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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与告知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义务 WANG JING & CO. 徐剑锋 LL.M.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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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与告知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义务 WANG JING & CO. 徐剑锋 LL.M. Guangzhou
November 2007

2 简介 徐剑锋 学 历: 经 历: Tel: 021- 5887 8000/ Mobil:138 0188 5821
学 历: 199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主修国际经济法,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1年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主修海商法和保险法,获法学硕士学位 经 历: 2001至2003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工作,历经直属支公司业务中 心、项目部、理赔追偿中心,分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核保部; 2003年,加入敬海律师事务所; 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作为交流学者在美国Holland & Knight LLP律师行纽约办 公室工作和接受培训。 Wang.Jing & Co.

3 一、相关法律规定 1.1 《海商法》第222、223条—被保险人(无限)告知义务
1.2《保险法》第17条 —保险人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询问) 告知义务 1.3《保险法》第18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1.4《合同法》第39条 — 格式条款下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1.5《合同法》第42条— 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1.6 司法解释— 告知义务的免除                                                                          Wang.Jing & Co.

4 二、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 • 《海商法》优先适用于《保险法》 • 《保险法》优先适用于《合同法》 • 司法解释对《海商法》的具体化和补充
Wang.Jing & Co.

5 三、合同订立前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 3.1 法律适用 • 《海商法》222条——未作规定还是不规定 • 最高院解答:有告知免责条款义务
• 《海商法》222条——未作规定还是不规定 • 最高院解答:有告知免责条款义务 • 司法实践:均认为有说明义务 • 实际适用:《保险法》17、18条;《合同法》39、42条 Wang.Jing & Co.

6 3.2 说明时间 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时

7 3.3 说明主体 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业务员

8 3.4 说明与明确说明 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 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何谓“明确说明”

9 3.5 明确说明的内容 免责条款 (1)何谓免责条款—“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2)责任期间,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也会涉及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后果,是否构成负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 格式条款中的责任限制条款 (1)何谓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何谓限制责任条款—任何保险的责任范围都是有限制的,是否构成限制责任条款? Wang.Jing & Co.

10 3.6 说明的方式和证明 法律未限定说明的方式 举证责任—保险人 (1) 默示行为 —案例:MV. Hanjin Tacoma
Wang.Jing & Co.

11 (2) 口头证明 (3) 书面证明 最高院解答: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险单中声明已说明保险条款的,有效 (4) 结合条款性质、缔约过程、被保险人缔约能力、承保理赔历史综合考量 ——案例:MV. Luck Harbour ——案例:MV. Hagaag

12 3.7 违反后果与救济 • 非免责条款未说明的后果:无规定 司法实践:经常结合不利解释原则,有争议时作不利保险人的解释
• 非免责条款未说明的后果:无规定 司法实践:经常结合不利解释原则,有争议时作不利保险人的解释 ——案例:MV. Hagaag、“浮山轮” Wang.Jing & Co.

13 •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后果: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
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保险责任 与法定免责条款重合部分? (1) 司法实践:MV. Hanjin Tacoma - 未说明不排除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 (2) 北京高院司法解释:保险人仍负说明义务 • 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1)条款内容是否属于“事实”(情形)? (2)损失如何确定?

14 四、合同订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1 法律适用 • 《海商法》222、223条- 无限告知 • 应否适用《保险法》(第17条) - 询问告知 • 司法解释的适用- 特定情形下,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仍丧失合同解除权 • 《合同法》42条- 损害赔偿救济 Wang.Jing & Co.

15 4.2 告知时间 (1) 投保人通常认为告知义务的时间只是投保时(如提 交投保单时) (2) 应为订立合同前 —《海商法》第222条
• 投保时还是合同订立前 (1) 投保人通常认为告知义务的时间只是投保时(如提 交投保单时) (2) 应为订立合同前 —《海商法》第222条 • 何时合同订立: 《海商法》第221条、《合同法》第二章有关要约承诺制度。通常应是保单或承保确认书送达被保险人时合同成立 ——案例:“MV Sanaga” Wang.Jing & Co.

16 4.3 告知主体 投保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 Wang.Jing & Co.

17 4.4 告知内容 知道的 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 (1)事实上推定被保险人“应当知道” ——案例:MV. Kiperousa
4.4 告知内容 知道的 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 (1)事实上推定被保险人“应当知道” ——案例:MV. Kiperousa (2) 法律上认为被保险人有义务作合理查询而知道 ——案例:MV. Sanaga 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典型情况:甲板货/舱面货问题 告知的范围(是否以询问为限) Wang.Jing & Co.

18 4.5 告知的方式和证明 法律无规定告知方式 举证责任—被保险人 (1)书面方式(投保单) (2)口头方式 Wang.Jing & Co.

19 4.6 无需告知的事项 •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 人没有询问的 (1)保险人的代理知悉的情况; (2)通常知识;
•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 人没有询问的 (1)保险人的代理知悉的情况; (2)通常知识; (3)通常风险; (4)公开发布的信息; (5)保险标的所属行业的通常特点和惯例 ——案例:MV. Hang Bo 5001 Wang.Jing & Co.

20 其他理论上无需告知的 (1)减少风险的情况 (2)保险人放弃了解的情况 (3)已给予保证的情况

21 4.7 违反后果与救济 • 故意未告知 (1)解除合同 (2)不退还保费 (3)不负赔偿责任 (4)例外情况(司法解释的适用)

22 非故意未告知 (1)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 (2)解除前发生的保险损失仍负赔偿责任,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有影响”: 有一定的因果牵连,不要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3 Q & A

24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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