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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孩子是在玩還是在霸凌? 孩子在學校被欺負怎麼辦? 在台灣有六成五的孩童被欺負 平均每兩個孩子就有一人被霸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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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孩子是在玩還是在霸凌? 孩子在學校被欺負怎麼辦? 在台灣有六成五的孩童被欺負 平均每兩個孩子就有一人被霸凌過…
孩子是在玩還是在霸凌? 孩子在學校被欺負怎麼辦? 在台灣有六成五的孩童被欺負 平均每兩個孩子就有一人被霸凌過… 排擠、拳頭、恐嚇,一種新的校園暴力正在蔓延,讓你的孩子變成戰慄的羔羊,不敢上學。 校園霸凌(bully)在世界各地愈來愈嚴重 如何還給孩子純真快樂的成長環境? 2017/2/26

2 同學便當內吐痰12次 8少送辦﹙ 聯合報頭版﹚ 高雄市去(98)年發生一起罕見的校園霸凌事件,某國中八名男女學生連續在一名男學生的便當裡吐痰12次,警方介入偵辦後將這八名少年移送法辦,少年法院後來裁定這八名少年假日生活輔導。 警方調查,高雄市這件罕見的少年集體霸凌事件,是一名被害學生去年3月到5月間長期遭到同班八名同學欺負,上課時,坐在被害人後面的學生不斷以腳踹椅子,男同學回頭示意停止,同學仍置之不理。 八名同學還對男同學拳打腳踢,用美工刀割鉛筆盒,趁男同學午休時在手臂寫上「吃屎」的字眼,也在男同學的便當盒內放置攪爛布丁並吐痰,這些過程還被這八名同學拍下來放在網路上,叫被害男同學去看。 男同學看完照片後,把照片都下載到自己電腦裡,去年八月被害人的父親在兒子電腦裡發現這些照片,氣憤之餘控告這八名同學傷害、毀損、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2017/2/26

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2017/2/26

4 什麼是霸凌(Bully) 霸凌(bully)是一個長期存在於校園的現象。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我們將bully翻譯作「霸凌」
根據挪威學者Olweus(1993)的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被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的負面行動中,並進行欺負、騷擾,或被鎖定成為出氣筒的情形,即為霸凌。 按照欺凌手段、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區分為關係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凌、網路霸凌六大類。 男女間的差異:男孩易訴諸肢體,直接攻擊。女孩則喜歡用排擠、孤立的方式攻擊別人。 2017/2/26

5 霸凌新定義 教育部自99年年3月起,多次邀請學者專家、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兒福聯盟等民間團體研商,訂定霸凌行為的四個評估要件,包括:
1.學生之間相對勢力(權力、地位)不對等 2.欺凌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4.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 如果只是「具有故意傷害意圖」及「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二項要件,屬「一般偏差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四要件,才屬於霸凌行為。 此一定義被攻訐不切實際後,教育部重新調整定義,改採「認定從寬,疑似個案積極處理」的原則。 201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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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麼是關係霸凌 關係上的霸凌是最常見,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通常是透過說服同儕排擠某人,使弱勢同儕被排拒在團體之外,或藉此切斷他們的社會連結,讓他們覺得被排擠。 這一類型的霸凌往往牽涉到言語的霸凌,常會牽涉散播不實的謠言,或是排擠、離間小團體的成員。值得一提的是,此類霸凌伴隨而來的人際疏離感,經常讓受害者覺得無助、沮喪。 2017/2/26

8 老師對於關係霸凌可以這樣做 1. 觀察、瞭解孩子被排擠的原因(包含:人際互動方式、班級風氣、家庭因素…等)
1. 觀察、瞭解孩子被排擠的原因(包含:人際互動方式、班級風氣、家庭因素…等) 2. 幫助孩子瞭解自己的心情、想法和行為 3. 與孩子討論更好的人際相處技巧,並陪伴他練習 4. 輔導方法方可能有千百種,但最重要的是,讓孩子感受到你的關懷、接納,讓他知道,你隨時都在! 2017/2/26

9 什麼是言語霸凌 此類霸凌亦相當常見,主要是係透過語言來刺傷或嘲笑別人,這種方式很容易使人心理受傷,既快又刺中要害,雖然肉眼看不到傷口,但它所造成的心理傷害有時比身體上的攻擊來得更嚴重 而且言語上的欺負與嘲笑很可能是肢體霸凌的前奏曲。 2017/2/26

10 什麼是肢體霸凌 這是所有霸凌中最容易辨認的一種型態,它有著相當具體的行為表現,通常也會在受害者身上留下明顯的傷痕,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他們的東西等。 另外,霸凌者通常是全校都認識的學生,他們對別人霸凌的行為也會隨著他們年紀的增長而變本加厲。 2017/2/26

11 什麼是反擊型霸凌 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有的時候被害者則是為了報復,對著曾霸凌他的人口出威脅。 也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人,這都屬於反擊型的霸凌。必須注意的是,有時此類霸凌的結果相當可怕,在美國甚至有孩子因受不了長期欺凌而攜槍至學校射殺同學與老師。  2017/2/26

12 什麼是性霸凌 類似性騷擾、性暴力,包括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嘲諷玩笑、評論或譏笑、對性別取向的譏笑、傳閱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身體上侵犯的行為,如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等。 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認為「性霸凌」的具體表現行為如下: 2017/2/26

13 什麼是性霸凌 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如黃色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都是常見對性取向、性行為的嘲笑。 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孩子之間會流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或是誰和誰發生性關係。 身體上侵犯的行為: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除嚴重的性侵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脫褲子、掀裙子、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稱「阿魯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此類。  2017/2/26

14 性平法第2條之定義(100.06.07修正)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 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 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 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 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2017/2/26

15 什麼是性霸凌? 立法院院會於100.06.07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將「性霸凌」入法,比照性侵害、性騷擾規範
未來,罵男同學「死gay」、「死玻璃」、「娘娘腔」、「娘砲」,或罵女同學「男人婆」、「太平公主」、「飛機場」,都算性霸凌,嚴重者將面臨退學處分。 2017/2/26

16 可能的性霸凌 依此定義,以往常被誤以為專屬男生「遊戲」的阿魯巴(強將男性下體去撞硬物)、草上飛(抓住雙腳在地上拖行)、千年殺(雙手比槍往屁股戳)等行為,強迫同學脫內衣、內褲,或說女生是大屁股、阿祖(意指對方醜)或尖叫聲像「淫叫」等,均可能被認定為性霸凌。 2017/2/26

