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建设法规》课件.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建设法规》课件."—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建设法规》课件

2 问题: 该项目的由该企业承包是否可行?为什么?
引例 某29层写字楼工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建设用地和筹资也已落实,某300人的建筑工程公司,凭借150名工程技术人员,10名国家一级资质的项目经理的雄厚实力,以及近5年来的优秀业绩,与另一个一级企业联合,通过竞标取得了该项目的总承包任务,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问题:  该项目的由该企业承包是否可行?为什么?

3 解:  1.该项目的承包不可行,该企业资质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29~40层的高层建筑应该有一级企业承包。一级企业的标准是: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①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100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③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④单跨跨度30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⑤建筑面积10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⑥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4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4)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可见,该企业150名工程技术人员不足200名,10名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满足12名的要求。该企业属于二级企业,即使与另一个一级企业联合,也应该按照二级企业的标准承接任务。

5 本章目录 概述 1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3 现场人员资格管理 6 《建设法规》课件

6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建设活动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和批准,赋予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建设活动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和批准,赋予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具体包含从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 《建设法规》课件

7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法律依据 法定要件 资质等级划分
《建筑法》第12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质等级划分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 《建设法规》课件

8 从业人员资格制度法律依据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建设法规》课件

9 第一节 概述 二、执业资格管理 从业单位 从业单位 资质审批 资质动态管理 考试 注册 企业资质实例 一级建造师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一节 概述 二、执业资格管理 从业单位 资质审批 资质动态管理 从业单位 考试 注册 企业资质实例 一级建造师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法规》课件

10 第一节 概述 三、立法现状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000年1月25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节 概述 三、立法现状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000年1月25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9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7月25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3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4年3月17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修订) 2005年10月12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1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法规》课件

11 第一节 概述 三、立法现状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一节 概述 三、立法现状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997年9月1日,《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9 年4月7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4月8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5年2月4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6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5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法规》课件

12 第二节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一、企业资质制度 企业资质制度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均需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置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一种制度。 《建设法规》课件

13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业单位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建设法规》课件

14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情况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5级。 2、工程总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级。 3、工程勘察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共4级。 4、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共4级。 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共2级。 6、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多数分为三级或四级。

15 7、专项分包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情况具体制订。
8、工程监理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共3级。 9、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级。 10、商用混凝土生产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级。

16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专营和兼营)
三、从业单位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专营和兼营)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级): (1)符合法人的资格 (2)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法规》课件

17 2000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资质标准、资质管理、违法处罚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2000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资质标准、资质管理、违法处罚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级4个等级。各级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建设法规》课件

18 房屋建筑累计竣工面积,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近3年30万平方米以上 近3年15万平方米以上 ——
划  分  条  件 一级资质 二级资质 三级资质 四级资质 1  注册资本 不低于5000万元 不低于2000万元 不低于800万元 不低于100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份  5年以上  3年以上 2年以上 1年以上 3 房屋建筑累计竣工面积,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近3年30万平方米以上 近3年15万平方米以上     —— 4  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 连续5年达100% 连续3年达100% 连续2年达100%  达100% 《建设法规》课件

19 划  分  条  件 一级资质 二级资质 三级资质 四级资质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5 万平方米以上 10 万平方米以上    ——     ——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40 人以上 20 人以上  4 人以上 20 人以上 10 人以上 3 人以上 5 人以上  2 人以上 5 人以上

20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遵守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划  分  条  件 一级资质 二级资质 三级资质 四级资质 7 工程技术 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职称 中级以上 中级以上 中级 以上 中级以上  财 务 初级以上 统 计 等  初级 以上 统 计 员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遵守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     √     √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     √     √ 《建设法规》课件

2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对2001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一新的资质管理规定,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建设法规》课件

22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管理办法、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按照新的《规定》,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颁发,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设法规》课件

23 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对有关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罚办法,逐步建立了建筑市场的清出制度。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惩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法规》课件

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据建设部有关部门透露,新的资质标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提高了注册资本、企业净资产、工程业绩及企业技术力量等考核指标,抬高了“门槛”。尤其是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条件,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利于扭转承发包市场过度竞争的状况,培育少数企业做大做强。 住建部从2007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根据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对全国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重新就位,以逐步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组织结构,扶植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竞争力,并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建设法规》课件

25 新规定提高了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门槛,将注册资金标准由原来的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同时还要求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 据静态测算,按新资质标准,原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达到新标准的不到60%,即使是按各地近阶段加快企业合并重组步伐后的动态情况测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也要比原来减少20%。 《建设法规》课件

26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和分级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建设法规》课件

27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冶金工程等划分为12个类别。
  (2)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工程专业划分为60个类别。   (3)劳务分包企业按照木工、砌筑、抹灰、油漆等作业划分为13个类别。 《建设法规》课件

