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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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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是否包括初级产品,未作规定。
第一节 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㈠产品的概念 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是否包括初级产品,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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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产品应 具备的条件 经过加工 制作的物品 须用于销售 应是动产 不属于 产品的物品 建设工程 军工产品 违禁品 初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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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需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其特征为:
㈡产品质量的概念 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需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其特征为: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环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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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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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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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⒈治理综合化 ⒉管理系统化 ⒊功能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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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产品责任法简述 主要分为产品质量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两类。 产品质量责任法起源于英美的判例法 从契约理论→ 侵权行为理论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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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产品责任法的理论依据 ⑴疏忽原则 ⑵违反担保原则 ⑶严格责任原则 ⑷非正确说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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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产品责任法方面的国际性公约 ⑴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海牙公约,1977年生效) ⑵《产品责任的指令草案》 ⑶《司特拉斯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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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家监督 产品质量监 产 督管理体制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产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强制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公告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 监督形式 国家监督 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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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 (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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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宏观管理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1987年3月正式发布) 自愿申请、享受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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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认证 ISO9000认证简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79年成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TC176),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自1987年发布以来,经历了1994版的修改和2000版的修改,形成了今天的ISO9001:2000系列标准.2000版ISO9000族标准包括以下一组密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心标准: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ISO9004《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 -ISO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SO9000族标准是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且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实施ISO9000族标准,可以促进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和完善,对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CQC 在全国设有32个评审中心,拥有2000余名经验丰富的国家注册审核员,认证范围覆盖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无论客户在什么地方,均能得到CQC满意周到的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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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长城标志、方圆标志和PRC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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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均为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的质量认证有合格(质量Q)认证和(产品的)安全(S)认证两种。合格标志的图案为外方内圆,圆内上方有合格或Q(英文Quality即质量)字样,下方有CHINA字样,底色为白色,合格标志图案用红色。安全标志图案也为外方内圆,圆内上方有安全或S(英文Safe即安全)字样,下方有CHINA字样,底色用白色,安全标志图案用绿色。直接用于产品上的标志不限颜色。长城标志专门用于电工产品,PRC标志专门用于电子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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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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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标志 方圆标志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目前国内各认证委员会大部分都使用方圆标志,以下几个标志为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它认证标志,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包装产品的特点,采用包装通行设计的“包”字图案设计而成,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印刷颜色为蓝、白两色,白色为背景,标志图案为蓝色。 DC标志 DC标志即中国药品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药品管理的特点设计而成,取“方圆”之意,体现了国家药品认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主题图案由“药品认证”(DRUG CERTIFICATION)的英文字头组成,内环白色部分是字母D,外环黑色部分是字母C,图案中心的黑色图案是药品片剂的模式图,表示该标志的主体是药品制剂,印刷颜色为绿底白色。 CMD标志 CMD标志即中国医疗器械产品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设计而,采用“中国医疗器械产品认证委员会”(Chi 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Medical D evices)的英文缩写的CMD构图。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印刷颜色为蓝、白两色,蓝色为背景,英文字母为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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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认证 CQC是代表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可直接颁发12大209个标准的CB测试证书。CQC所颁发的CB测试证书被该体系43个国家和地区所承认。企业也可利用CQC的产品认证证书直接转换成国际CB测试证书,或利用CB体系内的企业认证机构颁发的CB测试证书转换成CQC的认证证书。企业在申请3C认证或CQC标志认证时,如果同时申请CB认证,将获得CQC提供的CCC+CB或CQC+CB的一体化超值服务,可大大降低成本,加快认证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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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20大类135种产品,其中CQC被指定承担CCC目录范围内17大类129种产品的3C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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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标志 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盟国家及欧盟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市场的“通行证”。任何规定的(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产品,无论是欧盟以外还是欧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在投放欧盟市场前,都必须符合指令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并且加贴CE标志。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最低技术标准,简化了贸易程序。目前包括24条新方法指令涉及CE认证。 需要CE认证的国家有:所有欧洲经济区域的国家。包括: 欧洲联盟: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25个国家。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瑞士、冰岛和挪威等3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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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认证 RoHS指令简介 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 RoHS指令发布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0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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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志 (a)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标志 (b)药品品种GMP认证标志 (c)药品生产企业(车间)GMP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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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认证标志 (A)合格认证标志 (B)安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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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三包” “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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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许可证制度 主要对一些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如:锅炉、消防器材、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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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重要产品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影响国计民生、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的一项质量监控制度。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制定每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质量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必备条件等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以达到贯彻国家质量政策,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生产许可证工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由发证、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管理、获证企业的到期复查换证、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以及贯穿整个生产许可证工作过程的信息反馈等5个环节组成。目前,有86大类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本市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审查后发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至今,已在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解决无标生产,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和粗制滥造,提高产品质量,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优经经济结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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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 生产、经营者自己检验 第三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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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文摘 3月3日,市民刘女士来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一路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4斤散鱼片、2斤鱿鱼丝,回家吃时感觉口感极差,有发苦、发霉的感觉,遂怀疑质量有问题。于是刘女士来到该食品公司询问。公司老板告诉刘女士说,他们销售的鱼片、鱿鱼丝都是从正规厂家进的货,质量绝对没有问题。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热河路工商所举报。 接举报后,工商人员立即来到该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经销的鱼片、鱿鱼丝大多用纸箱包装,而纸箱外面即无生产厂家、厂址,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据老板王某某交代:这些鱼片、鱿鱼丝都是春节前从日照岚山市场进的货,因这些干海产品是散装货,价格比较便宜。工商人员认定这些干海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产品”。 在此,有关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认准商家和商标,注意产品的生产和失效日期,不购买无质量保障的食品,若一旦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一定要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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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抽查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具体经济行为。 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社会团体及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质量管理机构是否遵守和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是否保证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 企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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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⒈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 ⒉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 ⒊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 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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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 产品质量义务 对产品真实 标识的义务 特殊产品包装 要求的规定 生产者不得 从事的行为 必须满足的国家法律、 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
