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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k 1: 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之緣起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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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Week 1: 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之緣起與法規"—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Week 1: 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之緣起與法規
張廷宇 職能治療師 26 Sep 14

2 關於我-張廷宇 求學經歷 工作經歷 連絡方式: 嘉義高中 中山醫學大學職能治療系
澳洲昆士蘭科技大學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健康科學碩士 (健康管理) 工作經歷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精神科職能治療師 台南美善基金會 職能治療師 連絡方式:

3 緣起 大家對於醫療和教育的觀念是 ? 把病醫好就好 ? 一定要給藥 ? 老師的責任就是把學生教到會 ?

4 觀念的轉變 現代醫療和教育的觀念轉變 在幼兒身上更顯如此 過去觀念 現代觀念: 全人觀點 ( holistic )
個案為中心 ( Client centre) 在幼兒身上更顯如此

5 早期療育 (Early Intervention)
早療概念的形成 研究資料發現,幼兒越早接受早療服務,癒後越佳 服務族群: 0~6歲身心障礙幼兒,因生理或心理 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與相關醫療服務措施 目的: 利用專業間整合的服務,經由醫療和教育的 早期介入來幫助發展障礙的小朋友,開發其潛能、 減少併發症,培育見全的就學與生活適應的能力 (Bailey& Wolery, 1992)

6 政策三角理論 條文內容 (content) 參與者(Actors ) 情境 (Context) 過程 (Process)
個人(Individuals) 團體 (Groups) 機關 (Organizations) 情境 (Context) 過程 (Process)

7 立法過程-----美國 1970 年代左右,幼兒教育與健康議題受到重視與 討論。 1975年,美國94-124公法 “殘障兒童教育法案”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對象 : 3~21歲的殘障者 目的 讓殘障兒童能有適當的受教育機會 以最小限度為原則

8 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經過評鑑後由教師、父母或監護人一同開會,研 擬個別化教育計畫。 1978年,正式施行,95%障礙者接受此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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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萌芽 省思: 根據早期療育的精神,3歲以上的兒童有 IEP介入計畫,那 0~3歲的兒童只接受早療的服 務夠嗎? 只著重在教育好嗎? 過去20年間,以家庭為中心 (Family-centred)的 思想逐漸形成且被重視 (Case-Smith et al.,2010)

11 以家庭為中心的觀點 家庭常常扮演兒童/失能兒童的醫療、教育和生活 大小事的決策者與執行者(Case-Smith et al.,2010)
兒童一天中,在家時間占的比例最高 家庭及社區為兒童最熟悉的情境

12 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立法-----美國 1986年,美國99-457公法通過 “殘障教育法案” C 部分,規定嬰幼兒的特殊教育,接必須要提供個 別化家庭服務方案 (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s Plan; IFSP) 的早期介入。 精神: 從”以兒童為中心”的概念,轉化成 “以家庭 為中心”。 在1996年,美國 “身障者教育法案” 中,更是將 IFSP的適用範圍和施行重點有更詳細的規定

13 IFSP 法相關規定-----美國 服務對象: 0~3 歲特殊兒童 當被通報轉介後,在兩個工作天內,必須要轉介 到公立的資源或是中心

14 IFSP 法相關規定-----美國 當孩童被轉介時,在45天內必需完成評量及開辦 IFSP的會議 負責連絡人必須要確實通知父母轉介的進度
須告知父母他們的權利和程序上的安全 須獲得父母的書面同意,進行初步的評估和評量 進行評估的活動 務必使用家庭的母語來做為溝通的基礎,且選定家 長方面得時間和地點,向他們解釋評估的結果和初 步的IFSP計畫 獲得父母的同意,商定進行IFSP的介入

15 IFSP 法相關規定-----美國 參與IFSP成員: 兒童父母親或監護人、負責連絡 人 ( 通常為社工)、評估/評鑑相關專業人員 (治療 師) 和 提供服務者 ( 保母或是家中其他成員) 家庭每半年必須檢討一次,每一年至少評鑑一次 家庭有接受評估、制定IFSP、協調服務和程序保 障的權利,且家庭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16 IFSP 法相關規定-----美國 家長亦可拒絕接受IFSP的評估、篩檢和服務的權 利
根據兒童成長需要,兒童有權在自然環境中獲得 適當的早期療育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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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IFSP的特點 以家庭為單位的服務 家庭成員和專業人員間的合作與互信 介入計畫的選擇為家庭主導選擇而非專業人員 著重彰顯家庭的優點而不是缺點
針對家庭,個別化的服務 專業人員的角色是資訊的分享的伙伴關係,而非 權威的指導家屬

19 IFSP 影音介紹 qis1dyKAEY&list=PLK4hKckGY-7dkBYjxd- oJEaQEiB3u9MbE

20 IFSP撰寫項目簡介 兒童的現況描述 家庭的現況 服務項目的結果 個案的優勢、興趣和需求
目前生理、認知、適應能力、語言能力和社會情緒 等發展現況 家庭的現況 家庭的優勢點、家長的長處和期待和家庭現有資源 服務項目的結果 長短期的目標設定

21 IFSP撰寫項目簡介 早期介入的方式/服務 其他服務 開始與結束的時間 服務的負責人 轉銜 描述介入的方式、頻率和介入的模式
提供的醫療或教育服務不包含在法律規定 須描述資金來源和尋求資源的解決方案 開始與結束的時間 服務的負責人 轉銜 未來安置可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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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台灣的法規與現況 民國73年,”特殊教育法”制定時,並未規定特殊 兒童接受IEP的服務,但是特殊教育專家或學者 仍然繼續推動IEP,且部分教育單位和機構將它 列為評鑑標準之一 民國 86年 “特殊教育法” & 87年 “特教法施行細則” 第二次修訂,將IEP列入法律的規範,使的每一 位特教學生,教師必須個別安排IEP

24 台灣的法規與現況 但是至今,IFSP在台灣尚未明確制定法條或法令 僅相關法律提及家庭服務之類的概念 個別化服務的概念: 家庭服務方面:
身心障礙法第19條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8條 家庭服務方面: 特殊教育法第10條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

25 IFSP 在台灣的現況 IFSP的撰寫和初步的評估,多半由 “社工師”、 “社工 員”或 “社工相關背景專業人員”負責 項目: 基本資料
參與人員:家長、主要照顧者、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特教老師、社工師…… 等等。 現況分析:個案的優勢、興趣和需求 家庭部份 : 家庭的優勢和家庭對孩童的期待 目標設定 : 長期短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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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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