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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1-32 報告人:杜國正 教育部總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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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1-32 報告人:杜國正 教育部總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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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採購作業流程 開標、審標、決標 前置作業 招 標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招 標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不良廠商之異議、申訴(均含)

9 採購作業流程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 驗收 申訴 保固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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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一章 總則

13 第2條(適用範圍) 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1.本質非屬採購行為。 2.其他法令已有規定。 其他法令未規定,且存在對價關係,適用本法。

14 第2條 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8807994) 機關公務用財產之借予(出租),非屬本法規範範圍。(8811887)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並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者,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15 第2條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90023318)
政府機關之辦公大樓與其他同樓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其分攤管理費,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案,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

16 第3條(適用機關)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 ) 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17 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之規定) 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補助機關可自訂較本條更嚴格之補助條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 補助機關可自訂較本條更嚴格之補助條件。

18 補助對象 選定補助對象 以補助款辦理採購作業 個人 不適用採購法 非屬機關之法人或團體 補助金額<1/2採購金額 補助金額<100萬 不適用採購法。但補助機關或受補助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補助金額>=100萬 補助金額>=1/2採購金額 適用採購法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

19 第4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五二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五二號 主旨:貴會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補助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青輔壹字第一○○二一三號函。 二、 有關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故動支非補助款科目之經費者亦屬之;其以「合辦」或其他類似方式名義辦理者亦同。

20 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 委託屬勞務採購,適用採購法
「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招標、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的之提供者 本法第4條與第5條之差別 準用細則42條之規定

21 是 民間法人團體 具專業能力機關 適用法源 採購法第5條 採購法第40條 委託程序 屬勞務採購 逕洽 代辦內容 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
代辦採購對象 民間法人團體 具專業能力機關 適用法源 採購法第5條 採購法第40條 委託程序 屬勞務採購 逕洽 代辦內容 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 代辦招標、審標、評 選、決標、履約管理或 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 的之提供者 同左 上級機關 準用細則42條 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該上級 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 代行之 監辦單位 洽辦機關之監辦單位,但代辦機 關有類似單位,洽辦機關得一併 洽請代辦 招標機關 原則以代辦機關為之 是否付費

22 第6條(執行原則) 為配合民意機關審議預算作業時程,並避免招標機關無法及時辦理採購衍生採購作業空窗期,進而產生採購延宕及國賠之問題,貴府如已於招標文件加註文字諸如「新台幣○○元正之預算已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新台幣○○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於招標文件事先提醒廠商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應徵得招標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者,於契約已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原則納入配套措施並符合預算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辦理決標者,尚無懲處問題。( )

23 第6條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三項所明訂,故採購人員依上述規定所為之採購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尊重。(05943)

24 第7條(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 所稱「生鮮農漁產品」其立法意旨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 保險業為服務業,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應視保險費用之多寡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 貴會所屬農場之合作契約,係機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勞務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機關自行購料、僱工模式自辦工程,關於自行購料部分,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關於僱工部分,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本法;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 ) 檢送「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 ( )

25 第8條(廠商之定義)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1條,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登記法第3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商業登記法第4條) 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商業登記法第5條) 公司、獨資及合夥以營利為目的,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辦理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係依稅法規定訂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32條)

26 第9條(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七三四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七三四號  主旨:關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北市警後字第八八二四六二九三○○號函。 二、貴局所屬各單位如未符合前揭要件,則與 貴局為同一機關,貴局之上級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27 第11條(採購資訊中心、訓練所)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該資料庫價格係參考市價、各機關決標資料等統計分析而得,大宗資材每週更新。 工料單價建議上網查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料價格資料庫或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雜誌中各項營建材料物價。