28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等4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6、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等4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1) 特级资质标准   ①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②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③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④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建设法规》课件

29 (2)一级资质标准 (3)二级资质标准 (4)三级资质标准 《建设法规》课件

3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建设法规》课件

31 (1)甲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2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3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34 (2)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建设法规》课件

35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建设法规》课件

36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建设法规》课件

37 (3)服务范围 包括a 规划咨询;b 编制项目建议书; c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d 评估咨询 e 工程设计 f 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g 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法规》课件

38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001年9月建设部颁发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法规》课件

3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建设法规》课件

40 甲级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建设法规》课件

41 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建设法规》课件

42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建设法规》课件

43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1)资质申请与审批 1)资质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建设法规》课件

44 2)资质审批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建设法规》课件

45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甲级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资质审批。
3)资质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甲级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资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   《建设法规》课件

46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直属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直属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年检制度,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案例) (有趣的话题)

47 从业人员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获得职业技术资格的一种制度。
第四节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法规 一、 从业人员资格制度 从业人员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获得职业技术资格的一种制度。 《建设法规》课件

48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法规》课件

49 参考人员资格、具体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由建设部与人事部规定,目前,基础部分考试的科目有数学、数值方法、化学、物理、理论力学、结构力学、流体力学、土力学、工程测量、建筑材料、电工学、计算机基础、结构设计、结构试验、建筑施工与管理、工程经济、职业法规等18门。专业考试有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与木结构、桥梁结构、地基与基础、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以上6科任选4科)及设计概念、建筑经济与设计业务管理共6科。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内容也基本相同,但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要简单一些。

50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与注册建筑师制度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建设法规》课件

51 注册建筑师制度是指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设计人员,通过考试与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从而获得建筑设计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注册建筑师制度是指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设计人员,通过考试与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从而获得建筑设计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国务院于1995年9月2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注册建筑师条例》)。    年国家建设部依据《注册建筑师条例》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并细化了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法规》课件

52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与注册 考试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原则上每年考试一次。
  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审查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条件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考试。 《建设法规》课件

53 对不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不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法规》课件

54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 执业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①建筑设计;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④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与监督;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及以下项目。 《建设法规》课件

55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建设法规》课件

56 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注册建筑师有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的签字权。民用建筑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建设法规》课件

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其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建设法规》课件

58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②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②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③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 ④不得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⑤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建设法规》课件

59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 国家建设部2000年1月颁发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范。 《建设法规》课件

60 造价工程师的考试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②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③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④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建设法规》课件

61 考试科目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课件

62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每年的6月份 考试教材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中国计划出版社)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 )》(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 《建设法规》课件

63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考试周期
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考试周期 造价工程师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资格认定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可发放《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建设法规》课件

64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三种。 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三种。 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3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建设法规》课件

65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2 续期注册   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的有效期均为2年。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3 变更注册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建设法规》课件

66 造价工程师执业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②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③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④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⑤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⑥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⑦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建设法规》课件

67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
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参加继续教育 《建设法规》课件

68 2 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④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⑤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建设法规》课件

69 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统一规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建设法规》课件

70 监理工程师考试与注册 1 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考,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每年举行一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考,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技术职务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2)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建设法规》课件

71 2 注册 注册是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必须程序。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是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必须程序。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3)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建设法规》课件

72 施工现场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问题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5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 《建设法规》课件

73 建造师的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到我国工程建设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二级建造师可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要求。 《建设法规》课件

74 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建设法规》课件

75 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建设法规》课件

76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建设法规》课件

77 (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建设法规》课件

78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名时间 《建设法规》课件

79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法规》课件

80 二级建造师的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矿山、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建设法规》课件

81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建设法规》课件

82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造师的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 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建设法规》课件

83 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 1.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法规》课件

84 2.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建设法规》课件

85  3.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近期,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例如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等。
《建设法规》课件

86 《建设法规》课件

87 应用CAD、项目管理工具软件目管理信息平台
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编制项目 策划报告 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及实施规划 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编写工程 合同文件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 编制工程 预结算 文件 项目组织设计 编写各种管理文档 应用CAD、项目管理工具软件目管理信息平台 工程管理专业基本技能培养 《建设法规》课件

88 施工项目经理(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施工项目经理(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建设部于1995年1月7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办法》,使项目经理的培养和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建设法规》课件

89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建设法规》课件

90 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项目经理的资质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注册等环节取得。   1 培训   2 考核   3 注册 《建设法规》课件

91 项目经理的管理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原则上只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法规》课件

92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建设法规》课件

93 (3)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行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建设法规》课件

94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关键岗位与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年7月29日发布了《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建设法规》课件

