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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新鮮人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6 報 告 人:郭明恩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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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概念 何謂採購?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包含什麼(流程)? 政府採購法包含什麼? 政府採購法律性質(公/私)? 政府採購的心態與立場?
政府採購法最基本的原則?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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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流程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定決標方式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定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申訴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驗收 保固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 申訴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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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與契約 「府採購行為乃屬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被告非居於公權力 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所為之 私法行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 38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786號判決參照 政府採購vs. 締結契約s 註:政府採購契約數、契約成立時點、契約獨立依存關係(保證金、保證金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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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各主體 分包廠商 分包廠商 保險廠商? 關聯廠商 連帶保證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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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綱要 政府採購法 架構/沿革 (87.05.27公布)+1年施行/修正-公布施行:本法/細則 一、總則(1-17)/(1-18)
二、招標(18-44)/(19-47) 三、決標(45-62)/(48-86) 四、履約管理(63-70)/(87-89) 五、驗收(71-73) /(90-101) 六、爭議處理(74-86)/( 刪) 七、罰則(87-92) 八、附則(93-114)/( ) 子法-辦法、標準、要項、準則、規則 作業規定-須知、要點、方案、原則、 規定、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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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 「法律性質」 7 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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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適用(?)行政法原則實體適用或類推適用(?) 國庫行政(行政輔助行為)VS基本權保障(間接、直接拘束?)
依法行政原則(行程§4)-法律優位、法律保留 明確性原則(行程§5) 平等原則(行程§6、採§6) 比例原則(行程§7) 誠實信用(行程§8前) 信賴保護原則(行程§8後) 注意當事人利益(有利不利均應注意)原則(行程§9) 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行程§10)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程§94) 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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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 (立法目的、宗旨 ) 本法§1 公平: 公開:資訊公開(公報、公告、資訊網路) 效益(人、程式) 品質(締約/履約) 私法自治*
訂約與否、選擇締約當事人、締約方式、締約內容、消滅契約的 自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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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6 (採購原則) 公共利益:採§15IV、§64、§82III、§84、§50II;情況 決定 公平合理(締約/履約)
機關選商 -公平 - 廠商s / 機關-契約公平-廠商 公共利益 -合理- 廠商利益(積極、消極)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原則: 行程§6:平等原則-人事之相對公平 採§26II:規格避免限制競爭、採§37I:資格避免限制競爭 採購決定: 公益、效益(締約/履約)、專業判斷(§6II) 司法/監察/其他檢討(調查、起訴、審判、彈劾、糾舉)-主管機 關協助、鑑定、專業意見(§6III) 3 1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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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客體 採購法不適用客體 其他行政法(法律)之契約(規定)-優先(促參法、科技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方制度法、都市更新條例、人事法規行政程序法 (職權委任、行政委託)) 補助行為( 工程企字第 號)、受補助辦理未達金 額門檻(§4 ) 處分財產( 工程企字第 號) 緊急採購(§105 ):部分、登載不適用 財物採購 生鮮農漁產品(§7) 財物之變賣及出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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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政府採購法主體 機關 (§3) 補助法人或團體後,其辦理採購(§4)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5) 機關間代辦採購(§40)
委外(勞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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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適用初判 客體:概為:具『對價』(ex.細§3)之『支出(ex 工程 企字第 號)、雙務』 - 『民事債權契約』(非其 他法令:普通/或採購法非明訂不適用): 主體:概為: 簽約者: 『機關』(§3) 『法人、團體』 誰的『錢』?受補助(100 ,1/2) (§4) 誰的『事』(效果歸誰)?受委託(§5) 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 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 年 3 月 19 日 研商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 會議紀錄(102年4月29日第二次會議修正):學生校服「制定」係由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衍 生,爰應屬學校校務之延伸(公權力行政) 1.標的名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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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公務員(退休)/公職人員/採購人員/評選委員
辦理主體確認後 範圍: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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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作業流程概述-1 採購品質與效率 確認需求/目的 認定採購屬性(工程、財物、勞務) : §2、7
預算成立、認定採購金額(收入/支出):細§6、§14、細§13 規劃採購時程 製作需求文件 製作契約文件(需求-要素3) 採購契約類型(§2、7) 採購契約要項/範本:Ch4 製作契約技術規格文件 :§26 保證金及其他擔保(§32) 採購品質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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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作業流程概述-2 選擇招標方式(傳統-統包) :§24 採購品質與效率 決標方式(高/低/最有利) :§52-54、 §56
擇定辦理機關主體(自辦、洽辦、委辦收入/支出) 擇定辦理廠商主體(分標/單獨-共同投標/分包 )資格:§36-37、 §38-39、 §25 監督與迴避: §12-13、§15 選擇招標方式(傳統-統包) :§24 決標方式(高/低/最有利) :§52-54、 §56 投開標方式 :§42 保全規定(押標金訂定) :§30-31 整合招標文件 採購品質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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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作業流程概述-3 程序規定(核准、備查、通知/公開閱覽、公告…) 公告(§27)、等標(§28)、發售(§29)
開標(§45、§48、 §50) 審標(§45 、 §50 、 §51 ) 比減價(§53、 §54 ) +協商(§55、 §57 ) +決標(§52、 §58 、 §56 ) +結果通知/公告(§51、 §60- § 61) 簽約 履約管理(Ch4) 、驗收保固(Ch5) 採購品質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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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適用客體、類型與採購契約 工程採購:工程之定作 財物採購: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採購: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 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財物採購: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 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 勞務採購: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及其他 -定作與定製/雇工購料/搶險、修護、維修、勞力/綠化盆栽、植栽與保活、 種樹造林/安裝、擺設、裝設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需求=?預算=單價*數量?=採購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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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細§ 6) 採購金額(細§6、§14、細§13) 1、分別採購(細則§13) /分批採購(合計)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3、後續擴充(合計)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合計預估需用) 5、單價決標(單價×預估數量=預估金額) 6、租期不確定(月租金×48個月) 7、甄選投資廠商/營運管理(預估興建營運) 8、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總額)/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邀請當次總額) 9、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支出總額) 10、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使用價值)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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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規模(細§ 6) 採購金額規模 巨額 查核 公告 未達公告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1.公開招標(§19 ) 2.選擇性招標(§20-21) 3.限制性招標(§22) §23 未達辦法§2: 限制性招標 1:§22I,1~15 2:§22I,16 3:公開徵求報價或企劃(公開取得) §23: 未達辦法§5: 逕洽廠商採購 (得不經公告程序,得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1.VS採購類型 2.區別時益:招決標方式、監辦通知、資格規格訂定、等標期、公告通知、履約變更、驗收減價收受、結算驗收證明書發放、效益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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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辦/監督(§4-補助時機) 辦理主體確認後 監辦範圍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會同§3) 實地 原則:實地監視(會同§4I) 書面