28 第12條(上級機關之監督) 上級機關監辦單位係指業務單位抑或會計單位?應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8807824)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於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時,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至 貴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上述程序之外之實質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 貴府仍得本於權責通知其改正,或責成採購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 ) 上級機關備查權責請查閱「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 ) 貴署就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共工程用鋼筋」機關利用旨揭契約下訂鋼筋,其採購金額依個別工程標案所需自行採購供料之鋼筋總金額計算之;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其驗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通知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29 採購之金額認定 一、計算方式(細則第6條、細則§13)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細則§13)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5、單價決標 6、租期不確定 7、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 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8、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 9、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

30 採購之金額認定 二、預算金額: 三、預計金額: 1.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三、預計金額: 1.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2.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部分採購案於同一日或相近日期決標,雖需求單位雖分屬不同部門,惟是否屬本法第14條或其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之情形,簽辦過程均乏有相關檢討及說明,相關採購有未盡週延之處。

31 各類採購金額之門檻(8804490)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 10萬 10萬 10萬 公告金額 100萬 100萬 100萬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 萬 10萬 萬 公告金額 萬 100萬 萬 查核金額 萬 萬 萬 巨額 2億 億 萬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 巨額:規範廠商特定資格/巨額採購效益分析 查核金額:上級機關執行監督責任/上級機關監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工程採購公開閱覽 公告金額: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原則應採公開招標 小額:其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得不訂底價(地方得自訂其額度)

32 採購金額認定釋例 某機關擬委外編印月刊,預估1年12期為9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2年。該採購之採購金額為(1)90萬元(2)180萬元(3)270萬元(4)決標金額。 某機關辦理保全勞務採購,年預算為新台幣120萬元,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並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載明訂約2年,履約其間評鑑優良者,機關保留後續依同條項第7款議價權利2次每次1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1)採購金額為480萬元,預算金額為120萬元;(2)採購金額為480萬元,預算金額為240萬元;(3)採購金額為240萬元,預算金額為120萬元;(4)採購金額為240萬元,預算金額為240萬元。

33 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辦法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該辦法適用於中央及地方)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採購之監辦辦法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地方未自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者,從嚴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規定辦理。( )

34 第13條 分段查驗,不適用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90051035)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 )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三條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 ) 機關機關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者,則無「有關單位」之適用( 監辦辦法修法說明)。 如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監辦,不應重複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 ( )

35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不同採購金額監辦規定差異情形對照表 查核金額以上 公告金額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經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GPL細則§11-I)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可通案) (監辦辦法§4-I) 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未達監辦辦法§6-II) 派員 監辦 上級機關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 GPL§12-I 有監辦辦法§5情形,無§6情形,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應逐案不可通案核准) 有未達監辦辦法§3情形,無§4情形,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人員 上級機關 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無有關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但不應重複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通知 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報上級機關。 詳GPL細則§7、8、9 公告金額1/10以下者,得不通知,通知得不派員。未達監辦辦法§5

36 監辦辦法§5 未達監辦辦法§3 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者。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者。
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者。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者。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者。 依本法第48條第2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者。 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 地區偏遠。 經常性採購。 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利用本法第93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37 監辦辦法§6 未達監辦辦法§4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者。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8 常見監辦缺失 書面監辦未簽名或核章 承辦人(紀錄)與監辦均同為一人 保留決標,後續決標時未通知監辦 上級機關及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均未派員
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而僅由其一監辦

39 第14條(分批辦理之限制) 工程會通案認定得分別辦理者:
1.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 ) 2.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 ) 3.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 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 ) 4.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 5.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

40 屬分批 之情形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其「分批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88年7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地方政府辦理中央機關補助相關商港建設採購(90年3月20日(90)工程企字第 號函) : 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地區分別辦理者,非屬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明定。惟於○○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另查來函附件所列23項建設中有11件之預算金額在9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比例偏高,有無規避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規定之意圖,請招標機關、補助機關、上級機關予以檢討。

41 案例1: 某縣政府補助○○國小100萬元添購廚房設備。 該校基於時程緊迫爰分案辦理:
廚房設施設備(92.5萬)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I-(3) 【公開取得】辦理,決標予A廠商(○○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供餐設備(7.5萬)逕洽B廠商(○○企業社)辦理。 遭審計機關核有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情形, 相關人員涉有疏失之責。 2案辦理時間相近、標的及施工地點相同,卻未併案招標。 總務主任受申戒1次處分。