17 言語貶抑的性霸凌 指拿他人性器官、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等開玩笑、取綽號,或傳遞具有性意味的紙條或謠言。
前者如嘲笑男同學「細如牙籤」,以陳姓女同學的胸圍取綽號為「陳大奶」,說長相斯文、瘦小的同學是「娘砲」等;後者如在網路散播某女同學「有出來賺」等。 2017/2/26

18 攻擊性的性霸凌 例如將男同學雙腿分開、再把他拉去撞柱的「阿魯巴」,男生間特有的「刷卡」、「捉鳥」等均屬之 校園霸王花以「剃毛」教訓情敵也屬之
2017/2/26

19 如何處置性霸凌加害者? 性霸凌可能同時觸犯其他法律,例如「阿魯巴」即可能觸犯刑法傷害罪甚或強制猥褻罪,被害者也可循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 不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強調「宜教不宜罰」,因此要求加害者一定要接受心理輔導,之後則可採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等處置,乃至轉學、退學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 2017/2/26

20 美國的案例 最近紐澤西州羅格斯大學大一學生克萊曼提,因被同學在網上傳布同性戀影片,羞憤自殺,震驚全美,在民情激濆下,紐澤西州州議會積極立法,通過全美最嚴峻反霸凌法,要求州內所有公立學校,必須實施反霸凌措施,設專人專責霸凌案,並重懲霸凌者。 近年來因為校園霸凌嚴重,各州紛紛制定專法,包括禁止基於性別與性向的霸凌行為。以加州為例,有系統且長期嘲笑、威脅、脅迫、排擠、騷擾、肢體暴力、偷竊等行為,都被視為霸凌。 2017/2/26

21 修正通過之 性平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2017/2/26

22 100.06.07修正通過之 性平法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2017/2/26

23 100.06.07修正通過之 性平法第36條第1項 學校違反下列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13條﹙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14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第14條之1﹙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16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017/2/26

24 修正通過之 性平法第36條第1項 第20條第2項﹙學校應依中央機關訂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22條第2項﹙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27條第3項規定﹙接獲通報加害人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2017/2/26

25 修正通過之 性平法第36條第2、3項 行為人違反第30條第4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21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2017/2/26

26 修正通過之 性平法第36條之1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2017/2/26

2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之通報義務 第 8 條 (通報義務)
第 8 條 (通報義務)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24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惟違反者並無罰則 2017/2/26

28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下之通報義務 ﹙違者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34 條(兒童及少年需通報處理情形)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2017/2/26

29 什麼是網路霸凌 隨著網路世界的發展,另一種新興的霸凌方式-網路霸凌(cyber bully)也開始出現;孩子身處資訊爆炸的環境,能以快速、多元且便利的管道來交友、聊天、玩遊戲,而在網路的世界裡,由於隱匿性高、傳播範圍無遠弗屆,孩子很容易成為網路世界的霸凌者。 網路霸凌行為包括:孩子使用網路散佈謠言、留下辱罵或嘲笑的字眼等,倘若孩子經常從事這些行為,就是網路世界的霸凌者 依霸凌程度可分為下列三種: 2017/2/26

30 什麼是網路霸凌 網路小搗蛋:已經做出一些會對別人造成傷害的玩笑舉動,但自己可能毫無自覺。
網路小混混:經常做一些危險、錯誤且應該受管教和約束的行為。 網路小霸王:重複且多次在網路上做出各種傷害人的舉動,而且已有犯罪之虞,需特別注意。  2017/2/26

31 電腦網路的興起 也是霸凌的幫兇 三軍總醫院兒童青少年精神科主任葉啟斌解釋,現在孩子很習慣按一個鍵就得到滿足或答案,但每按一個鍵都會刺激大腦釋放強烈的神經傳導物質,久了孩子就習慣處在興奮的狀態,所以很容易變得沒有耐心,在學校和同學相處,一不如意或一不順他的心,拳頭就揮出去。 「很難想像,高科技也帶來霸凌的問題」他說,因此他常在門診不厭其煩勸家長少讓孩子使用網路電腦。 2017/2/26

32 網路 變加害工具 霸凌形式也隨科技改變,手機及網路都成為加害工具,在美國, 2007年有超過90萬名學生表示遭網路霸凌。
由於網路散播快且廣,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各州紛紛立法防治,網路霸凌研究中心(Cyberbullying Research Center)統計,全美有四十四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已制定霸凌專法。 2017/2/26

33 在網站po影片有無法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修正公布,尚待行政院發布施行日期)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2017/2/26

34 會構成誹謗罪嗎? 還是要損害賠償?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會構成誹謗罪嗎? 還是要損害賠償?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17/2/26

35 會構成偷窺或妨害秘密罪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017/2/26

36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民事賠償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28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如下: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2017/2/26

37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處罰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017/2/26

38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32 條 (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 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2017/2/26

39 刑法之追訴權時效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者,30年。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者,3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 者,5年。 2017/2/26

40 「狂野的玲」網站偽造文書案 被告王君因不滿徐君(名字中有一為「玲」字)騷擾其母親,89年間,在任職的辦公室,透過 「某某音樂網」申請的網路專線,撥接上網,並意圖散布於眾,載明徐君的家中電話號碼及行動電話,使他人誤以為發件人是徐君,偽稱「來自台北的辣妹」、「狂野的玲」等名義,載明「……我是58年次的,我是個兼職英文老師,……工作上,我不輕易展現我的狂野,但是我需要……」及「我第一次有想要被援交的念頭……」等曖昧文字,張貼在「纏綿一夜情」交友網站及「Suckernet情色貼圖區」的留言版,用來表示徐君本人刊登徵求性伴侶的廣告,毀損徐君的名譽。 後來徐君陸續接獲詢問一夜情及援助交際的電話,報警循線查獲,法院判被告王君觸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2017/2/26

41 法律方面的解析 1.偽造網路援交廣告 2.成立妨害名譽的犯罪 3.被害人可另行主張精神賠償 2017/2/26

42 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3 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17/2/26

43 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7/2/26

44 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第 234 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34 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017/2/26

45 刑法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7/2/26

46 刑法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61 條 (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1 條 (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告訴乃論) 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017/2/26

47 國外及台灣的狀況 國外研究發現,平均每7分鐘就有一個孩子被欺負;在美國,每4個孩子就有1人被霸凌,其中有8%的學生因為害怕被霸凌而一個月缺課一天; 而紐西蘭的經驗是約有75%的學生一年內被霸凌至少一次;在英國,則是約有21-27%是經常被霸凌的出氣筒。 在台灣約有6成左右的國小學童曾經被霸凌過,平均每兩個孩子就有一人有被霸凌的經驗;其中,約1成左右的孩子經常、甚至每天都會被同學欺負。 2017/2/26

