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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工程施工查核缺失 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講師:湯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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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部分 主辦機關 1. 主辦機關自主評量表之「專業人員評核」,未填列 執行狀況。
2. 施工網狀圖無預定進度、實際進度及估驗進度曲線 做比較,無法管控執行進度。 3. 契約內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且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費未依可量化及不可量化方式編列; 契約內編列品管(0.2%)及勞安費用(0.1%)偏低,不符規 定且勞安費用未量化編列。 4. 工程查驗與督導頻率應再加強。 5. 未見查核、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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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 6. 監造日報未詳細記載材料試驗之送驗情形(包括 取樣、送驗、報告取得之結果等)
7. 每批材料經監造單位取樣檢驗合格後,未經該批 材料加蓋監造單位戳記並簽名,以落實材料管制。 8. 監造單位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 準。 9. 監造材料送審及進場後之管制總表,僅見進場後 之抽驗機制,未見如何預審之控管說明。 10. 監造單位於監造計畫內未提出送審送驗項目時 程管制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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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 11. 監造單位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 取樣送驗。監造單位對主要工程材料之檢驗,僅配合廠商會同取樣送驗,未曾機 動性額外抽驗並予以記錄。 12. 監造報表對於不計工期部分未註明原因。 13. 監造單位執行品質稽核之頻率未符合需求,監造單位之品質稽核僅止於內部稽 核,卻未依規擴展至對承商部分之外部稽核。 14. 監造單所開之缺失改善及工地督導會議,未能紀錄並追蹤改善;工程進度掌控 未落實,導致監造及廠商有落差,工程變更設計未即時辦理,影響其工進。 15. 監造單位之工地人員查驗發現工程缺失,應即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追 蹤確認其改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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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 16. 監造技師已依規定勤赴工地巡查後提示施工缺 失,但未見後續追蹤改善紀錄。
17. 無材料設備進料及送審管制總表、材料設備抽( 試)驗管制總表。工程內須送檢驗、抽驗之材料項 目甚多,應建立總表管制,其格式請依「監造計畫 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之表單格式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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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 18. 品管統計分析僅作合格與不合格數量(頻率)分析, 未針對缺失種類、發生原因予以分析,以致未能提 出有效之矯正與預防措施。(分析表應包括:不合格 品種類、累積次數、發生原因分析、預防措施等)。 19. 承商對工地之管理及矯正預防措施未能落實, 至同樣缺失一再重複發生。 20. 缺失改正未作統計分析,矯正及預防措施僅有3 次且過於簡略,應針對常犯缺失或潛在問題進行檢 討。 21.承包商已針對工程缺失做改善對策,但未落實 矯正與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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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 22. 環保及工安缺失無矯正與預防措施 23. 發現缺失時未立即以書面通知改善。並確定其 改善成果,詳實紀錄。(缺失追蹤管制表,欄位應 含編號、通知日期、缺失事項、缺失內容、改善期 限、完成日期、同意結案與否) 24. 於歷次之品質督導或查核,甚少發現有缺失, 雖定有追蹤、改善處理之程序,仍應督促落實有效 防治之預防措施。 25. 缺失矯正預防紀錄,應於改善完成後簽章,並 由監造單位確認及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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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 26.分項計畫書提送管制表請參酌營建署專案管理手冊,應有「預計送審時間」、 「歷次提送時程」,以為管制標的。
