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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經費審議及執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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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經費審議及執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5年5月11日

2 大綱 一、法規依據 二、復建經費之提報 三、復建經費之審議 四、復建經費之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3 一、法規依據

4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作 災害防救法第36條: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略以: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 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7) 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11) 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12) 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13) 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14)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略以: 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係屬地方自治事項。

5 對地方政府復建經費的支援 災害防救法第43-1條: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 費處理辦法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 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 府補助。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 費處理辦法第5條: 各級地方政府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 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辦理各項災害救助、 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後,尚不足支應 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得就不足經費 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

6 工程會統籌復建經費審議作業 經費處理辦法第9條
行政院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之審議工作,得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中央政府相關主 管機關組成專案審議小組 ,統籌審議工作, 並將審議結果彙總函報行政院核定。 為利審議小組審議作業之進行,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應會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審議作業要點,函 報行政院核定。

7 作業流程及法規依據 行政院 (主計處) 提報協助 交付審議 核定需求 審查結果 現勘審查 工程會 (各部會) 縣市政府 (所轄機關)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 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 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 行政院 (主計處) 提報協助 交付審議 核定需求 審查結果 現勘審查 工程會 (各部會) 縣市政府 (所轄機關) 審查結果

8 歷年審議結果 總件數56,913件、總經費1,564.8億元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件數 1,319 11,807 104 144 5,373 5,311 2,205 3,558 6,820 6,545 2,249 617 5,109 4,175 324 1,253 $:億 27.7 255 0.9 1.3 111.7 75.0 50.7 60.5 132.6 573 47.1 12.3 109.7 69 3.6 34.6 總件數56,913件、總經費1,564.8億元 象神 桃芝 納莉 潭美 卡莫里 莫拉克 杜鵑 艾利 納坦 敏督利 海棠 馬莎 612水災 泰利 龍王 0609豪雨 9月豪雨 梧提聖帕 韋帕 6月豪雨 柯羅莎 鳳凰 辛樂克 卡玫基 薔蜜 10月豪雨 莫拉克 0304地震 南瑪都 7月豪雨 11月豪雨 蘭嶼綠島 6月泰利 蘇拉天秤 0602地震 麥德姆 蘇迪勒 碧利斯 凱米 5月豪雨 7月蘇力 鳳凰 杜鵑 7月豪雨 潭美康瑞 凡那比 天兔菲特 註:98年莫拉克專案係由特別預算支應 梅姬

9 近年各縣市審議結果 縣市政府 提報件數 提報金額 核定件數 核定金額 核定 件數比 核定 經費比 基隆市政府 16 209,966 11
33,387 68.8% 15.9% 新北市政府 493 3,285,218 433 1,778,632 87.8% 54.1% 新竹縣政府 667 1,767,686 612 1,314,627 91.8% 74.4% 桃園縣政府 506 1,814,049 449 623,832 88.7% 34.4% 苗栗縣政府 1,326 2,639,620 1,291 2,080,901 97.4% 78.8% 臺中市政府 398 1,327,672 339 689,325 85.2% 51.9% 南投縣政府 3,032 7,433,698 2,803 5,685,459 92.4% 76.5% 雲林縣政府 511 1,478,039 470 1,113,287 92.0% 75.3% 嘉義縣政府 2,583 5,432,220 2,271 3,667,258 87.9% 67.5% 臺南市政府 790 1,502,441 739 1,148,564 93.5% 76.4% 臺東縣政府 610 1,711,107 524 976,961 85.9% 57.1% 屏東縣政府 461 1,287,496 439 1,065,697 95.2% 82.8% 宜蘭縣政府 197 1,616,512 167 1,129,064 84.8% 69.8% 花蓮縣政府 334 462,652 288 349,337 86.2% 75.5% 連江縣政府 33 77,420 25 39,720 75.8% 51.3% 合計 11,957 32,045,796 10,861 21,696,051 90.8% 67.7%

10 資訊管理系統

11 二、復建經費之提報 查報災情 填報系統 縣市複查 函報行政院

12 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查報災害 上網填報個案資料 複查確認、指定單一窗口 輸出補助總表 提報行政院

13 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處理辦法第6條、作業要點第4點 現場勘查並上網填報「災害查估紀錄及復建 經費概估」。
縣市政府對於公所或學校所提災害復建經費, 應派員進行複查確認;指定機關的單一聯絡 窗口。 資訊系統產出「復建經費申請補助總表」。 台東採抽查