48 美國的狀況 霸凌在美國校園存在已久,1980年代後期開始受到重視,但狀況未見大幅改善
美國教育部長鄧肯(Arne Duncan)曾形容霸凌是在都會、郊區及鄉間擴散的「疫情(epidemic)」。依據調查,在2007年三分之一的初中及高中生,也就是820萬人,表示曾遭霸凌。 2017/2/26

49 霸凌兒童與犯罪的關係 根據挪威柏根大學的研究,在6~9年級的惡霸中,有六成在24歲前至少會有一次犯罪紀錄,且比一般人重覆犯罪的機率高出四倍。
劍橋大學的研究人員也指出,青少年的男惡霸成年後仍難改本性,18歲前就會出現反社會人格,成年後容易酗酒、嗑藥或賭博,他們的孩子也喜歡欺負人。 2017/2/26

50 霸凌兒童的形成因素 根據研究,曾是霸凌兒童的男性,到24歲止,有60%的人至少有一次的犯罪紀錄,有40%高達3次或3次以上的犯罪紀錄;非霸凌兒童者僅10%有犯罪紀錄,顯示兒童時期的霸凌行為與成年期的犯罪行為息息相關。霸凌兒童的形成因素很多,包括: (一)家庭因素:對孩子缺乏關注和溫暖、缺乏管教、家庭內有暴力情形、提供孩子在家中霸凌行為的機會等,都是助長孩子成為霸凌兒童的原因。 (二)個人因素:激進衝動的個人特質、神經生理疾病(Asperger Syndrome)、「高度孤獨症」、「非語言學習障礙」、「社會情緒適應失調」等,都是霸凌兒童的可能成因。 (三)學校因素:老師對於攻擊行為的態度和處理的技巧、學校的風氣與管教、學生受生命教育的程度等都是影響霸凌行為的關鍵。 2017/2/26

51 霸凌對象之分類 另依照霸凌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霸凌兒童、受凌兒童、旁觀者三類:
霸凌兒童(胖虎型,bully):一個在學校或團體中不停地對其他同儕或某些特定對象進行傷害、恐嚇、威脅或刻意排擠的兒童。 受凌兒童(大雄型,targeted children):為主要被欺負的對象,這些孩子長期被欺負下,對身心健康及發展會有深遠的負面影響。 旁觀者(小夫型,by standers):是任何一位知道霸凌正在發生的人,旁觀者「看熱鬧」的心態,會鼓勵、協助霸凌兒童進行傷害性的行為。 2017/2/26

52 霸凌兒童的影響 曾是校園小霸王的男孩,到24歲為止,有60%的人至少有一次犯罪紀錄,有40%的人有高達3次或至3次以上的犯罪紀錄;相較於沒有霸凌行為的小孩,他們只有10%有犯罪紀錄。 也許某些帶頭欺負人的孩子有領導才能,不過由於他們影響他人的策略多採用負面的方式,對於他們發展領導潛能相當不利,隨著時間拉長,這些小霸王在團體中的地位會逐漸下降。之後隨著年齡的增長,可能使他們只能與其他有攻擊行為的孩子連結,如此一來,校園小霸王就會與青少年幫派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了。 密西根大學心理學家E. Eron進行35年縱貫性研究亦發現:八歲時有霸凌行為者,往後的一生中都常有霸凌的行為,研究亦指出很多校園小霸王長大之後對政府部門的服務有比較大的需求,包括法院判罪、物質濫用、戒癮、因人格違常所需之心理衛生相關服務等。 2017/2/26

53 受凌兒童的影響 被霸凌的小孩比一般的孩子更易傾向低自尊,且易感覺沮喪、孤獨、焦慮、不安全感,孤獨的感覺通常在霸凌結束之後還是會持續,並非有情緒障礙的孩子才比較容易被霸凌,而是霸凌的情形使孩子產生了情緒的困擾,例如自尊降低。 除了情緒的問題之外,這些被霸凌的受害者也在被欺負之後有更多的行為問題產生,而且隨著時間而益加嚴重,他們開始會自責且視自己為社會的敗類。 根據研究,情緒的困擾會影響到成年期,並導致其低自尊與沮喪的可能性。澳洲的學者研究亦證實:被霸凌與發展自殺念頭是具有關聯的,並且在挪威、日本、美國等各國都陸續傳出長期受欺凌的學童自殺事件。 2017/2/26

54 旁觀者的影響 另有一群小孩也很值得關心,卻常被忽略,他們既不是加害人也非被害人,不過他們眼睜睜地看著同儕團體中有人被霸凌。
兒盟歷年調查顯示約有七、八成的孩子曾經目睹霸凌行為。這些旁觀者雖然不是霸凌事件的主角,但每天在學校目睹霸凌事件的發生,無形中亦迫使他們涉入這些事件。 有些孩子雖然不會主動發起欺負別人的行動,但是他們卻會跟隨著校園小霸王,一起欺負班上特定的同學。 2017/2/26

55 影響霸凌的因素 家庭塑造人格 高衝突的家庭環境容易導致暴力行為的發生,無形中提供了攻擊行為的模範,如果家長使用暴力、高權威的方式管教孩子,會導致孩子成為同儕間霸凌者的危機增高; 此外,慣用情感威脅(例如恐懼)、無視子女感受的家庭教育,亦容易讓孩子涉入關係霸凌,如排擠。 研究亦指出母親的強壓管制及體罰,與兒子在學校的侵略行為有顯著關聯。間接暴力受創經驗亦有所影響,目睹父親對母親施暴的兒童攻擊行為比例亦較一般孩子為高。家庭中手足關係亦是影響霸凌行為的關鍵,倘若是高度肢體衝突的手足關係,會嚴重影響其攻擊行為。 2017/2/26

56 影響霸凌的因素 放任還是重視?學校的態度 老師對於攻擊行為的態度和處理技巧都是關鍵性的因素。若師長採正向支持態度,校園霸凌行為相對較少。透過老師建立溫暖且接納的校園風氣,使師生之間互動良好,同儕間彼此尊重,可使孩子人際相處有良性的發展。 「校園連結」係指學生對校園生活的滿意度,以及校園的社會氛圍,霸凌若頻繁出現,將導致學生產生不安全感與較低滿意度。有些研究則認為,學生成績表現與霸凌行為相關,課業落後無法獲得成就感的學生,成為霸凌者的可能性相對較高。 2017/2/26

