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單元三:職災權益須知 (含勞保年金觀念宣導).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單元三:職災權益須知 (含勞保年金觀念宣導)."—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單元三:職災權益須知 (含勞保年金觀念宣導)

2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服務業) 案例1:勞工使用合梯從事玻璃清潔作業墜落致死職災案 案例2:勞工於頂樓進行進行女兒牆外側沖洗作業墜落致死職災案
案例3:勞工使用拖把從事電扶梯扶手邊框清潔作業跌倒受傷災害

3 案例1:勞工使用合梯從事玻璃清潔作業墜落致死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8年1月4日下午14時40分許,由某清潔公司承包本市某醫院之地下停車場人行出入口玻璃邊框清潔作業,建築物高度約4.8公尺。 罹災者當時雙腳跨於2.7公尺的鋁製合梯上,手持菜瓜布側身清潔玻璃邊框,頭戴安全帽,並無使用安全帶,另一名勞工當時站在地面幫罹災者固定合梯,但由於合梯之梯面於使用前已產生錯合(固定梯面之連接橫桿已遺失)加上架設地傾斜和不平整,導致合梯受力不均而使梯身變形梯腳彎曲,罹災者作業至一半自合梯摔落地面,頭部直墜地面。 又因罹災者疑似未緊繫安全帽之頤帶,因此未能發生防護作用,經送醫急救,於1月5日上午9時54分因顱內出血宣告不治 。

4 案例1: 續(2) 災害發生原因 罹災者之作業場所處於一個不平整的斜坡,加上合梯本身梯面已錯合,導致合梯之單一梯腳受力不均,因此造成罹災者於作業時梯腳彎曲梯身變形。 罹災者於事發當時雖有配戴安全帽,但因於事發當時未將頤帶繫緊,導致墜落時未能發揮防護效力。 於兩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以施工架或高空作業車等更安全之方式進行作業,若使用合梯應配合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網。

5 案例1: 續(3)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頭部 罹災者使用合梯進行玻璃 擦拭 罹災者墜落位置

6 案例1: 續(4) 事故現場照片 折損的梯腳 梯面接合鉚釘已遺失

7 案例1:續(5) 防災對策 (2)如非得已須使勞工於高處作業,,應有更安全之作業方式,如使用施工架或高空作業車。
(1)高處清潔應使勞工有更安全之替代作業方式,如使用長 柄清潔刷、強力水柱清洗。 (2)如非得已須使勞工於高處作業,,應有更安全之作業方式,如使用施工架或高空作業車。 (3)如非得已需使用合梯,應使用有堅固構造、材質且無外傷之合梯,使用時梯腳應與地面成75度以上,於不平整之地面禁止使用。 (4)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作業,均應確實佩帶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及安全帶。 ~即日起,工作場所一經發現使用2公尺以上合梯者一律”停工”處分~

8 案發經過 案例2:勞工於頂樓進行進行女兒牆外側沖洗作業墜落致死 (1)
99年3月3日上午10時40分許,罹災者於大樓頂平台進行清潔,發現女兒牆外側的廣告帆布下方磁磚有帆布掉落的黑色粉末。罹災者雙腳前腳尖踏女兒牆內側凸緣處(女兒牆高度120公分,牆面設有凸緣47公分)手拿水管,進行女兒牆外側沖洗時,罹災者墊腳後腳跟懸空導致重心不穩,不慎從五樓頂平台墜落至一樓停車場入口處,經緊急搶救仍因顱骨破裂骨折宣告不治。

9 案例2: 續(2) 災害原因分析 依據災害現場研判,本案發生原因為罹災者站立在五樓頂平台女兒牆內側凸緣處從事高處清潔時,未使用安全防護具,且當時罹災者墊腳後跟作業導致重心不穩墜落死亡。 作業勞工危害認知不足,雇主未予適當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 案例2:續(3)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腳踏處 罹災者高處作業處

11 案例2:續(4)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墜落地點

12 案例2:續(5) 防災對策 1、 雇主對擔任規定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 雇主對擔任規定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2、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13 案例3:勞工使用拖把從事電扶梯扶手邊框清潔作業跌倒受傷災害(1)
案發經過 99年3月14日上午9時45分時,罹災者獨自於業主公司6樓至5樓之電扶梯樓梯口,手持拖把進行電扶梯扶手邊框的清潔作業(由於業主尚未營業,因此電扶梯是靜止狀態),由於一時不慎,使拖把沿著扶手邊框由6樓往5樓方向滑落,罹災者伸手欲將拖把撿回,導致身體重心前傾,不慎由6樓沿著電扶梯滾落約半層樓高度,造成左小腿、左大腿及屁股上方部分淤血腫脹,頭部亦有腫包。

14 案例3:續(2) 災害原因分析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階梯未採取不致使勞工跌倒滾落之預防措施。
作業勞工危害認知不足,雇主未予適當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5 案例3:續(3) 事故現場照片 勞工發生職災地點 勞工發生滾落之處

16 案例3:續(4) 防災對策 勞工於階梯作業時,應採取不使勞工滾落、跌倒之預防措施。
確實指派專人在場巡視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依法採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事項。 雇主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依計畫執行。

17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製造業) 案例1:勞工使用切割機從事粉條裁切作業發生切割斷指職災案 案例2:勞工從事輸送帶維修保養作業發生被夾受傷職業案
案例3:勞工使用吐司整型機進行麵糰滾輾作業手臂夾捲案