27. 自主檢查表之檢查標準部分未量化,實際檢查情形部分未量化或未填寫,且不 應有品管人員簽名欄位,致品管人員稽核自主檢查表填寫詳實度之機制無從發揮。 28. 承包商未依「品質計畫書」內容,落實辦理定期、不定期內部品質稽核(如:稽 核施工人員是否了解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或現場工程師是否詳實紀錄自主 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等)。 29. 專任人員未於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內簽名或蓋章,且未填寫「專任人員監察紀 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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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 30.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工地,未於督察當日之施工日誌專任工程人員欄位簽章確認。
31.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未落實紀載;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填寫內容不具 體,未善盡督導責任。 32.承商專任工程人員雖赴工區,惟對品質缺失未做針砭並進行缺失改善追蹤。 33. 廠商未訂定各材料設施及施工之檢驗時機或檢驗頻率。 34. 廠商未對各項重要材料/設備之規格、送審情形(預定/實際送審期程)、預定/實 際進料時間等事項訂定「材料設備管制總表」予以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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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 35. 廠商未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36. 廠商對不合格之材料及不用之物料未即運離工地。
37. 工地組織架構未制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職掌。 38. 工地組織架構中之品管人員與工地主任平行不符規 定,應修改為在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轄下。 39. 施工日誌對於不計工期之部分,應註明原因;另專 任人員未到場之當日亦應勾記清楚。 40. 承商施工日誌填寫內容不全,施工中每日施作進度 欄位空白未見填註;未落實執行;施工日誌應將重要 事項紀錄。(如颱風、施工協調會、上級查核日),以 供日後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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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 41. 施工日誌填寫內容不構具體詳實,如施工取樣 紀錄未註明取樣位置及數量。
42. 各工項之自主檢查未由品管人員簽署複查,而 由工地主任複查蓋章,不符規定。 43. 自主檢查表之格式不符工程會規定,自主檢查 表應由工地工程師填寫、工地主任簽署,不應由品 管人員代工地工程師執行(權責混淆) 44. 品管人員雖在「自主檢查表」內簽章,但無法 證明是否已完成抽查或稽核「自主檢查表」之內容 及記錄工作,宜另行建立內部品質稽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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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 45. 品管人員未執行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 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紀錄。
46. 品管人員對送審材料證明文件及材料試驗報告 應先審查是否符合規範並簽認後,再送監造人員判 讀是否合格。 47. 每日施工前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工會箱會 議)未全面落實。承包商未於施工前召開「危害告 知」會議。 48.缺失改善追蹤部分無改善完成日期,照片加註 日期;施工查驗表部分未量化紀錄,如A.C未記錄 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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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廠商 49. 工程告示牌之機關全銜未有中英文對照。
50. 工程告示牌完工日期未依最新修正進度進行更 新。移動式告示牌應標示施工段之施工起訖期間; 工程告示牌內容異動部分應修正。 51.汎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於颱風期間須加強 檢查頻率,不能就祇於颱風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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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 1. 監造單位未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2. 建築師現場督導平均每月一次,督導指示內容如「請續加強材料及施工」,指示 過於空泛不具體。 3. 每層外側窗台無洩水坡度,洗石子高度過高,將會造成積水情況;屋面整體粉光 工法粗糙未達施工規範標準,洩水坡度不足,監造單位竟未要求改善,且雜物未 清理乾淨。 4. 已進場之機水電管、線材,究屬何種合格品牌,未見監造單位分類登載於查驗紀 錄。 5. 鋼筋送驗除物性試驗外,未做化性試驗及無輻射污染鑑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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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 6. 各主要工項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如混凝土試驗、續接器等)。