57 霸凌與社會文化 台大哲學系教授林火旺說:霸凌不只是發生在校園裏的事,「是一整個社會的縮影」。
當社會上充斥著各種暴力:用拳頭解決事情,以權勢逼迫別人,拿粗俗的言語態度排擠外籍新娘時,小孩也是有樣學樣,用同樣粗暴的方式對待別人。 但只有透過正確的教育與政策,如積極明確的反霸凌行動及良好的品格教育,才能擺脫這種惡性循環,相互影響的魔咒,讓孩子從中學到法治概念,了解社會正義。 挪威學者Olweus說:「遏止孩子恃強欺弱是社會的基本責任」「家長、老師學校和政治人物都應預防或阻止霸凌的發生,讓孩子有不受欺侮的權利。」 2017/2/26

58 校園暴凌觸法之類型 (一)打架:同學間因細故看不順眼,挑釁生口角、辱罵、互毆等行為。可能觸犯之法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3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87條、第89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法殺人(第271條)、傷害(第277條)、重傷害(第278條)、聚眾鬥毆(第283條)、妨害自由(第302條)、強制罪(第304條)、恐嚇(第305條)、公然侮辱(第309條)等罪。 2017/2/26

59 2017/2/26

60 學校輔導管教學生之法律問題 懲戒與體罰之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 (一)輔導管教與體罰之區別﹖
修正教育基本法條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公布) 第 八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十五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2017/2/26

61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 號函訂定 94年9月 6日台訓(一)字第 號函修訂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 號函修訂 第一章     總則 一、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017/2/26

62 二十八、教育人員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急迫危險外,教育人員不得搜查特定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在學校家長會代表或大專校院學生自治幹部陪同下,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必要進行安全檢查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2017/2/26

63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教育人員發現時應儘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處置。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教育人員發現時應儘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 材。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教育人員應自行或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育人員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 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教育人員或學校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學校或教育人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2017/2/26

64 校園暴凌觸法之類型 (二)群毆:學生因故發生衝突,一方或二方向校內或校外同學親友尋求奧援,而以「警告」、「教訓」、「出氣」、「報復」為名,發生數人圍毆一人,雙方打群架或校外不良人士侵入校園「教訓」學生之情事。可能觸犯之法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3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68、72、87、89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法妨害公務(第135條)、傷害(第277條)、聚眾鬥毆(第283條)、妨害自由(第302條)、強制罪(第304條)、恐嚇(第305條)、公然侮辱(第309條)等罪。 2017/2/26

65 校園暴凌觸法之類型 (三)勒索或強取財物:用恫嚇的方式,以「借錢」、「保護」為名,向同學勒索。 可能觸犯之法律: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第12條、第13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68、72、89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法妨害公務(第135條)、傷害(第277條)、妨害自由(第302條)、強制罪(第304條)、恐嚇(第305條)、公然侮辱(第309條)、搶奪罪(第325條)、強盜(第328條)、恐嚇取財罪(第346條)等罪。 2017/2/26

66 校園暴凌觸法之類型 (四)破壞公物:學生夥同同儕或校外人士,到校破壞公物。可能觸犯之法律:刑法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五)學生頂撞犯上:學生不接受教師之管教,並辱罵、毆打師長,或結夥唆使校外人士「教訓」師長。可能觸犯之法律: 刑法妨害公務(第135條)、傷害(第277條)、妨害自由(第302條)、強制罪(第304條)、恐嚇(第305條)、公然侮辱(第309條)等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68、72、89條) 2017/2/26

67 校園暴凌觸法之類型 (六)學生家長或親屬、不良分子或精神異常者到校傷害師生:如家長以自己的孩子在校內遭受學生欺侮或老師的不當處分為由,而到校興師問罪。可能觸犯之法律: 刑法妨害公務(第135條)、傷害(第277條)、妨害自由(第302條)、強制罪(第304條)、恐嚇(第305條)、公然侮辱(第309條)等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68、72、85、86、89條)。 2017/2/26

68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兒少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壹、學生法律責任: (一)刑罰:
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公然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惟依少年事件處理法:7~12歲未滿之兒童必須以「保護處分」代替,12 ~18歲未滿之少年則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罰或保護處分 2017/2/26

69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貳、法定代理人法律責任: 叁、教育人員法律責任:: (二)民事賠償: 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一)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二)行政罰:新臺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叁、教育人員法律責任:: (一)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 (二)未通報罰則:新臺幣6千元~3萬元罰鍰 (三)成績考核辦法: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 2017/2/26

70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四、  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2017/2/26

71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2017/2/26

72 違法體罰案例探討 校別 苗栗縣西湖國中 彰縣馬興國小 彰化縣明倫國中 教師 陳oo老師 張oo老師 洪oo老師 學生 徐姓國二男生
陳姓小六男生 陳姓國二男生 施罰 原因 暑假未返校、 頭髮太長 上課未帶膠水 玩弄走廊上的 塑膠花籃 方式 交互蹲跳152下 交互蹲跳150下 交互蹲跳150次、 打屁股兩下、 罰蹲15分鐘共三次 後果 無法行走、血尿、腎衰竭、住院16天 無法行走、血尿、腎衰竭、住院6天 無法行走、血尿、 腎衰竭、住院8天 求償金額 1,506,032元 1, 元 1,243,069元 2017/2/26

73 交互蹲跳體罰案例探討 94年11月17日,人本教育基金會協助家長,就三件交互蹲跳體罰案提起國家賠償。經過半年的協商,彰化縣馬興國小、明倫國中以金額差距太大表示「協調不成立」,苗栗縣立西湖國中則直接「拒絕賠償」 第 10 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2017/2/26

74 協議不成立之處理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協議不成立)
第 26 條 (協議不成立)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2017/2/26

75 苗栗西湖國中案 苗栗縣西湖國中案:(中央社記者羅廣仁台北 日電)人本基金會今天發布新聞指出,苗栗地方法院16日判決苗栗縣西湖國中應給付遭交互蹲跳152次體罰的徐姓學生新台幣66萬零181元,作為陳oo老師體罰徐姓同學成傷的損害賠償金。人本基金會指出,此案是司法史上第一件認定教師體罰學生國家應負擔賠償責任的司法判決。(苗栗地院94年度國字第4號、台中高分院95年度上國易第7號) 2017/2/26