42 案例2: 某公所將相鄰2村之管線挖掘修護工程,交由未具專業之承辦人員(技工)分為2案工程辦理。
2案工程預算金額分別為997,500元、798,000元,併案已達公告金額,於同日編製工程預算書圖,施作地點相鄰,且為同性質之工程,應屬可併案辦理而無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惟該所卻以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1/10採購,分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而有違反GPL§14之嫌。 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2款規定(按即符合GPL§22-I-(16)情形,依該辦法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工程會認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可資參考。

43 不當分批 vs 分項複數決標 某地方政府辦理轄內路燈維護採購,考量如有一家廠商承攬,可能分身乏術,影響用路人安全,爰將轄內分為4案辦理,招標結果,4案均由同一家廠商得標。 某地方政府為加速辦理轄區震災倒塌建築物之清運作業,爰擬將之區分為數標辦理。 某機關辦理展演空間綠化採購,招標前以植栽與藝術盆花屬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為由,簽准分別辦理,惟經招標決標結果,卻由同一廠商得標。 某國小辦理教具採購,為免除分批疑慮,爰將鋼琴、教學CD、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由於同時能供應所有品項之廠商為數有限,反有造成限制競爭之虞。

44 第15條(採購應迴避事項) 「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另機關辦理採購,如認定投標廠商僱用人員符合旨揭條項規定情形,得認定該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 ) 機關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未滿三年而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即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 )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原任職機關洽辦事務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廠商」,不包括該建築師事務所內非屬「負責人」之職員。 ( )

45 第15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旨在規範機關人員應行迴避之情 形,尚不宜據為取消得標資格之用。(8819023)
機關首長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定之法律及第三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者,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 ) 採購專責單位,其單位主官(管)如經機關首長授權決定採購事宜者,授權人員如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

46 第17條(外國廠商適用原則)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招標文件如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外商在臺分公司可否投標?
第4條: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第5條: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第6條: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一、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 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招標文件如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外商在臺分公司可否投標?

47 適用GPA採購門檻金額(新臺幣) 中央: 財物及勞務採購:647萬元; 工程採購:2億4908萬元。 中央以下機關:(正面表列,詳開放清單)
財務及勞務:996萬元 ; 工程:第2年4億9816萬元;第3年2億4908萬元。 其他機關(國立館所校院): 財務、勞務:1,992萬元;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48 GPA等標期下限 適用GPA採購 第2次招標:依採購法規定。 公開招標(含公開評選)之第1次招標:為40日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為40日 但於招標前40日至12個月內已先上網預告者,於招標時之等標期可適度縮短至24日。(詳GPA條文) 第2次招標:依採購法規定。

49 GPA招標公告及文件 凡達GPA採購金額門檻之採購,除GPA第23條除外事項、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外,應依GPA第7條至第14條規定辦理,於公告載明適用GPA開放其會員國參與,並刊登英文摘要公告。 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可限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外國廠商得自行投標或委由我國廠商投標。

50 GPA廠商資格-1 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
可規定外國廠商提出於外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可要求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採購法36-3 ) 對於依法(如營造業法、技師法、建築師法)須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登記,並申請核發相關登記證始得營業之行業廠商,可規定該等資格證明文件於投標時檢附。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2條)

51 GPA廠商資格-2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資格認定標準第14條) 外國廠商如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例如清潔勞務、營運管理等,可規定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如軟體設計)或在台有代理人,不在此限。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

52 其它 不適用GPA採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採購: 工程會研訂之GPA概要、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問答集。

53 第二章:招標

54 第18條(招標方式) 最低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55 第19條(公開招標之原則)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招標辦理為原則。 未達公共金額之採購可否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且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準用同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

