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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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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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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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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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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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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 关于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经有神兽决狱的传说: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 《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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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法律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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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教学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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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1)法由国家创制;创制的两种方式。
a、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b、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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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性体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如对犯罪行为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体现为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合褒扬,如正当防卫就是合法的,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3)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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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3)法律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统治者不仅要求被统治阶级遵守法律,而且统治阶级的成员也要尊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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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这种规则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的内容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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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看,我国法律体现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 志,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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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法的实质内容看,我国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教学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从法的实质内容看,我国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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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作用体现在多方面,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对外方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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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 (二)行政法 (三)民商法 (四)经济法 (五)刑法 (六)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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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机构及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最根本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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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一般行政法: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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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行政法: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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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 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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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维护市场竞争与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 2、国家宏观调控与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预算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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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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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法的总称。我国的程序法目前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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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二)法律遵守 (三)法律执行 (四)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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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的叫法也不同。
1、立法的机关和权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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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依次降低,下一级的法规不得违反上一级的法规的规定。另外,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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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本区域内生效。例如广西区人大就《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地方性单行条例征求意见或审议,这些条例对“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城乡同命不同价”、“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等老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比较进步和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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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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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起履行职责与义务的活动。《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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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执行 1、含义:一般而言,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权力机关(即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执行法律的活动,也成为行政执法。在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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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执法的主体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2)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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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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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理进入法院的各种纠纷。
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主要是对犯罪行为提起国家公诉、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行为、对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提起抗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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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正确认识法治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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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法治 1、法治的基本含义 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3、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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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法治 1、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是现代行之有效的、首要选择的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之道。其基本内涵是: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4)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 (5)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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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法治 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从广义上说,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法治,就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亦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制和法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割裂开来,也不能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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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正确认识法治 3、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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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涵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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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香港立法会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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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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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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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4)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物,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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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 (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 (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正、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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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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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五五”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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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资料: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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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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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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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教学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1、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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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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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 1、法治的基本观念 2、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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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教学内容 1、法治的基本观念
法治观念在社会领域,它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治领域,它就表现为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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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观念 (1)民主法治的观念 (2)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3)公平正义的观念 (4)平等自由的观念
(5)保障人权的观念 (6)安定有序的观念 (7)良法善治的观念 (8)共同富裕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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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权利与权利观念 (二)义务与法律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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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与权利观念 1、权利的概念 权利就是每一个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 的自主人格的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的资格。 2、权利的分类
权利有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之分。 3、权利观念 每个人、每个公民都享有普遍的平等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都应成为社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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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与法律义务 1、义务的概念 与权利相对的观念。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关于义务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2、法律义务的分类
根据义务主体不同分为:公民的义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义务、国家机关的义务、国家的义务。 根据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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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 2、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
