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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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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制度 專利法係促進「技術」發展之智慧財產權法。 商標權制度 商標法與營業密祕法係維護「交易秩序」之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制度 著作權法係促進「文化」發展之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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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化 1.TRIPs協定: WTO中「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2.WIPO: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3.伯恩公約: A、國民待遇 B、最低限保護 C、創作保護主義 D、各國法律保護原則 4.安妮法案:1710年英國頒佈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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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著作權取得 我國著作權取得沿革 我國現行作法 依目前各國立法例,大體可分為: 註冊主義
即創作完成後,尚須向國家主管著作權機關履行註冊手續,始能取得著作權。 創作主義 即著作人依創作完成的事實,依法自動取得法律上保護。 我國著作權取得沿革 過去曾採註冊主義,缺失甚多。 1984年修正,改採創作主義;並規定為了證明之需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制度,於1998年1月21日修正公佈的著作權法中悉數刪除。 我國現行作法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我國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主義」,而非「註冊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庸辦理註冊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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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首先必須是屬於「文化方面」的創作才可以,其次,還必須具有「創作」,才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要件如下: 原創性 必須是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 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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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保護的要件 原創性 必須是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係指由作者自行創作而未抄襲或複製他人的著作。
如果未抄襲他人著作,而創作的結果恰巧與他人的著作雷同,仍不喪失原創性。 必須是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如果不是由人類所創作,而是由電腦的人工智慧所為,均無法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如果電腦、機器並無獨立的思考,而是由人類加以操縱、支配,被當成人類創作上所使用的工具,則其所創作的成果仍然屬於人類精神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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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保護的要件 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 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必須所創作的結果要能夠為人類感官所感受得知其內容者,才能夠受到保護。 如果只是單純之想法或觀念而未被表達出來,並無法受到保護。 表現的形式,是藉著有形或無形的媒介物,是否固著在有體物上、創作的結果,是否能夠長時間地存在,均非所問。 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雖然是人類精神上的表現,但是如果未能達到足以表現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例如:筆畫順序排列之名錄或電話號碼簿,由於欠缺創作性,並無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之必要,以其他法律加以保護之可能性。 例如:資料庫,雖然許多電子資料庫在資料之選擇與編排上無法表現出足夠的創作性,而無法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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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保護的要件 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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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者 著作權法在第九條中,明文規定一些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者,其中有些是根本不具創作性者,有些則是基於特定立法政策的考量而將其排除在外: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應係指國家依法令所舉辦的高普考或特考等,至於各級學校內部所舉辦的期中考、期末考試題,仍應可以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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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內容 我國著作權法將其區分為兩大部分 著作人格權,有三: 著作財產權,有三大類八大項: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變更權(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財產權,有三大類八大項: 有形利用的權利: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 無形利用的權利: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 改作、編輯的權利:衍生著作、編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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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篇 資管系學生林仙兒四年在郊遊與舞會中渡過,眼見畢業展逼近,不得已只好向已畢業、目前正自行開電腦程式設計工作室的學長阿飛求救,阿飛慨然出借自己剛寫好的遊戲軟體「無情單刀有情天」讓林仙兒參考。 林仙兒先是借用該軟體的觀念,想寫一個叫「單刀走天涯」的武俠電腦遊戲程式,但是試寫了兩天,發現自己力有未逮,就向阿飛央求直接借用「無情單刀有情天」的程式碼及所有相關資料,為了不讓老師懷疑她會有這麼好的程式設計功力,林仙兒還請阿飛幫她將「無情單刀有情天」中的JAVA動畫部份全部刪除。試問林仙兒的「單刀走天涯」有沒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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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一) 著作權法不保護「觀念」,只保護對觀念的「表達」 通常對於同一個「觀念」,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母愛文章)
電腦程式也是一樣。就算是一個設計到已經非常詳細流程圖(flow chart)的電腦程式,不同的程式設計者基於各人使用的程式語言種類、對該程式語言的掌握能力、和各人對程式設計邏輯的想法上的差異,都可能使得最後呈現出來的程式碼和螢幕畫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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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二) 如果只是借用觀念、另做表達
本題中,林仙兒如果只是借用學長阿飛的「無情單刀有情天」遊戲軟體的觀念,以不同的表達方式來重新寫「單刀走天涯」遊戲軟體的程式碼,基於著作權法不保護「觀念」、只保護觀念的「表達」的原則,林仙兒借用阿飛的軟體的觀念所表達出的「單刀走天涯」遊戲軟體,只要有原創性,還是可以享有電腦程式的著作權。 例如見某人所拍風景照甚佳而重製數幀照片係屬侵害著作權,但依該風景拍照之角度、位置重覆拍照,每幀照片縱然相同,均屬獨立之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並無侵害拍攝在前照片之著作權情事。(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八十年度上字第三五七號)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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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三) 在本題中,林仙兒如直接借用「無情單刀有情天」的程式碼及所有相關資料,還請阿飛幫她將「無情單刀有情天」中的JAVA動畫部份全部刪除,林仙兒這樣的做法,就根本沒有自己創作,只是把阿飛的軟體拿來刪改,所以雖然換了「單刀走天涯」這個名字,還是不能取得一個新的電腦程式著作權。如果不是阿飛自己同意林仙兒這麼做,林仙兒的行為就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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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個人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中,與個人使用有關的條文: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之情形,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九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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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之規範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況,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 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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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簡玉成為大學統計學講師,因任教多年,頗有心得,乃決定出版「統計學」一書,以供學生研讀。