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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品法律法规 2011年5月19日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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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水产养殖概述 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 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四、CHINA GAP
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六、出口水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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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产养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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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世界范围内可供开发的渔业资源正面临着过度捕捞的威胁。 世界渔业资源衰退,捕捞量增长空间有限,国际水产品新增需求缺口将主要由人工养殖来填补。 半个世纪以来的世界渔业资源的跟踪研究说明:全球渔业资源衰退是一个不可逆的历史演变进程。这必将促进世界水产养殖业的长期繁荣,而中国将是产业繁荣的最大受益者。 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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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的历史、定义及特点 历史:池塘养鱼的历史源远流长。有关池塘养鱼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大约4000年前。早在中国的东汉中期 (公元25-220年),池塘养鱼就和水稻种植结合,这大概就是最早的立体养殖了。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养鱼业已在地中海地区兴起,尔后,又成为中欧基督教修道院粮食生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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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的定义 定义:世界粮农组织将水产养殖定义为水生生物养殖,包括鱼类,软体动物,甲壳类动物,以及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某种方式的干预在饲养过程中,以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并强化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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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的特点 特点:水产养殖与其说近似渔 业,远不如说与农业和畜牧业更为相象,因为它涉及在限制环境中饲养和管理水生生物资源。水产养殖以保有生产设施和对所生产的产品拥有所有权为特点,这一特点对于水产养殖的成功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亚于土地对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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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发展的意义 主要的作用有: 维持生物多样性; 生产营养丰富的食品供人类消费; 通过养殖业及相关活动,增加人口的收入和就业;
促进捕鱼及垂钓业; 养殖观赏鱼类以及美化环境; 控制对人类或庄稼构成危害的水草或害虫; 土壤改良(如盐碱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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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水产养殖概况 据FAO报告,二十世纪90年代末期,水生动物总产量中所占比率(重量):
亚洲占90%,其次是欧洲(5.4%)、拉丁美洲(2%)、北美洲(l.8%)、非洲及中东地区(0.6%)、大洋洲(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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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世界10大水产品生产国都在亚洲。 中国是最大的生产国,占世界产量的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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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养殖业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水产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水产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我国水产品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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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起,我国水产品总产量已连续20年固守世界榜首地位,并且成为世界上唯一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目前,我国水产养殖收入占世界的60%,成为名符其实的水产养殖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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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品产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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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养殖业取得的巨大成就 我国渔业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是因为水产养殖业的迅猛发展:
1. 水产养殖的生产领域大大拓展。科技的进步,提高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从而使许多从前未被利用或利用率很低的资源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利用,对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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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域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由于各种综合高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水平,使养殖生产的单产水平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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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资源、新品种的开发能力大大增强。由于技术的突破,带动新产业的形成,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格局。
继20世纪50年代“四大家鱼”人工繁殖技术的突破带动了淡水养殖业的巨大发展后,海带、扇贝、中国对虾及海水鱼类人工育苗技术的突破和养殖技术的发展,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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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渔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技术的进步,以牺牲自然资源和大量的物质消耗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渔业生产方式得到改善,人工控制程度和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各种养殖方式得到较大发展,持续发展已越来越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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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1 1.注重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发展健康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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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 2.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加强优良品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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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3 3.加强水生生物营养与饲料研究,普及高效配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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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4 4.积极开发设施养殖技术,发展高效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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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野下中国水产养殖业将享有巨大的发展契机
应该相信,只要坚持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发利用水域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依靠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保护生态平衡,有效而合理地开发利用水域和渔业资源,21世纪的中国水产养殖业,一定会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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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国家质检总局(AQSIQ)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负责全国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及与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等工作,主管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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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办公厅 法规司 计划财务司 通关业务司
卫生检疫监管司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国家质检总局(AQSIQ) 产品质量监督司 质量管理司 检验监管司 国际合作司 计量司 执法督查司 国家标准委(SAC) 国家认监委(CNCA) 食品生产监管司 监察司 科技司 人事司 离退休干部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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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 2.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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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AQSIQ 近300个检验检疫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