14 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作業要點第4點 災後1個月內函報行政院,副知行院院主計總 處、工程會、中央主管機關。
局部區域因道路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 查報災害,且於1個月內敘明理由函報行政院 者,得於災後2個月內彙整提報。 未達1,000萬元案件之規劃設計,以開口契約 辦理為原則。 學校部分不強制

15 復建工程填報內容

16 復建工程之提報類別 作業要點草案第6點 工程類別 代碼 中央機關 水利工程 A1 水利署 養殖漁業專區農水路工程 H2 漁業署 觀光工程
工程類別  代碼 中央機關 水利工程  A1 水利署 養殖漁業專區農水路工程  H2 漁業署 觀光工程  B1 觀光局 其他農路工程 H3 水保局 公路系統工程  C1 公路總局 林道工程  I1 林務局 市區村里連絡道路橋梁工程 C2 營建署 森林遊樂區設施工程  J1 建築工程  D1 漁港工程  K1 下水道工程 E1 學校工程  L1 教育部 共同管道工程 F1 環保工程  M1 環保署 水土保持工程  G1 原住民族部落工程(含聯絡道、環境、飲(用)水工程)  N1 原民會 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  H1 農田水利處

17 復建工程名稱 重複 ○○鄉○○鄰復建工程 改善 ○○○改善工程 ○○○整修工程 搶修 ○○搶修工程 ○○搶救工程 ○○搶險工程

18 破壞模式與可能致災原因 左勾破壞模式、右勾致災原因 其他(堤防、水保、道路以外的類別)

19 受損情形說明 原設施型式 災損情形 成因概述 資料不完備或重複提報 →拒絕受理申請

20 受災地點之照片 看不出設施受損

21 受災地點之照片 看不出設施受損

22 受災地點之照片 看不出設施受損

23 受災地點之照片 設施損壞的地方 設施原有的功能 設施復建的需要

24 復建工項 工項至少要能判斷單價(擋土牆高度H、 道路寬度W…),以判斷尺寸及單價之合 理性。
設計、監造、空汙、管理、利潤費等間接 費用應內含於直接工項。 雜項或施作內容不明確之項目不得提報。 各工區的資料要完整呈現,原未提報之工 區不列入審議範圍。

25 詳實填報工區資料 工區、照片與座標 提報多件工程或一工程多工區,資訊系統皆 可處理,惟應確實填報各災點之相關資料。 工程2 工程1 工區1
工區2 工程4 工區3 工區4 工程3

26 復建計畫示意圖

27 詳實填報工區資料

28 復建經費審議原則

29 非復建經費審議範圍 作業要點草案第3點 消防、防汛、搶險、搶修等緊急搶救措施。
土方清除、疏濬、機具設備、用地、拆遷補 償等非工程項目,及景觀植栽。 無具體保護對象或非屬公眾使用之設施。 因年久失修等非天然災害造成之損失案件。 道路工程中路樹、路燈、反射鏡及交通號誌 等涉及交通安全須於災後立即施作之措施。 屬公共造產或其他由各級政府所經營具有經 濟價值之事業(經費處理辦法第二十條)。 1.結構性的植栽ok 2.

30 取水設施損壞

31 輸水管線損壞

32 對外聯絡道路中斷

33 擋土牆破裂

34 擋土牆傾倒

35 圍牆倒塌

36 圍牆倒塌 圍牆倒塌

37 鋼絲網傾斜

38 屋頂吹落

39 屋頂吹落

40 PU跑道剝落

41 梁柱破壞

42 輕鋼架屋頂變形(颱風)

43 輕鋼架屋頂變形(地震)

44 木地板泡水

45 鐵捲門損壞

46 電梯泡水損壞 機具設備,指得與主體結構分離而不須一併施工,於建築工程中非屬電氣、給排水、消防、瓦斯、空調、電梯等之設備。

47 抽水馬達泡水損壞

48 復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審查原則 作業要點第7點(摘錄) 本因地制宜、安全及生態保育原則,以恢復其原 有功能為目的,非逕於原地原狀重建構造物。
需檢討整體規劃及其長程效益之工程,其先期規 劃設計費,經納入復建工程經費審查作業範圍內 者,工程經費原則上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其須 列入復建工程辦理,且逾行政院核定經費之案件, 應依經費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原屬重大天然災害之復建工程,如於完工前再因 其他天然災害受損需辦理復建者,按原計畫相關 規定檢討適當復建方案辦理。