查核金額以上 公告金額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 監辦範圍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會同§3) 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會同§4II) 實地 原則:實地監視(會同§4I) 書面 書面審核(會同§4I) 經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細則§11I)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可通案)(監辦辦法§4I後) 工程企字 號 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未達監辦§6II) 不通知 <=10萬,得(未達§5) 得不派員 上級機關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12I) 無§6且 1.有監辦辦法§5情形+經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 工程企字第 號) 無§4且 1.≦10萬(未達監辦§5) 或2.未達監辦§3 (免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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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辦辦法§5/得不派員 未達監辦辦法§3/得不派員 1.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2.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 3.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 4.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 5.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 6.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 7.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 8.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 9.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 10.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11.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 12.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 13.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1.地區偏遠。 2.經常性採購。 3.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4.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5.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6.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7.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8.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9.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10.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11.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12.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13.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14.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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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4 (分批採購vs分別採購) 本法§14: 細則§1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 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 定辦理。 細則§13: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 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 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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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4 (分批採購vs分別採購) 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採購,得分別辦 理?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採購?
豬隻疾病疫苗採購,得分別辦理? 不同報紙採購,得分別辦理?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分 別辦理? 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得分別辦理? 活動性質不同的體育活動,得分別辦理? 各村落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仍自行分別辦理採購? 不同地點餐飲,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 國小教科書之採購,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 科書版本,分別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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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4 (分批採購vs分別採購) 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地區分別辦理 者,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所 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條已有明定。惟於梧棲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 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 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 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 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 所定不包括之情形。惟同時洽同一供應廠商辦理旨 揭工程,顯有違反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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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認定VS支用 電腦財物採購預算編列一百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八 十萬元,依前揭條項規定,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一 百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關決定控留二 十萬元繳庫不支用,得以可支用上限八十萬元認定為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93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七○一六○號)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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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架構概念 定義:招標文件,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 內容(第29條第3項) :
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成本-報酬、工期、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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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專案)之特性-工程(其他採購準)
28 全生命週期 投招標、規劃、設計、締約、履約、營運 成本*註 直接費用(人、機、料) #圖說~數量/契約外報酬 間接費用(管理費用、保險、 …)、非製造成本 時間關聯費用 成本 Scope 工作範圍 (價值*) 人 需求標的 Ex.一定工作、 事、物 專案 增加品質 加速/長期程 風險、干擾、變異 時程(進度) 工期計算方式(全、分段) 期間:日曆、工作、限期 開始:簽約、通知 結束:竣工 變更:不計、展延 期程 schedule 作業安排(工序、工率、浮時、資源整合) 品質 時程 品質 契約規範?TQM? 約定、法定(本旨)、認定、慣例? 行政? 工程成本費用:例參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 (進度) 管理 PDCA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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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招標文件介紹(續) 其他: 七十七、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77】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修訂): 切結書1(自行執業) 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8)工程採購案且預算金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者: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電子檔)。 (9)資訊服務採購案,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10)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共同投標協議書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 工程企字第 號)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評選方案(評選項目說明與評分) 權責分工明細表 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設計圖說、 施工補充說明書、品管文件 需求說明書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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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6 (招標文件訂定原則 ) 招標文件(訂定): ▼(公告金額以上) +公平 合理(§6) 技術規格(擬定、採用或適用)
應依功能、效益 應從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若有)規定 技術規格(擬定、採用或適用) 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 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 評估之程序 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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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6 (招標文件訂定原則 )-續 細則§24 細則§25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 之規定。(「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 用之標準。」) 細則§25 同等品:機關審查認定,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 ) 時機與處理: 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投標時 未: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範本20.5) 價格較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價格較高,不得加價。(執 行注意11) 方式:自行、開會、委託審查(執行注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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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 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 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7) 子原則順序 方法目的[適合性] :關係 方法必要[必要性] :選擇 方法(不利益) 比例[比例性] :最輕 1.目的先於比例(監辦遇有異議,不論金額大小均需監辦) 2.比例:評選委員會是否均需成立(未達可用評選亦可用評審/又是否一定要達17人之評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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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指定進口品(不分廠牌)?!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3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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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指定廠牌?!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洽詢事項 一、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 ) 3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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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同等品 允許同等品,投標送入要審?投標預先提出後再允許使用前 提出? 同等品類別?(廠牌/商標商名?型號/技術規格?試驗檢驗 ?)
