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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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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目录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二章 行政法历史发展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第十八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行政法历史发展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章 行政赔偿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3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4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一)最广泛意义上的行政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一)最广泛意义上的行政概念: 1.《现代汉语词典》: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2.行政的英语表述是Administration(执行、管理、经营),其相应的动词形式为Administer。

5 由此可见,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行政是组织的一种执行和管理职能,任何组织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和管理职能。(商学院的行政管理部门:院办、教学事物部、财务处、宿管科、保卫处、各系)。

6 (二)公行政与私行政 上述最为广义的行政概念,表明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两种意义上的行政。一为公行政,一为私行政。
  所谓公行政,是指组织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领域广阔、层级结构分明的公共行政管理,我们将其称之为国家行政。但是,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一些具有公共管理权能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公共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等)在某些事项上行使与国家行政类似的公共管理职能。

7   所谓私行政,是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针对其内部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每个组织都必须为其生存、发展而具备执行、管理职能,但这类职能大部分是在内部事务上行使的,对社会一般不产生公共管理的效应,故称其为私行政。

8 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分 1、云南大学授予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 2、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辞退其严重违纪的工作人员。
3、昆明市五华区环保局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征收排污费。 4、国务院制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9 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分标准 主体:一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 一是自设的组织,通过登记获得合法地位。 职能:一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追求的是公益性;一是管理企事业内部事务,追求企业或组织的利益。 权力:一是行使国家的权力,运用国家强制措施实行管理; 一是单位的经营权或管理权,靠组织纪律强制和管理。 行政含两部分:外部行政,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内部行政,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内部的自身管理。

10 (三)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的定义 行政法学所研究的行政,是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行政法学所研究的行政,是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调整对象,从而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除了行政机关以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 据此,我们将行政定义如下: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行政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 (三)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的定义    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不限于行政机关,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主体。(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现代行政已经不局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2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 政权的组成部分。包含三层意思: (1)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一)行政权  1、概念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     政权的组成部分。包含三层意思:  (1)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  (2)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3)行政权系国家政权组织之一,是国家治理和         服务社会的公权力 的一种。

13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
3.行政权的特点)(1)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姓、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2)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和政权不同。政权是一个国家的统治权。统治权完整意味着主体。行政权是主权的一部分。

14 行政职权是与一定的职位或部门相联系,一般用来形容职权的具体内容。如西安市工商局 、市长。
 5、与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关系。 行政职权是与一定的职位或部门相联系,一般用来形容职权的具体内容。如西安市工商局 、市长。 行政权限是指在知道有某项职权时具体的范围和界限。 而行政权是与私人权利、其他国家权力相区别的。 因此三者的关系是抽象—具体—更具体 行政权 行政职权 行政权限

15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国家立法权    国家公权力 国家行政权 公权力      国家司法权     社会公权力    国际公权力

16 (三)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包括政治、经济、宗教、人身、文化教育等权利。 2、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一切行政权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 (2)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

17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18 案例1.中国足协处罚案 长春亚泰足球队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22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第二。按照中国足协发布的《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9条关于“获得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前两名的队,次年参加全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的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入甲A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协在联赛后的2001年10月16日,做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长春亚泰升入甲A资格和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并限长春亚泰在三个月内进行内部整顿,同时对教练员和球员作出停止转会资格的处罚。这是中国足协为严肃足球联赛纪律,打击“假球”、“黑哨”现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关于本案背景,参见罗璇、曹斌:《面临尴尬: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载于《中国律师》2002年第3期)

19 案例1.中国足协处罚案     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因不服足协的处理决定,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同年1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明确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召开了有10多位行政法学专家参加的"行业协会管理权之司法审查研讨会"。专家们普遍认为,足协不仅是社团法人,还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实施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思考:中国足协作为一个非国家的社会团体,其管理活动是否也属于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

20 案例2.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21 案例2.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22 案例2.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3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补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 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24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校被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并最终败诉。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北京科技大学拒绝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

25 案例3: 女生张某为北方某高校学生,因在校期间与同学关系相处不好,经常遭受学生嘲弄,并被传傍大款.张某因此羞愤难当,回家自杀身亡.其父母向张某所在学校索赔,学校予以拒绝.张之父母欲向法院起诉,那么,根据行政法上关于行政的定义,学校拒绝赔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张之父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26    第二节 行政法 一、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 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特征 (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1.行政关系的概念 2.行政关系的种类

27 行政主体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行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主体 政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关 行政救济机关 系 行 政 救 济 关 系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内 部 行 政 关 系 行政机关与其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 行政机关与行政委托组织

28 2001年4月,经被告泗洪县政府批准,原告建明食品公司成为泗洪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之一。在分别领取了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后,建明食品公司开始经营生猪养殖、收购、屠宰、销售和深加工等业务。2003年5月18日,泗洪县政府下设的临时办事机构县生猪办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第一项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

29 2003年5月22日,泗洪县政府分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建明食品公司报请县兽检所对其生猪进行检疫时,该所即以分管副县长有指示为由拒绝。建明食品公司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建明食品公司因对县生猪办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曾于2004年8月4日以泗洪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过行政诉讼。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宿中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泗洪县政府下设的县生猪办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将县肉联厂标注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侵犯了建明食品公司的公平竞争权,这一行政行为违法。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0 (二)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1.为什么要控制行政权? 2.如何控制行政权? (三)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31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法学学科 (一)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二)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三)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四)行政法律关系 (五)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32 第二章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形式 解读 法律渊源的概念之争以及我国之类型

33 二、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性文件 制 法律 定 行政法规 法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法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源 国际条约与协定 立法解释 非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制 行政解释 定 判 例 法 习惯惯例 源 行政法理

