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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電危害預防 主講人:黃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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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系統簡介 345KV 超高壓變電所 161KV 一次 變電所 69KV 二次 變電所 發電廠 發電廠 發電廠 220/110V 工廠
辦公廳 住家 161KV 配電 變電所 22/11KV 配電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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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學基本知識 電壓(V)、電流(I)、電阻(R) 頻率(hz) 歐姆定律 直流電壓與交流電壓 S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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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壓(V)、電流(I)、電阻(R) 電壓:兩電位的差值 同電位:電壓為零 電流:電子的流動 電阻:電子流動時,所受到的 阻力。 S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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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姆定律 電流在金屬導體中流動時,有固定的電阻;而水流碰到的水路摩擦,與流速本身大有關係,並非定數。
在金屬導體中,電流與兩端間的電壓成正比,與電阻成反比。 電阻=電壓/電流 (R=V/I) S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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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電壓與交流電壓 直流電壓:電池 交流電壓 12W 110V、 13W 110/220V
S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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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危害 一、對人的危害有: 1.人員感電。 2.人員燒灼傷。 3.人員受靜電引起之火災、爆炸事件的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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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氣對物的危害主要的有: 1.設備漏電。 2.設備故障。 3.設備毀損。 4.引發爆炸。 三、電氣對環境的危害主要的有: 1.火災。 2.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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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流對人體的影響 人體電阻與接觸電壓之關係 S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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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電程度 感電差異 1毫安左右 有電擊的感覺 5毫安左右 相當痛苦 10至20毫安左右 肌肉收縮喪失控制力 50毫安左右 相當危險導致死亡
1毫安左右 有電擊的感覺 5毫安左右 相當痛苦 10至20毫安左右 肌肉收縮喪失控制力 50毫安左右 相當危險導致死亡 感電差異 手足濡濕的場所I=V/R=100/2000=50毫安 普通情況下I=100/5000=20毫安 S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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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電災害 一、災害原因 (一)作業時直接碰觸帶電體 1.裝(拆)電線作業時,碰觸帶電之端子或裸露電線。
2.一般作業中,碰觸低壓裸露的電線或帶電體。 3.外力磨(刮)破電線,且同時碰觸其帶電體(例如鋁梯之梯腳或手推車刮破電線同時碰觸其裸露的電線)。 4.操作電源插頭或開關時,因插頭插座或開關外殼破損而碰觸其裸露的電線或帶電端子。 5.電銲作業時,碰觸電銲條或電銲夾頭帶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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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氣器具及電線電纜絕緣不良引起漏電
1.各型動力機械或電器的馬達漏電。 2.照明燈具、電源開關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3.管路配線處理不良漏電。 4.臨時配線線路破皮漏電。 5.電銲機之銲接柄、箱體或線路漏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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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上的疏失 1.停電作業中被誤送電。 2.停電及檢電作業不確實。 3.末穿戴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而進行活線作業(例如水電工之低壓配線)。 4.線路誤接(例如造成一般單投式之開關無法正常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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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火災 1.電線使用超過規定的安全電流時,電線本身起火燃燒。 2.電線或器具的接續不完全,其接續點的電阻增大而引起發熱。
3.外物觸及電線,致絕緣不良而造成漏電現象,其接觸部份因為漏洩電流通過而發熱。 4.電器設備與線路絕緣劣化或裝置不當而引起短路。 5.易燃物質觸及電熱或燈泡等發熱體的電氣器具而引起火災。 6.誤用發熱體的電氣器具或忘記關掉發熱體器具的開關,而引起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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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使用鐵銅線代替開關的保險絲,而變成無適當的保護設備。
8.電熱器具之開關或溫度控制器故障,而失去保護。 9.電銲時之電弧、火花直接引燃可燃物。 10.高電壓的電線與外物非常接近或不完全接觸時,會發生火花放電而引火。 11.保險絲的熔斷或自動開關的啟斷時,其所發生的火花引起接近的外物著火。 12.靜電放電引起可燃性氣體、蒸汽或粉塵爆炸。 13.雷擊引起之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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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電預防 1.明確劃定標示電氣危險場所,禁止未經許可之人員進入(例如變電室或配電室)。
2.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有接觸之虞時,應設護圍或絕緣被覆(例如對於電氣機具、儀器設備或斷路器之帶電端子部分,如使用作業時或其他通行等狀況時,有可能接觸其帶電端子部分者,應將其帶電端子部分加以絕緣被覆、採取適當之護圍或諸如其他隔離上鎖等方式,使人員碰觸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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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止電氣設備及線路遭受外來因素破壞其絕緣性能(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不得配置於通路上,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另絕緣被覆電線或移動電線於勞工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之虞者,應設有防止其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例如臨時配線應架高或採金屬管配線等)。 4.電氣設備及線路應採用符合標準之規格並依規定施工(例如屋外潮濕場所應使用防水型插頭,電線、保險絲或無熔絲開關之電流容量應適當及開關之裝設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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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線避免中途接續,不得已時應將接續及絕緣包紮良好。
6.電氣設備或線路之絕緣有破損或劣化時應加以更換或維修(例如開關外殼破損)。 7.電氣設備裝置之非帶電金屬外殼應施行設備接地(例如馬達或電銲機外殼之接地)。 8.採用低電壓(安全電壓)方式供電(例如鍋爐之檢修工作,所使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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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加裝漏電斷路器(法規針對較潮溼及容易感電之處所,例如飲水機,屋外插座分路,水槽附近1
9.加裝漏電斷路器(法規針對較潮溼及容易感電之處所,例如飲水機,屋外插座分路,水槽附近1.8公尺內之插座分路,150伏特以上之移動性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等)。 10.電銲作業時,應採用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的電銲機,以防止負載側之感電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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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當照明及工作空間。 12.電氣室或開關箱前不得堆放物品,以利操作。 13.不用之電線或設備應移除。 14.電氣箱或開關箱之設備線路應有連接標示圖,開關及斷路器應有用途標示,以利正確開閉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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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任何不明之線路應視為活線。 16.電氣作業應以停電作業為主(例如低壓線路作業有很多未將電源斷電,即從事線路之接續或設備更換)。 17.停電作業時應按照停電作業之程序,依情形實施必要之「上鎖、標示、監視」、「放電」、「檢電」(例如電氣工作人員再修理電氣設備或線路時,應將該線路電源斷電,若該斷電處無法很容易看到作業處之施工情形時,更務必要在該斷電處之開關上標示停電作業中並派人監視或上鎖;作業完成後,再由該電氣工作人員取下標示牌或開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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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開關之開閉應迅速確實。 19.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20.熟悉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順序。 21.絕緣用防護具、防護裝備、活線作業用器具、裝置之定期檢驗及作業前檢點。 22.對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實施自動檢查或定期檢查(例如受電盤及分電盤之動作試驗、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自備屋外配電線路等應每六個月定期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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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電氣技術人員之設置。 24.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任意裝設及維修電氣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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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三十九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第二百四十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用開關、避雷器或類似器具等在動作時,會發生電弧之電氣器具,應與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質保持相當距離。