7. 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對缺失部分亦應詳列、每項目均填合格,執行不落 實;模板、拆模期限未登載;瀝青防水材工項缺自主檢查表。 8. 地下層結構體墻面及梁底之混凝土表面殘留鐵絲、鐵件、三夾板。 9. 電梯結構體與現有教室之結構間需設置施工縫及伸縮縫。 10. 地下層結構體墻面拆模後,表面有漏漿、不平整,顯見模板使用過度,品質不 良,建請在混凝土澆置前先清除模板表層雜物外,並濕潤模板達內飽和外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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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 11. 續接鋼筋試驗非以現場完成續接後截取(斷) 送驗。
12. 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開口部分(如 正施工一樓鷹架等)未設置安全網之防墜設施,鋼 管護欄空隙過大,應一倂改善;未施作之樓梯當施 工走道應有踏板、扶手及護欄。 13. 一樓圓柱立模板工作場所暴露之繫鐵件過長, 端部未加防護蓋護套,易發生被刺及擦傷。 14. 未作混凝土品質管制統計分析表,如變異性等 數值。 15. 模板品質不良,有漏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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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 16. 混凝土配比材料未作檢驗。 17. 飛灰混凝土無飛灰出廠證明文件。
18. 混凝土澆置、搗實不合規範,有冷縫、蜂窩或 孔洞產生。 19. 未能於每次澆置混凝土前提出混凝土澆置計畫 致未能對兩次澆置之施工介面做處理,而產生瑕疵 (不平整)。 20. 污排水設施完成後未試水。 21. 施工架無水平拉桿且踏板未滿舖;現場工作人 員部份未配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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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 22. 未設置鋼筋綁紮、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等作 業程序之看板。
23. 工地施工之預留筋未加防護套;用來墊鋼筋之 角材斷裂應即更換以免刺傷工人。 24. (1).模板支撐距樑邊過大,建議不要超過30公分; 另水平橫料長度不足。(2).鋼管支撐以傾斜角度固 定時,未以斜楔填塞。(3)模板支撐在樑底部份只有 單排支撐有可能發生樑歪斜現象,應為雙排支撐。 25. 梁底模板支撐缺少橫桿,易產生不均勻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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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 26. 外部防護網設施不週全;防塵網因颱風吹壞應儘速重新更換。
27. 滅火器未配合施作位置及工區面積大小放置;鋼管鷹架長度 不足,部分搭接處未切實採用「萬象活扣」搭接;地下室鋼管 鷹架之內側斜撐補強未施作。 28. 每層樓之空調管線未按施工規範安設與調整(過長、擠壓), 機電管路部分未排列整齊;預留之電氣pvc管出口未加封套保護。 29. 1樓工地塑鋼門窗物料之堆置應墊高平整,勿與潮溼地面接 觸,以免物料污損或變形。另部分樓層拆模後未即時清理雜物, 稍顯雜亂且影響施工人員安全.地下室廢棄物堆置雜亂,未及時 清理。 30. 部分施工架踏板未滿鋪;部分施工臨時電源線置於地上未架 高或加以防護,部分安全欄杆勁度不足;部分預留鋼筋未加保護 套,鷹架長度不足,以木材或鋼筋連接,造成應力無法直接傳遞 現象,易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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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 31. 屋頂防水材料多具揮發性之化工原料,勿長期堆置屋頂,以免造成材質變化。
32. 使用材料未設置樣品板;工程材料表送審單,缺少「送審材料設備規範與契約材 料設備規範差異比較表」。 33. 蟲害防治工程自主檢查表之鑽孔深度,間距量測值均未填寫;粉刷工程現場未 做外牆滴水線,仍打勾合格;木材性質測試報告監造人員均未做判讀。 34. 抿石子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無分割線之項目,應注意現場施工時之管制。 35. A.C配合設計由建材公司出具證明,與規定不符,應由具有TAF認證之試驗室出 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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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 36. 工區模板等材料任意堆置未妥善整理。
