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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品質管理教育訓練 施工查核常見缺失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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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教育訓練 施工查核常見缺失與注意事項
講師:林貴源 技師 現任:行政院工程會評選委員、查核委員    省土木技師公會紀律委員會委員    捷揚營造有限公司專任技師 經歷:內政部營建署正工程司、分隊長    彰化市、芬園鄉、永靖鄉都市計畫委員

2 目 錄 前言 三級品管制度 工程查核應注意事項 結論與建議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 查核優劣案例

3 壹、前言

4 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五三七○號函頒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五三七○號函頒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建立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主辦工程單位「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主管機關「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三個層級的品質管理架構。 91年2月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將第三層級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5 民國87年5月27日總統華總 (一) 義字第八七○○一○五七四○號令: (民國91年1月16日修正)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
民國87年5月27日總統華總 (一) 義字第八七○○一○五七四○號令: (民國91年1月16日修正)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6 貳、三級品管制度

7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三級品管制度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8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承包商(一級)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承包商應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依據監造計畫及工程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並提出品質計畫。 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缺失改善紀錄,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

9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主辦機關、監造單位 (二級)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主辦機關、監造單位 (二級) 為確保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規範,主辦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成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辦理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留存紀錄。 檢討成效與缺失,達成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

10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主管機關、工程會(三級)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主管機關、工程會(三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設置查核小組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實施查核 追蹤改善 辦理獎懲

11 設置查核小組 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1.中央查核小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2.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 部會行處局署院。
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12 查核小組之組成 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
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

13 實施查核—查核基準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等事宜。

14 實施查核—查核項目 (2-1)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15 實施查核—查核項目(2-2)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16 實施查核—查核之件數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 。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 。

17 實施查核—查核方式 查核小組應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18 實施查核—查核成績計算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 。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19 實施查核—查核結果 (2-1)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20 實施查核—查核結果(2-2)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21 追蹤改善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22 辦理獎懲 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

23 辦理獎懲 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應為下列之處置: 1.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2.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3.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4.通知監造廠商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5.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勞工安衛管理人員。

24 辦理獎懲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開4.及5.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25 參、工程查核應注意事項

26 工程查核應注意事項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設計單位 監造單位 承包商

27 工程查核 工程進度 工程品質 1.內業—制度面之文書作業品質 2.外業—工區之施工品質 安全衛生

28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4-1) 契約內應編列適當之品管費用。(0.6-2.0﹪) 權責分工表應納入契約書中。
確實審查監造計畫書內容,如停留點、查驗表單、管制總表等應符合實際需求。 掌控監造計畫核定時程,勿影響施工及品質計畫之撰寫。 備妥完整之自主評量表、施工執行資料表。 確實完整填報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之資料,並下載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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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4-2) 建立督導機制---成立督導小組,落實小組之督導方式, 並留存小組之督導紀錄。
發現工程缺失,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並限期改善 。 督導紀錄應有具體內容(進度、 品質、 安全),且應由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簽認,並應落實缺失之追蹤改善完成。 文件紀錄管理應成立卷宗, 避免零亂。

34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4-3) 落實審查工程設計書圖,避免任意變更設計 。
工程契約書中之設計圖說應有技師(或建築師)簽章,且應裝訂並加蓋騎縫章,扣點機制亦應納入契約書中。 訂定合理之工期,並確實掌握工程之施工進度。 完成用地取得、鑑界、管線及灌排水路協調等先期作業,避免任意停工或展延工期。

35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4-4) 專案管理廠商應代理主辦機關,執行督導施工品質及管理等各項工作。
各項行政程序如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等之核定務必合法完備,有價資源需回收繳庫,採購案之資格應符合相關法規,俾免事後審計之糾正。 確實管控施工進度,勿大幅落後或延宕完工期程。

36 設計單位(1-1) 落實工地測量調查,減少變更設計。
注意所設計結構物之施工性、安全性、維護性及使用功能。(踏步、HDPE 、 RCP 、伸縮縫、止水帶、排水孔、路燈、箱涵、路面、路基、路床、土方、不鏽鋼、基樁、模板及CLSM等) 設計依據、樁位及水準點等應明確標示。 工程設計書圖應有內部之複核及技師之簽章。 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境保護及防汛防災等工項,應依實需量化編列設施內容, 俾承商落實施設執行。 避免超設計、綁規格、灌水等不當行為。