35个直属局3万余人 AQSIQ 452个实验室 检疫出证及监督管理6000人 近300个检验检疫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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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 2.2农业部(MOA) 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大陆水产品的养殖、捕捞、加工、流通、渔用船舶、渔港、远洋渔业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等渔业生产和行业的监督管理,制订水产品生产的有关行业法规、标准,开展有关水产品生产的安全质量控制、认证工作。 各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海域环境、捕捞渔业和养殖渔业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药、饲料等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准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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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出口水产品安全法规体 系,包括5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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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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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2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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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3行政规章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5号令)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2号令)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号令)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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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3行政规章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 《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5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 《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 《兽药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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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4 有关标准 3.4.1 国际标准 《国际水生动物法典(OIE)》 《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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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4 有关标准 GB/T23871-2009《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规范》
3.4.2 国内标准 3.4.2.1 水产行业 GB/T 《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规范》 GB/Z 《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GB/T20014-(13-24)水产GAP系列标准,参见CHINA GAP介绍 GB 《渔业水质标准》 GB 《海水水质标准》 GB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 GB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SN/T 《HACCP原理及其应用指南》 NY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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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4 有关标准 3.4.2 国内标准 SN/T 0376-1995 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
3.4.2.2检验规程 SN/T 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 SN/T 0384—95 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 SN/T 0223—93 出口冻生小虾仁检验方法 SN/T 0429—95 出口冻鳕鱼片检验规程 SN/T 0431—1995 出口冻银鱼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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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4 有关标准 SC/T 3018-2004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4.2 国内标准 3.4.2.3药残检验方法 SC/T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LC/MS/MS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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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4 有关标准 SN 016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3.4.2 国内标准 3.4.2.4 微生物检验方法 SN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SN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SN 出口食品沙门氏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 SN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 SN 出口食品副溶血弧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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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4 有关标准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3.4.2 国内标准 3.4.2.5 重金属检验方法 GB/T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砷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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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5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函 [2004]348号) 《关于切实加强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 [2007]704号) 《残留监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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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 出口水产品批次概念、识别代码确定和管理、追溯。
3.5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 《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 出口水产品批次概念、识别代码确定和管理、追溯。 《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 养殖场备案,养殖、加工环节质量控制,检验检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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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6出口水产品不同环节法规的适用
3.6.1水产苗种 《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生产的资质认可和生产活动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规定:出口备案养殖场每一生产季投苗后需将投苗数量,估算产量书面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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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6出口水产品不同环节法规的适用
3.6.2水产养殖 《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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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6出口水产品不同环节法律法规的适用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348号文)规定:
3.6.2水产养殖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348号文)规定: 出口备案养殖场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养殖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 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输入国或地区的禁用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投喂饲料经CIQ备案 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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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6出口水产品不同环节法律法规的适用 3.6.3水产养殖投入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使用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的,责令其停止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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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6出口水产品不同环节法律法规的适用 3.6.3水产养殖投入品
《饲料药物添加使用规范》规定:凡农业部批准的药物添加剂才允许添加于饲料,并须在标签上注明。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出口养殖场投喂的饲料应来自备案的饲料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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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3.6出口水产品不同环节法律法规的适用 3.6.3水产养殖投入品
农业部176号公告规定了40类药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农业部193号公告规定了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共21种禁止用于食用动物。 农业部278号公告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278号公告规定了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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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CHINA GAP简介 下面简单介绍 《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第13部分》 # GB # CHINA GAP 一层文件 # 推广、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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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目录 前 言 引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法规和体系 4.1.1 法规 4.1.2 体系
文件 溯源 内部审核 记录 4.2 员工健康、安全与福利 4.2.1 健康和安全 本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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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目录 4.2.2培训 4.2.3员工福利 4.3 场址、设施、设备 4.3.1选址 4.3.2设施与布局 4.3.3设备
