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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減廢節能及環境教育宣導會 ―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廢棄物管理相關法規 黃 拯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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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環境教育法 重要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之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大 綱 環境教育法 重要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之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廢棄物代碼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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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99.6.5發布、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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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
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環境教育 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 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有 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 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 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 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 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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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針對違反環保法律者 加強辦理環境講習(101.2.21)
自100年6月5日環境教育法施行後,全國環保機關針對違反環保法律處停工、停業或新台幣5,000元以上罰鍰者,皆同時裁處1至8小時之環境講習,至101年2月20日止已有6,972案被裁處環境講習。環保署呼籲違反環保法律者,務必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拒不參加者,將依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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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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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架構 廢棄物清理法 (第1條至第10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四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11條至第27條) (第28條至第40條) (第41條至第44條) (第45條至第69條) (第70條至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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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廢棄物分類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第2條 廢棄物分類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先依來源分,再依性質分)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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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放射性廢棄物、事業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 法令之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管理)
第2條 放射性廢棄物、事業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 法令之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管理) 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 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百貨公司、旅館業、零售 式量販業、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館 業、連鎖速食店、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 電信業、電力供應業、自來水廠、工業區…斃 死畜禽運送業、清除處理廢(污)水應受廢棄 物清理法規範之事業、加油站等3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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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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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第3條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共計13個行業別的102個製程。 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階段危 害特性判定,計有14個項目,認定方式如附表二。 生物醫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 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 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疫、研究、藥品 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列之廢棄物,包括基 因毒性、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等三類的12項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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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行業別 製程產生 之廢棄物 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以汞電極法製氯之廢水處理污泥
成分 危害性(註) 中文 英文 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以汞電極法製氯之廢水處理污泥 汞 mercury. (T)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以乙烯製造乙醛之蒸餾殘留物 氯仿、甲醛、氯化次甲基、氯甲烷、三聚乙醛、甲酸、氯乙醛 chloroform; formaldehyde; methylene chloride; …. 塗料、漆料及相關產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清洗含顏料、乾燥劑、鉻鉛安定劑塗料等配方所用容器內之廢溶劑及污泥、廢鹼及污泥、廢液及污泥 鉛、六價鉻 lead; hexavalent chromium.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以砷或有機砷製造農藥之殘留物 砷 arsenic. 製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製造動物用藥所產生之含砷或有機砷化合物之廢水處理污泥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製造鉻黃及鉻橙顏料之廢水處理污泥 六價鉻、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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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石油煉製業之浮除物 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行業別 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成分 危害性(註) 中文 英文 石油煉製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石油煉製業之浮除物 六價鉻、鉛、苯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benzene. (T) 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煉焦之氨蒸餾塔污泥 氰化物、萘、酚類化合物、砷 cyanide; naphthalene; phenolic compounds; arsenic. 鋼鐵冶煉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電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 六價鉻、鉛、鎘、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2,3,7,8-TCDD &TCDF 鋼材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鋼鐵工業鋼材加工或浸置之廢酸液 六價鉻、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其他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 六價鉻、鉛、鎘、汞、鎳、銅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mercury; nickel; lead. 廢棄物處理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含汞廢料回收產生之殘渣或污泥 汞 mercury. 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但下述製程所發生者除外: (一)鋁之硫酸電鍍 (二)碳鋼鍍錫。 (三)碳鋼鍍鋁。 (四)伴隨清洗或汽提之碳鋼錫、鋁。 (五)鋁之蝕刻及研磨。 鎘、六價鉻、鎳、氰化物(錯合物)、銅 cadmium; hexavalent chromium; nickel; cyanide(complexed); co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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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廢料認定對照表