18 案例1:勞工使用切割機從事粉條裁切作業發生切割斷指職災案(1)
案發經過 罹災者於98年7月18日12時許,於事故地點操作迷你粉條切斷機從事粉條裁切作業,因迷你粉條於切斷機出口堆積過多、出料不順,當時罹災者並未停止操作迷你粉條切斷機或採用其他安全方式,而是直接伸右手於操作中之切斷機出口,以手撥動迷你粉條欲使出料順暢,而遭切斷機切斷中指、無名指及小拇指之部分。 罹災者告知其同事賴某其手指被粉條切斷機切斷,其後賴某將罹災者被切斷之中指、無名指及小拇指之部份撿起放入塑膠袋中,立即呼叫救護車,送至內湖三軍總醫院治療,進行縫合手指手術。

19 案例1:續(2) 災害原因分析 雇主對於機械之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雇主未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雇主未制定標準作業程序即使勞工有更安全之作業方式。 勞工未停止操作切斷機,而是伸手於切斷機出口以手撥動迷你粉條。

20 案例1:續(3) 事故現場照片 粉條裁切機之出口。 勞工受傷部位模擬示意圖。

21 案例1:續(4) 事故現場照片 雇主於事後加裝護網。 護照內加裝連動停止機械裝 置。

22 案例1:續(5) 防災對策 動力裁切機械應具有:
(1) 護蓋或防護罩:在可能接觸轉動性零組件的位置如刀軸、皮帶、馬達、進料滾輪等位置,以堅固的剛性材料,將危險區域封閉住,以防止人員或衣服的捲入。 (2) 緊急停機裝置:當發生危險時能立即切斷機械的動力源,使機械停止的機構。緊急停機裝置的安裝位置應醒目,清晰可辨,且應使得操作人員易於接觸而停止機械運轉,而且不會造成其他的二次傷害。緊急停機裝置應為自鎖式,解除時不會自行啟動機械。

23 案例1:續(6) 防災對策 動力裁切機械應具有:
(3) 制動裝置:當動力源切除後,為防止機械因慣性繼續迴轉,而造成危險。因此機械中應設置制動裝置,當動力源切除後,制動裝置能迅速將機械停止。 (4) 再啟動防止裝置:當動力源切斷後又突然供應動力,不會自行啟動機械,一定需要重新壓按啟動裝置才能啟動機械。此裝置通常採用自保持之電路設計。 (5) 標示:在有安全顧慮的位置,以明顯且牢固的張貼警告標示,告知人員可能的危險,防止危害的對策,發生危害時的緊急處置措施和通報方式。

24 案例2:勞工從事輸送帶維修保養作業發生被夾受傷職業案 (1)
案發經過 罹災者於99年8月23日13從事輸送帶機台保養維修作業,當時罹災者於保養機台過程中,發現上方填砂漏斗有雜物堵塞異狀,欲排除雜物堵塞異狀,於是攀爬上輸送帶鋼架,左腳不慎滑倒,當時未將輸送帶機台停止電源,罹災者左小腿陷入軸承與輸送帶間之間隙,造成左下肢膝關節上方切割性傷害。

25 案例2:續(2) 災害原因分析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足。

26 案例2:續(3)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欲排除障礙時,攀爬上機台被輸送帶與軸承之間隙捲入受傷(如圈圈處)。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27 案例2:續(4) 防災對策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確實指派專人在場巡視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依法採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事項。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8 案例3:勞工使用吐司整型機進行麵糰滾輾作業手臂夾捲案(1)
案發經過 98年3月19日下午大約16時30分許,罹災者於操作吐司整型機時,因有麵團碎屑於整型機底部,罹災者竟未將整型機停機斷電,而是直接在機台持續作動的狀況下,將左手臂伸入投料口內部撿拾底部麵糰屑,因此導致罹災者左手臂遭整型機兩側滾筒帶入夾擠受困,經消防隊鋸開整型機後旋即送往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柯員左手臂腫脹,無撕裂傷,經X 光確認無骨折後,已於事發當日晚間11點左右出院返家休養。

29 案例3:續(2) 災害原因分析 勞工於掃除、檢查、調整吐司整型機麵團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機械運轉及送料,因此造成遭機具捲夾受傷。
雇主對於滾輾紙、金屬箔等或其它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未設護圍、導輪等設備,使勞工發生危害。 對於事發當時之突發情況,雇主未能使勞工有更安全之作業方式。 雇主於動力機械有危害之處未有明顯之危害標示。

30 案例3:續(3) 事故現場照片 案發時捲夾勞工手臂之滾筒。 對於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未設護圍、導輪。

31 案例3:續(4) 防災對策 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份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圍等之設備。
雇主對於滾輾機械,有夾捲危害之虞者,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此限。

32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批發零售業) 案例1:勞工從事冷卻水塔維修作業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
案例2:勞工從事地下污水池機維修作業發生缺氧災害致死職災案 案例3:勞工從事清洗地板作業發生滑倒受傷職災案

33 案例1:勞工從事冷卻水塔維修作業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8年6月22日下午14點許罹災者於事發現場地點進行冷氣線路之檢點作業。下午14點至15點間罹災者致電其雇主詹某就維修問題進行詢問,由詹某指示更換配電盤之電磁閥。於下午15點左右罹災者電話回報電磁閥已換裝完畢,然空調問題仍未獲解決,欲檢視店後方防火巷遮雨棚之冷卻水塔。 下午16點左右詹某打電話欲詢問罹災者處理情形,但罹災者已未接聽電話。再經連續數次撥打罹災者行動電話皆未予接聽,於下午17點左右央求該店員工查看情況。該店員工於是偕同該店另一名員工至現場了解,發現罹災者已俯卧在屋頂。 店員試圖叫醒罹災者,罹災者皆未予回應後,即請同事通報店內叫救護車。送醫時罹災者已無生命跡象。