4.3.4 场地管理 4.3.5 场地防护 4.4 养殖投入品 4.4.1 卵和苗种 4.4.2 化学品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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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目录 储运 使用 4.4.3 渔药 采购 存放 使用 4.4.4 疫苗 4.4.5 渔用饲料 采购 质量和卫生 贮存 投喂 4.5养殖管理 4.5.1 养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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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目录 4.5.2 苗种放养 4.5.3 转移管理 4.5.4 卫生管理 4.5.5病害防治 4.5.6 病死鱼处理 4.5.7药残控制
4.5.8 收获 4.5.9 冰的卫生 包装和运输 动物福利 4.6 环境保护 4.6.1环境、能耗 4.6.2废物、污染物 4.6.3野生动植物保护 本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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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产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体系框架 -----第13部分: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养殖水产良好农业规范是《良好农业规范》国家系列标准(GB/T 20014)的组成部分,它共包含12个标准。 具体如下: -----第13部分: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4部分: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5部分: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6部分: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7部分:水产围栏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8部分: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9部分:罗非鱼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0部分:鳗鲡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1部分:对虾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2部分:鲆鲽工厂化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3部分:大黄鱼网箱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4部分:中华绒螯蟹围栏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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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产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体系框架 上述12个标准中,按照标准内容和其所规定的侧重点,可以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共1个标准):
-----第13部分: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该层次的标准主要是对所有的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做出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养殖产品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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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产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体系框架 第二层(共5个标准): -----第14部分: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5部分: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6部分: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7部分:水产围栏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18部分: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该层次的标准主要是对特定养殖模式的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做出规定,适用于水产的池塘养殖模式、工厂化养殖模式、网箱养殖模式、围栏养殖模式、滩涂/吊养/底播养殖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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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产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体系框架 第三层(共6个标准): -----第19部分:罗非鱼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0部分:鳗鲡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1部分:对虾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2部分:鲆鲽工厂化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3部分:大黄鱼网箱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第24部分:中华绒螯蟹围栏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该层次的标准是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标准的深化,是特定养殖模式和特定水产品种类的结合应用,是上述两层标准应用到养殖产品种类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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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应用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与之前其他系列标准的连贯性
养殖水产良好农业规范作为良好农业规范的系列标准之一,并按照养殖基础要求、养殖模式和特定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层次。因此,在应用该系列标准建立养殖水产品企业的GAP体系或认证公司进行体系认证时,应考虑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1)与之前其他系列标准的连贯性 水产养殖良好农业规范模块之前发布的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定义或其他相关的要求,适用于本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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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应用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2)综合应用原则
在从事养殖水产品企业的良好农业规范体系建立或认证时,应采用“1+2+3”的原则,即第一层标准的所有内容(包括农场基础模块内容)、第二层次标准的所有内容和第三层次标准的所有内容都要综合应用。比如:某鳗鱼养殖公司,养殖的品种为鳗鲡,养殖方式为池塘养殖。该公司在进行良好农业规范体系建立或认证公司在进行GAP认证时,应用的标准包括: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7)、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7)、鳗鲡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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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应用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3)参照使用原则
对于某些养殖种类、养殖模式目前在标准尚无做出具体规定的,应采用参照使用的原则进行,即针对目标模式,选定与其养殖模式、最接近的品种,参照使用。 (4)适用范围限定的原则 本系列标准中所指的养殖水产品,仅限于人类食用的水产品。对于某些非食用的养殖水产品,目前标准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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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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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食品、农产品行业的发展。因此,食品安全是食品链(养殖、加工、储运)中各组织的首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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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食品链的初端,水产养殖过程控制直接影响食品的安全。为达到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的要求,满足消费者需求,保证食品安全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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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关注的重点 1.食品安全危害的管理 本标准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来识别、评价和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在水产养殖过程中,针对养殖水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共同特点,对养殖场选址、养殖投入品(苗种、化学品、饲料、渔药)管理、设施设备要求、渔病防治、养殖用水管理、捕获与运输、员工培训、养殖生产记录、产品追溯以及体系运转等方面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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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关注的重点 2.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提出了环境保护的要求,通过要求生产者遵守环境保护的法规或标准,营造养殖水产品生产过程的良性生态环境,协调养殖水产品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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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关注的重点 3.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福利要求。 4.动物福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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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关注的重点 本标准将内容条款的控制点划分为3个等级,并遵循表1的原则:表 1 等级 级别内容 1
基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和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动物福利的所有食品安全要求 2 基于1级控制点要求的环境保护、员工福利、动物福利的要求 3 基于1级和2级控制点要求的环境保护、员工福利、动物福利的持续改善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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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3.1养殖场aquaculture farm 3.2养殖水产品aquaculture product
3.3养殖投入品 aquaculture applied material 3.4化学品chemical compound 3.5渔药fishery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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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3.1养殖场aquaculture farm 以所有类型和模式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组织。
