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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學校總務主任工作會議 題目:校園誠信管理手冊案例介紹 報告人:范志成
101年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學校總務主任工作會議 題目:校園誠信管理手冊案例介紹 報告人:范志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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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前言 貳、適用之人員 參、廉政倫理案例介紹 肆、陽光法案〈利益衝突及財產申報〉 伍、政府採購案例介紹 陸、財產管理案例介紹
柒、其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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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教育人員執行公務或辦理與教學相關之工作應遵守的誠信法令與規範相當多,各種規範的目的,均是為了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遇到倫理困境時,提供具體的行為標準。謹摘錄與「廉政倫理」、「陽光法案」、「政府採購」「財務管理」及「其他違失」五類教育人員較易發生倫理偏差行為相關之相關規範、案例供參 ,期能提供教育人員一套簡明實用之指引,在面對上述問題時能做出正確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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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人員,即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括約聘僱人員在內)、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純勞工)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O八號參照 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部分,由教育主管機關另定規範以為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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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廉政倫理案例介紹 A校利用暑假期間進行操場跑道整修工程,如期完工後,B廠商通知學校估驗計價,但拖了很久都無下文,廠商即打電話拜託學校C總務主任儘快辦理驗收,並請驗收時標準放寬等情事。 【解析】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學校或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101年9月7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已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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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廉政倫理案例介紹 畢業謝師宴案 六月鳳凰花開,驪歌輕唱,又到了畢業的季節,某公立學校於舉行畢業典禮前夕,畢業班學生為感謝班導師的諄諄教誨與辛勞付出,特舉辦謝師宴,並邀請曾教導過的老師出席餐會。 【解析】 1、尊師重道係優良傳統文化,學生感謝師恩舉辦之 謝師宴,屬正常社交禮俗,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原則上並無規範教師不得參加。 2、提醒教師出席謝師宴,仍應注意受邀之飲宴餐敘其設宴場所、與會人士、用餐金額與教師身分等;謝師宴屬正常社交禮俗,原則上毋須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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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廉政倫理案例介紹 本縣某國小總務主任接受廠商受贈禮品案
A係縣立某國小總務主任,承辦學校採購業務,100年4月21日友人B來訪,臨走時餽贈兩盒茶葉禮盒,惟遭該校有心人士錄影,三日後送交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經教育局專案調查了解後,A才電請B立據領回該禮盒;另查B其身分為事務機具公司之業務經理,該公司與學校有4千元HP雷射印表機之買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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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廉政倫理案例介紹 【解析】 1.本案雖無明顯之對價關係,惟送禮人B與學校或收受者A確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A員當下並未依規定與予拒絕或退還,其行為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第2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等相關規定。 2.另禮品價值雖微,但送禮及收禮過程經媒體大肆不斷播放及報導,除社會觀感不佳外;業已嚴重影響學校及教育人員之形象,A之行為顯有不當而有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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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廉政倫理案例介紹 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於三節時收受廠商所致贈之應景水果及禮品(如蛋黃酥、柚子、粽子等等),亦有部分學校接受廠商贊助聯歡晚會、尾牙摸彩品。 【解析】 受贈財物: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惟純屬公務禮儀、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內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得例外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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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適用對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適用之校長、總務主任、會計室主任、事務組長及其關係人;而關係人界定包括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迴避義務:第6條。 圖利、關說之禁止:第7、8條。 交易行為之限制: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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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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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A校長因其秘書請產後育嬰假,為利業務運作順遂,聘用其兒擔任該行政職務之臨時約僱人員。 【解析】 1、利益衝突迴避義務: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遇有得因其作為 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時,應即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2、A校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財產或非財產上利益;準此,A校長與其兒係一親等血親關係,故聘用其兒擔任約僱人員已違反前揭法條規定,依法得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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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本縣某國中93學年度因特教班代理教師甄選經四次上網公開作業,均無人報名,該校報府放寬報名資格並獲核准後,甄選當日校長自行迴避,未參與試教與口試評分,亦未出席該次教評會議,由委員決議以第2名錄取校長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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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解析】 1.本案人員之任用係首長之權限,公立學校校長其女為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校長雖於甄選當日自行迴避,惟教師評議委員決議之紀錄仍需機關首長即校長核章。