95 岗位合格证书办理程序    关键岗位在岗人员、新进岗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未经过对应岗位规范要求的系统专业知识学习的,均应进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岗位实务知识培训,经过考试成绩达到合格。    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其所在单位将有关资料统一报送所对应的发证机关审查。  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者,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建设法规》课件

96   关键岗位在岗人员年龄超过45岁的,连续从事本岗位7年以上,或已取得本岗位系列中级以上职称后,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按申请办理程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对口专业高、中等专业证书的人员,职业道德、岗位实务知识培训合格,有两年本岗位实习经历,按照相应程序,经考核认定,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建设法规》课件

97 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 发证机关定期对持证人员岗位合格证书进行复检,复检工作随企业资质晋升、审查一并进行。复检的主要内容是:
  发证机关定期对持证人员岗位合格证书进行复检,复检工作随企业资质晋升、审查一并进行。复检的主要内容是:  (1)持证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状况;   (2)持证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持证人的工作情况,包括业绩、事故状况等;   (4)持证人的岗位变化情况(新上岗、转岗、在岗等)。 《建设法规》课件

98 岗位合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新证。
岗位合格证书的管理   岗位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主要依据,它在全国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建设企事业单位有效。   岗位合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新证。 《建设法规》课件

99 出借资质违法 已签合同无效 1998年3月30日,原告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委托下属的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被告聂斌泉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的洛市镇建筑工程公司(含厂房、设备及有关证件等)交给承包方聂斌泉承包经营,承包期自1998年4月5日至2003年3月30日,聂斌泉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为158,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建设法规》课件

100 合同签定后,原告洛市镇政府依约将洛市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厂房、设备及有关证件,包括公司的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全部交给了被告聂斌泉经营管理。
被告聂斌泉承包建筑公司后,利用洛市镇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向外承揽建筑工程,且只向原告洛市镇政府上交了承包费5000元。原告洛市镇政府多次要求被告聂斌泉给付拖欠1998年承包费108,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建设法规》课件

101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洛市镇政府与被告聂斌泉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原告洛市镇政府要求被告聂斌泉交纳承包费l08,88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 《建设法规》课件

102 据此,依法判决:  一、解除原告丰城市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被告聂斌泉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二、驳回原告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要求元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聂斌泉上交给原告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承包费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建设法规》课件

103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洛市镇政府擅自将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出借给被告聂斌泉,并允许他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双方在此基础上虽签订了合同,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第66条的“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 《建设法规》课件

104 原告取得的50000元承包费不能得到保护,应当予以追缴。这个案例旨在提醒建筑施工企业,要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切莫为盈利而随意作出违法的事。
《建设法规》课件

105 案例分析 一 基本案情 甲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为三级,欲取得南方某市一高层商业楼工程施工项目(按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应具有一级资质),在资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乙建筑公司商定,挂靠在乙建筑公司名下借用乙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参加竞标,甲建筑施工单位向乙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经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权。工程竣工后,因质量问题导致巨大损失,建设方赔偿损失后对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建设法规》课件

106 二 案情审理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该工程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同时确认施工单位确为甲建筑施工单位挂靠乙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的损失双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法规》课件

107 三、案例分析 对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我国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承包人不具有合法资格,必将导致所订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 《建设法规》课件

108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在实际工程中,有些资质或资质较低的承包单位采用资质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同时也存在转让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借用具有资质条件的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质量缺陷和其他损失,由挂靠公司于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公司将收取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退还给挂靠公司。返回 《建设法规》课件

109 H+A+R+D+W+O+R+K=8+1+18+4+23+15+18+11=98% Knowledge(知识)
如果令A、B、C、D……X、Y、Z这26个英文字母,分别等於百分之1、2、3、4……24、25、26这26个数值,那么我们就能得出如下有趣的结论 Hard work(努力工作)  H+A+R+D+W+O+R+K= =98%   Knowledge(知识)  K+N+O+W+L+E+D+G+E= =96%   Love(爱情)    《建设法规》课件

110 Luck(好运) L+O+V+E=12+5+22+5=54% L+U+C+K=12+21+3+11=47% 这些我们通常非常看重的东西都不是
最圆满的,虽然它们非常重要,那么, 究竟什么能使得生活变的圆满?  《建设法规》课件

111 M+O+N+E+Y=13+15+14+5+25=72% L+E+A+D+E+R+S+H+I+P=12+5+1+4+5+18+19+9+16=89%   是Money(金钱)吗? 
《建设法规》课件

112 A+T+T+I+T+U+D+E=1+20+20+9+20+21+4+5=100%
那么,什么能使生活变成100%的圆满呢? Attitude(心态)  A+T+T+I+T+U+D+E= =100%   正是我们对待工作、生活的态度能够使我们的生活达到100%的圆满(返回) 《建设法规》课件


Download ppt "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建设法规》课件."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