廢棄物項目分類 貯存階段 清除階段 處理階段 (含再利用) 輸出/入境 一、廢電線電纜(非以物理處理法處理) 一般 有害 二、含油脂之充膠廢電線電纜 三、不含多氯聯苯(低於五十ppm)但含油脂之廢變壓器、廢電容器 四、電鍍金屬廢塑膠(含光碟片) 五、廢電腦 六、廢家電 七、廢電話交換機 八、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 九、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 十、廢通信器材(不含機械式) 十一、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 十二、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 十三、含鈹、銻、碲、鉈金屬廢料 十四、發光二極體晶圓廢料及粉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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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生物醫療廢棄物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 二、廢尖銳器具 三、感染性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一)屬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氮芥苯丁酸),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 (二)可能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氯絲菌素),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道諾魯比辛),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二、廢尖銳器具 指對人體會造成刺傷或切割傷之廢棄物品,包括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或破裂之玻璃器皿等。 三、感染性廢棄物 (一)廢棄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指廢棄之培養物、菌株、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 病理廢棄物 手術或驗屍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三) 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餅、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 指接受微生物感染之實驗動物屍體、殘肢及其墊料,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者。 (五)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外科手術治療、驗屍或解剖而廢棄之衣物、紗布、覆蓋物、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六)實驗室廢棄物 1.生物安全等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實驗室產生之廢棄物。2.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實驗室中與微生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接種環及接種針、檢體、手套、實驗衣、拋棄式隔離衣 (七)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等。 (八)隔離廢棄物 指收容患傳染病病人之隔離病房所產出之廢棄物。 (九)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指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各類廢棄之蛇型管、氧氣鼻導管、抽痰管、導尿管、引流管等,及沾有可流動人體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液、胸膜液、腹膜液、心包液或羊水且可能導致滴濺之廢棄物。但不含止血棉球、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紙及廁所衛生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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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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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直接判定或先經萃取處理再判定之萃出液,其成分濃度超過附表四之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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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廢棄物中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1.0 ng I-TEQ/g者。 ng:奈克,相當於10-9公克 I-TEQ:國際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方式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之廢電容器(以絕緣油重量計)、廢變壓器(以變壓器油重量計)或其他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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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12.5,或小於或等於2.0;或在55℃時對鋼(國家標準鋼材S2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6.35毫米者。 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12.5,或小於或等於2.0;或在55℃時對鋼(國家標準鋼材S2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6.35毫米者。 註:亦即2.0<pH<12.5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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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廢液閃火點小於60℃者。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 固體廢棄物於25℃加減2℃度、一大氣壓下(以下簡稱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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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2.0至12.5間,會產生250mg HCN/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2.0至12.5間,會產生500mg H2S/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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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製造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盛裝石綿原料袋。 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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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96年5月21日發生,2人中毒身亡,3名員工受傷。
甲公司於製造電子零件過程須使用硝酸鎳與硫酸鎳 等化學藥劑,使用過的化學廢液貯存於停車場夾層 的三個槽體內,委託乙公司定期回收進行再利用。 事件當天乙公司回收車到甲公司停車場,司機下車 拉管到硝酸鎳廢液槽體,並接上管線。一名甲公司 員工在旁監工,但過沒多久地上突然冒出一陣煙霧 ,這時司機突然一陣抽搐後昏倒,其助手面露痛苦 表情,甲公司員工趕緊請求幫忙,救援員工亦有一 人因吸入過多氣體而死亡,二人受傷。 本事件疑似乙公司當天來清運硝酸鎳廢液,於作業 當中有抽到硫酸鎳,導致兩種廢液混合發生化學變 化,而產生毒氣,加上現場通風不良,導致中毒昏 迷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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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第5條 權責機關 主管機關:一個特定事務(例如廢棄物清理) 管理法令之訂定與管理機關 中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地方:
第4條、第5條 權責機關 主管機關:一個特定事務(例如廢棄物清理) 管理法令之訂定與管理機關 中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地方: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執行機關: 中央:(沒有執行機關)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省轄市:省轄市環境保護局 縣:縣環境保護局、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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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公私場所檢查及道路攔檢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 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行政檢查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並 得命其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並得斷絕其營業 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公私場所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其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有嚴重污染之虞。 