GB/T 和 GB/T19000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20014的本部分。 3.1养殖场aquaculture farm 以所有类型和模式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组织。 3.2养殖水产品aquaculture product 通过人工投放养殖投入品所生产的供人类食用或作为动物饲料的水产品。 3.3养殖投入品 aquaculture applied material 水产养殖过程中所使用的苗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及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 3.4化学品chemical compound 养殖场场地内所用的洗涤剂、杀虫剂、消毒剂、燃料油等,但不包括渔药。 3.5 渔药fishery drug 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养殖对象的病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成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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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指的养殖场,包含了以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以及滩涂、吊养、底播养殖等模式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组织。
养殖水产品是直接或间接供人类食用或供渔用饲料消费或作为饲养动物饲料的水产品,不包括观赏用途的养殖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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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1 出口水产品体系管理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形成了以“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出口食品(包括水产品)安全管理体系,为提高出口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出口贸易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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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1出口水产品体系管理 5.1.1一个模式
一个模式就是“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必须来自符合要求的种植养殖基地,在出口种植养殖基地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实行标准化种植、养殖。通过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引导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发展之路,提高出口食品的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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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1出口水产品体系管理
5.1.2十项制度 源头监管三项:全面实行种植养殖基地备案管理制度、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控制度和农兽药残留监测制度。 工厂监管三项:严格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出口食品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大型出口食品企业驻厂检验检疫官制度。 产品监管三项:实行严格的出口前检验检疫制度、质量追溯与不合格品召回制度、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 诚信建设一项:加强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质量承诺和红黑名单制度,着力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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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2出口企业自检自控
5.2.1管理体系要求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起良好卫生操作规范(SSOP)、HACCP计划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并按照法规要求操作,定期进行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官方的HACCP验证,并更换HACCP验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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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2出口企业自检自控
5.2.2原料质量控制 出口加工用原料必须来自海洋与渔业部门许可的水域,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明材料。 将收购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列入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 出口加工企业应当与养殖场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配备专门的质量监督员,对供原料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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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2出口企业自检自控 5.2.3生产加工过程质量控制 企业应按照HACCP体系文件要求和GMP、SSOP的各项要求进行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的规范操作和管理,对原料来源、验收、运输、加工、储存、产品进行全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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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2出口企业自检自控 5.2.4产品自检 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对于企业实验室不能检测的安全卫生项目,企业可将样品送其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并与企业签订合同。 企业对出口水产品原辅料(原料、企业生产用水、用冰等)和产品实施水质、重金属、致病微生物、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检测。对养殖原料实施药残预检,合格的才收购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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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2出口企业自检自控 5.2.5批次管理和追溯召回制度 企业应按照《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要求对产品实施批次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能够快速准确地实施追溯和召回,并对不合格产品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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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3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 5.3.1养殖场备案管理 在海洋与渔业部门对养殖水域和养殖场管理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的养殖场应符合规定的备案条件。只有获准备案的养殖场的原料才可用于供加工出口,所有获准备案的原料基地及其配套加工企业名单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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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3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 5.3.2出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 国内注册: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制度。 国外注册: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水产品加工企业申请国外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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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3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 5.3.3监督管理的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 监管记录 跟踪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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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 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 产品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
5.3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 5.3.4监督管理的内容 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 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 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 产品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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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3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 5.3.4监督管理的内容 养殖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
养殖场监督管理内容 养殖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 是否存放、使用中国和输入国或地区的禁用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是否建立用药处方制度,投喂饲料是否经CIQ备案 生产情况 出口供货情况 抽样检测有关药物残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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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残留监控的背景和意义 残留监控的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协同) 残留监控不合格结果后续处理
5.3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 5.3.5残留监控 残留监控的背景和意义 残留监控的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协同) 残留监控不合格结果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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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3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 5.3.6出口水产品专项整治 “食品与安全年”,我国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整顿。专项整治将进一步规范出口水产品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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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标准(包括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5.4.1检验检疫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检验检疫标准(包括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输入国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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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2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B. 施检。CIQ对报检出口的水产品依法施检。
A. 报检。需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B. 施检。CIQ对报检出口的水产品依法施检。 C. 出证。检验检疫合格的, CIQ签发相关单证放行出口;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同时对货物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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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3检验检疫内容