76 花蓮佳民國小案 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一名五年級余姓學生,與同學打掃時,被其中一名顏姓同學以重物丟到右眼受傷致摘除失明,余姓學生的家人打起國家賠償之訴,求賠500萬元,花蓮地方法院宣判應賠193萬餘元,當事人均不服,上訴後,花蓮高分院大逆轉,昨天判決原判決應廢棄,等於免國賠。本案還可上訴三審。 余姓同學的家人訴訟中指出,94年9月16日導師楊淑貞帶領余姓等七名同學打掃,楊淑貞本應照顧學生,竟不在現場,適顏同學生以重物丟擲余姓同學,擊中余姓學生右眼,送醫診斷為外傷性破裂,手術後併眼球萎縮,並接受眼球摘除手術,致右眼終身失明,楊淑貞輪值導護工作,也應指派其他老師代理。 2017/2/26

77 花蓮佳民國小案 學校的說明是,當天是放學前的打掃七名同學邊做邊玩,甚至發生口角,楊淑貞老師制止,並給了機會教育,再指示繼續打掃,後來楊淑貞擔任導護工作,帶學生過馬路,余姓同學及顏姓同學持重物丟擲發生衝突,顏姓同學拿起垃圾籃子再丟擲過去,殊不知籃內有樹枝致插入右眼受傷,本案完全是學生自行衝突行為,與老師無關,離開擔任導護工作係另執行職務,非出於故意或放任。 一審法官判應賠的理由指出,余姓學生是與同學丟擲嬉鬧始發生突發事故,楊淑貞老師縱然去擔任導護工作,也不應沒有任何老師監管學生之保護,楊淑貞違反保護義務,屬於怠於執行職務,如留在現場可避免意外發生,本案認定余姓學生之受傷,與楊淑貞怠於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2017/2/26

78 花蓮佳民國小案 對於一審判決,雙方都不服,佳民國小委託律師上訴,學生家長也委託律師上訴,二審改判的理由指出,本案意外發生是學生不當嬉戲且突發性自招危險之結果,並不是老師可得預期並預加防範,在校園單純撿拾樹枝、拔草之打掃行為,本不致發生危險,與爬窗、攀牆、位處頂樓等風險性高之處所不同。 老師於客觀上不具危險性之學生打掃環境不在場,無論「保護規範」及「裁量收縮」原則加以檢視,導師無「作為義務之不法」及「作為義務之違反」可言。因此,學生家長求國賠為無理由。 2017/2/26

79 國賠法之時效期間 第 5 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 8 條 (時效期間)
第 5 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 8 條 (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2017/2/26

80 花蓮中城國小「紫藥水案」 95年12月12日中城國小林姓教師以學生未交作業為由,連續2天以鋁棍毆打學生臀部,造成學生臀部大片黑紫色瘀傷
花蓮高分院判決學校應國家賠償學生18萬元、父母親7萬5千元,及刊登道歉啟事於學校網站上至民國100年6月止( 花蓮高分院9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2017/2/26

81 花蓮中城國小道歉聲明 本校(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民小學)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因林老師於任教班級,使用體罰,導致黃同學受傷送醫,實屬不當,特此致上誠摯歉意。林老師除受花蓮縣政府給予行政處分外,併花蓮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確定,均已執行完畢。 事件發生後,有關「紫藥水」傳聞,根據承辦檢察官96年1 月15日之「協調事項受話人通話內容」所稱述:「其臀部情形… …就診時臀部不似有上過藥,其該處傷為表淺傷,約一、二週即可復原……該照片呈現紫色部分為瘀傷之表現……。」本校認同承辦檢察官說法。此一傳聞,純屬空穴來風,並非事實。本校特此聲明,以正視聽,請外界勿再以訛傳訛。 2017/2/26

82 花蓮中城國小道歉聲明 至於本校網站留言板,出現外連之不恰當留言,本校認為,網路言論自由應有其道德及社會規範,並譴責未經查證即姑妄言之,不負責任留言者。留言板已全數刪除並關板。日後本校網站之經營,自會小心翼翼,善盡管理之責。此事造成社會一陣動盪,對基層教育產生不良影響,本校深感抱憾。期許所有教育界同仁本持相信學生,循循善誘,愛心關懷,給予適切教導,讓所有學生向上提升,成為優秀國民。 本校特此聲明,呼籲教育界同仁,共同杜絕體罰,並以為誡。經由教師言教身教,以愛心教化養成,讓所有學生能在潛移默 化中,學識精進,學得品德典範。 中城國民小學 校長董政欽 2017/2/26

83 校園霸凌之法律責任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少年法院之管轄事件)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 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 (四)參加不良組織。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2017/2/26

84 兒少年齡與法律之關係 ㄧ、民法之行為能力(7歲及20歲) 1.無行為能力人:7歲未滿或受監護宣告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20歲未滿
3.完全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二、刑法之責任(犯罪)年齡(14歲及18歲) 1.完全責任(犯罪)能力:18歲以上 2.部分責任(犯罪)能力人:14歲以上至18歲未滿 2.無責任(犯罪)能力:14歲未滿 三、少年及兒童之定義 1.少年:12歲以上至18歲未滿 2.兒童:7歲以上至12歲未滿(未滿7歲者不適用少年事 件處理法) 2017/2/26

85 少年保護事件之處遇 1.訓誡並得以假日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5.令入相關處所實施禁戒(染有煙毒或吸用麻藥及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 6.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2017/2/26

86 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及特別規定 1.不得處死刑及無期徒刑(弒親罪也不行?刑法63條) 2.緩刑之特別規定:判3年以下徒刑可宣告緩刑
3.假釋之特別規定:服刑滿1/3以上可聲請假釋 4.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亦不得對少年提自訴 5.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尤其刑法第227之1) 6.少年法庭之先議權 (一)相對移送檢察官案件(少年事件法第27條1項):依其非行、品行、犯行、手段及犯後態度等考量 (二)絕對移送檢察官案件(少年事件法第27條2項):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或犯罪後滿20歲者 (三)從舊從輕原則 2017/2/26

87 少年紀錄之塗銷 第 83-1 條 (紀錄之塗銷) 少年受第29條第1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第 83-2 條 (未將紀錄塗銷之處罰) 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017/2/26

88 重懲成年犯之條件 第 85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 2017/2/26

89 台灣的霸凌狀況 兒福聯盟基金會針對國小中高年級學童進行有關校園霸凌現象問卷調查,結果發現:
1.校園霸凌現象普遍存在,大部分學童知情(66.9%)且多數有被欺負的親身經驗(63.4%): 超過五成以上的學童(53.9%)偶爾在同儕間被欺負,僅36.6%從未有被欺負的經驗;近一成經常被欺負的學童(9.5%)雖然不是多數,但卻可能是被長期鎖定霸凌的弱勢兒童,值得特別關注。 2017/2/26

