,分成三个级别; -个人防护装备 (PPE)。 二级防护 指实验室屏障设施,其建设有4 种不同的结构。 各种一级防护和二级防护的组合构成不同防护水平级别的实验室(BSL-1~4)。

53 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微生物对人、动物、植物和/或环 境的危害 程序和设施要求 必须的防护水平 对人员、环境和社会的保护程度。 BSL 4
_ 微生物对人、动物、植物和/或环 境的危害 程序和设施要求 必须的防护水平 对人员、环境和社会的保护程度。 BSL 4 BSL 3 BSL 2 BSL 1 _

54 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 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 (BSL-1) 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BSL-2)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BSL-3)
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已知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 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BSL-2) 适用于对人或环境具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BSL-3) 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可能已有预防传染的疫苗 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 (BSL-4) 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

55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原理 屏障原理 过滤原理 消毒灭菌 个人防护

56 实验室的设施要求 在实验室设计时,应特别关注能够造成实验室生物危害的主要因素,包括: 气溶胶的形成; 处理大容量和/或高浓度微生物;
人员过多或设备过多; 啮齿动物和节肢动物大量孳生; 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实验室; 工作流程中使用一些特殊的样品和试剂。

57 BSL-1实验室的设施要求 应为安全运行以及清洁和维护提供充足的空间。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板应当是光滑、易清洁、不渗水以及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板应当是防滑的,同时应尽可能地避免管线暴露在外。 实验台应当密封于墙上,不渗水,并可耐消毒剂、酸、碱、有机溶剂的腐蚀并能适度耐热。 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时均应保证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闪光。 实验室内的设备应当摆放稳定,在实验台和其他设备之间及其下面要保证有宽敞的空间以备清洗。 应当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来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从而预防在实验台和走廊内造成混乱。最好还应当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提供其他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

58 BSL-1实验室的设施要求 应当为安全地操作及储存溶剂、放射性物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提供足够的空间和设备。
在实验室的工作区域外应当有存放外衣和私人物品的设备。 每个实验室都应该有洗手池,可能的话应供应自来水,洗手池最好安装在出口处。 实验室的窗子和门入口处应安装防媒介昆虫和啮齿动物的纱窗和挡板。

59 BSL-2实验室的设施要求 应在满足BSL-1实验室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实验室的门应能够自动关闭,有可视窗; 有适当的火灾报警器。
实验室不需特殊的通风设备。但在计划安装新的设备时,应当考虑要设置通风系统,使空气向内流动而不发生循环。如果没有通风系统,那么实验室窗户应当能够打开,同时要安装防虫的纱窗。 应有可靠的动力保证和应急照明设施。

60 五、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原则

61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作原理 组织 人员 制度 实践 监督 评审 规定 问题 需求 目的 政策 残存问题

62 需求的提出模式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本单位的实践需要; 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出现问题的教训; 外部要求;
“前瞻性”管理:分析实践个环节、各过程,发现关键控制点。

63 组织领导 组织框架图:明确责任 生物安全委员会 日常管理机构或岗位 实验室负责人 生物安全员

64 应针对3P制定 (POLICY)方针、政策—声明意图、指令等 (PROCESS)过程(程序)—规定将意图/指令转化为行动的相关联的活动
(PROCEDURE)程序(作业)—说明活动的具体步骤

65 人员 环境 设施 设备 样本 方法 管理 写你想做的 做你所写的 记你所做的

66 应考虑要素(一) 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起草、修订、更新、审批、宣贯等)、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评审、项目(实验方法、准入、管理、工作分包等)等。 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应考虑培训、考核、准入、医疗监测、健康管理、紧急就医、个人防护、岗位职责等要素。 环境:应考虑环境评价、废弃物、清场消毒、实验室污染监测等要素。 设施、设备:包括防护性设备和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除了考虑其工作状态控制、安全保证和操作程序等要素,还要包括维护、保养、检修、去污染等 感染性物质:应考虑包括对采集、包装、运输、储存、保藏、使用、流转和销毁等可溯源的全程控制。