3、权利义务关系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4、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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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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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最早记载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里。 我们所主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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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和特点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点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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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而国王不可进。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而国王不可进。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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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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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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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 传统国家安全观与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区别
(二)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 (三)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 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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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的国家安全观认为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 ,例如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很大,所以国家安全涉及的范围也更加广泛了。
(一)传统国家安全观与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区别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 非传统的国家安全观认为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 ,例如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很大,所以国家安全涉及的范围也更加广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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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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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
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 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 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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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松花江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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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法 (二)国家安全的种类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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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广义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主权、统一、独立、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以及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公民和国家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安全。狭义的国家安全仅指国家的政权以及与政权直接相关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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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安全的种类 1、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领域外的国家安全 2、政治的安全和经济上的安全 3、领域的安全和政治制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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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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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我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某某与某国取得联系后,以出国治病为名,提出申请到该国,经批准出国后,他向该国提出政治避难,公开声明与我国“脱离关系”,并发表诽谤和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在国际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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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被告人段某,男,22岁,学生。段募在1980年1月到3月,先后四次按照台湾敌特电台广播的联络地址投寄五封挂号信,在信中表示了敌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予以攻击,声言“在X X X的领导下,推翻中共暴政’并要求台湾当局帮助他从香港到台湾去,并在信件中向台湾特务组织请领任务。为到台湾,他准备了路费、购买了某省地图、指南针和救生圈等物品,伪造了混入广东边防地区的探亲证明信,在其4月19日晚9时步行到边境地区时,因其形迹可疑而被带到当地派出所。 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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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案例一:作为行为主体的某某,在我国是高级干部,他与境外相勾结,提出政治避难,发表诽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文章,且造成极坏影响,是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构成背叛国家罪。 案例二:行为主体段某,己经超过:18周岁,是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投向敌方,向敌特组织请领任务;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所以构成了犯罪,构成投敌叛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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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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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2001年,孔某从四川外语学院毕业后成为西南农大外国语学院教师。当年12月,她第一次监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发现考题提前1个小时便到了监考老师手中,何不利用这一漏洞“帮帮”那些想过关的考生呢?此后,孔某开始物色同伙——正在四川外语学院读书、准备考英语四级的胡某,其班上的学生李某、陈某;四川外语学院的研究生杜某、徐某、谢某等三人被邀成为做考题的“枪手”。 在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孔某提前领到试题,打电话将作文题目及要求告诉在网吧等候的杜某等人;与此同时,她将其中的A、B卷试题各一份抽出,交给等候在一旁的陈某拿到校门口附近的复印店“翻制”,复印后再把原题送还放回试题袋中。拿到试题的复印件后,孔某事先安排好的3名研究生“各司其职”,半个小时左右,涉及整个试卷除听力以外的80%的内容全部做完。“枪手”做完考题后将答案传给一直在网上守候的胡某,胡某通过QQ(一种网络聊天工具)将这些与标准答案几乎相同的答案传到各买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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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经过缜密监察,于2004年1月将孔某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们均表示“没有想到触犯了法律”。孔某当庭称,第一次作案主要是想帮助和自己关系很好的胡某过关,后来发现有赚钱的机会便动了“邪念”,“当时我没想太多,只认为这种行为最多是违反校纪校规。”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6月开始到2003年12月止,孔与3名在校大学生,先后3次提前拆封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试卷,让人做出答案后,通过QQ传给买家,共收取违法所得21.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胡某、李某、陈某等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院依法判处孔某有期徒刑4年;胡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对查获犯罪所用电脑、手机、传呼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孔某等人的非法所得21.68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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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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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 义务和权利 1、义务 2、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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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2、要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 3、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
4、要克服妄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 5、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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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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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的概念 (二)法律思维的特征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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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思维的概念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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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海淀区,共青团员,自幼在北京上学,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学校已推荐研究生。曾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北京动物园熊山上的黑熊、棕熊展区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三只黑熊、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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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2002年2月24日,北京市公安西城分局依法对刘海洋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3月26日,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实施取保候审。 2003年3月25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海洋用硫酸伤熊案件。时隔一年,西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2003年4月30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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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刘海洋说他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小时候还养过一只鹦鹉。在大学读机电系的刘海洋对所学专业兴趣一般,对生物学特别感兴趣。但既然喜欢动物为什么又要摧残动物?“从书上看到熊的嗅觉特灵敏,我就想试一下,第一次用火碱没看到熊的反应;一个月后又想试验一下熊对硫酸有什么反应,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时看到熊那么痛苦,我心里也慌了。” 可悲的是,刘海洋身为著名高等院校四年级的学生,却说当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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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刘海洋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
刘海洋曾经说过,“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的大学尽管开设有法律基础课,但简单的法律条文灌输,并不能从根本上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大学生自身容易冲动的特点恰恰更需要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予以约束,这种素养的缺少,会使大学生们不管进入多么著名的高等学府深造,不管应该有多么美好的前途,都有可能因此而破灭。因此,我们的大学应该真正培养和提高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增强大学生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大学生自己也应当注意多了解法律,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更好的保护自己,不要让一时的头脑发热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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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法律思维的特征 1、讲法律 2、讲证据 3、讲程序 4、讲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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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参与法律实践 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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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概念 (二)法律权威的结构 (三)法律权威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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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伯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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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权威的概念 1、法律至上 2、法律至圣 3、法律至贵 4、法律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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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权威的结构 国家性 法律权威的结构 外在的影响力 责任性 强制性 法律自身内容 内在的影响力 施 行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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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权威的养成 1、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3、立法过程中,注重法的稳定性与实用性;
4、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应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法律精神; 5、培养社会大众的权利意识,唤醒民众以法为据,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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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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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案 执法人员的不尽责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 当年只凭身高辨认死者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案。”4月3日,在湖北荆门雁门口镇一村庄,佘祥林妻子的哥哥张在生捂着脑袋说。张在生向记者介绍,当时尸体高度腐烂,而警方也仅是向他们描述了死者的特征,他们感觉警方描述的身高和体形很像张在玉,而在此之前,张在玉已经失踪83天。 而据佘祥林的哥哥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不理会有人看到张在玉的证明 在佘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受关注。 在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一直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并且,该村3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 此证明写道:(1994年)农历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妇女睡在地下,三村民问她叫什么?是哪里人?她说是雁门人,叫张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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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案 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最直接的罪魁祸首
佘祥林自述曾遭刑讯逼供: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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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案 不遵守基本的诉讼程序。 本案中,湖北省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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