37. 未設置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看板;未於工地現 場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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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部分 1. 人孔推進之侷限空間作業於每日進坑前,每小時應檢測 1次,以免空間內長時間作業人員不自覺遭受慢性缺氧或 中毒。(每天宜依上半天、下半天兩時段各紀錄1次)。 2. 本次查核抽測完工之管段兩端渠底高程時,送風管之送 風機裝設於汽車之排氣管附近,可能將汽車之廢氣抽送至 工作井內,危及工作人員之生命安全。 3. 每批材料經監造單位取驗檢驗合格後,應將該批材料加 蓋監造單位戳記並簽名,以落實材料管制。 4. 現場人孔蓋柏油脫落並有生銹情形;人孔蓋之防銹處理 請加強。 5. 監造計畫書中之機動性中間檢(抽)查未見落實,亦未有 相關前開抽查紀錄建檔;預鑄人孔內部防蝕塗裝情形是否 符合規定(如厚度、熔接及嵌入情形)未有監造重點查驗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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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部分 6. 工作井未依設計圖規定設置退避設施;導槽高度不符設計圖規定。
7. 推進管材宜另有堆置場所,工作井施作場所不宜放置過多推進管,另推進管材放 置與地面間,應以棧板及防滑三角契木予以墊高。建議Φ300mm PRCP 明挖樹酯管 材進入工地時,品管人員須於每支管材簽名確認。 8. 現場管材部份堆置高於2公尺,請改善,以避免危險。 9.工作井與人孔間隙填CLSM,惟因較昂貴請檢討改用MRC(公路局使用)或土壤 加水泥混合材料(水利署使用)。 10. CLSM用量太多,增加水泥用量,而生產水泥需使用大量能源並且開採過程中破 壞環境,不符合節能減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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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部分 11. 管線推進之成果應按日將推進管制表(圖)存檔紀錄,並以全標案之高程及坡 度來管控施工成果。
12. 推進工作井周遭夜間交維警示設施是否周延,未見主辦機關有機動性執行夜間 工區督導活動並留存相關紀錄。 13. 粗砂經取樣送驗項目僅見篩分析及氯離子含量檢測,未見含砂當量檢測;碎石 級配粒料僅作其篩分析試驗,未依規作粒料洛杉機磨損試驗;各處工作井地盤改 良使用之水玻璃產品,未有材質檢驗紀錄之留存。 14. 工作井開口防護網網目過大,且固定方式不佳,應再改善。 15. 工地擺放之滅火器僅見葯劑填注日期,未註記有效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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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部分 16. 不合格品(預鑄人孔短管),未做檢查註記及 處置,仍與合格品置放一起。 17. 用戶接管未以2個45°彎頭銜接。
18. 推進工作井施作,圍籬內不要堆置太多暫時無 需使用物品,工人進出通路順暢與平整仍需加強。 19. 進出人孔施工人員未依規定配掛安全帶。 20. 人孔頂階踏步距離路面超過45公分,不利人員 出入,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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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部分 21. 人孔吊裝完成後接續應施作之外滲法漏水檢驗是否合格, 未見監造單位之查驗紀錄。
22. 監造計畫中之機動性中間抽查機制,無論於分項材料抽 檢或分項施工均未見落實,亦無背填灌漿抽查紀錄。 23. R.C.P管推進接合告一段落之背填灌漿工作,承商自主 檢查表內無起訖時間登載;各類型鋼襯板成品是否為整塊 鈑壓製而成且是否屬新品?另工作井地盤改良鉆孔深注漿量 及其速率值?皆未有完整自主檢查表之登載(含數量計算式)。 24. 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1)未將推進管每支管量 測之檢查結果納入。(2)工作井沉設自主檢查表,部分工作 井開挖深度未量測高程值。 25. 品管自主檢查表標準未訂定量化值,例如:(1)明挖工 程施工作業自主檢查表洩水坡度檢查標準已依設計坡度埋 設表示,並無量化值可供比對。(2)推進時之壓力及速度未 予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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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部分 26. 鋼襯板材質是否新品,未見承商提供佐證原廠出廠證明文件送交監造單位查驗 之紀錄。
27. 工作井開挖前與掘削完成後之水質檢測未見落實檢測及做比對工作;地盤改良 使用之水玻璃,未見材質審查紀錄;高程檢測用之管幕儀及其安全監測儀器未有 定期校驗(含有效期限)紀錄;TV檢測公司未有驗證合格之審查紀錄;TV檢測記錄無 相關單位簽核記錄;預鑄人孔防蝕塗裝未有實測紀錄。 28. 現場TV檢測設有通風設備及測定儀器,惟管制紀錄表次數明顯太少,應加強及 落實侷限空間人員進出管制及通風檢測紀錄。 29. 雨天未覆蓋保護甫澆置完成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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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部分 30. 材料堆置區未見區分合格與不合格區進行管制,不合格材 料未依規定做記號,每批材料(人孔頸部調整環)經監造單位 取驗檢驗合格後,應將該批材料加蓋監造單位戳記及簽名, 以落實材料管制,檢(試)驗報告審查、判讀方式未明確 (廠商應「審查」是否符合契約規範,監造單位則「判讀」 合格與否,且應簽名、押日期)。 