67 应考虑要素(二) 理化危险因素:应考虑同位素、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因素的购置、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电气、火灾、噪声、紫外线与激光危害等因素也要考虑。 应急:应制订发生水灾、火灾、地震、意外事故等情况和紧急就医的预案。 规范(通用性生物安全SOP):对于通用的行为规范应有明确规定,如良好行为规范、内务规范、卫生规范、个人责任、安全行为等。 方法:对于方法的获得、确认、使用等应有规定,实验方法应强调那些与安全密切相关的细节。 支持数据:危害评估,实验材料安全数据单(MSDS),应控制其编制、获取、维持、分发、修订等环节。 记录:应涵盖针对上述要素的所有活动和过程。

68 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原则 应依法建章立制 应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务求实用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应涵盖生物安全的一切要素
确保生物安全管理全面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力争达到“实验室所有与安全有关的活动都有据可依,所有过程均有记录可查”。 文件要便于管理和使用 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应秉承“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思想。 应由具有实际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编制文件

69 文件组织原则 控制文件的有效性—经授权人员审核并批准、使用授权的现行文件、定期评审、修订、文件的无效或废止、及时发布
控制文件的唯一性—唯一标识、文件控制记录、修改、防止误用 控制文件的溯源性—来源、标识、版本号、修订记录、保存 控制文件的真实性—来源、标识、文件控制记录

70 文件编写常见问题 粗陋,不够细致 各文件间衔接性不好或矛盾 不完全,没有涵盖全部 技术性错误 与实际脱节 文件没有效力

71 六、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运行规范

72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规范 实验室的运行规范 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 针对感染性材料的操作规范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 ……

73 (一)BSL-1和BSL-2实验室

74 1. 实验室的进入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儿童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可能增加获得性感染的危险性或感染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或动物房。 BSL-2实验室门上应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包括通用的生物危险性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姓名、电话、以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工作人员进入动物房应当经过特别批准。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

75 2. 防护要求 在实验室工作时,必须穿着合适的工作服或防护服。
在进行可能接触到血液、体液以及其他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或感染性动物的操作时,应戴上合适的手套。手套用完后,应先消毒再摘除,随后必须洗手。 在处理完感染性实验材料和动物后,以及在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前,都必须洗手。 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喷溅物的污染、碰撞或人工紫外线辐射的伤害,必须戴合适的安全眼镜、面罩(面具)或其他防护设备。 严禁穿着实验室防护服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 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储存食品和饮料。 在实验室内用过的防护服不得和日常服装放在同一柜子内。

76 3. 有关操作的指导原则 严禁用口吸移液管, 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严禁舔标签。
所有的实验操作要按尽量减少气溶胶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来进行。 应限制使用注射针头和注射器。除了进行肠道外注射或抽取实验动物体液外,注射针头和注射器不能用于移液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验室应制订并执行处理溢出物的标准操作程序。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应如实记录有关暴露和处理的情况,保存相关记录。 污染的液体在排放到生活污水管道以前必须清除污染(采用化学或物理学方法)。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因子的危险度评估结果准备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 只有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的文件纸张才能带出实验室

77 5. 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实验室安全或/和操作手册。
实验室应能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并建立制度。 实验室负责人(或生物安全负责人)要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同时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和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程序。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或操作手册。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掌握有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通过考核后方可从事相关实验室工作。 应当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的控制方案。 如有必要,应为所有实验室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监测和治疗,并建立健康档案。实验室人员应接受与所操作生物因子或实验室内潜在的因子相关的免疫接种或检测。

78 (二) BSL-3实验室 BSL-3的使用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张贴在实验室入口门上的国际生物危害警告标志,应注明生物安全级别以及管理实验室出入的负责人姓名,并说明进入该区域的所有特殊条件,如免疫接种状况等。 实验室防护服应为长袖、背面开口的隔离衣或连体衣,应穿着鞋套或专用鞋。实验室防护服不能在实验室外穿着,且必须在清除污染后再清洗。最好使用一次性连体防护服。 开启各种潜在感染性物质的操作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类似的防护设施中进行。 有些实验室操作,或在进行感染了某些病原微生物的动物操作时,必须配备呼吸防护装备。 实行双人工作制,严禁任何人单独在实验室内工作。 实验记录未经可靠消毒不得带出实验室。通常使用传真进行原始记录的传输。 工作人员应开展健康监测。应收集并妥善保存工作人员的基线血清。