具「…以上」是同等品?技術規格大於(>)=優於(+)?優於 (+)範圍:單項/主要/全部 扣價: 技術規格(-)廠牌O,合格品?同等品?扣嗎? 技術規格(+)廠牌O,合格品?同等品?扣嗎? 東亞、旭光、「兩光」或同等品,扣東亞還是「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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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資格 基本資格(視實際需要)(資格§2) 【64】 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36)(資格§5)【65】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法令免…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 (資格§16)、)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所得稅/設立登記公函(+購票證) ) 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提供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資格§4):製造、供應或 承做 /如期履約/專門技能之證明(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36)(資格§5)【65】 經驗或實績 人力 財力 具有相當設備者 外國廠商(條約協定/非條約協定採購)(§36)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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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廠商聲明書 (消極)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 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 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 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 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33條之情形。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支付他人佣 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 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 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 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 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 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 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web.pcc.gov.tw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 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 拒絕往來廠商】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 關係之廠商。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 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 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 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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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格分擔 分包廠商(細則§36) 招標文件允許 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得標後不得變 更,除特殊情形、不低 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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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5 (共同投標) 本法§25 容許/定義 限制/+共同投標辦法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 家數內(共同§4-max.5)之廠商共同投標。 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 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 勞務之行為。 限制/+共同投標辦法 個別採購之特性(共同§3) 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 定 (類別:共同§2) 應於投標時檢附公、認證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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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廠商資格 分擔 資格:不得限制競爭、限必須能力(§37I) 家數分擔 基本資格:得依特性及實際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資格§ 5) 、不得縮限(資格§ 5 ) 評估廠商家數 (資格§ 13) 分擔 家數分擔 共同投標: 分包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細 §36I) [◆8] 財力分擔: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3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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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同質採購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異質採購 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報價單 比價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議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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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 :§22 +未達§2I,2 時間限制(緊急):§3+ 對象屬性限制:§2、§5、§13+
要件 舉證!? 時間限制(緊急):§3+ 對象屬性限制:§2、§5、§13+ 原有採購便宜限制: §4、 §6、 §7 保護限制:§12 已盡公開或不適合公開: §1、§8、 §15 特定專業屬性+公開 (評選、勘選、審查等): §9-11、 §13-14 主觀要件 ?! 客觀事實 主觀意思 對象選定? 禁反言?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係以「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 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為要件, 而有無此項要件,應由機關負舉證責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IV訴 號) 便宜裁量:未達§2I,2 (個案敘明+適當理由+核准)、未達§3 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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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3 、§49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 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10萬<採購金額<100萬,得 限制性招標: 未達§2I,1+§22I-16 未達§2I,2(個案敘明+適當理由+核准) 公開取得: 報價/企劃((自行組成評審(查)小組,擇符合需要廠商,不適 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比價或議價+限制性招標(未達§3) 採購金額≦10萬:得逕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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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3 、§49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續
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 民地區未達政府 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 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 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 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原§11) 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六款至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 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 ,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原細§9) 第1次公告:招標公告或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 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合格標,洽減價仍超底價等 →改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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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作業(§23)概要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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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異質最低標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1.檢討認定(招標機關):異質 2.核定:免 3.上級機關核准:免
(工程財物勞務) 前置作業 1.檢討認定(招標機關):異質 2.核定:免 3.上級機關核准:免 1.準備:契約/審查標準/招標文件 2.成立:得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審查」文件(項目, 標準,評定方式:評分法)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 5.審標-1:資格標審查 6.審標-2:規格標、價格標審查 7.核定:「審查」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8.決標:逕行決標/不得再洽廠商減價(監辦、紀錄) 程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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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適用最有利標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工程財物勞務) 前置作業 1.檢討認定: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 實理由(異質認定+明確熟悉?)(逐案檢討) 2.核定(招標機關):前述1 3.核准( §56上級機關):前述1+2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評選文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序位/評分-總/單價)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 5.審標-1:資格標審查 6.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7.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8.檢討: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 9.決標:逕行決標/不得再洽廠商減價(監辦、紀錄) 程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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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勞務/技術服務) 前置作業 1.