31. 污水人孔逐座吊放安裝後之管外銜接密合方式及其導水槽 是否平整,未有重點登載;污水管路明挖埋管路段,有關PE 警示帶埋設位置及管底高程數據未有量化查驗數據;施工查 驗及材料抽驗結果未於抽查紀錄表落實記載。 32. 預鑄式人孔以擠壓式填縫帶壓接止水,於接縫介面週邊混 凝土表面均有破損情形。 33. 明挖式污水管之管底回填20公分粗砂後,僅以小型碰碰跳 夯實其壓實度可能無法達到95%,應加強分層夯實。 預鑄人孔混凝土使用水泥種類是否為Ⅱ型者,未見水泥來源 出廠證明文件檢測紀錄;度量衡測量儀器未有最近一年以內 之校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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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橋樑部分 1、未設置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看板;未於工地現 場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
2、承商路基整理後未依規範進行平整度及CBR值( 或R值或MR值)檢驗。 3、工區沿線道路邊緣與L型溝接壤處之路面滾壓未 見全面性,致已見少數路面壓實不佳情事。 4、再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使用刨除舊料者,未依 規定取樣送驗檢測其材質。 5、R.C.P管涵之橡膠止水圈及擠壓式填縫料皆未依 規作材質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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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橋樑部分 6、道路再生級配粒料僅見再生粒料之材質檢驗, 未見新碎石級配取樣作健度及粗粒料破碎面數目之 必要檢驗。
7、混凝土之現場查驗對其運送時間僅填註「確 實」,無法反應實際情形;營建剩餘土石方未見監 造單位跟車照片。 8、未見回填土分層夯實記錄。 9、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紀錄檢驗頻率不足,未落 實混凝土試體編碼,且試體尺寸不一。 10、未落實混凝土試體編碼(不得以1,2,3方式 編碼,應標示哪三個試體為同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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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橋樑部分 11、預留鋼筋銹蝕嚴重,應注意先除銹後才能封模灌漿,如長時間不灌漿,應先塗 水泥漿保護。
12、彩色瀝青未訂規範,無法驗收,請改善。 13、橋面施工未設置安全網、護欄即先行施工,請加強改善。 14、(1)工地安全設施不符標準:如無設置上下橋面版施工梯,影響施工人員安全。 (2)工地圍籬不符:如靠近大排處圍籬不足,施工人員有墜落之疑慮。(3)橋面版設 置安全護網不足,以及未架設安全繩索,施工人員有墜落之虞,嚴重影響安全。 15、CLSM及瀝青混凝土無配比試驗紀錄。 16、土方跟運頻率不足(25,000m3僅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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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管道部分 1、廠商寬頻管路埋設後回填CLSM過程中管路警示 帶埋置深度未見登載;A.C路面鋪築於現場各階段( 初壓、複壓與終壓)滾壓時A.C材料溫度值量測值於 自主檢查表中未覈實量測並登載;自主檢查表部分 未列量化標準,例如開挖寬度、深度未列幾公尺。 2、CLSM已做32組,但未說明統計分析結果之平均 值與變異係數;材料送審及查驗無設計規範與送審 規範對比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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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風貎部分 1、 工種繁多,卻無分項施工計畫書。
1、 工種繁多,卻無分項施工計畫書。 2、 施工自主檢查不落實,以磨石子地磚為例自 至5.19,僅填自主核查表4張;承商自主檢查 表係由”工地現場工程師”實地檢查後簽名,而不 是僅由品管人員簽;品管自主檢查未落實執行,檢 查頻率不足,檢查標準未訂定量化値。 3、 戶外照明燈無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含相片)。 4、 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所列缺失未有改善追蹤之 核備。 5、 監造組織架構內缺少機電人員或其機電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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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風貎部分 6、 主辦機關「工地會報」紀錄之結論,缺少後續 之追蹤辦理情形。
6、 主辦機關「工地會報」紀錄之結論,缺少後續 之追蹤辦理情形。 7、 步道基礎紮筋前未舖PC,僅置墊塊,紮筋處未 按規定綁紮。 8、 過長之步道未設置伸縮縫。 9、 鋼料無試驗紀錄、鍍鋅厚度亦無檢測,銲材無 試驗紀錄。 10、無碎石級配底層篩分析及壓實度試驗報告。 11、無AC馬歇爾配比及相關材料試驗報告。 12、木料防腐處理採已禁止使用多年之C.C.A(含砒 霜),惟監造單位敘述續予使用,確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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