34 案例1:續(2) 災害原因分析 事發當時,店家後面防火巷有鄰近住家之冷氣機或空調所排放冷凝水而造成之積水。罹災者當時足部僅穿著拖鞋,且因踩踏到積水後足部濕滑而脫落。罹災者先以具有塑膠握柄的十字起子拆完馬達左端外殼,然因開啟閘刀開關後罹災者再以左手碰觸馬達周遭(事發後,測量馬達以遮雨棚為接地之漏電電壓在165.6~166.7V之間,測量馬達周遭鐵架並以遮雨棚為接地之漏電電壓在104.6~107.6V之間),右腳踩踏到遮雨棚油漆已剝落的區域,因而左手與右腳形成迴路而造成感電。

35 案例1:續(3) 事故現場照片 閘刀開關 冷卻水塔,左側閘刀開關 ,及下方鐵架均帶電。 維修現場仍留有工具

36 案例1:續(4)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持續感電部位皆已 因高熱而燒焦。 感電現場。

37 案例1:續(5) 防災對策 電氣作業人員從事高、低壓線路的檢查及維修,絕緣用裝置的安裝及拆卸,或在接近高壓線路附近從事檢查、修理、油漆及清潔等工作時,在該線路和裝置無法停電作業時,需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與裝置,因此進行電氣作業,能停電者原則須先截斷電源為第一優先。

38 案例1:續(6) 防災對策 在高、低壓線路、設備或其附近進行修理、檢查、維護等工作,又不可停電時,就需使用到活線作業器具,而活線作業用主要的工具,按照其用途可分為下列幾種: 絕緣用防護具 設備掩蔽用工具 作業用器具與裝置

39 案例1:續(7) 防災對策 絕緣用防護具 (1) 絕緣手套:用軟性良質絕緣的橡皮製成的長袖絕緣手套,可防止因手接觸或靠近帶電設備而發生感電事故,為防止刺傷手套,需套上軟質皮護套加以保護。 (2) 橡皮袖套:防止因手臂或肩膀接觸或靠近帶電設備而發生感電事故。 (3) 安全帽:需具耐壓、耐擊穿,以防止頭部碰觸活線感電或遭外力擊傷。 (4) 絕緣鞋:穿於足部作為二次保護,防止任何差錯引起的災害。

40 案例1:續(8) 防災對策 設備掩蔽用工具 (1) 橡皮線管:用良質絕緣性較高的橡皮製成中空管形套管,套上活線可防止人體觸及的危險。
(2) 礙子罩:用良質絕緣性較高的橡皮製成,用來罩住礙子,以防止因不慎接觸而發生意外。 (3) 絕緣毯:利用絕緣毯將帶電之器具、分歧線、出口線或彎曲線頭加以包蔽,並用塑膠夾予以固定,保持良好的絕緣。 (4) 橡皮跳線管:短的線段之掩蔽,如跳線、引下線、分歧線等。

41 案例1:續(9) 防災對策 作業用器具與裝置 (1) 絕緣操作棒:於活線下操作裝有掛鉤之線路開關,如開放式熔絲鏈開關、隔離開關、復閉器、區分器、電力熔絲和亭置式設備等。中國國家標準CNS 6653對隔離開關操作棒有明確定義。 (2) 絕緣工作梯:於高處活線作業時,電氣人員攀升的工具。中國國家標準CNS 12452對電工絕緣工作梯有明確定義,絕緣工作梯應符合CNS 2257「鋁擠型」規定擠壓成形或同等強度製成,且表面應光滑而不得有瑕疵、裂痕、腐蝕等缺陷。工作梯下端止滑片及防止傾倒裝置下端止滑片應用天然橡皮製成,以防止電氣人員爬梯時發生滑動。踏板面應有溝槽,以防止上下爬時滑跌。

42 案例2:勞工從事地下污水池機維修作業發生缺氧災害致死職災案(1)
案發經過 5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罹災者會同業主勞工陳某於松竹園地下2樓進行污水池沉水馬達機電維修工作,約10時40分罹災者欲拉鉤鏈將馬達吊出水池,因上半部鐵鏈斷裂一截致整條鐵鏈掉落池中,罹災者遂下至污水池(深度約219公分)欲將其鉤鏈裝好,當低下頭後因缺氧而昏迷,陳某發現後,趕緊通知大樓警衛協助處理,於車道遇到保全公司保全員嚴某並告知該緊急事件,嚴某立即趕至地下2樓,並下污水池欲搶救罹災者,惟當低下頭欲拉罹災者時,亦因缺氧而昏迷。 經通報消防局後,消防人員隨即排氣、通風並著防護設備後救起二員,並分別送往新光醫院及榮總醫院急救,惟二員均不治死亡。

43 案例2:續(2) 災害原因分析 地下2樓災害現場污水池高2.19公尺,長23.7公尺,寬9.25公尺,因長期密閉且池底污泥反應作用,致使池內部氧濃度遠低於18%。經使用氣體偵測器量測發現,池內氧氣度隨池內深度呈梯度下降,離污水池蓋1.87公尺(即水面)處氧氣濃度僅4.2%;0.5公尺處氧氣濃度也僅9.7%,屬嚴重缺氧狀態;作業場所未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未實施通風換氣,雇主亦未提供防護具致使勞工未佩戴呼吸防護具進入工作