核定(招標機關):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異質認定)(不需逐案檢討) 2.核准(上級機關):免(§22)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評選文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序位/總評分) 3.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1家以上 4.審標-1:資格標審查 4.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5.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6.議價:再洽廠商減價(監辦、紀錄) 7.決標: (監辦、紀錄) 程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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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工程財物勞務) 前置作業 1.核定(招標機關):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異質認定)(不需逐案檢討) 2.核准(上級機關):免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可以審查(評審)小組 3.審定:機關自審 3.公告:公開招標/公開取得,3家以上(得改採限制性) 4.審標-1:資格標審查 4.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5.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6.議比價A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序續議價 B擇符合需要者比價/監辦 、紀錄 7.決標: 程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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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最低標」、「異質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52) 明確化 資格、規格、價格 認定原則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適用、準用、取用) (§56)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準用評選) (§53-54、58) 重點、程序 重點、程序 本會訂定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自即日停止適用( 工程企字第 號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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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認定/原則 本會訂定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自即日停止適用( 工程企字第 號停止適用) 51 同 質 採 購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認定原則參) 施行細則第66條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異 質採 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工程企字 號函-說明二 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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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最低標 異質最低標 符合資格廠商 符合資格且『審查及格』廠商 價錢最低得標
四、計分內容說明 四、工程履歷應用案例說明 一般最低標 異質最低標 濾網 (審查程序) Good ? Bad 符合資格廠商 價錢最低得標 符合資格且『審查及格』廠商 價錢最低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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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優良之施工廠商 及減少廠商惡性低價搶標
最有利標: 改良式最低標 在招標文件訂定嚴謹之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基本:例如廠商需提出承做能力證明、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廠商 人員專門技能證明、信用證明; 特殊或巨額: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 質管理驗證等..。 評分機制(異質最低標) 就廠商之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等予 以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剔除不及格之廠商 最低標!?-標價偏低案件之把關+契約合理利益與公平執 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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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評分機制ex. 1.經驗實績 2.專業、人力、資源/能量 能力 品質 工期 3.管理 成本 一 服務建議書內容編排呈現 及完整度
依招標文件之「評選/異質採購最低標評審作業方案」規定之格式辦理。 二 履約能力 完成與本案標的類似之工程承做文件。 公共工程履歷、在建工程承攬執行情形及其他履約能力證明。。 三 勞安執行能力 截標前5年內之執行情形,包含發生重大工安職災事件情形及工班維持。 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四 混凝土品質管制及施工執行能力 混凝土來源管制說明(例如但不限:預拌混凝土廠出產之預拌型混凝土、符合「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要點」所允許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或其他來源管制方式),並請檢附相關資料(例如但不限:合格預拌混凝土廠相關資料、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要點所載明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 混凝土拌合配比設計表(本案設計之所有混凝土強度至少各乙份),表中至少明確指出使用水泥廠牌、水膠比、坍度、各種摻料用量及其他應標示之數據或敘述等。 混凝土工程分項施工計畫(請配合本項第1子項目撰寫)。 五 施工及品質之執行能力 施工計畫。 品質管理計畫。 六 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 交通及人力(含人力管理及配置方案)維持計畫。 水土保持措施、環境保護措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 七 數量及工期評估能力 投標前數量估算與招標文件項目之差異比較分析及清圖作業。 八 簡報及答詢 簡報與應答(含主要問題之認知及建議事項)。 1.經驗實績 2.專業、人力、資源/能量 能力 品質 工期 3.管理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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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爭議:實作實算與總額結算 「..按所謂總價承包之承攬契約,係由承包商計算出相關之成本與利潤,向 業主報價或投標,經業主認可或決標後成立之承攬契約。且於工程實務中, 總價承攬之概念,係業主以一定之價金請承包商施作完成契約約定之工項, 關於其中漏項或數量不足之部分,承包商於投標時,即可審閱施工圖、價目 表、清單等,決定是否增列項目,或將缺漏項目之成本由其他項目分攤。尤 其決標方式採取最有利標評選,且價金納入計分項目,而其他未得標廠商之 價格略高於得標廠商,因其評選分數較低而未能得標,倘總分(含投標價金 之分數)較高之廠商得標,嗣後卻以依契約所應承擔之漏項或數量不足之風 險轉嫁給業主,進而要求提高工程款,此不啻為先低價搶標後,再巧立名目 增加工程款,自與最有利標決標之目的及總價承攬契約之精神有悖。 」 「系爭契約…之工程數量清單(工程估價單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 其項目及數量為估計數,不得視為乙方(即被上訴人)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 施作之實際工作項目或數量,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施 工規範、圖說等契約文件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不得 據以請求加價」..」 「且於投標時,上訴人已交付被上訴人之鑽探及試驗報告表,被上訴人對於 系爭工地質強度偏低已有所認識….於投標時…能否謂該空打工程係屬漏項, 而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即非無疑」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962號 空軍總 部忠勇分案新建工程共同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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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 §30-31押標金 押標金(§30) 無押標金之理由(§30I)
額度:上限 5%原則(押保§3、9,上限5000萬元 ) 、減收 (押保§3、9、33-5) 種類(得允許§30II,押保§30) (票據未填寫受款人者, 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押保§7)、額度、繳納、退 還及終止(押保§3、9) 現金/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押保§ 6)與期限 應發還(押保§12)、(除)得不予發還(§31註:招標文 件『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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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 得免:( § 30I) 種類 一定金額/一定比率 繳納期限 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 驗收付款前 差額保證金
≦(預算金額 5%,5000萬元)min 得免:( § 30I) 公開招標:截止投標期限前 選擇性招標:附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 限制性招標:附於議、比價文件 履約保證金 ≦契約金額 10% 契約約定(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押保§18III))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 保固保證金 ≦結算金額 3% 驗收付款前 差額保證金 (底價×80﹪/70%)-標價 5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預付款還款保證 原則一般≦契約金額30% 支領預付款前 形式 廠商得以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押保§ 5) 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 30II) 票據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押保§7),現金外得繳至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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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 §30、32 ) 履約賠償連帶保證[●] 優良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 不限金額 押標金 「得」免收 -