校長核章認定教評會之錄取決議,應可認定為代理教師之任用。 2.另本案甄選形式上校長有迴避;然實質上該女任職該校期間確有無法迴避之困難及非議;且揆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精神,本案顯有違反上述法規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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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本縣某國中甄選特教助理乙名,因其工作性質屬短暫臨時工,且待遇以時薪98元計算,故上網辦理公告達四次皆乏人問津,為使業務能順利推動,輔導室主任A特商請其弟媳B報名並獲錄取。學校校長及面試人員,事前均不知二人之關係,且錄取後亦未向校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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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解析】 1.本案錄取人B與該校輔導室主任A,為二親等姻親,係不爭之事實,此節雖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惟B所執行之業務,確係由A所主管,揆諸公務上利益衝突迴避之立法精神,確有不妥及不宜。 2.本案人員之任用雖係首長之權限;惟A確實有應迴避卻未迴避之情事發生;且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之嫌,顯有政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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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陳OO於99年間,係桃園縣立OO國小事務組長,;於99年申報財產時,(一)漏報本人名下萬泰商業銀行存款119萬6,524元、彰化商業銀行存款2萬2,180元,計121萬8,704元;溢報本人名下中華郵政存款6萬4,328元;(二)漏報配偶林OO對於彰化商業銀行債務160萬6,697元;溢報配偶第一商業銀行債務165萬元,計漏、溢報325萬6,697元。故意申報不實金額共計453萬9,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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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陽光法案案例之介紹 【解析】 按公職人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有應申報財產,應一併申報;又存款、債務總額分別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各筆存款、債務逐一申報,公職人員財申法第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故意申報不實,遭法務部處罰鍰新臺幣玖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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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本縣某3所國中於96-97年間分別以共同契約辦理飲水設備改善工程採購案,該採購契約明定:立約商須依進水、排水、電源等各三公尺內負責標準安裝施工,超過部分由訂購機關另行支付,爰飲水機之進水、排水、電源三公尺內標準安裝施工不應給付相關價金;然查該等3校於辦理前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部分飲水機安裝線路未超過三公尺,仍以附加採購方式給付廠商安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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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解析】 1.查採購案件應依契約規定給付廠商價金,本案校方於驗收時未確實會勘測量,逕行以附加採購方式給付廠商安裝費用,顯有驗收不實,未依歸定辦理,顯有疏失。 2.本案除追回廠商之溢收費用外;另函文追究三所國中行政人員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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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本縣某國小辦理99年度校園安全改善工程決標程序缺失案
本案決標時因得標廠商之標價低於底價八成,本案決標日期為99年11月17日,決標過程敘明:「已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計新台幣35,190元整後得標」,並未有通知請廠商說明之敘述,次查本案廠商低價投標說明書之日期為11月18日,而決標日期為11月17日;且該說明書校方竟無承辦人簽辦及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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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解析】 1.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施行細則第51條、第68條之規定,本案應先製作開標紀錄,廠商標價低於底價八成高於七成時,校方如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先予保留,俟廠商於期限提出說明或提供擔保後經學校認定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後,再製作決標紀錄。 2.另本案符合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十決標程序(七)「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之情形。故本案於時間上顯不吻合,程序上亦有諸多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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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本縣某國小總務主任A辦理該學生制服採購,於訂約時將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八點:「品質驗收時,廠商應附上公證公司之證明文件,詳列成分百分比、材質、防縮率等,以維護學生健康與權益」之規定列入合約之規範,惟該校針對學生制服採購之驗收並無驗收紀錄而係以召開會議之方式辦理驗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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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解析】 本案非屬勞務採購故審查會紀錄不得視為驗收紀錄,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之規定不符;另本案為財物採購因無驗收紀錄,無從認定何人為主驗人、會驗人、協驗人及監驗人。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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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A校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畢業旅行勞務採購,B老師係評選委員。C旅行社為取得標案,透過交情友好之D總務主任得知B老師為評選委員,故送B老師內裝有新臺幣20萬元之茶葉禮盒,希望B老師於評選時將C旅行社分數評為最高分以取得標案,B老師收下禮盒並允諾幫忙,經評選會議審議後由C旅行社順利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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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解析】 依據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擔任機關學校採購評選委員,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故依公務員身分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B老師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收受C旅行社所贈茶葉禮盒及新臺幣20萬元,並允諾將C旅行社評為最高分以協助其順利取得標案,雖評選採合議制,B老師之評分不具有讓C旅行社得標之決定權,但B老師收受賄絡,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且亦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廉政倫理規範不得收受餽贈之規定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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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林○○係縣立學校校長藉辦理該校營養午餐採購之際,於95年至98年指示總務處人員,以午餐之款項購買祭祀用品,事後以此支出與午餐無涉之金紙香燭之費用,併入辦理營養午餐結算請款,廠商製作不實之送貨單,調高學校午餐食材數量或單價之方式浮報核銷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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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採購案例之介紹 【解析】 1.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校午餐採購相關業務時,皆為 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
