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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開源節流績優案例 桃園縣政府 實施地方稅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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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前言 二、地方稅自治條例制定過程 三、臨時稅開徵籌備經過 四、實施成效 五、實施初期遭遇之問題與因應對策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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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91.12.13「地方稅法通則」實施後為地方財政 自主劃開一道曙光 (二)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得開徵下列地 方稅:
1.特別稅課 (1)開徵年限至多4年 (2)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及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2.臨時稅課 (1)開徵年限至多2年 (2)應指明課徵目的及用途,並開立專戶 3.附加稅課 (2)除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外,得就國稅中附加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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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稅法通則對不得開徵事項之限制 1.轄區外之交易 2.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3.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4.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 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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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稅自治條例制定過程 (一)成立專案小組 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地方稅規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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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行性評估 評估原則 ※符合地方稅法通則規定 ※兼顧本縣地方特性 ※稽徵程序最簡便、影響層面最小、稅收實益最大 ※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評估結果 ※做成11類課稅項目之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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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訂自治條例草案 92.3.10草擬完成計5章42條草案 內含4項特別稅課及3項臨時稅課 特別稅課 臨時稅課 機場不動產特別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機場噪音區回饋特別稅 景觀維護臨時稅 煉油廠特別稅 體育發展臨時稅 特殊消費特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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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例草案報核審查 92.4.9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提縣務會議通過條文39條7項稅目 桃園縣議會刪除「特殊消費特別稅」 三讀通過條文35條6項稅目 陳送財政部等備查 財政部准予備查23條3項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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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例公布實施 93.10.6公布本縣地方稅自治條例
公布『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及『景觀維護臨時稅』自94.1.1起實施 體育發展臨時稅實施日期則暫未訂定 營建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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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課稅內容 課稅範圍 1.本縣轄內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2.收容外縣市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納稅義務人 1.產出土石方為工程承造人 2.收容土石方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 課稅稅率 按每立方公尺10元計徵 稽徵方式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主管單位於核准前,逐案通報稅捐稽徵處發單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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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景觀維護臨時稅課稅內容 課稅範圍 本縣轄內開採之土石 納稅義務人 土石採取申請人 課稅稅率 按每立方公尺10元計徵 稽徵方式 土石採取之主管單位,於核准前逐案通報稅捐稽徵處發單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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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時稅開徵籌備經過 (一)研訂開徵作業計畫明定權責分工 財 政 局 專款之監督控管 主 計 室 帳務處理 行 政 局 經費動支
財 政 局 專款之監督控管 主 計 室 帳務處理 行 政 局 經費動支 工 務 局 資料通報 專款運用 工商發展局 資料通報 專款運用 稅 捐 處 稽徵作業之規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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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徵作業計畫之執行 規劃各類繳款書表 建置稅款經收劃解及繳庫作業 訂定開徵注意事項 辦理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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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成效 (一)符合環保公益普受支持 綠色租稅符合環保公益 稅收專款專用業界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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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徵程序簡便零成本 運用原有管制流程就源課稅稽徵便利 現有人力原有預算「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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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收績效良好零欠稅 課稅流程完美設計「零欠稅」 截至 止開徵660件稅額43,534,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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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初期遭遇之問題與因應對策 (一)公共工程案件通報勾稽的盲點 問題說明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疏於將土石方處理計畫報請本府工務局備查,致工務局無法全盤掌握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產出及收容之情形。 因應對策 1.函請各鄉鎮市公所及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注意依規定辦理,並製作宣導摺頁廣為宣傳。 2.本處主動按月從網站下載轄內工程申報資料,逐案勾稽,遇有未接獲通報者,行文工務局及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查明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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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界對課稅範圍之質疑 問題說明 業界與主管單位對土石方的課徵種類,有認知上的差異,以及對自治條例實施前已核准,而於實施後始產出或收容土石方之案件應否列入課稅提出疑義。 因應對策 1.主動聯繫建築師、營造業公會,提供開徵注意事項宣導摺頁並發布新聞稿宣導課稅範圍及標的。 2.增定「94年臨時稅課開徵作業計畫補充規定」,規範實施前及實施後核准之案件,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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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意代表課稅公平性之關切 問題說明 縣內民意代表關切臨時稅課徵有無獨厚公共工程之情形,並以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服務系統網站下載之資料,要求本處查核定期回報辦理進度。 因應對策 針對民意代表關切問題,除積極謹慎查核辦理外,並派業務主管主動拜訪民意代表,就稽徵作業流程及改進措施詳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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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時稅實施前已發包工程繳稅之困擾 問題說明 臨時稅實施前即完成發包之公共工程案件,契約因未載明臨時稅事項,造成包商成本費用增加,部分工程主辦單位雖有意墊付臨時稅,惟要求將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欄位改填工程主辦單位名稱,方便核銷,但與現行規定不合。 因應對策 本縣地方稅自治條例對課稅範圍及納稅義務人皆有明確規範,無法配合業者要求變更納稅義務人,惟本處均積極協助工程主辦單位與承攬人協商處理,嗣後檢討地方稅自治條例時,亦將考量增訂『代徵人』或『代繳人』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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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朝『多元性』及『長久性』規劃地方稅 ☆適度放寬立法限制落實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自籌財源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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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案例如有進一步瞭解、諮詢需要,可電洽: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消費稅科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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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謝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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