56 第19條 公告程序(27) 招標程序(細44)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招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招標程序(細44)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57 第20條(選擇性招標) 經常性採購之涵義由各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8807824)
來函所述經常性採購期間之認定,得以會計年度為之;相同標的於一年中辦理二次,尚可視為經常性採購;期間內因故僅完成一件採購案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 )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

58 第20條(選擇性招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九七九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九七九號 主旨:關於 貴所對於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乙項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平市祕字第四八八三號函。 二、來函所揭全年度預算數在公告金額以上,但不同維修施工地區之單一案件預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情形,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分別辦理性質,且個別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59 第21條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 )

60 第22條(限制性招標之條件) 簽准程序(細23-1) 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得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61 第22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0一九四七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0一九四七號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電材字第八八一一-0六一五號函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八)油料 號書函。 二、 前揭公告徵求,本會刻正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新增該功能,完成後機關即可上網使用。(已完成)

62 1款 何謂重大改變? 宜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

63 2款 何謂專屬權利? 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詳工程會89.01.25工程企字第89001947號函。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22-II規定「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上述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等。 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詳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64 2款(續) 其他機關適用的情形: 鄉鎮市公所遴聘史學專家、學者或地方耆老等擔任主編或撰稿人為該鄉鎮市撰誌。
國立編譯館約請學者專家編纂各類書籍。 中信局擬利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進行信用查詢,如該中心確屬獨家供應,得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 政策性選定於某機場刊登廣告,某廣告公司因取得該機場燈箱廣告之獨家代理,其於獨家代理事項範圍內所提供之勞務,得依本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65 3款 適用前提及要件: 以符合「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者為限。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詳工程會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66 3款(續) 為避免困擾,於簽辦時建議將當時所遇「緊急事故」之情境敘明(可用部分定型稿方式)。
並應避免該緊急採購之履約,與「緊急事故」發生相互矛盾情事(例如緊急採購後卻又棄置不用、事故發生一段時間後後方引用本款辦理或緊急採購後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67 3款(續) 相關案例: 各機關於921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工程會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68 3款(續)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核,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倘因相關法令修改,致申請審查件數暴增,而有本款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訴訟案件委聘律師若涉及時間緊迫,可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69 4款 「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
本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7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88)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第 號函。

70 4款(續)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88.06.02(88)工程企字第8807194號函。
「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 (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依本會90年3月1日(90)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 (90)工程企字第 號函。

71 4款(續) 因他案採購而生之後續維護不符「原有採購」之要件。譬如中正國際航空站辦理「中正機場第二給水加壓站運轉操作維護合約」,如擬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第一期工程之維護廠商訂約辦理,與該款之規定不符。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後續擴充金額是否應併計原採購之採購金額?(可否預知)

72 4款(續) 相關案例: 中央銀行外匯局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統計資料,已連續28年委由同一廠商辦理,且該廠商已開發約二千多支程式軟體,若前揭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依本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公共服務電視節目內容如非延續性,而有不同主題及內容者,尚非本款所定情形。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73 4款(續) 稽核缺失案例: 某中央機關依據GPL§22-I-(4) 採限制性招標,惟其簽辦單僅加註○○過去一直是各○○團體所肯定的本項業務專責單位‧‧‧或往年均由○○承辦‧‧‧。

74 5款 工程會89.03.24(89)工程企字第89007836號函就本款之補充規定:
本款所稱「研究發展」,指為增進行政、人文、科學或技術知識,以供用於國家或機關需要所為之下列研究或發展,其工作或方法無法預先精確說明,成功機率或所需投入之資源無法事先評估者: (一) 行政、人文或政策類研究。 (二) 科學或技術類研究。

75 5款(續) 首次試辦採購(未曾採行而確屬試辦性質),譬如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照護服務計畫案計畫,如社政機關未曾採行而確屬試辦性質,得適用本款採限制性招標。詳工程會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行政院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重要動植物疾病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或改進、傳染病監測技術、植物疫病蟲害防疫技術等研發勞務採購。

76 6款(續)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原有採購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 契約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 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時應循何種程序辦理?