但使用防火材料隔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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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條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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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條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置合乎左列規定之護罩: 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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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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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條 電動機具合於左列之一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連接於非接地方式電路(該電動機具電源側電路所設置之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電壓在三百伏特以下,且該絕緣變壓器之負荷側電路不可接地者)中使用之電動機具。 二、在絕緣台上使用之電動機具。 三、雙重絕緣構造之電動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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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條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第二百四十六條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第二百四十七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類似場所之特高壓電路,其連接狀態應以模擬線或其他方法表示。但連接於特高壓電路之回路數係二回線以下,或特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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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八條 雇主對於啟斷馬達或其他電氣機具之裝置,應明顯標示其啟斷操作及用途。但如其配置方式或配置位置,已足顯示其操作及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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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條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五十一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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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條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第二百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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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左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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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隔離開關),為防止操作錯誤,應設置足以顯示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指示器等,使操作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僅於無負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五十六條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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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五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左列設施之一: 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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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六十二條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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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條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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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條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左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前項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依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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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條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第二百六十六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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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條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左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理。 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其工作範圍內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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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工作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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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條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左列事項辦理: 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與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字之。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安全掛簽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塑膠管等)接近或通過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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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如有鎖扣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變壓器吊換搶修作業時因感電致發生勞工死亡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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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案例 一、行業種類:電力供應業(3300)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介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 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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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發生於民國96年6月6日下午4時14分許。事故當天雷雨不斷,台電公司○○服務所於下午3時30分許接獲○○鄉鄉長通報義布#59南分支線停電訊息,經服務所人員廖○○及蕭○○二人現場查勘結果,確定係義布#59南分14桿上2具50KVA燈力併供變壓器之動力用變壓器遭雷擊燒損,於是廖○○及蕭○○二人返回服務所馬上準備好工具、線料及變壓器後,即由罹災者方○○駕駛1台移動式起重機率領一同駕駛1台高空作業車之廖○○及蕭○○等共3人分別前往現場搶修,約於下午4時04分許抵達事故現場後,方○○指派蕭○○於桿下地面備料,另指派廖○○操作高空作業車升高至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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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已燒損變壓器一次側引線自高壓裸線C相解開並再解開二次側低壓接線後,方○○便將移動式起重機之吊臂伸至帶電中架空高壓電線下方之已燒損變壓器上方間,準備吊掛拆除該變壓器,約於下午4時14分許,因吊臂前端過高,不慎碰觸帶電之架空高壓電線B相,瞬間產生弧光,這時蕭○○發現方○○倒臥地上,於是蕭○○向廖○○呼喊「方○○電到了!」,廖○○馬上自高空作業車下至地面將方○○抱至空地實施CPR急救,同時蕭○○馬上回報服務所所長陳○○並由陳○○呼叫救護車,約至下午4時20分許救護車抵達事故現場並將方○○送往嘉義長庚醫院急救,延至96年6月8日下午6時38分仍傷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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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遭對地電壓6600伏特電擊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1、於架空高壓電線下方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接近活線作業,高壓線路未以絕緣裝備(絕緣套管)包覆。 2、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未穿戴絕緣手套及絕緣鞋。 3、對於起重機具作業,未指派專人負責運轉指揮。 (三)基本原因:未遵照公司訂定之安全作業標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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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止對策: 1. 於架空高壓電線下方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接近活線作業,高壓線路應以絕緣裝備(絕緣套管)包覆。
2. 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應穿戴絕緣手套及絕緣鞋。 3. 對於起重機具作業,應指派專人負責運轉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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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相三條高壓線為22mm2裸銅線,線間電壓為11.4kv,各線對地電壓為6600伏特 變壓器頂端離上方高壓線約1.85m
B相高壓線離地高約8.9m 變壓器頂端離上方高壓線約1.85m 遭雷擊燒損之動力用變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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