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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杨紫烜 北大(06年版) 任课教师:封延会 联系方式:13792171843
经 济 法 学 教材:杨紫烜 北大(06年版) 任课教师:封延会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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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参考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10月 2、漆多俊主编: 《经济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年11月 3、王保树主编: 《经济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年7月 4、杨紫烜、徐杰主编: 《经济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 5、李昌麒主编: 《经济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0月 6、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4卷) 法律出版社 7、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8、史际春 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3卷 2002)中国法制出版社 9、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9卷) 中国方正出版社 10、许明月主编:《经济法学论点要览》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11、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 12、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8版。 13、[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字泉译:《经济法》 商务印书馆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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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参考学术期刊: 1、《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2、《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3、《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4、《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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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总体介绍 问题一、字面含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理解: 1.法与经济的关系; 2.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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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我国对经济法的解读: 一是政策文件的角度,我国的决策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往往把“经济法”解读为“有关经济的法”,这在一些领导人讲话和政策文件中表现得很突出。 二是学科的角度。也就是从学科意义上解读经济法。 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确定法学类专业分为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五个专业。教育部1998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又将五个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 一是政策文件的角度,我国的决策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往往把“经济法”解读为“有关经济的法”,这在一些领导人讲话和政策文件中表现得很突出。早在1979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们这次代表大会将要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它们的贯彻执行,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今后,更巨大的任务还在我们面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原注:参见《人民日报》,1979年7月1日第1版)此后,有关机关的文件也频频使用“经济法”、“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等词语。由于当时包括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尚在襁褓之中,民事法律统统被当时的领导人和政策文件理解为经济法。显然,这些政策文件是在“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这个意义上来解读经济法的。 例如,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于1985年4月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从1979年到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共已通过经济法二十个,把有关的重要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已经制定的经济法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地遵守和执行,不少应当由法院审理的违反经济法的案件没有由人民法院审理,法制观念薄弱。藐视国法、藐视法庭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原注:参见《人民日报》,1985年4月16日第2版)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前副委员长田纪云1994年3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之一是“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第一位,使立法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原注:参见《人民日报》,1994年3月26日第3版)。 二是学科的角度。也就是从学科意义上解读经济法。从这个层面理解“经济法”的人们认为,经济法就是一门区别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着自己独有的学术范畴、研究方法和调整对象的独立学科。 可以认为,这种对“经济法”概念进行的“学科解读”的认识源于以下方面:首先,是对中央政策文件的延伸理解,国务院于1981年专门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并入国务院法制局),专司经济法规起草。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1984年“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该团体的主要活动就是促进部门经济法的研究。其次,这种理解来源于“经济法”这个专业的设置。1980、1983年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率先在本科阶段开设全国第一个经济法专业、建立经济法专业硕士点。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确定法学类专业分为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五个专业。教育部1998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又将五个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可以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本科专业在全国范围内存在了十几年的时间,在法学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以前,经济法专业是法学各本科专业中学生规模最大的。基于这种前提,很多人很容易从专业设置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经济法”。再次,这种理解来源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以前称国家教委)对法学一级学科所作出的划分。自1983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布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子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1990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联合颁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起,法学便被划分为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国际经济法等15个专业。至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入以下简称《学科、专业目录》,该目录将授予学位的学科划分为12个门类,88个一级学科,381种二级学科。法学一级学科又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十个二级学科,基于此,人们很容易从专业设置上将“经济法”理解为与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区别的独立学科。 三是我国立法、司法实践角度。立法司法实践部门对经济法词义都有自己的解读。 立法部门的解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读最具代表性,这种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为其主要目标任务,为此专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置了经济法室来审核研究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其二,第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都单立了“经济法”这一门类,将“经济法”理解为与“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相并列的法律门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76项立法中,属于“经济法类”的立法计有国有资产法、外汇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预算法(修订)等14件。 司法部门的解读,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审判体制的改革上,197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始设立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商品购销、农村承包经营、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等经济合同纠纷。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裁撤经济审判庭之前,各级法院中都存在着独立于民事审判庭之外的经济审判庭,由经济审判庭来审判经济类案件,这意味着法院体系承认“经济法”专属案件的存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了原来的经济审判庭,将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案件改由民事审判二庭审理。最高法院以下的省高院、市中院和基层法院也相继效仿,取消了经济审判庭的设置,一律改经济庭为民事庭。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包括撤销经济审判庭在内的司法审判改革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要建立“大民事”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理由是,建立“大民事”格局能够“使审判庭与我国现行三大法律体系相对应,机构设置更规范,布局更合理”【8】。据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似乎认为“经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是民法的补充,而只有民商法、刑法、行政法才构成法律体系的三大部门法支柱。 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对经济法也有自己的解读。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据此,并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为:法理学、法制史、商法、经济法等14个科目,其中,经济法指竞争法、消费者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考核要求是要掌握上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内容:把握相关法律和制度之间的联系;了解各类立法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所依据的公共政策、所确定的政府职能以及所采取的 法律措施;掌握法律在各有关经济领域设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并结合实际加以理解和应用(原注:参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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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立法实践角度。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读最具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人大以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为其主要目标,为此专门在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置了经济法室审核研究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 其二,第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都单立了“经济法”这一门类。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76项立法中,属于“经济法类”的立法计有国有资产法、外汇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预算法(修订)等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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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实践解读:197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始设立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商品购销、农村承包经营、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等经济合同纠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裁撤经济审判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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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对经济法也有自己的解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并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为:法理学、法制史、商法、经济法等14个科目。 经济法指竞争法、消费者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原注:参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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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章 经济法的原则 第五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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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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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一、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分配法或经济法”首先使用了“经济法”概念。