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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 案例分析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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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外商欲购我“长城”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试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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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我国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但我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450吨,剩下的50 吨便以塑料袋装充抵。问这有无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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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我某外贸公司与西欧一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出口一批工艺品,规定内包装盒子由客户免费提供。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个月,公司去电 “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未作答复。一个月后公司再次去电“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客户仍未回复。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厂方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客户突然来电:“此批货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内包装。”公司当即回电说明:“货已按你方远东公司代表意见包装完毕,进仓待运,无法更改。”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但是,由于用户现在坚持要用印刷的包装盒,事出无奈,希望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对方不能承担,而新更换包装。试就此案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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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某公司出口自行车辆。合同规定用木箱包装,信用证亦规定:“PACKED IN WOODEN CASE C.K.D”。我公司对C.K.D三个字母的含义并不清楚,亦未引起注意,因此仍按平时习惯将自行车半拆卸后装入木箱,并在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上照样打上C.K.D 。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买方因此向我方索赔。为什么?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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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出口茶叶因包装不良而受冷落的案例
出口茶叶因包装不良而受冷落的案例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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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某口岸 过去出口手绢是12打一包,后改为5打一包,而后又改为1打一盒,进而改为半打、5条、3条一盒,结果销量大增。问这是什么道理?
某口岸 过去出口手绢是12打一包,后改为5打一包,而后又改为1打一盒,进而改为半打、5条、3条一盒,结果销量大增。问这是什么道理?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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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我某商品出口,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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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包装规格不符,买方有无权利拒收的争议案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 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 ,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 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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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评析:外商这一要求实质上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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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评析:有问题。因为包装是合同的要件之一,如所用的包装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即构成违约,违背了合同要件,对方有权拒收货物并索赔。
评析:有问题。因为包装是合同的要件之一,如所用的包装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即构成违约,违背了合同要件,对方有权拒收货物并索赔。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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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本案中,我方本来是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运输安排上也不存在问题的,但能否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又以对方能否及时按合同规定提供内包装为条件。但本案合同没有规定对方提供内包装的时间,虽然可以推断应在我方交货前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供,但这段时间究竟应该多长,容易引起争议。由于对方提供内包装的时间不确定,在业务上对方就掌握了主动,他们可以利用时间的可伸缩性来达到控制我方交货时间的目的,以符合他们的销售意图;而我方则因此在生产安排和交货时间上陷于被动,不可避免地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工作上的忙乱。所以,凡是有关由客户提供的包装标签、吊牌、各种辅料等,均应在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到达我方的时间,并规定如不能按时到达而导致我方不能按时交货,应由对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2)对方代表到工厂看货时,口头同意内包装由我方提供,应视作合同条款的变更。但是,当时没有签署书面协议,这容易在事后引起争议。今后我们在与外商签订或修改合同时应坚持作出书面协议。 (3)要确定客户派来的代表,是否有权变更合同条款。我方应该核实对方代表是否有签署协议的授权证明,否则,即使签署了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这正是本案我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本点。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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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4)我方同意对方代表的口头意见,将内包装改为由我方负责,理应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对方出尔反尔,又要求内包装仍由对方提供,招致我方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我方应该通过协商的办法要求对方酌情承担我方损失,于情于理,我方都可以提出这项要求。 (5)对方是老客户,我们容易放松警惕,不太重视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以为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但事实上,只要问题关系到对方的利益,对方决不会轻易让步。而且,如果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引起业务纠纷,反而不利于维持双方融洽的关系。所以,不论从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角度,还是从促进业务关系角度,都应该注意合同的质量,把合同条款订得具体、严密和完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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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事实上, C.K.D本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缩写,意为将整件商品全部拆成散件。另外,还有S.K.D,意为将整件商品的部分零件拆开,亦称半拆卸。本案卖方未准确理解此缩写的含义,即行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造成进口国海关罚款(一般国家规定散件比整件的进口税率低),是难辞其咎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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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评析: 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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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评析: 因为现在家庭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般都是三口之家,小包装的商品便于消费者购买。另外,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工资很高,商人进口商品后再将大包装改为小包装费用很高,所以国外商人愿意直接向我们购买小包装的商品,尤其是日用杂货、食品、药品之类的商品。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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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评析: 我方应根据合同及时要求对方更改信用证。如对方坚持不改,只好重新换唛头,但所需费用或因此而延迟交货的责任,应告明对方由其承担。万万不能既不要求对方改证,又不重新刷唛头,而径直出运,其后果必然是单证不符,影响及时收汇。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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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评析: 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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