44 案例2:續(3)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現場之污水池。 斷裂之鐵鍊。

45 案例2:續(4) 事故現場照片 污水池內部情形。 欲修理之沉水馬達。

46 案例2:續(5) 防災對策 侷限空間指其內部非為勞工經常性作業、進出方式受限制且無法自然通風之場所,隨著儲存化學物質的不同,可能暴露在缺氧、毒氣、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之中;在密閉空間工作,其環境中氧氣濃度低於18 vol%(大氣氧氣濃度約21 vol%)的狀況,即會造成血液及腦中氧氣含量不足,而有暈眩甚至昏倒的情況發生 。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47 案例2:續(6) 防災對策 事業單位對於施工地點的危害應確實掌握,針對局限空間或缺氧作業嚴加控管,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作業場所應實施環境測定及有效的通風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確保勞工施作安全,有效減少災害發生。

48 案例2:續(7) 防災對策 事業單位確實轉知工作現場所有人員,工作場所若發生緊急事故而救援現場屬缺氧危險場所,並設置明顯之告示,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災害發生原因不明等且無適當之防護設備時,切勿貿然進行搶救,以免造成2次災害。

49 案例3:勞工從事清洗地板作業發生滑倒受傷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7年5月13日下午16時許,罹災者於事發場所清洗地板時,因該地板有油污,且原地板鋪有PU材質之塑膠地板,因油污、水與清洗劑使地板相當濕滑,罹災者於作業途中失控滑倒導致右手臂骨折,下巴撞傷,經由現場同事呼叫救護車送往忠孝醫院,於5月14日上午進行手術。

50 案例3:續(2) 災害原因分析 於具有油污的工作場所、清潔劑、水、青苔之場所進行作業,未能有適當之地面防滑措施(防滑材質、防滑構造)或使勞工穿戴有防滑之防護具,導致作業時因身體失去平衡而跌倒受傷,亦為工作場所中最為常見之意外。

51 案例3:續(3) 作業場所現況 事故現場照片 作業地板濕滑。

52 案例3:續(4) 防災對策 在油污、濕滑的工作場所應該首重注重清潔,其次應有不致使勞工滑倒之必要措施,諸如鋪設防滑漆、黏貼防滑條,或鋪設防滑墊,另應使勞工的穿著具有防滑性能之防滑鞋,避免穿著一般無防滑效果之雨鞋、安全鞋或皮鞋等橡膠或材質較硬之材質;於較平滑之地板,應亦避免穿著紋路顆粒較大之鞋底,由於在平滑地面反而因接觸面積較小,而導致摩擦力反而不佳,顆粒大隻鞋底係較適合於粗糙不平之地面。

53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餐旅業) 案例1:勞工觀看管線清洗作業發生有機溶劑爆炸燒傷職災案 案例2:勞工從事清潔作業於貨梯發生墜落死亡案
案例3:陪同巡視泥作工程因矽酸鈣板倒塌造成壓傷意外災害

54 案例1:勞工觀看管線清洗作業發生有機溶劑爆炸燒傷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8年7月4日上午8時00分左右,當時趙某與張某正於餐廳後方進行餐廳冷氣之冷媒管路清洗作業,該地形三面皆受建築物封阻,為入口狹窄後方寬闊且之袋狀地形,雖為露天場所,但該場所氣體流動不易,當天趙員與張員將清洗後之廢油(去漬油)僅利用一具未加蓋之塑膠水桶盛裝,使用量約5~7公升,約9時00分左右,此時該餐廳之罹災勞工走過來觀看兩人施作之情形,沒多久因油氣滯積濃度可能過高,加上塑膠水桶旁有一具揚水馬達,疑似啟動運轉過程中產生火花,瞬間發生爆炸,導致罹災者全身17 %之二、三度不等之燒傷,經餐廳員工撥打消防隊進行通報,隨及消防局及救護車趕到現場將罹災者送往國泰綜合醫院急救。

55 案例1:續(2) 災害原因分析 作業現場使用去漬油,其廢油存放未加以密封,導致現場油氣持續揮發,加上現場通風狀況不佳,導致空氣中累積濃度過高,加上週遭多處電器主機運轉產生起火源,因而爆炸。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未進行管制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56 案例1:續(3) 事故現場照片 事發現場巷弄內。 燃燒後之塑膠水桶。

57 案例1:續(4) 事故現場照片 疑似起火源之楊水馬達。 清洗之機台。

58 案例1:續(5)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於事發當時所站立之位置。

59 案例1:續(6) 防災對策 易燃性液體在自然狀態下會自行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並非如易燃物本身會自燃。蒸發率隨溫度上升而增加。因此在許多情形,當溫度上升時所造成之危害隨蒸發率之增加而增加。 易燃液體蒸發之氣體通常看不見,且難察覺出,除非使用可燃氣體偵測設備。大部份之情形,揮發氣體比空氣重,分佈之範圍大多位在低層地面處,譬如地平面、地板等處。氣體流動、熱循環、窗戶通風等均會造成揮發性氣體四處流動。

60 案例1:續(7) 防災對策 藉由嚴密注意其儲存、分裝及搬運程序,則易燃物燃燒爆炸之危害將可大大減低。減低危害之方法包括製程方面避免在程序上導致危害之可能,以非可燃物或以高燃點之物質作替代。在揮發蒸氣當中,須確實控制,以通風方式排除,不致累積在室內而造成危害。或加以確實密封,使揮發物不致逸散於空氣中。