「得減收」 ≦50% 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 預付款還款保證 履約賠償連帶保證 1.符合原訂資格 2.未參與投標(押保§33-3) 3.非拒絕往來廠商(押保§33-3) 4.以二契約為限(押保§33-4) 5.依法得為保證(押保§33-3) 6.簽署「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 」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 公司法§16: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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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續) 其他:種類、有效期及繳納處所、發還及不予發還之情形及減收情形之處置 種類 有效期/發還、不發還 備註 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除不予發還(§31) 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31、押保§12)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 履約保證金 除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外(押保§20) 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押保§19) (部分)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 [◆] 保固保證金 除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招標文件中訂明),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押保§28) 差額保證金 準用履保金之規定(押保§30) 預付款還款保證 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押保§22) 其他:種類、有效期及繳納處所、發還及不予發還之情形及減收情形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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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7 (招標公告 ) 招標資訊公告 本法§27 資訊 公開招標(招標公告)、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 資訊網路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 法 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應公開:公 報§11,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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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7 (招標公告 ) -續 應公報公告類別【公報4】 公開評選徵求審查徵選(§27) 【公報8】
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公告(§27)【公報7】 更正公告(§27I,41II,75II(得))【公報12】 決標公告(§61)【公報13】 無法決標公告(§61)【公報15】 拒絕往來公告/註銷(§102、 §103)【公報16】 重大效益評估(§10)【公報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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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8 (等標期) 本法§28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 等標期
等標期計算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 等標期 期限 應訂定合理期限(機關於辦理招標或公開取得書面報 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 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 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 (89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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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8 (等標期)-續 等標期下限(自刊登公報日起算) :公開招標 第一次 (期§ 2) 第二次以後 巨 額 28 7(電5) 7
次別 金額 第一次 (期§ 2) 第二次以後 (期§ 8II) 分段投標之後續邀標 (期§ 2III) 巨 額 28 ,無重大改變 3個月內 7(電5) 7 查核金額以上 21 公告金額以上 14(閱10) 未達公告公額 3 一、辦理公開閱覽無重大變更,得縮短5日,但不得少於10日(期§9 I) 二、辦理電子領標,得縮短3日,但不得少於5日(期§9 I I) 三、辦理電子投標,得縮短2日,但不得少於5日(期§9 I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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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29 (發售招標文件) 發售文件、期間、方式、禁止登記 文件: 期間: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
(投標須知所定投標期限不一致,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八九工程企字第 八九○一四○六○號 )(應避免另訂廠商自行前往購取招標文件期間及郵購 期間,以免有違前揭規定 ,88工程企字第 號 ) 方式(時間義務):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 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登記其負責人、連絡人、登 記人等個人資料之行為,?) 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 ,89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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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訂定(§46) 得不訂定 (§47) 訂定時機(細§54)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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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開標概要流程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需辦理公開閱覽,查額金額以下之金額視機關實際需要辦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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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42 (分段投、開標 ) 得適用之招標方式 階段之方式 應公告(第一階段) 投開標之方式 分段開標、分段投標順序
本法§42(分段開標) 得適用之招標方式 階段之方式 應公告(第一階段) 細則§44 投開標之方式 分段開標、分段投標順序 分段投開標之家數限制 投標文件密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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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 開標性質(§45) 政府採購開標要件 (§48 、細§55) 單標-「廠商」、「投」「標」[封]
當事人 (無該廠商之存在) (無此廠商?) 標的(標的名稱) (沒寫?) 投標意思(投標意思)(無關投標?) 單標-合法密封送達(§33 、細§29[指定場所、密封、標示] 、 細§33[重複] ) 單標-非拒絕往來廠商投標(細§55、§50I-6) 單標-未依規定(細§55、 §50I-1) (資格不符?正在拒絕往來?) 單標-異常關聯(細§55、 §50I-5) 單標-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50I-3 )及其他(§50I-7), 例: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標 (細§55I) 全案無§48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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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標:§51 (審標處理與通知 ) 本法§51 細則§60 細則§61 細則§42III (詳前分段開、投標) 審標疑義處理
審標結果通知處理 細則§60 審標洽廠商提出說明之時機 允許廠商更正投標文件之時機 細則§61 審標結果通知結果通知時限與方式 細則§42III (詳前分段開、投標) 審標時機(階段)與文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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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委員會成立與運作流程概要 成立評選委員會 議決招標前之評選文件 (開會:招標前後) 成立規定(最有利標/3-異質最低)
成立 (招標前(原則) 、開標前) 時點、委員組成[人數(5-17/專學2,1/3)、資格(名單來源 與方式)]、工作小組、召集人、保密公開等之決定(簽核-承辦) 徵詢意願與製發聘函/派函+評選文件?! 得採自發方式辦理 併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該須知第十三點)/採購人員倫理 準則文書製發作業 份數得以委員總數計之 評選委員名單保密/公開 成立與補聘 議決招標前之評選文件 (開會:招標前後) 評選文件:任務執掌、評審項目與標準(評選方案+需求文件?+招標文件?!)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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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委員會議/評選簡報流程概要-1 評選會議/簡報地點「確定」 評選會議/簡報時間「確定」 評選會議(簡報答詢前)
會場特性-論人、事、會之適切與保密(競圖/答詢)及其配合 評選會議/簡報時間「確定」 預計始點:評選會議/簡報時間-論通知方式與時間?廠商到委員未足 處理? 實際始點:可以開會時間/論委員報到:到席、就席、離席(時機)、退 席、缺席?人數算定-召集確認 評選會議(簡報答詢前) 迴避之確認-1(審§14I,1-3)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 (審§3,3-1)/方式、效力 記名秘密為之(審§7I) 預計終點:期間/論簡報答詢時間調整 (時間/問答)? 71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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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委員會議/評選簡報流程概要-2 評選/簡報答詢 評選會議評比決議與紀錄 評選結果核定與通知 議價、決標
廠商報到與注意事項-論主持人到場拘束/會議迴避 迴避之確認-2(審§14I,1-3) 簡報順序之決定-抽籤、隨機、依序? 評選方案之細部說明 評選會議評比決議與紀錄 委員評比表:論評分書寫、修改、註記、彌封、核對 評選總比與結果之處理 明顯差異之判認 評選決議-要件/紀錄作成 待解決事項與解密 評選結果核定與通知 議價、決標 72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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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義務及裁量 按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 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 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機關應依招標 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審查廠商投標之文件, 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 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招 標機關是否依該二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固屬招標機 關之裁量權限,惟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 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程序法第十條亦有 明文。因此,招標機關是否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不得有裁 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 IV,訴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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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60(未依通知辦理之處理 ) 通知時機 未依規定辦理 審標疑義說明(本法§51 ) 優先減價、比減價(本法§53、§54)