37 監造單位(3-1) 對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應符合需求,並避免延宕核定時程。
確實審查施工廠商之履約進度及協調整合履約介面 ,避免工程進度大幅落後。 備妥完整之材料設備送審及抽(試)驗管制總表, 落實管控及查驗作業。 依監造計畫核定之查驗表單,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備妥量化填具之查驗紀錄表。

38 監造單位(3-2)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環境保護及汛期防災等工作,並備妥完整之查驗紀錄。
契約量化編列之各工項設施應落實會點拍照,作成紀錄,並均應留置於工地使用。 依訂定之檢驗停留點,落實執行檢驗作為,並留存完整紀錄 。 監造報表應落實紀載重要事項,如上級之督導及試驗項目或結果等。

39 監造單位(3-3) 「文件」及「紀錄」之管理應依監造計畫內容辦理,有妥適之分類、編碼及總表等。
監造單位之技師或建築師應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並留存紀錄 。 落實審查施工廠商提送之分項施工計畫及各項送審資料,並依規定作二級品管之覆判。 施工品質或材料不符規定者,應依約處置。

40 承包商 (文書作業4-1) 材料設備進料及送審管制需符合工程需求,應備妥完整之材料設備管制總表。 品管自主檢查表應落實執行量化檢查。
品管人員應執行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紀錄等。 各項材料之檢試驗報告、配比試驗、送審資料、出廠證明及型錄等承商之品管人員應作一級品管之判讀。

41 承包商 (文書作業4-2) 試驗報告之取樣、送驗及會驗之人員,應由監造單位與承包商會同參與。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落實執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照片及資料應能落實佐證。 施工日誌應依制訂格式,落實紀載各重要事項 ,如協調會議、上級或專任工程人員之督導、教育訓練、查驗、查核及試驗項目或結果等事宜。

42 承包商 (文書作業4-3) 專任工程人員應落實執行營造業法35條各項規定,如查核施工計畫書等,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專任工程人員應依規定格式,親自落實填具及追蹤督察紀錄表。 品質文件、紀錄管理應依品質計畫內容辦理,有妥適之分類、編碼及總表等。 承商應有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檢查紀錄。

43 承包商 (文書作業4-4) 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自主檢查表應落實檢查,無檢查之項目應刪除。 落實測量放樣,且應有手稿野帳紀錄之留存。
防汛期間應有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且檢查頻率應符規定。 備妥各項應有之試驗紀錄報告,如配比試驗、工地密度試驗 、氯離子含量試驗、接地電阻測試、剪力釘試驗、試水壓紀錄等。

44 承包商 (施工品質6-1) 工程告示牌應依規定豎立,且內容應符規定(英譯、工期、空污管制編號、政風及環保通報電話等)。
鋼軌樁、鋼版樁等擋土設施應依規定確實施設,避免歪斜致有崩陷之風險。 巨積混凝土施工應依設計圖說,妥為施設止水帶、施工縫及伸縮縫。

45 承包商 (施工品質6-2) 注意混凝土結構物完成面之垂直度及水平度(考量表面整體粉光及倒角之施作)。
混凝土澆置之振動、搗實應落實,避免冷縫、蜂窩或孔洞產生, 亦不可粗糙修補。 混凝土養護應落實,避免有裂縫產生。 混凝土表面殘留木片及鐵絲等雜物應及早清除。

46 承包商 (施工品質6-3) 鋼筋應依圖說尺寸綁紮,注意搭接長度、保護層厚度、角隅筋及水淬鋼筋之使用。 預埋留設之鋼筋應加保護套。
模板勿使用過度,品質不良者應更新,且勿塗黑色劣質油。(清水模) 模板支撐組立應確實緊密,避免有歪斜、基底不穩情形、爆模或漏漿現象。

47 承包商 (施工品質6-4) 回填土應分層夯實,且回填料不得含磚塊、木料、垃圾及有機物等雜物。 路基之回填材料或級配料應符合規範。
擋土牆洩水孔應依圖說設置(濾層及坡度),排列整齊,且不得有阻塞。 注意洩水坡度,避免有積水現象(如屋頂、人行道、 AC路面等)。

48 承包商 (施工品質6-5) 石籠之卵石粒徑應依圖說尺寸,且應填充飽滿及採交錯方式堆置。 鋼板護欄與護欄柱之安裝接合應符規定(端部及伸縮縫)。
高強度螺栓應確實緊密接合。 植栽帶應確實換填沃土,不宜有塊石等未清除,影響花木草皮之生長。