2.與職務上的利害關係者有犯意之聯絡 3.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購辦公用物 品浮報數量價格。經地檢署起訴在案 4.刑責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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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案例1:詐領教師代課鐘點費案
A老師支援B校籌備處擔任主任一職,為規劃籌備處各項事務,利用職權晉用5位親友出任代課老師,以按日計酬方式給付薪資。A老師以籌備處之人事、會計皆為他校人員兼任,對實際現況不甚瞭解,無法詳查各項費用支領是否核實之機會,浮報代課老師工作時數,並將溢領薪資納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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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解析】 A老師兼任籌備處行政職務,應依公務員身分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A老師利用人事、會計均係他校人員兼任無法詳細核實各項費用之機會,浮報代課老師工作時數,並將溢領薪資納為己有,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得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其行為亦違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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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A老師兼任B校附設幼稚園園長,除綜理園務外,亦負責收取點心費、教材費及午餐代辦費等費用,惟A老師因投資失利損失慘重,竟起貪念,陸續向學生超額收取前揭費用,並將收取款項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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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解析】 A老師兼任行政職務,應依公務員身分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A老師將超收款項據為己有,經後任園長發覺有異向校長陳報後始悉上情,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得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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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案例3:募款及經費不當使用案
八八風災過後,A校於校內發起募款賑災活動,並以公開信方式向家長說明捐款目的,且附上捐款金額之回條,另註記捐款金額達新臺幣300元以上者始開立收據,遭到部分家長質疑強迫募款。又A校為辦理校慶活動,囿於預算不足,向家長會提出募款需求,經家長會同意補助校慶活動之經費,惟結餘款項,A校將之使用於教師辦公室冷氣汰換工程,遭質疑不當使用家長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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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解析】 1、勸募活動:指機關、學校基於公益目的,向外界募集財物或接受其主動捐贈,並依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指定用途辦理。 2、A校賑災募款原係公益目的,卻因捐款回條之作法不當引起家長誤會致美意蒙塵。學校辦理勸募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開立捐款專戶,事前讓捐款者瞭解募款用途及注意避免產生強迫勸募、強制攤派之疑慮。募款不論金額大小,皆應開立收據並載明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如與合法的勸募團體以代轉方式募款,應監督該團體確實開立收據及金額運用知詳細情況。另募款活動結束後,應公布募款結果、捐款者、受募者名單、經費運用收支明細等,以透明化整個募款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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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3、另A校向家長會請求支援校慶活動經費,亦屬勸募款性質,任意變更經費使用,明顯違反捐款者意願致引發質疑。依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學校對於指定用途之捐募款,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目的,如為代收代付應列入會計帳確實控管;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全數繳庫,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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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其他違失案例之介紹 張某係縣立國中之班級導師,協助班上同學范○○等4人申請無力支付午餐費用,俟後范及另1位同學之家長,表示暫無需求,渠料張老師未將款項繳回縣庫,竟挪為該班級班費之使用,時間長達2學期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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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其他違失案例之介紹 【解析】 本案尚無侵占公有財物之不法意圖,惟行政上未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挪作班費使用造成公部門資源排擠效果,除便宜行事有欠周延顯有行政疏失外;另亦有可能造成負面教育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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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其他違失案例之介紹 劉00為縣立國中輔導室主任,為人熱心助人,其個人認為熟悉之張00對中醫頗有研究,基於善意陸續介紹校內同仁求診,惟為求方便及個人隱私,竟讓張00到學校保健中心問診,若同仁有需求即販售中藥藥粉,金額2至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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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其他違失案例之介紹 【解析】 本案介紹校外人士至學校問診並販賣自製中藥成品;有對價關係。劉主任雖無收受金錢或禮品之事證,惟事屬不當,除易遭人非議外;亦有損校方及教育人員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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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結束,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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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簡介 報告人:范志成 學歷:輔仁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考試:82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特考及格
85年政風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經歷:桃園縣政府政風室 課員及一課課長 大溪鎮、觀音鄉、新屋鄉公所政風室 代理主任 平鎮市及中壢市公所政風室 主任 桃園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稽核委員 現任: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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