本法§60(通知期限辦理) 通知時機 審標疑義說明(本法§51 ) 優先減價、比減價(本法§53、§54) 參與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本法§57 ) 未依規定辦理 視同(擬制)放棄 該等權利(非受決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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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60(未依通知辦理之處理 ) -續 投標廠商是否必須到場?若未到場應如何進行比減價?不一定要到場,若未依規定到場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88工程企字第 號) 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 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 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 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 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 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96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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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 決標-1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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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 決標-2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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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8(標價偏低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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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檢視 原則: 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應續辦開標 、決標 例外:(消極)(查:§50I-3、4、5、7)
重大異常關聯(§50I-5)(發現§48I-2 )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連號)或申請退還者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筆跡、印章) 投標文件「授權經銷證明書」為同一代理商 影響採購公正之不法 借牌圍標(§87V、§50I-3) (發現§48I-2) 偽造文書、詐術圍標(§87III、刑§210、 §50I-4 ) (發現§48I-2)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不法(§50I-7)或不當行為(發現§48I-2)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一之(五): 可能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工程企字第 號(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 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 (89工程企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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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95.07.25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 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 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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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作業與案例(節) 打開包裹發現是投標文件?可否續開? 寄2包投標文件來,該封可否開標?
開封後發現是申請領標、異議、申請地籍圖(非投標文 件)? 宣布開標後要求補正? 開標前標的名稱未寫? 開標前廠商名稱相同?開標負責人名稱相同? 開標前資格不符? 開標前/後發現標封內空無一物? 開標後內含無關文件?報紙?空白投標文件?非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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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決標結果揭示(§52III、 §61、細§61 、細§84)
審標結果 通知 決標結果 通知 決標資料 期限 方式 (期限同左) 公告金額 儘速,決標或廢標10日內(細§61I) 通知(細18) 廠商請求時書面(細§61II) 30日內(細§84III) (無法決標者同) 書面(§61) (無法決標者同) 刊登公告*(§61) 傳送資料庫、定期彙送(特) 未達公告 (§52III) 通知(細§18) 刊登公告*(§61) |定期彙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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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效力與範圍 招標 投標 評選 議價 決標 簽約 結算 ….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廢料清理標售…」
83 ….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廢料清理標售…」 ( 工程企字第 號) +1 +1 -(-1) 招標 投標 評選 議價 決標 簽約 結算 -1 另是否需訂定契約,除依現行慣例並無訂定契約之必要或訂定契約有其困難者外,仍宜訂定契約。若訂購單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則可替代之 (88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八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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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標單」為準?「估價單(詳細價目表)」為準?
「查投標單載明「投標人今願承包貴府工程,估計總價為七 十六萬七千元」 等語,此為被上訴人要約之表示,上訴人如 欲承諾 (決標) 自須照被上訴人之要約為之,其將要約變更而 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 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 二項) 。被上訴人另所出具之包商估價單,既非其要約之表示, 上訴人於開標後宣佈,估價單之總價低於投標單時,以估價 單 為準,係變更被上訴人之要約而為新要約,被上訴人未為 承諾之表示,契約即不成立。 」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787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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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契約之成立時點 …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 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 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 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 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 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 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 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 為契約成立日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 第3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 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 查投標單載明「投標人今願承包貴府工程,估計總價為七十六萬七千元」 等語,此為被上訴人要約之表示,上訴人如欲承諾 (決標) 自須照被上訴 人之要約為之,其將要約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 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 。被上訴人另所出具之包商估價單,既非其要 約之表示,上訴人於開標後宣佈,估價單之總價低於投標單時,以估價單 為準,係變更被上訴人之要約而為新要約,被上訴人未為承諾之表示,契 約即不成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五七六一號函 主旨: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二、契約生效日期之認定,宜視個案性質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契約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契約經當事人雙方完成簽署之日為生效日。至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指當事人雙方共同完成簽署之日;雙方非同一日簽署者,以在後者為準。 (二)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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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五七六一號函
契約生效日期之認定,宜視個案性質依下列原則 認定之: (一)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契約需經雙方簽署方為 有效者,以契約經當事人雙方完成簽署之日為生 效日。至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或契約另有規定 者外,指當事人雙方共同完成簽署之日;雙方非 同一日簽署者,以在後者為準。 (二)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 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刪除「可考慮」,101年1月11 日工程企字第 號) 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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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87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一)「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載明:「契約總價曾經減 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 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 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二)本會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 例說明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標廠 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 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會議 紀錄結論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 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 制。…」 (四)應避免發生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 十之(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 調整廠商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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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與簽約(單價調整) 不平衡單價 進度、財務融通與擔保(終止契約追償) 綁標 變更追加減之溢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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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效力與範圍 決標? 投標 PCCES 簽約? 招標 結算後付款=1000萬?900萬? 總標價 1000萬元 總標價 1000萬元 1
發包工作費 2 設計監造費 3 工程管理費 4 空污費 1 發包工作費 900萬 2 設計監造費 75萬 3 工程管理費 20萬 4 空污費 5萬 1000萬 1 發包工作費 900萬 2 設計監造費 75萬 3 工程管理費 20萬 4 空污費 5萬 1000萬 結算後付款=1000萬?9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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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招標文件標單誤留「工程管理費」、「工程監造費」、「空氣污染防治費」決標預算比例調整訂約,應否給付?
