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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 新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纪松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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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 干部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是指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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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讲三个问题: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二、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和探 索 三、四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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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充分认识《干部任用条例》的地 位和作用 (二)《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和 内容
(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 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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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干部任用条例》的地位和作用
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认真遵循的基本规章; 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自觉坚持的基本依据; 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履行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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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1、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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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管干部原则的基本内涵 1、党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2、推荐和管理重要干部; 3、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4、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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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要把握好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由党制定; 二是各级各类干部的管理、决定任免或推荐提名必须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 三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四是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把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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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任用唯贤、德才兼备 司马光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才德全尽之谓圣人,才德兼亡之谓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
邓小平同志强调: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首先是革命化。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德的核心就是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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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干部德重点要做到“四看” 一看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二看是否确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三看是否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 四看是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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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坚持群众公认,就是要为大多数群众所认可和拥护。 坚持注重实绩,要努力做到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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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公开平等,就是要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 竞争择优,就是要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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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原则 江泽民同志指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就是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
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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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原则 一是干部工作本身要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干部,必须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办事。
二是干部工作要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党委要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依法推荐干部,注意方式方法,尊重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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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
六项基本条件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 七项任职资格是在总结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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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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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任职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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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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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
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突出了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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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和两种类型, 规定了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的四项具体程序 两种形式: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两种类型: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 四项具体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 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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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察 干部考察有六项具体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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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酝酿 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在一定人员范围内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工作 。
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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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三项具体程序: 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
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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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需要注意的关键环节 一是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二是必须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情况。 三是必须充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五是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是“一把手”必须树立民主作风。 七是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 八是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细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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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进行任职前谈话。 任职时间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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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与监督。
公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交流,是指干部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换。 回避,是指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不以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地区、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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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情况
1、“5+1”等11个法规文件 2、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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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任用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 对于事业单位,要参照执行,包括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都要参照执行。
参照执行的含义是:除了要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外,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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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和工作任务
(一)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二)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三)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 (四)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五)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 (六)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 (七)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八)制定与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 (九)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 (十)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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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选人用人的方向和最终结果。
一是明确干部选拔任用提名主体,解决“谁提名”的问题。 二是规范提名形式和程序,解决“如何提名”的问题。 三是合理界定提名责任,解决“提名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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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是干部管理的基础,考核结果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基本依据。 一是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二是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三是用好干部考核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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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 差额选拔有利于好中择优、优中选强,是实现干部选拔任用择优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是选拔任用干部要普遍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要按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二是全面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决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度,适当扩大全委会票决干部的范围,规范常委会票决干部的程序和方法 三是探索地方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在决定干部人选时采用差额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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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存在问题: 工作目标: 一是竞争性选拔的干部重要职位少、比重低; 二是竞争的方式方法还不够科学、不够完善;
三是选拔成本偏高。 工作目标: 一是严格把握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基本条件。 二是改进考试测评。 三是完善程序方法。 四是进一步扩大竞争性选拔干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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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
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利弊得失,研究提出乡镇党委公推直选的可行性、适用范围及推行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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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 多年来,自治区党委始终倡导和坚持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好人好马上一线、一线长才干、一线出干部的重要原则。 一是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 二是坚持重视基层的干部导向。 今后还要畅通渠道、加大力度,打破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遴选和培养党政领导干部的机制,促进形成重视基层的干部导向。 一是注重从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二是注重选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 三是坚持和完善从基层考录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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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潮指出: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确保实现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标。
(七)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李源潮指出: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确保实现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标。 一是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 二是强化公开监督,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 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规划纲要》提出:“到2012年,用人上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 三是强化专项治理。 四是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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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制定与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
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是长期困扰干部工作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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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 这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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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实行干部任用提名情况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探索干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公开。 二是建立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适时发布干部工作政策法规、领导班子职位空缺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要 三是建立干部工作社会评价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制度,保证民意调查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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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这四个法规文件相互配套,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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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要报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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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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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后要评议 “一报告两评议”: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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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任要检查 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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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失责要追究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办法》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
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 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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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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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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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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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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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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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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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的方式 1、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纪律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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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调查的提起 一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很清楚的,内容很具体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调查,也可以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三是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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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到责任追究干部的影响期和复出问题 1、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2、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3、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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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执行力决定制度的约束力。 好的制度,关键在执行。 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深入落实,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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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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