77 7款(續)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所稱「以換文方式辦理」,例如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另所稱「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原契約得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

78 8款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承受法院拍賣不動產或動產之投標,適用本款規定。 (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79 9款 旅遊服務屬「專業服務」(09400333120) 。 托兒所幼童餐點可視為「專業服務 」 (8812842)
華裔青年語文研習班、暑期返國研習營、回國觀摩團等屬「專業服務」 ( ) 工業園區管理為「專業服務」( ) 書籍編纂為「專業服務」 ( ) 委託辦理業務宣傳廣告 屬「專業服務」(不宜用設計競賽)( )

80 9款(續) 製播政令宣導節目屬「專業服務」 (8808240 ) 提供伙食服務得為 「專業服務」 (8815577)
依「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抽查屬「專業服務」( ) 鄉鎮誌編纂屬「專業服務」 ( ) 支付報酬委託廠商管理飯店,經營主體仍為機關者,屬「專業服務」( ) 委託專業土地登記代理人辦理自建房屋銷售業務之產權移轉與抵押設定登記作業屬「專業服務」( ) 委託律師( )

81 9款(續) 專案管理屬「技術服務」 各縣市政府辦理委託地籍圖數位化建檔屬「資訊服務」。(8813208)
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

82 10款 GPL§22-I-(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裝修、裝潢統包工程如與發揮創意無關,不應以設計競賽方式辦理,以規避最有利標需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83 11款 GPL§22-I-(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84 12款 GPL§22-I-(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本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施行細則22條)

85 12款(續) 本款所稱「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係指非營利產品或非營利勞務,並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者。至於「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考營業稅法第八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規定辦理。 (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86 12款(續) 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本可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惟如委託辦理社會福利相關服務之對象如為慈善機構,且所提供之勞務非屬營利性,得依本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詳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87 13款 GPL§22-I-(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相關作業詳「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本款所稱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機關委託前項自然人辦理研究發展,應以該自然人為計畫主持人。

88 13款(續) 本款所稱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國科會或研考會與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研究機構評鑑小組,對擬執行研究發展之研究機構,進行研發績效與能量評鑑,所建立之評鑑名單中,最近三年內曾經評鑑為優等者。(詳本會網頁) 機關依其所訂定之內部作業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就前款評鑑名單之研究機構(無需為評鑑為優等之研究機構)辦理評比,經評比為優勝者。(由機關自行審查)

89 13款(續) 以公告方式(限制性招標公告)公開徵求具備研發能力之研究機構,經機關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審查為優勝者。
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90 14款 GPL§22-I-(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本款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指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各款事務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者。

91 14款(續)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係指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 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演。 關於出版及其他文化藝術資訊之傳播。 關於文化機構或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場所之管理及興辦。 關於研究、策劃、推廣或執行傳統之生活藝術及其他與文化藝術有關活動。 關於與文化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文化交流。 關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92 14款(續) 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

93 14款(續)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登載事項,準用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招標文件訂有投標廠商資格,其允許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應就其適合者擇定之。 招標文件應訂明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評定優勝者之方式。 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文化藝術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94 15款 GPL§22-I-(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95 16款 GPL§22-I-(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本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機關可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 工程企字第 號函。

96 16款(續) 續租辦公廳舍如已花費裝修費用,租金合理,且對業務聯繫具便捷性,確須續租該辦公室者,同意依本款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如符合因搬遷費用、裝設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續租之情形,同意依本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88)工程企字第 、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97 細則第22條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98 細則第23條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99 細則第23條之1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00 第23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辦理方式為何? 各有何有缺點?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101 第23條 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 )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 ) 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徵求之採購案,由機關內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者,仍須有會議紀錄。否則該簽呈須由評審小組所有成員共同具名,並載明評審結果。( )