61 案例1:續(8) 防災對策 易燃性液體藉由皮膚接觸及吸入而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一些易燃液體甚至會破壞皮膚組織而造成皮膚過敏。當溶劑與皮膚組織接觸時會導致皮膚病。如果高濃度蒸氣吸入人體,會造成呼吸系統之危害。 即使在空氣中,低濃度之揮發氣體亦會對人體造成危害,因為通常含有毒性成份。

62 案例2:勞工從事清潔作業於貨梯發生墜落死亡案 (1)
案發經過 罹災者於96年5月21日晚上9時30分許營業結束後,於2樓從事餐廳清潔、打掃等作業後,將裝袋之垃圾攜帶至餐廳後方貨梯處,即將電梯之手拉門拉開即提垃圾走入貨梯內,不意車廂並未停在2樓,以致連同裝袋垃圾墜落1樓機坑,約晚上10時左右該公司服務員吳某在1樓關門準備下班時,聽到罹災者叫聲,循聲發現罹災者位於1樓機坑配重塊後方,罹災者告知其已無法自行行走,經吳某打119後,由消防局救護車將罹災者送往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急救,於同月23日晚上9時50分,因出血性休克併多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63 案例2:續(2) 災害原因分析 2樓的貨梯乘場門並非非常滑順,是以事發前乘場門雖已被關上,但因未完全緊閉,後因電氣連鎖裝置未作動,因此於門未緊閉之情況下,使車廂被叫到3樓後,2樓乘場門亦未被扣鎖卡住,是以罹災者得以在未注意之況下直接打開2樓乘場門,而將垃圾提入貨梯,卻未料車廂並未停在2樓,以致連同裝袋垃圾墜落。

64 案例2:續(3) 事故現場照片 手拉門未緊閉,電氣連鎖裝置即可作用。 貨梯外觀

65 案例2:續(4) 事故現場照片 手拉門未緊閉,電氣連鎖裝置即可作用。 機械連鎖裝置未發揮作用。(車廂已於2樓升至3樓)

66 案例2:續(5) 事故現場照片 1樓機坑外觀 1樓機坑圖示(含配重塊)

67 案例2:續(6) 防災對策 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
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車廂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貨梯之任一樓層門為開啟之狀態下,其車廂不能上下移動。 貨梯於上下移動過程中,若任一樓層門遭強行開啟,其貨梯應停止運轉。 勞工於進入車箱前,應注意車廂位置是否正確。

68 案例3:陪同巡視泥作工程因矽酸鈣板倒塌造成壓傷意外災害(1)
案發經過 罹災者為事發旅館房務員黃某之友人,於98年8月20日下午前往該旅館探視黃某,於下午1600時左右,因黃某準備下班因此兩人順道前往八樓所屬責任區域,該樓層正由某設計工程公司進行防水工程的儲藏間巡視施工進度(現場已下班,並無工人施工),而罹災者也順道陪同前往,正當兩人進入該儲藏間時,左側直立堆放的矽酸鈣板突然倒塌(約10片),壓倒位在黃君後方的罹災者,導致罹災者左手腕挫傷,黃君遂請櫃檯人員撥打119並隨即將罹災者送往和平醫院,經診治後,已於1800時自行出院療養。

69 案例3:續(2) 災害原因分析 堆置物料未採取防止倒塌之措施,且堆置之高度過高、角度過大,並且未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

70 案例3:續(3) 事故現場照片 矽酸鈣板每片約0.5公分厚,高約兩米。 八樓儲藏間入口。

71 案例3:續(4) 事故現場照片 入口左側堆置矽酸鈣板, 民眾受傷之相對位置。

72 案例3:續(5) 防災對策 可於堆置較高物料的地方加裝墊襯與檔樁,或採取繩索綑綁、護網或限制高度及變更堆積方式等必要措施,如本案例之矽酸鈣板,可改為橫置或平放的方式堆置,高度下降,危害程度自然降低。

73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水電燃氣業) 案例1:勞工從事管中管穿設作業發生電弧燒傷職災案 案例2:勞工從事匯流排接電作業發生多人電弧 燒傷職業災害
案例3:勞工因從事道路開挖作業導致瓦斯管線洩漏發生爆炸灼傷職災案

74 案例1:勞工從事管中管穿設作業發生電弧燒傷職災案(1)
案發經過 罹災者於案發當天上午11時42分許,案發地為台電公司B6358HC29開關站,從事管中管穿設作業,因安全帽接近高壓匯流排(電壓11000伏特)過近,致產生電弧燒傷,罹災者當場昏迷。經由現場同事(四人一組,同時作業)呼叫救護車送往台北榮民總醫院急救,目前正住院治療中。

75 案例1:續(2) 災害原因分析 於接近高壓或高壓電路支持物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作業時,未於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危害範圍內,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76 案例1:續(3) 事故現場照片 職災發生地點。 職災發生地點匯流排。

77 案例1:續(4) 事故現場照片 勞工戴用安全帽 管中管穿設作業。

78 案例1:續(5) 防災對策 為保護電氣作業員在使用電氣設備時,不致因環境之差異或本身生理狀況的變化,各國皆訂定嚴謹之安全電壓標準(本國為24V)。人在潮濕的環境或身體受潮時,整體電阻甚低,若接觸25伏特以上的電壓,很可能因感電致死。因此,在我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9條規定:在良導體機器設備內從事檢修工作所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電壓不得超過24伏特,且導線必須為耐磨損與絕緣良好者,並不得有接頭,以保護作業勞工之安全。