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有嚴重污染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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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一般廢棄物 指定清除地區內民眾與執行機關之清理範圍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及回收清除與處理辦法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與基金之設置 指定清除地區內之禁止行為等 應回收廢棄物 責任業者範圍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設立與運作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主管機關查核之授權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禁用或限用 回收獎勵金制度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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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公告應回收一般廢棄物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不易清除、處理。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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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7日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公告事項: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簡稱物品責任 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 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簡稱容 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三、物品責任業者之物品製造業者、物品輸入業者,應申 報物品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四、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業 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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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物品類 乾電池 機動車輛 機動車輛。 輪胎 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 鉛蓄電池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定義 一般廢棄物之性質 責任業者範圍 乾電池 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cell)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primary)電池及二次(rechargeable)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筒)、鈕釦型(button cell)、及組裝型(battery pack)。但不包括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 一、不易清除、 處理。 二、含有害物質 成分。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機動車輛 機動車輛。 二、含長期不易 腐化之成分 輪胎 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 鉛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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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電器 資訊物品 一、不易清除、 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 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 成分。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定義 一般廢棄物之性質 責任業者範圍 電子電器 一、電視機:包含影像管類,非 影像管類(限使用交流電) 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 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 二、電冰箱:包含壓縮式及電動 吸收式的冰箱、冰桶。 三、洗衣機:洗衣容量為乾衣十 五公斤(含)以下者。 四、冷、暖氣機:標示冷房能力 8000Kcal/h以下之窗型、箱型 及分離式冷、暖氣機。但不 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機 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 用之冷、暖氣機。 五、電風扇:桌扇、立扇、壁扇、 窗扇、吊扇及通風扇等裝有 輸出功率125W(含)以下交 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 一、不易清除、 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 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 成分。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資訊物品 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視器(包括CRT及LCD)、印表機、鍵盤(使用於電腦週邊之輸入設備,但不包括數字鍵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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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光源 平板容器 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一、不易清除、 處理。 二、含有害物質 成分。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定義 一般廢棄物之性質 責任業者範圍 照明光源 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 一、不易清除、 處理。 二、含有害物質 成分。 平板容器 平板容器係指表二之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二、含長期不易 腐化之成分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三、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及平板容器板材製造、輸入之事業及機構。 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以表二之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但不包括平板容器。 (僅限含金 屬、玻璃或 塑膠成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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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容器類 一、容器係指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 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 鋁。 鐵(係指鋼片)。
玻璃。 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 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 塑膠: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苯乙烯(PS)—發泡、未發泡、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聚丙烯(PP)、其他塑膠。 植物纖維 生質塑膠。 二、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 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 三、容器不含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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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 指定事業 需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之程序
檢具清理計畫輸送審 網路申報 指定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需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之程序 事業免除連帶責任之要件 新設及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需設置專屬廢棄物清理設施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有害業廢棄物操作及檢測紀錄保存 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再利用之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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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自行清除、處理 共同清除、處理 委託清除、處理