90 台灣的霸凌狀況 2.霸凌的方式以言語霸凌最多,佔五成以上,其次是肢體與關係的霸凌:
高達五成以上(54.7%)的校園霸凌事件為言語霸凌。包括「嘲笑」、「威脅」、「取綽號」、「罵人」等-特定學童被嘲笑的原因則包括「功課不好」、「長相難看」等。肢體霸凌亦超過三成六(36.8%)情形多為「被打」。關係的霸凌近二成七(26.9%),多是「被排擠」-理由包括「身上有臭味」、「男生排擠女生」…等,顯見小學校園同儕間的弱肉強食。 3.霸凌事件發生時多半會求助於成人,但有一成五以上「假裝沒看到」: 大部分孩子面對霸凌時知道要求助於成人(74.5%)。然而,面對霸凌事件有一成五以上(15.8%)的孩子選擇「假裝沒看到或聽聽而已」等充耳不聞的態度;會主動提出協助或主動對受凌同儕提供安慰的學童僅7.2%。顯見見義勇為的同儕支持體系頗為薄弱。 2017/2/26

91 台灣的霸凌狀況 4.「自掃門前雪」是「假裝沒看到」霸凌事件的普遍心態:
進一步詢問學童「假裝沒看到」的理由發現:近三成五的學童(34.2%)覺得「不干我的事或不想管」,有二成以上(23.7%)因為「怕惹禍上身」;同樣有二成以上的學童(23.7%)認為「被欺負的人活該」,甚至有學童表示「我也排擠那個(被欺負的)人」,表示許多孩子不只知情,且是霸凌的幫手。 2017/2/26

92 台灣的霸凌狀況 5.不論聽聞霸凌或自身受凌,學童普遍感覺「生氣」:
面對別人被欺負,孩子們的心情通常是生氣(23.2%)、不高興(17.9%)與同情可憐(16.5%),但沒感覺的也有7.6%。當自己被欺負時,孩子則多感到生氣(35.9%)、難過(32.8%)與不高興(18%),也有學童在問卷上寫著「無奈」、「很沒面子」、「很痛苦」等,令人心疼。 6.但是當自己受凌時,成以上的孩子們採取的策略是「忍一忍就算了」: 被欺負時,孩子們的因應方式以「忍耐」居多(41.9%)。其次是報告家長(33.5%)與老師(28.2%),會採取報復行動的也有一成左右(10.1%)。 2017/2/26

93 打鬧 霸凌 教戰守則-教你區別打鬧和霸凌 面部表情 自然正向 負向猙獰 參與意願 自由選擇是否參加 被迫或被挑釁而參加 用力程度
不會使盡全力 用盡全力傷害人且激進 角色是否轉換 可能轉換 (被追打者也可能追打人) 角色固定 (受凌兒童固定被欺負) 結束後是否群聚 會,結束後仍群聚玩耍 不會,結束後一哄而散 蓄意程度 沒有傷害的意圖 蓄意傷害的意圖 是否重複發生 是,特定孩子可能長期受凌 2017/2/26

94 學校可以做的事 根據Olweus(1991)研究,學校有效介入霸凌事件,且發展出安全與支持的校園氣氛,自然會使霸凌的情形獲得改善。因此學校應:  1.建立一套完整的反霸凌政策。  2.針對全校的教職員工進行相關教育訓練,包括霸凌對孩子的影響以及如何處理孩子的通報等。  3.加強與家長的溝通聯繫,並解釋反霸凌的政策與相關措施。  4.加強對學生行為的監督,尤其是比較不易管理的地方像是廁所、操場或是樓梯間,安排教職人員或志工在下課與放學一小時內加以巡守。  2017/2/26

95 歐美學校的做法 在美國伊利諾州一所小學的遊戲場上,不時聽到有人說:「我不喜歡你這樣做,請停止……」。學校老師與家長攜手合作,教導從幼稚園到高年級的孩子要對別人粗魯的行為說「不」,這是學校反霸凌方案的其中一部份。 也曾有36個州共同發起一個「校園安全週」,希望大力喚醒人們對校園暴力的重視。在一週的活動中,他們透過各種遊戲讓小孩明白「言語和拳頭一樣會傷害別人」。 2017/2/26

96 歐美學校的做法 紐約莎福爾中學則是聯合鄰近幾個學校,舉辦一個愛之秀(Show of Love)研習會,請專業的心理輔導人員闡述「尊重」與「愛」的重要,之後一整年,老師、學生和家長常常聚在一起討論「如何營造一個充滿愛與尊重的友善校園」。 洛杉磯一所中學,就是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專家的指導下,每年檢討學校的反霸凌措施,並要求學生簽署一份反霸凌公約,遵守規則,結果大大改善校園環境的安全。 2017/2/26

97 美國馬里蘭州學校的做法 近幾年防範霸凌成為美國學校的重點工作,任教於馬里蘭州一所公立中學的老師指出,該校每年都會安排學生觀看教學影片,讓學生了解什麼是霸凌,再由師生討論面對霸凌應如何處理。 另外,也會特別召開教師會議說明如何發現及處理霸凌;該校一旦發現霸凌個案,會把受害人轉介到輔導室,同時由老師約談加害人要求改正行為,學校更明確規定,如果對同學動粗,將被禁止到學校上課。 2017/2/26

98 歐美學校的「粉紅T恤日」 加拿大、紐西蘭、英國學生在「粉紅T恤日」穿著粉紅衣飾到校,宣示反霸凌立場;
加拿大自2008年發起「粉紅T恤日」(Pink Shirt Day)運動,學生自發性地在二月某一天,穿上帶有粉紅色的衣服或配件到學校,標示自己反霸凌的態度。2011年粉紅T恤日訂在2月23日。 粉紅T恤日組織認為,校園反霸凌最重要的是來自學生的認知、覺醒,不能只靠外力介入干預;為了喚起年輕學子的響應,他們大量使用臉書、推特等網路工具,甚至舉辦校園演唱會吸引學生們支持,要讓反霸凌成為很「酷」的運動。 為何是「粉紅色」T恤?創辦活動的單位表示,這是真實的故事,一名男學生只因穿了件粉紅色襯衫到學校,就被羞辱霸凌,知情的男女同學們去量販店買了50件粉紅T恤,穿到學校來聲援他,讓霸凌者知難而退。 2017/2/26

99 加拿大發起「粉紅T恤日」運動,學生穿上粉紅色衣服或配件到校,宣示反霸凌。圖為美國初中學生響應粉紅T恤日。 圖取自Bryant Middle School 網站
2017/2/26