79 案例1:續(6) 防災對策 高壓電路有時會因電路開關動作或受雷擊而產生異常電壓,因此身體或所持用的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體必須與電路保持安全距離,如下表所示,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0條規定之最小安全距離。 電路之電壓(kV) 接近界限距離(cm) 22.8及以下 60 34.5 70 69 80 161 170 345 300

80 案例1:續(7) 防災對策 在帶電線路施工稱為活線作業。從事低壓(600V以下)電路活線作業時,作業員應戴上絕緣用防護具並使用活線作業用工具,而在高壓(600V到3.3kV)電路進行檢修、保養等活線作業時,作業員除了應戴用絕緣防護具外,在接觸或靠近該電路部分需設置絕緣防護裝備。 對於特別高壓(34.5kV以上)電路的檢修、保養或維護等作業時,需防閃絡放電。當人接近帶電導體時,會因空氣的絕緣破壞而發生火花放電,致使人體感應電流,此種現象稱為閃絡(Flashover),因而產生感電事故。

81 案例2:勞工從事匯流排接電作業發生多人電弧燒傷職業災害 (1)
案發經過 96年8月12日8時負責人丁某率同勞工唐某、陳某、林某及彭某於事發地點電腦機房進行機電維修作業,為配合業主營業需求,增設電源容量3相4線480V/277V,約9時許,唐某在電氣室負責連接軟管安裝作業,丁某即在電氣室作接電作業,手拿螺絲起子將匯流排上之連接盒螺絲鬆開後,螺絲起子未離手,欲轉身拿插入式無熔絲開關盒準備進行安裝,突然間,匯流排上之連接盒發生短路產生電弧造成在電氣室內及門口之5位勞工遭受不同程度之燒傷,尤其以丁某身體著火最為嚴重,經通報後分別送至國泰醫院及仁愛醫院急救治療。

82 案例2:續(2) 災害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勞工多人於一狹窄空間作業,於600伏特以下之低壓電氣設備前方,未有80公分以上之水平作業空間

83 案例2:續(3) 事故現場照片 職災現場 職災現場

84 案例2:續(4) 事故現場照片 匯流排上之連接盒 唐某事發當時所使用之螺絲起子

85 案例2:續(5) 防災對策 一、工作環境甲:水平工作空間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無露出帶電 部分或亦無露出接地部分者,或兩邊為以合適之木材或絕緣材料隔離 之露出帶電部分者。 二、工作環境乙:水平工作空間一邊為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為接地部分者。 三、工作環境丙:操作人員所在之水平工作空間,其兩邊皆為露出帶電部 分且無隔離之防護者。 後述電氣設備為露出者,其工作空間之水平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 如屬封閉型設備,應自封閉體前端或開口算起。

86 案例2:續(6) 防災對策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 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對地電壓(V) 最小工作空間(cm) 工作環境 0~150 90 150~600 105 120

87 案例2:續(7) 防災對策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 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對地電壓(V) 最小工作空間(cm) 工作環境 60~2500 90 120 150 2501~9000 180 9001~25000 270 25001~75000 240 280 75001以上 300

88 案例2:續(8) 防災對策 1. 為了能安全地進行電氣設備的維修檢測等工作,電氣作業員工作當中一定要穿戴防護具,在穿戴之前必須先以目視方式檢查該防護具是否有損害情形,戴安全頭盔時務必將帽帶扣緊,以免因不慎掉落而造成危險,至於絕緣橡皮手套亦應穿戴確實,而絕緣橡皮袖套應穿到肩上後扣緊,且不可將袖套捲起。 2.絕緣用防護具可能長時間暴露於電暈(Corona)下或不當的使用而容易造成損害,因此,「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2條規定這些防護具每六個月必須送相關單位檢測,不合格者應予更換,以確保這些絕緣用防護具的應有功能。

89 案例2:續(9) 防災對策 3. 絕緣橡皮手套平時應放置於陰暗的地方,並成對地裝入盒中,以避免因太陽光的輻射線或熱空氣直接進來而破壞手套的材質。 絕緣橡皮袖套亦應放置於陰暗的地方,並放入儲存袋中,且存放時不可外翻及捲起,而應平放,以免產生縐褶。 絕緣毯也應放置於陰暗的地方,收藏時應先將絕緣毯平放後再捲起,並放入纖維罐或金屬罐中。 導線絕緣套管存放時應平放不可彎曲,而礙子罩存放時在其上方不可有重物壓著,以免變形。

90 案例2:續(10) 防災對策 4. 絕緣橡皮手套經常會被錯誤使用情形如下:穿戴或放置時由內向外捲起、整天戴著手套而不作空氣測試或檢查它們、以油保養手套、當做一般的手套使用等。 絕緣橡皮袖套會被誤用情形有:戴反面、整天戴著而不檢視它們、超過手腕部分捲起來或肩扣未確實扣緊、置於肩上時因晃動而產生摩擦。 而絕緣毯常被誤用的有:工作以外時間依然將它們放在有電地方、將兩張絕緣毯疊在一起以使絕緣效果加倍、在有被覆的電線下使用、在沒有其它機械保護下垂直使用。 導線絕緣套管被誤用的情形有:將導線絕緣套管拉長以取代礙子罩或將兩段導線絕緣套管重疊一起。