34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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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二、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特点 广泛 易变 2、形式上的特点 无统一的行政法典 程序和实体难以区分

37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性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38 2、特征: 基础性 高度抽象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 普遍性 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 适用性 解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39 1、含义: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否则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1、含义: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否则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2)几个环节 行政职权的取得合法 行政职权的行使合法 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40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 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3) 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 ,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 ,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41 在我国 ,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42 1.依法行政是什么意义上的原则? 2.依法行政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3.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谁? 4.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5.依法行政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 6.违法行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43 潍坊市政府于1996年8月向山东省交通厅申请重修一条二级公路(需占用基本农田)。这条路原计划于1997年动工,1999年完成,但计划却一直未能实施,其原因在于1997年该市制定公路计划时将上述项目列入一般公路建设,但当时正逢土地征用被冻结,不允许征用土地,必须按省以上重点项目报批并得到凭准后才符合征地要求。因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所以1997年就没有开工。1998年12月30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批准拟将该二级公路列入山东省重点项目。

44 该市交通委员会认为,该公路的修建对潍坊市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既然能被列为省重点项目,迟早会批地,应趁今年春季早些动手,如果等办完一系列手续再施工,有可能今年内就无法开工了(因为进入汛期以后修路很困难)。于是,该市交通委员会于1999年初开始动工。 问题:,在这里,我们如何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评价潍坊市交通委员会的行为?

45 据2003年5月15日《南方周末》报道,卫生部卫生与法制监督司司长赵同刚表示,我国暂时将非典归入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然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方可予以隔离治疗。这样,我们当时采取的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就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即缺乏法律依据。   请问: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是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46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一)什么是人权? (二)在行政法领域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常见越权情形: 无权限 级别越权 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47   今年46岁的金键康原是弋阳县造纸厂职工,2003年12月9日,金键康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省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日,金键康从龙南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万元。   2004年1月8日,国内有关专家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非典”的可能性,江西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为此联合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严格监管果子狸饲养场所。   

48 随后,上饶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局联合转发了通知。1月15日,弋阳县卫生局以弋卫食监字[2004]第007号向金键康养殖场下发了监督意见书。同月19日,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组成联合执法人员到金健康的养殖场作了政策宣传后将金键康驯养的31只果子狸宰杀和销毁。

49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0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虽然也未正式使用信赖保护的概念,但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明确规定下来,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1 四、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五、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52 该原则主要调整两类关系: 一是国家活动中的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之间的关系; 二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1、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 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以适当性原则为存在前提,是指在众多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对相对人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手段,即该手段对行政目的的达成是必要的。 3、均衡性原则。又称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不能给行政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53 二、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正当法律程序做了如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54 1. 自然正义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一项原则,源头可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古老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有两项基本内涵: 一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分之前应当获得公平听证的机会”, 二是“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自然正义”的两项内涵构成了贯穿于正当法律程序中的基本理念,现代法学家将其分别表述为“程序参与性原则”和“程序中立性原则”。

55 程序参与性原则:要求将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能够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对决定的结果发挥积极的作用;
程序中立性原则:要求行政决定的制作 者在行政程序的各方参与人之间保持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并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56 2.基本要求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57 3.基本功能 第一,它使行政决定的承受者(能够富有意义地参与决定的过程,从而彰显了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个人作为道德和法律主体所应受到的尊重; 第二,它使来自各个方面的信息能够在行政过程中获得有效的表达和公平的衡量,从而有助于行政决定的正确性; 第三,由于行政决定的承受者已经在程序中获得了有效影响程序结果的机会,因而当事人对不利结果的承受增添了“自负其责”的意味。

58 二、行政公开原则 三、行政公正原则 四、行政公平原则

59 符合立法目的 有正当动机 几 个 环 节 考虑了相关的因素 符合公正法则 解读 符合客观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60 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1、行政关系 广义: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狭义: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被管理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61 2、行政法律关系 广义: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权力组织、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62 3、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行政关系—法律化—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世俗化—行政关系

63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被称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4 行政处理决权 行政强制权等 义务:依法行政 适当行政 行政赔偿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力:制定行政规范权 行政处理决权 行政强制权等 义务:依法行政 适当行政 行政赔偿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

65 权利:自由平等权 检举权 行政相对人 控告权 隐私权等 义务: 遵守法律 接受管理 协助管理

66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 精神财富

67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至少有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 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具有预设性和统一性

68 (1)含义:凡涉及到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之。
3、行政公开原则 (1)含义:凡涉及到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之。 (2)几个环节 行政立法与政策公开 行政资讯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69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课堂讨论: 中外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之比较 西北政法学院教室

70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西北政法学院新生入学

71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1、概念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 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特征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1、概念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 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特征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私行政) 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 重庆市忠县黄金镇政府修建的 像宫殿一样的办公楼

72 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内部行政) 只能是组织(“民”) 3、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 与行政机关的比较 解读 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和困境

73 二、行政机关 1、含义: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2、特点: 是为完成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 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74 3、行政机关的分类 (1)依行政管理地域范围为标准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依行政职能是否单一 综合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 (3)依在行政程序中所起的作用 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 解读 我国行政机关体系以及派出机关

75 三、其它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某些内部机构 派出机构 依授权专门成立的机构 2、公务组织 3、社会组织

76 四、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概念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把某项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某个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托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77 2、区别: 根据不同,行政授权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 效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主体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后者不是。 责任承担不同,行政授权的主体 就是责任主体,行政委托的委托人是责任主体。 承受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组织,而后者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78 3、二者的共同原则 法定原则 公开原则 不得再授权与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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