第28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自行清除、處理 共同清除、處理 委託清除、處理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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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清除、處理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執行機關)清除、處 理。 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 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委託依第29條第2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 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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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委託清理之連帶責任 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下列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負連帶責任: 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且其委託種類未逾主管機關許可內容。 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應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處理地點、主管機關核准受託人之許可內容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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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一定規模事業應辦理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第31條 一定規模事業應辦理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依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 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入等情形。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 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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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 項次 製程代碼 廢棄物 廢棄物(公噸/月) 貯存方式 貯存地點 貯存設施容量(立方或平方米) 貯存設施密閉性 清除方式 處理方式 中間處理方法 再利用管理方式 最終處置方式 產生廢液製程編號 清除頻率 代碼 名稱 最大月產生量 平均月產生量 ※製程:000000 廢棄物:B-0347 二甲基甲醯胺<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 最大月總產生量:230 平均月總產生量:230 1 000000 B-0347 二甲基甲醯胺<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 230 230 地上貯槽 廠內 300 密閉 委託清除 委託處理 焚化處理 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 該項廢棄物無最終處置方式 M00 每1月至少清運3次 其它製程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報廢 ※製程:000000 廢棄物:D-0104 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 最大月總產生量:10 平均月總產生量:3 2 D-0104 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 10 3 地下貯槽 50 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每1月至少清運1次 委託高雄市政府廢棄物處理隊處理 ※製程:000000 廢棄物:D-0202 廢樹脂(D-0201除外) 最大月總產生量:1 平均月總產生量:0.2 D-0202 廢樹脂(D-0201除外) 1 0.2 桶裝 100 半密閉 每24月至少清運1次 依委託處理機構之許可處理方式處理 ※製程:000000 廢棄物:D-0403 廢保溫材料 最大月總產生量:50 平均月總產生量:20 4 D-0403 廢保溫材料 50 20 堆置(無包裝材質) 80 物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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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
※製程:170018 廢棄物:A-6401 石油煉製業之原油貯槽之槽底沈降物 最大月總產生量:350 平均月總產生量:35 24 170018 A-6401 石油煉製業之原油貯槽之槽底沈降物 350 35 桶裝 廠內 10000 半密閉 委託清除 委託處理 焚化處理 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 掩埋 M00 每12月至少清運1次 其它製程說明 擇一方式處理 25 該項廢棄物無需清除者 自行處理 ※製程:170018 廢棄物:A-6501 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 最大月總產生量:350 平均月總產生量:10 26 A-6501 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 10 27 密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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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系統建置 加強事業廢棄物產生、清運、處理等之流向及數量等確實掌握
目前為止,超過5200輛清運機具裝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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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管制現況 附件一 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共38類)
附件一 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共38類) 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有害顯影液、非有 害廢鹼/廢酸、非有害有機廢 液或廢溶劑、非有害廢液、非 有害油泥、焚化爐灰渣、污泥 (有機性、無機性)、污泥混合 物、漿紙污泥、斃死畜禽或畜 禽屠宰下腳料、非有害廢集塵 灰或其混合物、爐渣、重油灰 渣、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 金屬冶煉爐渣、非有害礦渣、 不良礦石、金屬冶煉爐石(碴)、 爐石(碴)或礦渣混合物、廢耐 火材、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 物、營建混合物、石材廢料 (板、塊)、燃油鍋爐集塵灰、 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煤灰、 蔗渣煙爐灰、鈷錳塵灰、潛弧 銲渣、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 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 化鐵爐爐碴(石) 、高爐礦泥、 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旋轉窯 爐碴(石) 102年6月10日修正公告之適用對象及其規定 一、清除機構: 甲級:全部清運機具 乙、丙級: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常壓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 二、應網路申報之事業以桶裝、槽車等清除未符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清運機具 三、應網路申報之事業清運其附件一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四、依各部會再利用管理辦法運送附件一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五、三及四清運機具附掛之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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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7條 相關作業應遵守事項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6、37條 相關作業應遵守事項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 上,以供查核。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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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 事業廢棄物、屬國際公約列管之一般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事業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輸入;其種類,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之事實。 於國內無適當處理技術及設備。 直接固化處理、掩埋、焚化或海拋。 於國內無法妥善清理。 對國內廢棄物處理有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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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 (一)廢木材。 (二)熱塑型廢塑膠。 (三)廢紙。 (四)廢鋼(含不銹鋼)。 (五)廢單一金屬(銅、鋅、鐵、鋁、錫、鈦、銀、鎂、 鍺、鎳、鎢) (六)廢銅碎片 (七)廢鋅渣 (八)廢鐵渣 (九)廢鎂渣 (十)廢觸媒 (十一)廢橡膠 (十二)玻璃纖維布之切邊料及下腳料 (十三)鋁銅混合廢料。 (十四)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 (十五)穀類之糠、麩皮及殘渣。 (十六)豆莢植物、澱粉製品之殘渣。 (十七)甜菜渣、豆渣餅。 (十八)提煉黃豆油及花生油所產生之渣餅。 (十九)核果及子仁、胚芽等之油渣餅及殘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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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第39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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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個事業之設立與營運,其所依據法令之訂定與管理機關 內政部:營造業 財政部: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