創作期間,簡玉成蒐集市面上所有統計學教科書,集其精華,終於在兩年後完成六百頁的大作,並交由普立出版社出版發行。 不料,簡玉成統計學教科書一出版,即遭亦著有「統計學」一書的廖星來指稱簡玉成涉嫌抄襲其著作達二十頁。簡玉成雖不否認確有參考廖星來的著作,但是辯稱其著作參考廖星來著作僅二十頁,只佔其著作的三十分之一,根本微不足道,而且統計學教科書本來就是為了供學生研讀,應該屬於「為教學目的」引用他人著作,這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合理使用」,並不違法。簡玉成的主張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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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一)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重製並不需要一字不漏的全部抄襲才叫重製,一部分的重製亦屬重製行為,所以不論重製的內容,其份量、比例多寡,只要有重製的行為,就算重製部分的份量僅占全部著作的極小比例,仍然是重製。所以簡玉成主張其著作與廖星來相同之部分只占其著作的三十分之一,並無法藉此免除重製他人著作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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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二) 但是如果每一個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都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有時會使創作的成本變得極高,甚至將使醞釀中的著作因無法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授權而胎死腹中。因此著作權法在衡量著作人私益之保護,及鼓勵創作之公共利益後,規定在若干情形下使用他人之著作,不須經過著作權人之授權,學者稱此著作權法上之相關規定為「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並明文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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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三) 與本案例相關之合理使用的規定為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其中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據上述規定可知,學校老師可以為授課的需要,或為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依據目前法院的見解,「為教學的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為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之用而言。但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另訂有容許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法院得審酌實際情況,尤其是依四項標準,以判斷一著作的利用是否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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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四) 本案例中,簡玉成雖為學校教師,所完成統計學著作又是教科書,但簡玉成出版統計學教科書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銷售以賺取版稅,至於所出版之書籍若果真為學生或學校用為教科書,或供作教學或研究之用,法院實務上認為這是書籍的性質所產生的效果,不能因此而認為簡玉成是為了教學或研究目的而引用廖星來的著作,再參酌簡玉成使用廖星來著作之頁數及對廖星來著作在市場上可能的負面影響等,在本案例中,簡玉成應不能主張合理使用,而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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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小姐想要增進自己之英文實力,但為了節省開支,就到省立圖書館將「空中英語雜誌」整本印下來,另張先生將其向省立圖書館借的一本書,他為了學術研究之用,乃到一般市面影印店影印其中某一章節,請問這樣作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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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 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其中所謂「合理範圍」,認定起來並不容易,現有的市立圖書館或各大學圖書館,往往規定只能印書籍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而不能整本影印,因此,李小組雖然是利用圖書影印「空中英語」,但她影印整本,顯非合理使用的範圍,這樣是會違反<著作權法>的。 另外依前開規定,張先生為了研究需要,固然可以在圖書館於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的著作,例如影印一本書中的部分章節,但是如果張先生是利用校外影印店影印機影印時,因為影印店的影印機是供公眾使用的機器,並沒有辦法依前開規定免責的,他將因此而違反了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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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龐先生對電腦方面很在行,常買「大補帖」盜版軟體來使用,也曾拷貝大補帖中的軟體給同事使用,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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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所謂大補帖,乃不肖商人將時下流行的電腦軟體拷貝灌入一片光碟中,買下此片光碟,即可坐擁眾多昂貴而時髦的軟體,故稱「大補帖」。依<著作權法>,如果是單純的購買大補帖並予使用,並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再加以拷貝,則屬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若拷貝後再送給別人,或借予他人拷貝,則屬散布行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因此在本案中龐先生買大補帖來使用固然不會犯法,但是拷貝大補帖中軟體給同事的行為,則已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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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小姐買了一套正版的Window XP軟體,他為了防止買來的軟體遭到病毒的侵害,就將買來的軟體拷貝乙份存檔,請問他可不可以這麼做﹖她可不可以把這個備份送給朋友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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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這也就是說一般電腦軟體消費者,為了備檔的需要,可以拷貝買來的軟體存檔。不過這個備份也只能自行使用,而不能轉送或出租他人來使用,否則將會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散布行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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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賴小姐喜歡聽省立圖書館舉辦的演講而且十分用功,她每次去聽講時都會全程錄音,回家後並將它作成筆記以供研究,請問賴小姐這麼做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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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他人進行演講的時候全程錄音,雖然可以顯示聽眾認真聽講,但是卻有可能侵害演講者的著作權,因為演講者對他所作的演說內容擁有語文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他對這個著作專有重製的權利,而所謂重製包括錄音在內,因此如果未經演講者同意,就將他的演講予以全程錄音並於事後出版的話,將會侵犯演講者旳重製權。 但是本案中的賴小姐,他以自己的錄音機錄下演講的內容,以供研究之用,由於是供個人使用,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是合理使用的範圍,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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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電算中心協助學校進行線上教學系統建置,應注意哪些著作權的問題?
授課內容全程錄音、錄影上網,可能大幅提高著作權侵害的風險 提醒教師有關課堂使用的簡報或其他資料,應儘可能移除他人的著作後才放置在網路上 提醒教師或學生避免全文轉載網路上他人著作 有關課堂報告的上網,應透過系統提醒學生仍應注意課堂報告內容,應避免使用網路上來源或授權不明的美術或攝影著作,且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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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能不能將講義放置在網路上呢?
演講內容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著作權應屬於著作人(即演講者)所有 錄音、錄影或製作講稿,皆屬於「重製」行為,故應取得演講者的同意,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講義提供的目的,除非講者有另行同意,否則,應該限於提供予現場聽眾,若要放置在網路上,須另行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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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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