49 非屬中央審議及補助範圍 屬年久失修,非當次天然災害造成之急性 破壞 (如:鏽蝕、漏水…)。
原設計容量或強度不足(如:排水溝擴建、 耐震補強)。 非合法之設施或構造物。(證明文件) 屬搶修搶險等應於災後應立即處理(或零 星修復)之工項(如:供水系統、門窗)。 電器、電腦、辦公家具、教學、娛樂設備 等…財物。 潭美學校類提報共63件,28件不到10萬元。 合法建物判定方式:除領有使用執造外,如係建築法施行之前以興建完成,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者,亦視為合法建築物。

50 三、復建經費之審議 安排行程 現勘抽查 整合確認 函報行政院

51 復建經費審議程序 中央機關應辦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 於收到縣市政府提報資料後即安排現勘。 2個星期內將審查意見提送專案審議小組。
專案審議小組視需要召開審議會議討論確認 後,彙整函報行政院,並請縣(市)政府持續辦 理規劃設計工作。 合法建物判定方式:除領有使用執造外,如係建築法施行之前以興建完成,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者,亦視為合法建築物。

52 復建經費審議現勘件數 現勘原則與件數(作業 要點第5點) 件數範圍 比例 計算 1~10 100% 10 11~20 40% 4 21~40
縣市政府(及提報機關) 應會同出席。 1,000萬元以上,全數現 勘。 未達1,000萬元,按抽查 比例分類別、累加計算。 例:C1類提報未達1,000 萬元案件共323件,應現 勘件數為53件。 件數範圍 比例 計算 1~10 100% 10 11~20 40% 4 21~40 30% 6 41~60 20% 61~100 15% 101~500 10% 22.3 501~1000 5% - 1001~ 2%

53 現勘案件之審議結果 審議結果類型 內容概述 核列 災損情形明確且符合審議範圍,經現勘討論後核列所需工項及經費。 簡易修復
現地條件有再次致災可能,或復建效益極低之案件,得採簡易修復維持基本功能,即壞即修,其費用納入建議核定經費。 先行辦理調查規劃 災損情形有重大不確定性,致無法於現勘時判斷工項合理性及必要性時,得先行核列短期緊急處理及可行性評估或調查規劃等費用,納入建議核定經費。 刪除 凡不符中央補助原則之案件,應予刪除。

54 未現勘案件之審議結果 審議結果類型 內容概述 自行刪除 於中央現場勘查展開前,經中央機關書審討論或地方政府檢討自行刪除之案件。 暫列
適用於1,000萬元以上案件,因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如道路中斷等)無法現場勘查之案件,得先依提報書面資料及內容暫列經費。 依核列比例 未現勘案件,依未達1,000萬以下同類別案件之抽查核列比例計算建議核定經費。

55 不列入抽查核列比例之情形 提報經費達1,000萬元以上者。 現勘展開前地方政府自行刪除案件。 先行核列調查或規劃費用案件。
變更復建策略或工法案件。 各類別分開計算抽查核列比例

56 跨機關協處原則 如經中央主管關現勘審查後建議移列工程 類別之案件,為利時效,仍由原現勘機關 先行審查,審查意見中應建議核列經費、 移列理由及移列後之工程類別。 地方政府於現勘時未能接受中央建議核列 內容時,得要求審查機關加註於審查意見。 上述案件,將由本會召開專案審議小組會 議協調討論。

57 四、復建經費之執行 經費調整 設計審查 變更註銷 期限展延 執行管控

58 核定後期限內經費調整 處理辦法第15條 縣市政府就復建工程核定之內容及經費進行 調整時,應在行政院核定總經費範圍內,並 於行政院規定期限內函報工程會核定。 原未提報或經抽查後刪除之工程案件,不得納入。 經抽查核定之工程案件,其經費及工程內容,非報經工程會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 未經抽查之工程案件,其經費可依實際執行需要進行調整。但其中如有涉及工程內容之調整時,應加註原因,並報經工程會同意。