「證人丁○○所述兩造承攬契約係以總價為合意, 並非就每 個細項承諾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及上訴人提出之採購 契約要項第33條規定「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 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 或施作之實際數量」(見本院卷第19頁),亦即上訴人所得 請求之工程款仍應以構成標單總價之各工程項目單價計算實 際施作之數量後,始為兩造約定之工程範圍報酬。因兩造並 未就「工程監造」及「工程管理」合意成立承攬契約,上訴 人復未完成該部分之工作,自不得以兩造之承攬契約中標單 總表有該項目金額,即據以請求報酬。是以上訴人上開主張, 均不足採 。 」(註:空污費判認仍應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屏東縣麟洛人工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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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一、總則(§32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二、履約管理 三、契約變更 四、查驗及驗收 五、契約價金 六、履約期限 七、遲延
採購契約範本(工程:傳統/統包、勞務、財物) 範本以採用為原則(§63I) 一、總則(§32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二、履約管理 三、契約變更 四、查驗及驗收 五、契約價金 六、履約期限 七、遲延 八、履約標的 九、權利及責任 十、保險 十一、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十二、爭議處理 1.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違約責任(§63II) 2.招標文件中,應載明主要部份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份,以利界定轉包或分包 3.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70I) 3.其他:招標文件應載明* /例如營造業法第27條規定 (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 4. 採購契約要項契約應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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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禁止/分包扶助-1 轉包 轉他人履行: (採§65、細§87) 責任 全部 主要部分(招標文件標示) 應自行履行(招標文件標示或法規)
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 66I) 或沒收保證金(§ 66I);全部保證金 (押保§20II-2)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66I) 連帶負履行及賠償責任(§ 66I) 拒絕往來處分(§ 101I,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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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禁止/分包扶助-2 分包 非轉包-部分他人履行: (採§67I、細§36、扶助中小企業§ 3I ) 權利 要件 責任
取得 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債權)(採§65、§87) 分包契約載明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開立付款憑證向採 購機關請款者,採購機關可據以付款予分包廠商,但不得 重複付款 (89工程企字第 號) 要件 分包契約(書面)報備(通知)機關並設定權利質權(讓與) 責任 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67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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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效力:解除權發生 法定解除權 意定解除權 撤銷決標事由(採§50II)、不正利益(採 §59III) 、轉包(採§66I)
給付不能(民§225、民§256)、給付遲延(民 §254、民§255,但民§502 、§503)、承攬瑕 疵擔保請求(民§494、民§495 ,但民§494 後 )、定作人未盡協力義務(民§507) 意定解除權 契約約定(ex.機關政策變更採§64、廠商受機 關通知暫停履約達一定期間,工範21(十)) 第 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第 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條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第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 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 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 (一) -瑕疵修補)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 (二) -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第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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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效力:終止權發生 法定終止權 意定終止權 撤銷決標事由(採§50II)、不正利益(採 §59III) 、轉包(採§66I)
承攬定作人任意終止(民§511)、委任任一方 任意終止(民§549) 意定終止權 契約約定(ex.機關政策變更採§64、廠商受機 關通知暫停履約達一定期間,工範21(十)) 第 條 (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 第 條 (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機關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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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效力:解除權效力 回復原狀(民§ 259)(終止權準用之) 損害賠償(民§ 260) 行政處分
履行利益(所受損失 + 所失利益* - 所受利益) 契約約定(押保§20II,2(轉包)、4(解除、終止)) 行政處分 拒絕往來處分(採§101I,12 ) 各主管法規 註:民§263 :行使方式、撤銷禁止 (§258: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回復原狀(§259) 、損害賠償(§260: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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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驗收概要流程-1 先行使用之必要 減損滅失之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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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概要流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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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驗收時限 PS:除契約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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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方式 工程、財物採購 勞務採購 現場查驗 書面驗收(細§90) 書面驗收(細§90-1) 審查會方式(細§90-1)
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 持人得視同主驗人,會同審查之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得視同會 驗人員。如採書面驗收,其內部簽核或支出憑證之簽辦文件得 載明主驗人、會驗人欄位供使用。(工程企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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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主體 驗收人員 監驗人員 廠商人員 主驗人員 會驗人員 (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單純得免)(細§91II)
宜為機關人員(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 )(88工程企字第 號) 不得為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71III)(88工程企字第 號 ) (88工程企字第 號 );可為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88 工程企字第 號);初驗人員準用(880807工程企字第 號 ) 會驗人員 (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單純得免)(細§91II) 協驗人員 (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 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單純得免 )(細§91II) 監驗人員 廠商人員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細§ 96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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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查驗(工程、財物)與費用 現場查驗 拆驗或化驗 法令或契約: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 者,(細§91IV)
時機: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 驗或化驗(§72III) 費用: 契約→與契約規定不符,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 該費用由機關負擔(細§100)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亦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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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與不符之處理 驗收(或查驗)有瑕疵時之處理(要項51)-範15.10-12 限期改正(補正) (§72,I)-再行辦理驗收(細§97I)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償還必要之費用 解除契約(但)+損害賠償 減少報酬(減價收受)+損害賠償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 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 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72II前) 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 ,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 ,計算減價金額(細§9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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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使用之處理 非可歸責廠商 可歸責廠商(驗收結果不符部分)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 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 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細 §99) 可歸責廠商(驗收結果不符部分) 非屬重要+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必要者(§ 72,I 後) 部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支付該部分+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 留)(細§9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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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保固與維護? 驗收啟動 驗收時限 驗收方式與監辦 驗收人員 驗收紀錄作成?(批次VS瑕疵) 混合 廠商(竣工-認定?!) 機關