100 改變旁觀者的態度~芬蘭的做法 芬蘭的KiVa計畫則著重改變霸凌旁觀者的態度,要「好人站出來」!
2017/2/26

101 芬蘭的KiVa計畫 一般反霸凌計畫著重在霸凌者的輔導,KiVa計畫特別專注在旁觀者的輔導,研修這項計畫的Turku大學認為,旁觀者是最容易被改變的一群,只要他們當中有人報告老師、或挺身而出,霸凌行為就會被中止。 KiVa計畫發展出許多電腦遊戲,讓學生在虛擬環境中學會碰到各種霸凌情境時保護自己。此外,每校都有輔導老師組成的反霸凌團隊,在適當時機把霸凌者與受凌者聚在一起持續輔導;每班還必須訂出班規,每位學生都要簽名。 2017/2/26

102 面對霸凌,老師該怎麼辦? 如果我發現霸凌事件,我可以… ⇒老師面對霸凌的態度 → 溫和而堅定,開放、積極地陪同孩子一起處理問題 ⇒訓練衝突因應的能力 → 老師也需要學習情緒管理 2017/2/26

103 老師可以做的事 1.立即介入:一看到霸凌事件就立刻去阻止它。
2. 分開晤談:將校園小霸王與受害者分開談,如果加害者不只一位,應快速地將每個人分開談。 3.檢視學校可運用之資源:跟其他的教職員討論以取得更周延的資訊 4. 運用校規或班規:告訴校園小霸王他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告訴小霸王將受到的懲罰,而且通知他的家長到學校處理。 5. 向被害學童保證會採取措施:避免霸凌情況再度發生。 6. 講究時效:盡速通知校園小霸王與受害者的家長,最好是事發的當天就打通電話到家裡,之後立即安排與家長的面談。  2017/2/26

104 老師可以做的事 7.發展被霸凌者同儕支持的網絡、社會技巧以及自信心:特別是果斷表達的這一項技巧。
8.對於校園小霸王的特別再教育:除處罰之外,更要重新將他的社會技巧塑形、減低他的攻擊性並且增強其同理心。 9.後續與家長以及相關人等溝通:直到事情已經完全解決。 10.持續監督霸凌者行為以及注意受害者的安危。 若加害者的行為沒有改善甚至危害被害者的安全,最終要轉學、轉班或移至另一方案進行再教育的應該是小霸王而不是出氣筒,校園小霸王因霸凌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會是所有學生的借鏡。 2017/2/26

105 家長可以做的事~ 如果孩子是受凌兒童 第一件事情便是直接與孩子討論-通常孩子會因為羞恥和尷尬而不願和父母親談。所以應該要適時鼓勵,讓他們知道可以信任你並且隨時可以得到你的協助。同時家長也須注意孩子是否有恐懼上學、缺乏朋友、丟東落西、衣服不尋常的破洞、突增焦慮緊張感等徵兆。 和學校合作確認孩子的安全-確認學校是否對霸凌行為有所處置且學校對學生的管教和注意是適當的;如果霸凌的情形發生在往返學校的路上,那麼應安排較年長的學生陪同上下學,或接送孩子直到問題解決。 如果你的孩子內向害羞而缺少社交,應多幫他安排興趣相符的社團活動-用心培養孩子適當的社交技巧並且建立自信心,相信對於霸凌事件與往後的生活都有相當大的幫助。 建議學校實行全面的反暴力活動,並加強學校老師與家庭間的連結,共同建立一個安全且溫暖的環境。 2017/2/26

106 家長可以做的事~ 如果孩子是霸凌兒童 跟你的孩子、老師或學校相關人員討論霸凌行為。
清楚地告訴你的孩子你不能容許這樣的行為,也跟你的孩子討論受害者可能的負面影響,決不能接受孩子「只是好玩」之類的理由。 安排一個有效而非暴力的懲罰,懲罰的方式要與你的孩子的霸凌行為有關且符合他的年紀與發展,這樣的體罰可宣示你的權威並有效阻止霸凌行為。 增強你對孩子參與活動與行蹤的掌控,並了解他與哪些人往來,花時間陪你的孩子並且為他們訂定合理的活動規範和宵禁時間。 與學校合作矯正孩子的攻擊行為,經常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繫可使你清楚孩子的改變。 2017/2/26

107 家長可以做的事~ 如果孩子是霸凌兒童 讚美孩子非暴力行為與負責的表現,遵守學校與家庭的規範也值得鼓勵,只要看到孩子為改善霸凌行為而努力就大力讚揚他。 如果你的孩子收看有暴力的電視影片、卡通或是玩暴力的電玩,這些都會增強他的暴力與攻擊行為,建議改變全家的閱聽與娛樂習慣。 確保孩子沒有看到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家庭中暴力行為的模範會導致他在學校使用暴力,也會影響到他往後的問題解決模式。 尋求學校心理師、社工師、心理衛生中心或是專業團體的協助,讓專業團隊與你共同支持孩子改變他的霸凌行為。 2017/2/26

108 一對三十,還是三十對一的戰爭 解決衝突絕不是單一老師的責任,所以事件的參予者,如:霸凌者、被霸凌者、旁觀者等,都應該要學會解決衝突的步驟。
讓這場衝突戰爭,不是只有老師孤軍奮戰,面對30個學生的問題,而是要所有孩子一同來面對衝突事件。 老師可詳記下列步驟,並教導孩子如何將五步驟融入生活之中: 2017/2/26

109 解決衝突五大步驟 Step1 Freeze moment~所有人都冷靜下來
Step2 使用我訊息(“I” messages) ,避免動用權力和責備性的口吻 Step3 發生了什麼事,而不是誰的錯 Step4 同理-我的感覺?你的感覺?同理大家的感受 Step5 問題解決-未來發生同樣的事情,我們應該要怎麼辦 2017/2/26

110 反霸凌專線 教育部專線 0800-580-780 (凌霸零零-我幫您-去霸凌) 0800-200-885(凌霸零零-耳鈴鈴-幫幫我)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專線 (凌霸零零-欺欺我-幫幫我) 青少年保護專線 (零霸凌-理理我-救我-救我) 2017/2/26

111 摔死小貓 罰到動物園服勞務 【 】 新竹市陳姓夜市攤商去年3月底氣流浪貓擾亂攤位整潔,摔死2隻幼貓,今年4月遭新竹地院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刑3月,緩刑2年,要向公益團體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新竹地檢署昨將他安排至竹市動物園照顧動物。 昨天的行前說明會上,竹檢特地請來新竹動物園長洪明仕講解如何尊重動物、與動物共存,陳姓攤商認真聆聽,不斷做筆記,還寫下心得「動物單純可愛,人類不應該傷害動物,應該善意的對待!」 51歲的陳姓男子指出「做錯事就應該要勇敢承擔、贖罪!」他會虛心面對、甘願受,用心完成義務勞務。 2017/2/26