49 承包商 (施工品質6-6) 路燈等電氣設備應有接地設施及接地電阻之測試。 水電等管線之埋設應有保護(粗砂及警示帶等)。
混凝土結構物分層澆築時,應依設計圖施作KEY。

50 承包商 (安全衛生5-1) 勞安告示牌應依契約規定設置,且應逐日更新 。 工區圍籬及出入口之安全設施管制,應依契約規定設置。
現場施工交通警告設施及夜間照明警示均應足敷安全需求。 臨時用電設備之開關箱應有管制,且依規定設置漏電斷路器及接地設施 。

51 承包商 (安全衛生5-2) 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防墜設施。 (常見插筋加警示帶)
高差2公尺以上之處所作業,應架設符合規定之施工架。 高差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扶手或護籠) 開挖深度1.5公尺以上,應設置擋土支撐。否則需有免設置擋土支撐之專業人員核算簽認。

52 承包商 (安全衛生5-3) 現場施工機械怪手,應裝設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
入坑之侷限空間作業應依勞安規定辦理。 (氧18%以上,硫化氫10PPM以下,一氧化碳35PPM以下) 工地防災減災措施應妥為設置,以免影響應變功能。 工地現場機具、材料應妥善保護,不得任意堆置。

53 承包商 (安全衛生5-4) 營建剩餘土石方、垃圾及廢棄物等應妥當處理,以免影響環境。 工地積水及塵土飛揚等應妥當處理,以免影響環境衛生。
工區周邊原有林木應加以維護,以免影響環境生態。 確實執行工區周邊街道洗掃作業。

54 承包商 (安全衛生5-5) 應依契約規定設置洗車台、沉澱池等洗車設備清洗車輛,以免影響環境。
易燃物料應隔離儲存,並設置遮蔽物,不得有太陽直射。

55 肆、結論與建議

56 結論 做好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之目的並非為應付工程查核,而是每位參與者應有之職責。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將越來越嚴謹,從事公共工程者務必有此認知,並提昇自我適應能力,否則將遭淘汰。 公共工程履歷制度之建立,主辦機關、工程顧問公司、營造廠商及持有證照之專業人員等,均應重視自身履歷紀錄之留存,俾能提昇競爭力。

57 建議 每件工程一開工,即應開始品質文件及工程簡報之製作與管理。 展現之照片應彩色並顯示日期,且需過濾。
工程查核時應提早30分鐘以上到場,並完成各項佈置及準備工作。 工程查核時為展現各單位之重視,機關主管及各專業人員應儘量出席參與。

58 建議 規劃查核之妥適領勘路線及勘查位置。 指派熟悉工程人員分別陪同查核委員適時說明。 進入工區應備安全帽及實施勞安告知。
道路現場鑽心取樣時應實施交維管制。 工程查核時工地不宜刻意停工, 應妥為衡量停工之利弊。

59 建議 面對工程查核應展現積極誠懇態度,委員之指教虛心接受,承諾缺失一定確實改善完成。 各項文件以簽名為主,切勿代簽。
有不合理扣點時宜婉轉並舉證申訴。 注意混凝土添加物及水淬鋼筋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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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

63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0100050230號函修正,自101年7月1日生效
明訂品質計畫及監造計畫內容。考量工程規模及簡化品管文件,區分為3個級距(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並明確規範各級距應包含項目內容。

64 為提升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質,並考量品管人力、經費、實施期程等因素,故將設置專任品管人員之門檻,由目前五千萬元調降為二千萬元。
配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修正,增列監造單位工作重點。

65 明訂材料設備抽檢驗規定及費用編列原則: (一)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 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二)監造單位應於監造計畫明訂材料設備抽驗頻率,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66 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明定地方政府得比照品管要點規定。

67 配合內政部99年2月5日台內營字第0990800804號令,修正品管要點附表。
1.「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 2.「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業工程人員督導紀錄表」 3.「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4. 「建築物施工日誌」

68 落實監造單位督促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修正附表五-1「公共工程監造報表」之其他約定監造事項,增列「督導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扣點金額依工程規模大小修正。 1.巨額以上:廠商8000元,監造2000元 2.查核以上:廠商4000元,監造1000元 3.1000萬以上:廠商2000元,監造500元 4.1000萬以下:廠商1000元,監造250元

69 陸、查核優劣案例

70 品質文件管理

71 彩虹

72 其餘相關工程施工案例照片,因檔案過大暫略,課後再下載完整版留存。

73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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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甲種圍籬-固定式

80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

81 洗車槽設置

82 依物料種類及特性隔離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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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工程告示牌

88 勞工安全衛生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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