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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資源回收制度與 經濟不景氣對回收制度之衝擊
現代資源回收制度與 經濟不景氣對回收制度之衝擊 演講者:沈弘文 (哈士奇居家服務公司董事長) (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August 1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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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資源回收制度與傳統拾荒的差異 傳統拾荒制度:廢棄物再利用的經濟行為 現代資源回收制度:「環境責任」的觀念 污染者責任 生產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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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責任」原則 達到「外部成本內部化」之目標 採用污染者付費原則 應用於產品環境議題時的缺點:
環境污染所造成之成本,應由造成污染者自行負擔 應用於產品環境議題時的缺點: 未明確指出污染者主體(誰是廢棄產品的污染者?) 未將責任範圍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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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延伸責任制」意義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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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hqvist 提出「生產者延伸責任制」
生產者延伸責任制(Extended Producers’ Responsibility) 1990與1992年於瑞典環境部研究報告中所提出 定義 有關生產者責任應延伸到整個產品的生命週期 生產者責任尤其重視對廢棄物的回收、再使用、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 建立「產品環境責任」之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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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R的責任範疇 所謂延伸性生產者責任之“延伸性”乃指生產者責任延伸於產品完整之生命週期,其責任範疇包括: 法律責任 經濟責任 實體性責任
資訊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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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最早於包裝法令實施EPR精神 1991年公告“包裝法”,為最早實施EPR之國家 規定 由生產者負廢棄包裝材料之回收責任
包裝產品之生產者加入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德國雙軌系統; DSD)(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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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R與PPP之關係 污染者付費原則(PPP) 生產者延伸責任制(EPR) 德國“綠點”系統,將EPR視為PPP的一種實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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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對於「生產者延伸責任制」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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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整合性產品政策(一) 整合性產品政策(IPP)(1992年) 簡介 概念 1992年於第五屆歐洲環境行動方案提出
歐盟正式認可「整合性產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PP)的綠皮書 以產品為導向之環境政策,改善產品生命週期中的環境績效 概念 一種策略工具 偏重源頭管理 整合現存的產品策略 持續改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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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整合性產品政策(二) 整合性產品政策之特點 綠色產品與綠色消費的觀念 →「綠色、永續、安全」 產品導向、市場導向 生命週期考量
源頭管理 利害相關者參與 綠色產品與綠色消費的觀念 →「綠色、永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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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整合性產品政策(三) 歐盟整合性產品政策之相關工具 製造者責任的觀點(EPR) 環保標章(Eco-Labeling)
生命週期分析(Life Cycle Analysis) 環境管理系統(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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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EPR的定義 歐盟對於EPR之定義 目的 生產者必須負責產品使用後之回收、再生或最終處置之責任
從源頭著手,促使生產者對原料的選擇與產品的設計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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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WEEE 指令 - 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EU 2002/96/EC) 2003年 2月13日 → 發布 2004年 8月13月 → 須轉換為各會員國正式的國家法律 2005年 8月13日 → 正式實施 2006年12月31日→ 會員國必須達成回收目標 2008年12月31日→ 會員國必須達成回收利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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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 指令之生產者責任 原則: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
生產者之責任: 產品設計(Product Design) 分開收集(Separate Collection) 處理(Treatment) 回收利用(Recovery) 財務籌措(Financing) 提供使用者之資訊(Information for Us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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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 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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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R包不包括產品環境標準? EPR之兩種定義 生產者必須負責產品使用後之回收、再生或最終處置之責任