經濟部:工廠、電力供應業與大賣場…等其他商業 教育部:學校、學術研究機構等之實驗室 交通部:交通事業(鐵路、公路、航空、海運) 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內工廠 農委會:農業、畜牧、養殖漁業、果菜市場…等 衛生署:醫療院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業、傳播媒體 環保署: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環境檢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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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農委會發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衛生署發布「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內政部發布「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國科會發布「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 財政部發布「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教育部發布「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交通部發布「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環保署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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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本辦法規定之再利用運作模式,包含「廠內再利用」、「附表(公告)再利用」及「許可再利用」等3種。 第三條 一、廠內再利用:(原則上要許可, 但有例外) (一)公告對象:屬本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 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 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二)非公告對象: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 廠(場)內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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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 製程先填「製程代碼」欄,並根據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分別填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說明 請依 製程先填「製程代碼」欄,並根據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分別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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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表(公告)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 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前項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如有污染環境 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 三、許可再利用: 非屬第二項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 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前項許可分為個案再利用許可及通案再利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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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一、 廢鐵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鐵。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一、 廢鐵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鐵。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鐵製品原料、煉鋼原料、鑄鐵原料、氯化鐵原料、硫酸亞鐵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工廠: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 為下列之一項:鐵製品、鋼錠、鋼胚、鋼鐵、鑄鋼、鑄鐵品、氯化鐵 或硫酸亞鐵。 (二)商業: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 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 四、運作管理: (一)從事批發零售業務者,不得直接收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大型事業,且其行業別包含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或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之廢清書所載製程設備維修或汰換產生之廢鐵;得進行廢鐵桶之人工外形恢復、去除標籤或油漆等整理,經整理後之鐵桶不得供作盛裝食品之容器。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施。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廢鐵再利用之產品為氯化鐵、硫酸亞鐵者,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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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再利用種類 (58項) 1. 廢鐵、2. 廢紙、3. 煤灰、4. 廢木材、5. 廢玻璃、6. 廢白土、7. 廢陶瓷、磚、瓦、8
經濟部公告再利用種類 (58項) 1.廢鐵、2.廢紙、3.煤灰、4.廢木材、5.廢玻璃、6.廢白土、7.廢陶瓷、磚、瓦、8.廢單-金屬料(銅、鋅、鋁、錫)、9.廢酒槽、酒粕、酒精膠、10.廢塑膠、11.廢鑄砂、12.石材廢板(板、塊)、13.石材污泥、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15.感應電爐爐碴(石)、16.化鐵爐爐碴(石)、17.菸砂、18.蔗渣、19.蔗渣煙爐灰、 20.製糖濾泥、21.食品加工污泥、22.釀酒污泥、23.漿紙污泥、24.紡織污泥、25.廢矽藻土、26.廢食用油、 27.廚餘、28.廢橡膠、29.廢鈷錳觸媒、30.鈷錳塵灰、31.廢酸性蝕刻液、32.廢酸洗液、33.廢活性碳、34.廢石膏模、35.二甲基甲醯銨粗液、36.廢沸石觸媒、37.燃油鍋爐集塵灰、38.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39.自來水淨水污泥、40.高爐礦泥、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41.潛弧銲渣、42.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43.廢樹脂砂輪、44.旋轉窯爐碴(石)、45.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46.廢水泥電桿、47.植物性中藥渣、48.氟化鈣污泥、49.廢人造纖維、50.紡織殘料、51.植物性殘渣、52.動物性殘渣、53.混合廢溶劑、54.廢噴砂、55.廢壓模膠、56.廢光阻剝離劑、57.廢矽晶、58.廢潤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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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含①公告再利用、②個案再利用及③通案再利用),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限。 四、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 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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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 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 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 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剩餘廢 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 作成營運紀錄。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附表規定或許可文 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時,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法 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或以委外檢測之檢測報告作 為紀錄。 前四項紀錄及前項檢驗報告應妥善保存三年, 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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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1項或第2項紀 錄,應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網路申報) 規定辦 理申報。
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3項之紀錄(再利用產品 銷售流向與數量之營運紀錄),應依第20條之1規定 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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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第28條第2項至第5項、第42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訓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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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行政刑罰 (45~48):對於違法行為處以 行政處罰(49~59):對違法行為開單告發處以