CIQ结合辖区水产品生长水域环境状况和产品本身的特性,开展日常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CIQ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SN/T 对出口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抽取样品,进行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CIQ对出口水产品原料及产品实施微生物、药残、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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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3检验检疫内容
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微生物、寄生虫、毒素、重金属、农残、药残、添加剂、放射性、杂质等)。其中: 微生物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霍乱弧菌、副溶血弧菌、李斯特菌等。 残留项目: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喹诺酮类、结晶紫等。 其它:寄生虫、毒素、重金属、添加剂、放射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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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4检验检疫方式
出口水产品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禁止跨地区检验检疫或异地检验检疫 产地检验检疫:生产地CIQ对出口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口岸查验:口岸CIQ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对出口水产品实施查验,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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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5实验室检验检疫
CIQ实验室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取得CNAS认证认可(等效于ISO/IEC1702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CIQ实验室建立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和产品检测体系,能开展微生物、药残、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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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6结果评定 根据出口水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对报检单证、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结果进行合格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口;不合格的,不予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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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7出证 检验检疫合格的
CIQ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单》,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CIQ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同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并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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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CIQ监督检查出口水产品冷冻集装箱装运情况与温度控制,确保货证相符。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8 监装 CIQ监督检查出口水产品冷冻集装箱装运情况与温度控制,确保货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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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5.4.9 口岸查验 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到达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CIQ派员对出口水产品进行查验,检查是否货证相符。货证相符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口;货证不符的,不准出口,同时对货物作相应处理。 根据风险分析,调整口岸查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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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4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风险预警 出口水产品原料或产品检出药残、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问题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境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管理规定》,通过“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系统”上报不合格信息,AQSIQ将视情况发布风险预警,加强对同类产品或项目的控制和检测。AQSIQ和各地CIQ成立预警信息应急工作组,对国外通报的大陆食品不合格信息,迅速组织核查,及时分析、处理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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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 存在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隐患。
5.5不合格情况处理 5.5.1 加工企业不合格情况处理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 存在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隐患。 违反卫生注册要求但尚未影响产品质量。 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行存在问题尚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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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5不合格情况处理 5.5.1 加工企业不合格情况处理
出口水品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暂停出口报检: 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 首次因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 出境检验连续抽检3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产品原料来源、用药、批次管理不清的。 日常监督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屡次出现,出口加工企业对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纠正的。 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有效实施,特别是原料收购管理制度未有效实施的。 将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混入或冒充合格产品出口等弄虚作假或伪造检验记录。 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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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5不合格情况处理 5.5.1加工企业不合格情况处理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 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 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 经查实,因收购非备案养殖场原料而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 经核实,连续两次因严重质量问题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 收购发病的、明知药残超标的原料用于加工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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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5不合格情况处理 5.5.2养殖场不合格情况处理 备案养殖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备案证书:
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 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变相转让出口备案号。 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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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 5.5不合格情况处理 5.5.2养殖场不合格情况处理 备案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养殖场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 备案的养殖场迁址、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新饲料,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 1年内没有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加工出境水产品原料。 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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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水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2010年共进口水产品223.8万吨,货值39.8亿美元,同比增长9.0%,主要来自俄罗斯、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 2010年共出口275.4万吨,货值112.3亿美元,主要输往日本、美国、韩国、欧盟、东盟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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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水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6.1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残问题 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 出口水产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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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水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6.2面临的挑战 贸易壁垒 舆论媒体炒作 水产品非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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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拥有一支素质优良的水产品监督管理技术队伍。近年来,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多个代表团对我国出口水产品管理体系进行了考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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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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