在產品完整的生命週期中,產品製造者必須對其產品負全部責任,並制訂強制性的產品環境標準 問題:EPR包不包括產品環境標準? RoHS 產品之有害物質規格標準 Eup 特別措施:產品必須達到的測量目標(環境績效指標,如能源效率標準) 一般措施:將生態化設計引入公司系統與產品設計流程(生態化設計原則)(生態化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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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產品環境責任的觀點 不應由生產者負完全責任 以“產品”為中心 1996年總統之永續發展諮詢委員會提出對EPR的建議
主張應由政府、生產者及消費者共同分擔 以“產品”為中心 將EPR中之“Producer”改為“Product” ,是為“延伸性產品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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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對EPR的觀點 EPR為一政策性工具,無論政府採用何種EPR機制,其主要目的為: OECD實施EPR之政策性工具
將回收清除處理責任轉嫁給生產者 提供誘因讓生產者於產品設計能將環境納入考量 OECD實施EPR之政策性工具 法規性工具 經濟性工具 資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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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EPR建立新的環境責任架構 傳統產品環境責任之架構 EPR將產品環境責任轉移至生產者 EPR界定的“污染者”並非直接排放廢棄物者
生產者進行生產,經銷商進行銷售,消費者進行消費與棄置,政府部門負責廢棄物管理 EPR將產品環境責任轉移至生產者 讓生產者負責適當處理及回收其產品 EPR界定的“污染者”並非直接排放廢棄物者 而是有能力降低商品鏈所產生之社會成本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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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EPR的責任涵蓋與實施模式 EPR的責任涵蓋 根據實施強度和政府參與程度,EPR有三種實施模式: 實務責任 財務責任
自願模式: 生產者自願採取措施解決產品在整個生命週期對環境之影響 強制模式: 由政府對社會中的各有關方面施加要求來實施 經濟手段:如台灣之繳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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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源回收政策及體系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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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資源回收制度的沿革 期 間 說 明 政 策 台灣的資源回收制度:一般廢棄物之回收 → 循環型社會之物質利用型態
共同組織時期 ( ) 開始推動一般廢棄物之回收要求 強制命令(EPR) 環保署基管會時期 ( ) 建立開放式的一般廢棄物之回收及再生體系 公告收費制(包裝及產品費) 補貼制度 公告回收設施之要求 資再法時期 (2002-Present) 循環型社會 (產品及包裝之回收) → (資源投入效率、減廢、再利用) 產品整合性政策(IPP) 綠色設計、綠色消費、綠色採購 Abundance Consul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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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資源回收體系圖 環保署 稽核認證團體 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輸入業者 回收清除處理費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 地方清潔隊 販賣業者 二次料
產品 回收商 再生處理廠 地方清潔隊 販賣業者 社區民眾 拾荒業者 主要蒐集系統 二次料 消費者 廢容器 廢棄物 物質流 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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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內容重點介紹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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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內容重點介紹 依前條第二項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製造或輸入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 第一項責任業者辦理登記、申報、繳費方式、流程、期限、扣抵、退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依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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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核心精神 立法精神 指導原則 政府機關 之責任義務 事業之 責任義務 民眾之
建立資源節約使用、廢棄物減量、物質循環利用之循環型社會 指導原則 減少產生廢棄物→再使用→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妥善處理 政府機關 之責任義務 有責任對於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依照政府之權責分工,制訂及推動相符之政策 事業之 責任義務 選用清潔生產技術 採取減少廢棄物產生之必要措施 應推動回收再利用,無法回收再利用者應負責妥善處理 應提昇產品之耐用年限,落實產品之修繕服務,抑制產品及容器成為廢棄物,推動及研發產品之緣色設計,標示產品之材質種類 民眾之 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減廢與資源節用) 循環利用製品(再利用) 進行分類回收(再生利用) 多用再生製品(促進再生料之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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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價值鍊 綠色時代完整思維 綠色材料 綠色技術 綠色設計 綠色產品 綠色製造 綠色行銷 綠色消費 綠色教育 綠色法令 綠色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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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對資源回收制度的衝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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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對資源回收制度的衝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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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對資源回收制度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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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對資源回收制度的衝擊: 再生料市場價格滑落: 生產需求下降 原物料價格下跌 更多失業者投入拾荒 政府基金收入減少
業者申報營業量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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