91 案例3:勞工因從事道路開挖作業導致瓦斯管線洩漏發生爆炸灼傷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7年5月28日,因民生東路與新生北路口瓦斯洩漏,瓦斯公司派員進行搶修,約於當日16時許因道路開挖現場台電電纜線短路火花引起瓦斯著火,當時罹災者於現場擔任指揮,即以滅火器滅火,致左額輕微灼傷,經電119派車支援警戒,並將罹災者送往馬偕醫院診治,經檢查敷藥確認身體無礙後,罹災者約於當日06:00返家休養。開挖現場亦經台電派員進行斷電及抽換電纜後修護完成。

92 案例3:續(2) 災害原因分析 瓦斯管路破損,導致現場瓦斯外洩,一旁電纜又恰因施工破損短路而產生火花引起著火。電纜與瓦斯管路未保持安全距離,因而引發意外。

93 案例3:續(3) 事故現場照片 溶穿PE瓦斯管之台電公司螺紋電纜管(內有5條電線) PE瓦斯管洩漏搶修位置

94 案例3:續(4) 防災對策 開挖前應就作業地點及附近範圍,實施鑽探、試挖或其他方法實施調查,包括地層、地下水位、危害性氣體、鄰近建築物狀況及地下埋設物等。 若施工範圍內有電力輸送管線經過,則需通知相關單位切斷電源後始可開挖。 於土壤可能存在危害性氣體時,需適時實施有害氣體及氧氣的測定,若有危害作業勞工之虞時,應即立退避至安全區域,至確認安全無虞時始可繼續工作。

95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運輸倉儲業) 案例1:勞工於車輛行駛時跌出車外致死職災案 案例2:勞工遭車輛撞擊致死職業災害死亡職災案
案例3:勞工從事標線前置作業時跌倒致死職業災害。

96 案例1:勞工於車輛行駛時跌出車外致死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9年3月8日下午22時10分許,罹災者於車輛行駛前往清運垃圾地點時,站立於後車斗(高度為82公分),因車輛行進轉彎之離心力作用,再加上後車斗站立處之表面溼滑、車後護欄未關閉等原因,遂跌出車外,經送醫院緊急搶救後宣告不治。

97 案例1:續(2) 災害原因分析 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站立於行駛中車輛之後方平臺,且未關閉後面護欄。

98 案例1:續(3) 罹災者與肇事車輛之相對位置。 罹災者與肇事車輛之相對位置。 人員站立於行駛中車輛之後車斗。 罹災人員落地位置 肇事車輛位置

99 案例1:續(4) 防災對策 雇主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雇主對勞工搭乘行駛中車輛,應制訂相關規則並舉行教育訓練,善盡告知、督促之責。

100 案例2:勞工遭車輛撞擊致死職業災害死亡職災案(1)
案發經過 依據該單位駕駛員陳某指稱:95年12 月20日上午約5時45分打卡上班後,走到保養場準備開車,我剛踏上中型巴士駕駛車門腳踏板,發現罹災者臉部緊貼於中巴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上,我趕緊下車發現他被撞夾擊於前方大型巴士,車尾與中型巴士車頭間,叫他沒有任何反應,用雙手拉他但拉不出來,我馬上跑到調度室叫調度員歐某來幫忙,歐某趕快上大型巴士拉緊手煞車後,並入檔熄火,使大型巴士不滑動,我上中型巴士將車子起動後倒車,看見罹災者滑倒下來,並請歐某叫救護車前來救助,約5時54分許救護車到達現場將罹災者送往醫院急救後不治死亡。

101 案例2:續(2) 災害原因分析 車輛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保養溝斜坡道上,未進行入檔熄火、手煞車拉緊或置放輪檔,等不致使車輛滑動之措施,導致意外發生。

102 案例2:續(3) 事故現場照片 大巴 中巴 災害發生 當時車門 係關閉 災害發生處所:該公司保養場區(紅色箭頭為罹災 者行走路線)。

103 案例2:續(4) 事故現場照片 中巴左側 車頭凹陷 處即罹災 者被擊夾 之處 災害發生處所:該公司保養場區(紅色箭頭為罹災 者行走路線)。

104 案例2: 續(5) 防災對策 於車輛出入位置製作明顯交通號誌或告示。
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停止之車輛應入檔熄火、手煞車拉緊並置放輪檔。 人車應分道,禁止勞工進入車輛日常進出之路線,

105 案例3:勞工從事標線前置作業時跌倒致死職業災害(1)
案發經過 98年4月30日早上9時30分許,黎災者與張某及黃某於庫房出入口旁車道左側停車備料,其中當天負責開車的司機張某離開準備茶水,技工黃某在車上整理派工單,罹災者在車後方備料調漆,並準備當日標線作業所需工具,一切備妥後,罹災者告知張某移車以免妨礙庫房出入口,張某遂將車移至車道右側,當時黃某亦坐於車內,沒注意罹災者站立位置,停妥數分鐘後,兩人在車上突聽聞一聲響,下車即發現罹災者倒臥在車道上,立即通知119送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於4月30日半夜23時20分不治死亡。

106 案例3:續(2) 災害原因分析 本案非屬交通意外事件,據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因為頭部外傷,但罹災者身上並無車輛行進間跌倒所致的刷地痕 ,發生原因應為罹災者整理調好的漆料及當日標線所需工具時,意外自行跌倒造成頭部外傷致死。 附註:罹災者曾於91年間因腦部開刀休養2年,並具有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之病史,但其係於工作過程中致死,且為工作相關,仍屬於職業災害。

107 案例3:續(3) 事故現場照片 災害現場概況圖 罹災者倒臥位置示意圖

108 案例3:續(4) 事故現場照片 標線卡車尺寸圖。 當日準備標線使用之油漆及工具置放情形。

109 案例3:續(5) 防災對策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就下 列規定期限,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而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25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滿1年者,每年可申請本項檢查1次,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自行申請,或由被保險人逕向勞保局申請。