79 实验室内标本的安全操作 1. 标本容器 用于装盛感染性标本的容器可以是玻璃的,但为了保证安全,最好采用塑料制品(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标本的容器应当坚固,不易破碎,盖子或塞子盖好后不应有液体渗漏。所有的标本都应存放在容器内。 容器应正确地贴上标签以利于识别,标签上应有样品名称、采集日期、编号等必要的信息。 样品的有关表格和/或说明不要绑在容器外面,而应单独放在防水的袋子里,以防止发生污染而影响使用。

80 2. 标本的实验室内运输 为防止发生意外渗漏或溢出而威胁操作者的安全,在实验室内运输标本时,应使用金属的或塑料材质的第二层容器(如盒子)加以包裹,在第二层容器中应该有标本容器的支架,将标本容器固定在支架上,以使其保持直立。第二层容器应耐高压或者能抵抗化学消毒剂的腐蚀,以便定期清除污染。封口处最好有一个衬圈,以防止发生渗漏。

81 3. 标本的接收 大规模接收标本的实验室应在一个专用的房间或区域进行。
对于病原已知的按国家规定可在BSL-2操作的病原微生物或未知的感染性材料,最低应在一个专用区域或房间接受,并在生物安全柜内打开外包装,操作人员应穿防水的防护服,戴生物安全专用口罩和眼罩、手套。 按国家规定需要在BSL-3或以上级实验室操作的病原微生物或标本,应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在相应级别的实验室的安全柜内打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为保证安全。 不应在普通的BSL-1实验室接受标本。

82 4. 标本包装的打开 接收并打开标本包装的人员应受过防护培训(尤其是处理破裂的或渗露的容器)并应知道所操作标本的潜在的健康危害,操作时要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 所有标本应该在生物安全柜里打开包装,同时备有消毒剂以便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标本泄漏。打开包装前应先仔细检查每个容器的外观、标签是否完整,标签、送检报告与内容物是否相符,是否有污染以及容器是否有破损等,要登记详细的报告单并记录处置方法。 接受标本应由2人进行。

83 注射器的使用规范 不要用注射器代替移液管 不要重新给针头盖帽或夹针头。使用针头锁定型注射器,以防针头和注射器分离,或者使用一体的一次性注射器。 运用正确的实验室技术,如: — 吸液时要小心,尽量减少吸液体时产生气泡 — 避免使用注射器混匀感染性的液体;如果使用,保证针的端部在容器的液面下,并且不要太用力 — 从胶塞瓶中拔出针管前,要用适当的抗感染材料浸湿的脱脂棉包裹针头和塞子。 — 不允许向空气中直接排放注射器的气泡,要将多余的液体或气泡推入用抗感染材料浸湿的脱脂棉或有脱脂棉的小瓶中。 感染性材料的所有操作都要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对动物进行接种时要固定。滴鼻或者口腔接种时,使用钝的针头或套管,并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 使用后用专用容器收集高压灭菌,妥善处理。如使用一次性的针和注射器,在高压消毒之前不要拆卸。

84 对血液、体液、组织和排泄物的防护规范 1. 标本的收集、贴标签及运输 应始终坚持标准的防护措施;所有的操作都要戴手套完成。
从病人或动物身上采集血液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来完成。 进行静脉采血时,应以专用的一次性安全真空采血器代替常规的针头和注射器,这样可使采集到的血液直接流入有塞子的运输管和/或培养管,并且针头用后可以自毁。 管子应放在适当的容器里以备运往实验室(见第10章)和在实验室内运输(见本章实验室内标本的运输部份)。标本表格应放在防水的袋子或信封里。接收人员不应打开这些袋子,以防污染。

85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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