112 虐貓致死毫無悔意 台大博士生 重判1年半(2010/03/31 )
虐貓致死毫無悔意 台大博士生 重判1年半(2010/03/31 ) 台大博士班學生李念龍(已休學)被控連續虐貓致死案,台北地方法院30日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6個月;法官認為,李念龍受過高等教育,但全無悔改之意,應予重判,不准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若判決確定,將是首宗因虐待動物致死而須入獄的案例。此外,法官指出,李念龍尚涉嫌虐殺另外5隻貓,已另案告發移送檢方偵辦。 法官認為,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在於人類有是非、羞惡、惻隱及辭讓之心,也就是所謂「四端」;李念龍全無慈悲之心,欺凌完全無自救能力的幼貓為樂,視生命如芻狗,無視動物也有恐懼及身心痛苦,惡性重大。 法官指出,生命無價,眾生平等,動物與人類都是宇宙的一環,並無輕重之分,觀察社會文明進化的程度,就看其人民對待動物的態度;一個懂得尊重與保護動物,不以強凌弱、不以眾暴寡的社會,才能彰顯人性價值,也才值得尊重。對於李殘害3隻貓的行為,法官各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1年6月。 2017/2/26

113 虐貓挨罰不服 博士生敗訴 【 】 台灣大學博士生李念龍領養多隻幼貓後,有的虐殺,有的棄養,網友「人肉搜索」找到李,李被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罰款3萬元,李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他敗訴確定。 李念龍是台大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博士班學生,因本案休學,其虐貓行為更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一審重判他1年半,上訴高院審理中。 去年初,有人在網站「貓咪論壇」指有北部大學生四處領養貓隻後殺害,有人向動檢所舉發李念龍。李否認虐貓,動檢所認李不顧四隻幼貓在大自然的謀生能力而棄養,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而開罰。 2017/2/26

114 殺2狗分食 5人函辦開罰 【 】 鶯歌鎮民蘇信福的友人搬家,將2隻黑狗送他,蘇昨天將狗交給友人楊清吉宰殺,表明「要分狗胸肉」。楊又找3名鄰居幫忙在巷內將2隻狗放血、剃毛、火烤,還沒煮食就被警方及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查獲5人。 防治所說,5人都是失業的阿美族原住民,有人教唆、有人動手殺狗、有人搬運狗,共同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宰殺食用」、「虐待傷害致死」,將把5人函送法院,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由縣府開罰每人10萬元並公布姓名。 2017/2/26

115 動物保護法之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87年11月4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2、22、2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0年12月2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4、3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7、9、10、12、13、15、16、18、20~23、25、27~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20-1、22-1、22-2、25-1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 8.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2、14、21、22-2、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7-1 條條文 2017/2/26

116 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 第 1 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第 1 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017/2/26

117 本法之用詞定義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2017/2/26

118 本法之用詞定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九、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2017/2/26

119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本法執行之檢討相關事宜;其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2017/2/26

120 飼主之年齡及義務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20歲者為限。未滿20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20歲者為限。未滿20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2017/2/26

121 對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 9 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2/26

122 禁止對動物之不當行為 第 10 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第 10 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2017/2/26

123 飼主之醫療義務 第 11 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第 11 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017/2/26

124 對動物之宰殺及例外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2017/2/26

125 對動物之宰殺及例外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1項第7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8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36條第1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2017/2/26

126 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 2017/2/26

127 動物收容所之設置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017/2/26

128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之方法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017/2/26

129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 15 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2/26

130 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 二、動物用藥品廠。 三、藥物工廠。
第 3 條 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 二、動物用藥品廠。 三、藥物工廠。 四、生物製劑製藥廠。 五、醫院。 六、試驗研究機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 2017/2/26

131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 17 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第 1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綱要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2017/2/26

132 寵物之登記與植入晶片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2/26

133 寵物之伴同人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 2017/2/26

134 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 4 條 本法第20條第1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2017/2/26

135 無人伴同寵物之處理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12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即收容或宰殺)。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2017/2/26

136 行政監督 第 2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即違反對於動物科學應用之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2017/2/26

137 虐殺動物之行政罰則與刑事處罰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5條第2項或第6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5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017/2/26

138 行政罰之概念及範圍 一、概念: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含不純正不作為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參本法第10條)之行政秩序罰及裁罰性不利處分為規範對象(有別於行政執行行為及預防性不利處分),不及於行政執行罰、行政刑罰及懲戒罰 二、範圍:規定行政罰之種類為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本法有規定主罰及從罰?) 2017/2/26

139 行政罰與其他處罰之概念 行政秩序罰:罰鍰 行政執行罰:怠金
行政刑罰:罰金(行政罰與刑罰乃立法機關形成之自由,參釋字第517號解釋,刑法謙抑原則) 行政懲戒罰:撤銷廢止證書或除名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第10條) 2017/2/26

140 行政罰法之地位:行政罰之普通法 行政罰法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78條關於罰責之規定 又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無照駕駛處罰之規定(該條例第21條參照) 2017/2/26

141 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
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 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 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例如:剪片或斷水、斷電等)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 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 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例 如:退學、開除或撤銷立案等)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 他相類似之處分。(例如:道交條例第43條)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 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第2條) 2017/2/26

142 違反公告禁令之行政罰則 第 26 條 違反第8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2017/2/26

143 以動物搏鬥等之行政罰則 第 2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10條第1款規定,驅使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搏鬥。 二、違反第10條第1款規定,與動物搏鬥。 三、違反第10條第2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 四、違反第10條第3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與贈與。 五、違反第10條第6款規定,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 六、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12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販賣犬、貓之屠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八、寵物繁殖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2條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繁殖作業之規定。 2017/2/26

144 刑事處罰 第 27-1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6條(即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10條(即以動物為搏鬥、競技等行為 )或第12條第1項(即宰殺動物)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2017/2/26

145 棄養動物等之行政罰則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二、違反第15條第1項、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未依第24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三、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四、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違反第23條第3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2017/2/26

146 沒入飼主動物之處分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飼主違反第5條第2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二、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 三、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五、違反第8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2017/2/26

147 其他沒入動物之處分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5條第2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二、違反第10條規定,利用動物。 三、違反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四、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2017/2/26

148 主管機關之處罰及移送 第 34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4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5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017/2/26

149 結論與問題研討 201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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