102 第23條 機關辦理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雖公告或招標文件未訂明開標時間及地點,惟仍訂有截止收件期限及收件場所,如於期限屆滿後,允許廠商就應附未附之型錄,或檢附錯誤型錄時,得於一定時間內補正(抽換),應考量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避免採行。(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亦適用之。( )

103 第23條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如原係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其對象應以有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為限;如非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而係以詢價性質於擇符合需要後再邀請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原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應納為擇定對象,並得視需要另邀請其他廠商參與比價或議價。( ) 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應參考「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規定。( )

104 第23條-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94.11.3修正§9)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9) §6: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履約地點認定:和平鄉、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阿里山鄉等55鄉鎮。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適用〈含小額採購〉 §9:無法承包之情形 GPL 第22條第1項1-4、6-9、13、16款,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 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

105 第23條-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12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00782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12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1月5日府行購字第 號函。 二、來函所述,如於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結果,因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且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致無法優先決標予該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上揭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106 第23條-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該「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係指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至於前揭採購開標程序之第1階段經原住民廠商3次比減價格後,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請就個案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107 第24條(統包) 「統包」一辭源自國外工程「Turnkey」承攬制度,由英文字面可以瞭解其意為由統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最後把鑰匙交到業主手中,由業主開啟鑰匙(Turn the key)。 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評估確認。

108 第24條 ※對業主之優點: 發包作業次數減少, 提升採購效益。 界面協調減少,可減少工程管理人員。 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作業而縮短工期。
設計者可充分應用統包商具有之專門施工技術,有助於工程造價之降低。 工程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 確保採購品質。

109 第24條 ※對統包商之優點: 可促使營造商規模大型化,擴充經營範圍。 統包商可引進新技術或新工法導入設計中,提升工程水準。
可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作業,提前辦理施工工作,有助於縮短工期,節省統包商之管理費用。

110 第24條 ※對業主之缺點: 在基本設計未完成前即辦理發包,業主於簽約時將無法確定其工程成本。
統包商本身較難客觀的查核、評估其所辦理之設計或施工計畫之適宜性,甚至可能產生統包商之設計過分牽就其既有之施工技術或施工機具等情事。 業主恐須負擔比傳統方式較大之風險。

111 第24條 ※對統包商之缺點: 需維持龐大組織,增加管理費用。 目前統包市場尚不多與業務獲取不易。 備標費用較高,增加投標廠商之財務負擔。
擔負之責任較傳統工程為高,且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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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24條 按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統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另「統包」為本法所定專有名詞,機關如非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採購標的名稱應避免使用「統包」2字。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勞務採購無法點選統包」及「標的名稱含『統包』2字,卻未點選統包」之檢核功能,並於「是否統包」右側欄位加註「詳採購法第24條及該條所定辦法」字樣,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 )

114 第24條 統包廠商資格及型態: 工程: 1、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2、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3、共同投標。 財物:
1、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2、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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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統包方式之組織關係 業主 合約關係 技術顧問廠商 專案管理及監造關係 統包商

120 第24條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並未包括監造。( ) 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 ) 工程會已訂頒「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

121 第25條(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 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 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 ※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無需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究 應採「同業共同投標」或「異業共同投標」。( )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一定家數以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122 第25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首揭工程若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須為甲等水管承裝商、水泥製品業及營造業三業共同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允許廠商得單獨投標,該單獨投標廠商之資格須具有上揭三業之資格。( ) 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單獨投標時,其投標標的及所應符合之投標廠商資格,同共同投標廠商。( )

123 第25條 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 成員繼受 。 「重大情事」之認定,可參酌是否與「破產」情形相當。 ( ) 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者為限,旨揭案件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選結果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員。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原工程團隊中有部分承商不願前來議價」之情形如無其他特殊原因,似非屬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 )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上述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124 第25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0一二二六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0一二二六號 主旨:有關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變更時,應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九十年一月八日九十北採二字第一一五號函。 二、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因無法履約而有更換之情形者,原依「共同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可依該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內容辦理,尚無不發還一部分後再洽新加入之廠商補足該部分之必要。