110 案例3:續(6) 防災對策   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25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111 案例3:續(7) 防災對策 勞工健康檢查之基本步驟: step1:評估工作場所暴露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
  勞工健康檢查之基本步驟: step1:評估工作場所暴露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 step2:確認每一個危害物質對人體組織及器官可能的健康危害 step3:選擇適當的健康檢查項目來評估可能產生的健康危害 step4:根據不同的暴露型態設計各部門應接受的健康檢查項目 step5:標準化各個健康檢查步驟 step6:體檢流程及場地安排:噪音作業、血壓、心電圖

112 案例3:續(8) 防災對策 勞工健康檢查之基本步驟:
  勞工健康檢查之基本步驟: step7:體檢報告的發放及管理 step8:異常結果的追蹤及管理 step9:配工及復工 step10:正式通告 step11:異常結果評估及分析 step12:根據異常結果做工作暴露評估 step13:電腦歸檔、管理及分析

113 案例3:續(9) 防災對策 北區勞工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台大醫院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林口長庚醫院 東區勞工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花蓮慈濟醫院
傷病診治中心: 職災勞工之職業病、職業傷害,可就近至下列中心,尋求診斷、醫療、評估、轉介、諮詢等服務: 北區勞工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台大醫院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林口長庚醫院 東區勞工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花蓮慈濟醫院

114 案例3:續(10) 防災對策 中區勞工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彰化基督教醫院 南區勞工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高雄醫學大學

115 案例3:續(11) 防災對策 職業重建單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陽光
職災勞工之職業病、職業傷害,可就近至下列單位,尋求心理諮商、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復健、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法律諮詢等服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陽光 重建中心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

116 案例3:續(12) 防災對策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東元综合醫院 中山醫學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高雄縣立岡山醫院 (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 )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117 職業災害補償介紹

118 簡介-職業災害保護 目的: 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

119 職業災害補償-勞工保險條例 工傷須知:別忘了持職災門診單(住院單) 轉診限制:不受限制
勞保傷病給付:於發生職災後的第4 天開始發放,每半個月發一次,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若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第二年減為投保月薪的50%,最多請領兩年。(第34條第1款、第36條第1款) 勞保失能給付(原稱「殘廢給付」):於職災者發生不能復原的永久性失能,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50%,請領失能補償費;若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第54條第1項、第54條第2項) 依殘廢等級表,再加給50%。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失能年金(眷屬符合條件者補助最高加50%) 勞保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5個月。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第63條之2) 遺屬津貼: 符合第63條第2項規定之遺屬者(5種順位)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第64條第1項) 第1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第64條第2項)

120 職業災害補償-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在「醫療補償」方面:由於醫療費用已有勞保醫療給付,雇主僅需補足勞工自費部分。 若勞工因工作受傷的醫療期間無法工作者,雇主應依其原領工資給付勞工無法工作期間所喪失之所得;但若其醫療期間滿兩年而勞工未能痊癒,且經醫院診斷已失去原有工作能力者,但尚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 個月的平均薪資後,免除此項補償責任。 經醫院診斷確認有殘廢者,雇主應依據殘廢等級,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其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在「死亡補償」方面:若職災致死,雇主應一次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合計45個月平均工資。 上述補償的受領權皆必須於兩年內行使。

121 職業災害補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122 職業災害補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對於勞保職災勞工,可在請領完職災傷病給付或失能(殘廢)給付之後,再請領每月1,500 至12,000 元不等的生活津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最長合計發給五年,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最長合計發給三年。 若勞保勞工因職災死亡,勞保局認定其遺屬生活困難,也可另外給予10 萬元的「勞工家屬死亡補助」。

123 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124 大 綱 壹、前言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失能年金 (二)老年年金 (三)遺屬年金

125 壹、前 言 勞保年金化之優點 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 年金按月領取,安全又有保障 提供被保險人或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保障完整 年金活到老領到老(請領 8年就超過一次給付金額) 年金保愈久領愈多,老年年金年資計算無上限 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126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年金給付申請與核發原則 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計算
為保障在條例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 之給付權益,得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之規定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並符合請領規定者,被保險人或遺屬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年金給付金額隨同調整 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127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1/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失能給付 - (1/3) 請領方式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年金給付。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金。

128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2/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2/3) 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最低保障4,000元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失能年金+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有特定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129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3/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3/3) 舉例 張小姐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0,208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130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1/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老年給付 - (1/3) 請領方式 舊制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 老年一次金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離職退保後可選擇一次請領或年金給付 年金施行前未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者,可以在60歲後,請領新制老年給付 請領要件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修正條文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及第58條之2(展延或減額)規定

131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2/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2/3) 給付標準(擇優發給)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 3,000元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2式較有利) 展延老年年金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減額老年年金 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132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3/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3/3) 舉例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5+6 /12)×1.55%=17,608元

13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屬給付 - (1/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遺屬給付 - (1/3) 請領方式 遺屬津貼 (舊制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遺屬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134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屬給付 - (2/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遺屬給付 - (2/3)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 最低保障:3,000元 職災死亡:遺屬年金+10月職災補償一次金(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x50%發給 最低保障:3,000元

135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屬給付 - (3/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屬給付 - (3/3) 舉例1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舉例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136 貳、勞保年金給付試算表 試算表網址(

137 報告完畢 謝謝


Download ppt "單元三:職災權益須知 (含勞保年金觀念宣導)."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