約定/法定? 驗收方式與監辦 現地 書面 審查會 驗收人員 驗收紀錄作成?(批次VS瑕疵) 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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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處理流程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管道(詳前) 1.廠商? 2.認為違反法令? 3.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4.中文書面? 5.向招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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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審、決標爭議之異議/申訴期限 異議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但不良廠商之異議無此限)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 (§75,I-1)
Max(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10日)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 議(§75,I-2) 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 10日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75,I-3) 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 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但不良廠商之異議無此限) 廠商不服異議之處理結果/收受次日15日 機關不為異議之處理(15日)/屆滿次日15日 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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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處理:救濟途徑與期間? ! 異議處理結果未教示救濟途徑與期間之申訴期間計算按「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 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問及其 受理機關。」、「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 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 後一年內未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政 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分別 定有明文。準此,廠商對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所為 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固應於十五日內提出申訴,惟招 標機關於異議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上。未告知廠商救濟期 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廠商遲誤救濟者,如廠商自該異 議處理結果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應視為法定期間內 所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IV)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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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效力 申訴審議期限:原則:40日內,必要時,得延長40日(§78II) 審議判斷有理由時 審議判斷無理由時
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 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廠商得向招標機關(非申訴會審究)請求償付其準備投 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85III) 審議判斷無理由時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83) 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規則§2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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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爭議處理流程 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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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方式 調解 關係廠商申請,機關不得拒絕(§85-1,I);機關申請, 廠商得拒絕(需經其同意)(規則§10,I-8) 成立原則:合意;調解建議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雙方 未異議(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85之4,III) 仲裁 仲裁協議 調解不成立後強制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 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85-1,II後段,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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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刑法罰則 廠商與上揭行為人之犯罪有執行業務之因果關係連帶科以該法條之罰金(§92) 強制圍標 強制圍標(加重) 詐術圍標
依據 未遂 有期徒刑 罰金 強制圍標 §87I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百萬元以下 強制圍標(加重) §87II 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詐術圍標 §87III 五年以下 一百萬元以下 合意圍標 §87IV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借牌/容許借牌圍標 §87V 三年以下 綁標 §88 洩漏採購秘密 §89 妨礙採購 §90I 妨礙採購 (加重) §90II 強制洩漏採購秘密 §91I 強制洩漏採購秘密(加重) §9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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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附則:第八章 附則重點 共同供應契約(§93) 評選委員會(§94)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95)
政府採購法 附則:第八章 附則重點 共同供應契約(§93) 評選委員會(§94)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95)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96) 拒絕往來廠商(§101~103)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105) 採購稽核(§108) 其他: 電子化採購(§93-1) 特殊軍事採購(§104) 採購文件保存(§10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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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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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秘密 法 客體 保密時機 但書(不限) 招標文件 公告前 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 開標前
§ 34I 招標文件 公告前 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 34II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 開標前 -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 34IV 廠商投標文件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並應注意「著作權法」(89工程企字第 ) § 34 II § 34 III 底價 開標、決標前 決標後得不公開(有特殊情形或細§35規定) 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52I-2 細§75III 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不訂底價時) 決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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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秘密(續) 法 客體 保密時機 但書(不限) § 57I-1 細§76II 協商程序-開標程序及內容 決標前 決標後:有繼續保密之必要
協商程序-投標程序及內容 協商程序-審標程序及內容 細§78I-7 協商程序-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 組§6 評選委員名單 開始評選前 註:評選(無法)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 但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限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會議以秘密方式召開且紀錄以密件處理(89工程企字第 號 ) 審§7 工作小組擬具評比報告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 評選前、時 記名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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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秘密(續) 法 客體 保密時機 但書(不限) 最有利§20II 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評選前
評選後(涉及個別廠商機密) - 評選後: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有利§20III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審§8 評選程序及內容 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 審§13 受評廠商之資料 (服務建議書等) 除供公務上使用(ex.獎勵金所列用途)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僅: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 ) 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評選前 評選後(涉及個別廠商機密)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O三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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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討論與交流… 報 告 完 畢 ‧ 敬 請 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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