125 第25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126 第25條 共同投標辦法第九條所稱「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得包括共同具名或分別具名之情形。(90013795)
共同投標之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並無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 聯合技師事務所係技師事務所型態之一,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係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為簽定與履行採購契約之主體,其為單獨之廠商,並非二家以上之廠商,故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並非共同投標。( )

127 第26條(技術規範) 第26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何謂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之意義,依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細則24) 標準法第3條規定: 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CNS)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ISO)

128 第26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8815298)
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

129 第26條 第26條第2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例如: 1、無正當理由於招標文件規定樹苗之尺寸。 2、無正當理由於招標文件規定採用性能超乎需求條件甚多之產品。

130 第26條 第26條第3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無法以精確方式依功能或效益說明招標要求,而於招標文件內明列3家參考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乙節,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尚無違誤 。( ) 同等品詳細則第25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

131 第26條 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不宜限制產地國家(例如歐、美、日)。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 ) 招標機關強制規定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之虞。故本會尚難強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 ) 因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故限定採用國產品,未牴觸該法。( )

132 第26條 各機關請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8808399)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訂定採購標的之規格。( )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

133 第26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七七九二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七七九二0號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 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 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134 第27條(招標公告)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注意「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已於97年5月20日修正。 第11條:降低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之門檻(降為公告金額以上)。另為考量機關有不宜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爰增訂得不公開之情形。

135 第27條(招標公告) 採購法第27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細則第23條之1 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36 細則第26條 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137 第28條(等標期) 等標期之定義 招標期限標準 細則第27條 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
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138 第29條(招標文件) 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 ( ) 招標文件工本費是否向廠商收取及每一廠商領標份數,請自行決定。( ) 機關於流標、廢標或不予開標、決標後重行招標者,如機關於公告後主動免費寄發招標文件予所有曾參與投標之廠商,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至於選擇性免費提供招標文件予特定廠商之情形,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不宜採行。( )

139 第30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係常態。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係由廠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行擇定,機關不得予以限縮。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140 第30條(押保辦法) 第2條( ) 問:如以不可撤銷保兌信用狀繳納,該信用狀之申請人與投標商或得標商非屬同一人,但述明係為擔保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所須繳納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此情況可否接受? 答:可以。  問:如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是否可以接受。 答:可以。

14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13450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始得接受,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本會業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4條規定訂定各種保險單條款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另按本會90年9月10日(90)工程企字第 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目前僅財政部90年8月6日台財保字第 號函核准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 )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 )所出單之保險單,得允許用以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 三、為免機關於接受廠商提出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不符前揭保單條款內容,致機關遭受損害,爰提請注意。

14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4月11日北府採一字第0960002038號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有關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4月11日北府採一字第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三,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機關方式同意展延有效期,其展延如屬有效,尚無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 三、來函說明四,關於連帶保證銀行同意展延函,機關得比照「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要求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或經理職章方為有效;或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9月10日全授字第2572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二)、2所載此類函應載明足資認定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另機關亦得要求銀行依本會訂頒格式另出具有效期已展延之保證書。無論以何種方式為之,機關皆應注意其有效性。

143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19條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得標項目合併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依前二項規定分別發還之。 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四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

144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機關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情形,為免廠商之書面連帶保證銀行推諉拖延拒不付款,致機關必須提出訴訟請求,造成機關人力、物力浪費,並防杜銀行、廠商藉興訟拖延付款時日之行為,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 上開函示所稱「銀行」,機關如不接受特定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擔保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者,應及於總行及所有分行。 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或相關資料之蒐集如有疑義,請逕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銀行過去履行連帶保證紀錄之採認期間,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且不侷限於招標機關所辦採購案。至機關不接受特定銀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之期間,建議以該銀行債信不良情形完成改善或拒不付款情形解決時為止。( )

145 採購法第31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146 採購法第32條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147 三家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且皆為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申請,如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三家廠商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三家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 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 )

148 本會91年月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149 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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