59 基本設計送審 作業要點第8點 核定經費達1,000萬元以上案件,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完成基本設計並審定後,提 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提送內容 致災原因檢討、 設計書圖、 經費需求、 預定完工日期。 1000~5000的案子期程上要點第8點有規定

60 復建經費內容變更 處理辦法第14條 函報工程會同意方可變更 (因災害擴大)超過行政院核定經費 or
變更設計金額超出各該工程實際發包金額之 30%以上 函報工程會同意方可變更

61 調增復建經費經費 處理辦法第16條 如因災情擴大等原因,致須在行政院核定復 建經費之外追加撥補經費者
超出原核定金額未達100萬元者,應報由工程會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超出原核定金額100~1000萬元者,應報工程會,並由該會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超出原核定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應報由工程會審查後,將審查結果報行政院專案核定。

62 復建經費註銷 作業要點第10點 復建工程之註銷,應具體敘明原因、後續處 理方式及對復建成效之影響,提報工程會, 由工程會逕復原申請機關,並副知行政院主 計處憑辦取消或扣抵相關補助。

63 復建工程作業期限 作業要點第8點 未達1,000萬元案件,設計作業未以開口契約 方式辦理者,其委託規劃設計應於災後3個月 上網公告,並於災害發生後8個月內完工。 1,000~5,000萬元案件,除有特殊原因經中 央主管機關於審查結果中另行訂定完工期限 者外應於災後10個月內完工。 5,000萬元以上之案件,應依中央機關基本設 計審查核定之期限前完工。

64 完工期限展延 作業要點第11點 申請期限:以規定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15 個工作天。 提報資料:
附件3「…案件彙總表及明細表」(資訊系統產出) 展延條件 具體敘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之起始日期、影響天數 佐證資料(招標公告、往來公文、協調會紀錄、氣候統計資料或相關責任檢討等)

65 展延申請之不可抗力因素 民眾陳情或抗爭。 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勞務標或工程標招標 經流標者。 因災害擴大或實際需求須變更設計,致增 加工期。
配合其他工程暫無法施作。 天候異常。 其他特殊因素。

66 展延原因統計 101~104年各縣市展延原因分析 101、102年台南市展延原因分析

67 展延申請填報重點 至少每個月 都有進度!! 決標日期:104.11.28 實際開工日期:104.12.10 契約完工日期:105.3.11
預定完工日期: 不計工期天數:○○天 原因分析: H3-004、H3-007併案辦理, 設計案發包, 設計完成。 第一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流標; 第二次開標,因投標金額高於底價廠商不予減價流標, 經檢討預算後, 第三次開標決標。 因豪雨造成工區現場土石泥濘,同意自 至 不計工期。因A工區災害擴大於 辦理現勘, 停工, 完成變設計送審, 完成審查, 復工。 綜上,不計工期日數約○○天,目前進度80%,建請同意展 延至 。 至少每個月 都有進度!!

68 復建工程執行管控 作業要點第9點 縣市政府應確實登錄「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 統」;發包預算未達公告金額之標案決標後, 則應於3日內至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新增標 案。 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復建工程執 行管理機制,定期召開檢討會議,會議紀錄 應副知工程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屬地方政 府召開者,其會議紀錄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 關。

69 復建工程執行管控 行政院核定函 各項復建工程應依核定地點及內容辦理,且 縣市政府對中央核定撥補之案件,應自行建 立一定比例抽查機制。

70 上網填報相關變更申請 調整、變更、註銷、展延 請上網登錄

71 五、結論與建議

72 結論與建議 自89年至102年,行政院總計核列工程件 數55,336件,核列金額高達1,526億元, 且因復建「不可預知」、「集中」與「急 迫」之特性,對地方政府的人力與資源調 度能力造成嚴峻挑戰。

73 結論與建議 災後復建工程應本因地制宜、安全及生態 保育原則,檢討分析致災原因,以恢復其 原有功能為目的,對症下藥,絕非僅於原 地原狀復建。

74 結論與建議 為因應民眾期待,各級政府應充分合作, 建立明確可行之復建工程執行作業標準與 程序,以提昇復建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 核實查災與提報
加速審議 作業 提高執行效率與品質

75 結論與建議 建立復建專案平台 促進執行經驗交流,協助中央地方政府建立 災後復建工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期提高復建工程之執行效率與工程品質。 品質加強:查核甲等比例 效率提升:期限內完工比例

76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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