即对“自然产品和对人工产品的分配” 二、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公有法典》(1)主张实行公有制,(2)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3)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法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杨紫煊:经济法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当代经济法不能等同于分配法,但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一、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首先使用了“经济法”概念。即对“自然产品和对人工产品的分配” 二、德萨米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第三部分,题目仍然是“分配法或经济法”。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主张实行公有制,(2)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3)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4)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最早提出比较接近现代经济法理念的应当是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蒲鲁东在其所著《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的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 总结:杨紫煊老师认为:经济法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当代经济法不能等同于分配法,但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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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学术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议: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杨紫煊:
国家协调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市 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外部性、公共产品、反竞争)。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第一、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 第三、宏观调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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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节论:“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二、漆多俊(武大): 国家调节论:“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因为市场障碍性、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国家调节的基本三方式即对市场强行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 相应的形成经济法的主要三个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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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刘文华(人大) : 管理协调论或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论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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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李昌麒(西南政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上述内容外,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最先受到重视)
五、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和经济学的观点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是:交易费用巨大国家都有必要干预。 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石,它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把经济学中的效益论(帕累托原理和卡尔多——希克斯原理即K——H原理)运用于法的分析而创立的。此原理最通常的表述是: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则不论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如何,都不会对经济效率发生影响。此原理说明,只要法定权利界定明确,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主体积极合作,则无论权利归属于谁,权利的配置都会发生有效的结果。但零交易成本(zerotransaction costs)的假设是不切实际的,现实的交易中存在着“实在交换代价”,因而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适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包括:(1)发现贴现价格,活的精确的市场信息的成本;(2)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和履行合同的成本。在这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科斯定理的第二律表述为:“如果存在实在的交换代价,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此时,合意的法律规则是使交换代价的效应减至最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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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的定义 P19: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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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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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国内外法学界对经济法产生的观点及评析: 1、对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认识源于学者对经济法概念认识上的差别
2、对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认识源于学者对经济法实质意义上还是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 3、对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认识源于学者对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认识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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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 前资本主义的经济法 A、奴隶制国家的经济法 B、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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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代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1.经济法学最早产生于德国; 2.经济法学最繁荣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3.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经济法学这一门学科; 4.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还处于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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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1.解放前经济法学就从德国传入了我国 2.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A.1977——1986 :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大争论时期。 B.1987——1992: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 C.1993——2000:1992邓小平南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中逐步清晰 D.2001——地位确定时期。2000年8月,撤消经济庭,改为民事庭,加入WTO。 E、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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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 济 法 的 地 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即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2001年9月,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一个决定,认为由以下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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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所谓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则、社会利益 民法保护个人利益。
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所谓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则、社会利益 民法保护个人利益。 行政法保护公共利益。 经济法关注经济利益。 郑州大学的程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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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起源不同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2、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起源不同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调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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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功能不同 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追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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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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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基于客观存在的同种类调整对象之间的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经济法本质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体系的架构也存在重大差别。 本教材观点: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 武汉大学漆多俊观点: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包涵三个部分,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 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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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也即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渊源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法渊源当中,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基本法 2.经济法渊源分散,层级相对较低。【这与我国急速的社会转型、经济改革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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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学界对经济法原则的概说: 1.“一原则说”。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漆多俊
1.“一原则说”。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漆多俊 2.“二原则说”。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邱本 3.“三原则说”。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史际春、邓峰. 4.“七原则说”。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李昌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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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原则的分析 上述诸说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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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教材的原则: 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取向是社会总体性和经济性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人们在确立经济法原则的时候,必须思考如何促使和确保经济法的各种具体规则有利于社会总体性和经济性的价值和理念目标的实现,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理想目标模式。经济法原则必须侧重于经济性和社会总体性,即社会经济的总体方面。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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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经济法制定中的特点:
一、经济法的制定落后于经济实践和经济改革; 二、经济法成为固定经济成果,总结经济改革经验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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