对产品质量的默示 和明示担保义务 对产品真实 标识的义务 特殊产品包装 要求的规定 生产者不得 从事的行为 必须满足的国家法律、 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 以文字或行为表示对产品 质量承担保证和承诺义务 易碎、易燃、易爆、剧毒、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 作出警示标志、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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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 限期使用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标识 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
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 限期使用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标识 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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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者 不 得 从 事 的 行 为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
不得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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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⒈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⒉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⒊销售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⒋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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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者 的 产 品 质 量 义 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销售产品的标识 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 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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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分析 1999年8月22日中午,熊谷超随其外 祖父谷祖安及保姆罗大芳到肯德基公司航天桥店就餐,谷祖安为熊谷超购买热饮果珍一杯,保姆罗大芳在用手试过纸杯温度后,递给熊谷超饮用,熊谷超在饮用时因热饮烫口,导致饮料杯脱手,被烫伤。事发后,熊谷超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下肢5%浅二度烫伤。花费医疗费1205元。另查,肯德基公司在吸管盒、热饮杯上均标有“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的字样。1999年9月,熊谷超的母亲将肯德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肯德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肯德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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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含义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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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 量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 存在损害事实 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 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责任的排除
赔偿义务主体 销售者、生产者 举证责任 赔偿范围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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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分析 1998年6月19日,张欣欣之父张银平 购买了11瓶由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克啤酒,喝余下的6瓶啤酒置放在房子窗户旁的地板上。张欣欣回家后走进放置啤酒的房间靠近窗户看花时脚触到地上的啤酒箱,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张欣欣的右眼被炸伤,经海南省海口市法医学检测中心进行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为10级伤残。张欣欣向法院起诉要求啤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检验,该啤酒的酒瓶回收利用的旧瓶。被告辩称,涉案啤酒的酒瓶虽为旧瓶,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旧瓶罐装啤酒,原告所伤是由于外力所致,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应否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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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承担产品缺陷民事赔偿责任:
①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受害人仅对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举证,对于产品不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不是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举证责任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举证证明,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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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例如轮椅、双拐)、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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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民事责任 ⒈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应的责任,也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而发生的合同责任,故称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也称瑕疵担保责任。 2.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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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担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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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 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缺陷产品与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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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地板出飞虫 [案情] 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是质量瑕疵,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是违约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板出现飞虫,不仅是质量瑕疵,而且是产品缺陷,属于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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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主要考量地板铺设后使用中出现飞虫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认为,不合理的危险下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销售者的明示担保,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案中地板是属于木制品,由木材制得的,树木在生长过程中生有虫子,是合理的情况,是一般的常识,但树木加工成木材,制成地板,就要求加工过程须采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活虫及虫卵,使得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虫蛀地板的断裂可能性就存在伤人毁物的可能性,飞虫乱飞就会造成居住环境破坏、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所以,虽然木材生虫是可能、合理的,但是地板进入流通时仍然存在虫患,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了,不符合地板的有关的标准。因而在地板铺设后出现虫子、虫蛀,应属于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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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责任的免责——《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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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赔偿的范围: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适当的营养费 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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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交通费和适当的营养费 残疾者生活自助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 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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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抚恤金 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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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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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受伤案 案情 今年年初,某经营管理中心的部分员工到某县大峡谷风景区团体旅游。到达的当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团体的部分人员乘坐景区内某滑道公司经营的滑道车下山。因雨水冲刷滑道及滑道车,导致部分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致使于先生骨折。于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不久,于先生以侵权为由将滑道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提供滑道设备的某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对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滑道公司的滑道设备由设备公司制造并负责安装。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滑道公司的滑道车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滑道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质量瑕疵的产品。 问题:1.本案中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2.设备公司与滑道公司对于先生的损失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3.法院应如何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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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先生的损失,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判决支持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设备公司在本案中对于先生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应判决由滑道公司承担于先生的损失,而驳回于先生对设备公司的起诉。 本案涉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于先生与滑道公司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一种意见混淆了这两种基本法律关系,其将设备公司定位为产品滑道车的制造者,将滑道公司定位为产品的销售者,而将于先生看作是产品的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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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第一种意见成立,确实就产生了产品质量责任问题,设备公司作为制造者就有义务与销售者滑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在设备公司与滑道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设备公司是卖方,是滑道车的制造者,同时也是销售者,而滑道车的真正消费者是买方滑道公司,并不是受害人于先生。滑道公司购买滑道车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作为自己提供旅游服务的工具,其向旅游者收取的费用具有服务费的性质,而不是销售滑道车的价款。于先生与滑道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也就不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只产生侵权和违约责任。因此,设备公司、滑道公司、于先生这三者的地位及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有权依据产品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是滑道公司,而不是于先生。于先生对于自己的损失,只能向滑道公司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滑道公司支付于先生各项损失4万余元,驳回于先生对设备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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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产品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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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刑事责任 ⒈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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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⒊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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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产品?如何区分产品瑕疵、产品缺陷? 2.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两个概念是什么关系?
3.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什么是企业产品质量认证?两者有哪些区别? 4.关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范围和方式,有关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5.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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