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科罰金或併科罰金 行政處罰(49~59):對違法行為開單告發處以 罰鍰、限期改善、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及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等。 其他行政罰相關規定(60~66) 檢舉(67) 獎勵(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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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刑罰-致死、傷、疾病 違反條款: 處罰: 致死-無期徒刑或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45條 刑罰-致死、傷、疾病 違反條款: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12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18條1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合併清理有害與一般(28條1、7項)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36條1項) 廢棄物輸入輸出未申請許可文件(38條1項)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未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39條1項) 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未申請許可文件(41條1項) 處罰: 致死-無期徒刑或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00萬元以下罰金 致疾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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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刑罰 違規情形: 處罰: 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第46條 刑罰 違規情形: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處罰: 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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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刑罰 違規情形: 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處罰:
第48條 刑罰 違規情形: 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處罰: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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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行政處罰 違規情形: 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9條第2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處罰: 6萬元-30萬元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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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行政處罰-一般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 處罰:
第52條 行政處罰-一般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理方式(28條1項) 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報(31條1、4項) 未將無法清理之廢棄物送至指定地點 (34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項) 再利用規定(39條1項) 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29條2項) 處罰: 6,000元-30,000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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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行政處罰-有害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處罰:
第53條 行政處罰-有害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清理方式、合併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28條1、7項) 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報(31條1、4項) 未將無法清理之廢棄物送至指定地點(34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項) 再利用規定(39條1項) 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29條2項) 輸出入規定(含一般事業廢棄物)(38條1、3、4項) 處罰: 6萬元-30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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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 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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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三條 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 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
第二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三條 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 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 第五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第六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 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 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 棄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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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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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七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 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二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七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 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 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 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 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 等影響。 四、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 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 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 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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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I):易燃性 (C):腐蝕性 (R):反應性 (T):毒性 邊長十公分以上,黑白
邊長十公分以上,固體,背景白色,加上幾條紅線,黑色火焰。 邊長十公分以上,液體,背景為紅色,黑色火焰。 邊長十公分以上,黑白 (I):易燃性 (C):腐蝕性 易產生爆炸者;邊長十公分以上,背景為橙色,炸彈爆炸圖案為黑色 含氰鹽及硫化物 pH值於2.0至12.5間會產生有毒氣體者。 邊長十公分以上,白底黑字 (R):反應性 (T):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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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混合五金廢料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邊長十公分以上,白底黑字 邊長十公分以上,白底黑字,但塑膠袋或容器為紅色或黃色者,亦可採該顏色為底色 混合五金廢料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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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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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代碼 A類: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B類: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C類:生物醫療、戴奧辛及有害特性認定之 有害事業廢棄物
D類:一般(含部分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 E類:屬有害性之混合五金廢料 R類:公告應回收、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 C-02: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C-0201:廢液pH值大(等)於12.5 C-0202:廢液pH值小(等)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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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 事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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