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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查核及申報實務 報告人:阮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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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查核及申報實務 報告人:阮雅虹

2 執行業務者之定義: (一)所得稅法: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 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 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 作人、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工匠、 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不論 是否具執照之齒模技術員)。

3 課稅主體-執行業務者  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98年 度判字225號 民 法
具有專門執業資格者 民     法 最高行政法院98年 度判字225號 §482: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 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薪資所得 §490: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 執行業務所得

4 專門執業之資格 自負盈虧/資金風險 執行業務者: 受僱者: 執行業務所得 (所§14Ⅰ第二類) 薪資所得 接受指揮調度 收入與費用有明確劃分
Y 自負盈虧/資金風險 執行業務者: 執行業務所得 (所§14Ⅰ第二類)   受競業禁止之約束 Y 受僱者: 薪資所得 (所§14Ⅰ第三類) 接受指揮調度 Y 5.事務本質上,勞務本身之提供,必然伴隨其他費用之支出    具有薪資所得之特性 Y Y 收入與費用有明確劃分

5 課稅主體-執行業務者 (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依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2類第3款之規定訂定之(查核辦法 第1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 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查核辦法第2條第1項) 如準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 憑證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帳簿之登 記,應以中文為之。

6 課稅主體-其他所得者 (三)其他所得: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 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 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屬 其他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

7 課稅主體-其他所得者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 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執§2Ⅱ)。
比較:營利事業附設之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 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9年4月15日台 財稅第33034號函) 法令 營業稅免徵範圍 §8第4款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8第5款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註: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830825台財稅第 號函 民營汽車駕訓班從事汽車駕駛人訓練業務,如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就其所得課徵負責人綜合所得稅。

8 課稅主體-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部86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861924319號函
核釋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 之所得,原則上,應 依本部六十八年一月九日臺財稅 字第三0一二三號函釋,應以各該私立醫療 機構申請 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 但如經查明 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 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核釋私人辦理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所得,其課 稅主體之認定 原則,亦同。

9 課稅主體-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部77年5月11日台財稅地 號函 在樂器行內擅自開設補習班,教授鋼琴、電子 琴等,其所收取學費,應以 實際經營者為所 得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實際經營者不明 時,以該營 利事業之負責人為所得人。並應 通知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輔導其設立登記 或 取締。

10 執行業務者帳務會計基礎 (一)原則:除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 (辦法3)。
收入以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得以發票日為實 現日期。並於該支票兌現時,計列執行業務收 入 給與執行業務者之支票交付日期與票載發票日 不同年度者免扣繳但應列報資料 (二)另有費用權責發生規定:查核辦法、解釋函令、 查準、其他

11 執行業務者帳務會計基礎 (三)科目:租金(預付租金)、折舊、退休金…。 例外:權責發生制(辦法10)
執行業務收入應於實現時列帳記載。但聯合執行 業務者或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 生制計算所得(收入及費用均採權責),惟須於年 度開始1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 者亦同

12 核定權歸屬 1.申報地點: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所得人 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查核辦法第4 條)
2.核定機關: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 查核定(查核辦法第4條)。執行業務主事 務所與分所應分別設置帳簿,年度結算時, 由主事務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13 核定之方式: (一)財政部頒訂之收入、費用標準 (二)書面審核純益率之適用(同業事務所) (三)查帳核定

14 書審改查帳案例分享(帳證記載不完備) 異常原因:
一、○○技師事務所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 報原採書面審核,惟究其申報內容,其中列 報其他費用或損失-雜費6,000,000元,佔費 用總額8,400,000元之71.42%,佔收入總額 10,500,000元之57.14%。 二、惟業者無法說明申報之細項,其申報內容 顯有異常,實有查明之必要,故改調帳查核。

15 查核結果: 因業者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供核,乃同意依執 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
書審改查帳案例分享(帳證記載不完備) 查核結果: 因業者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供核,乃同意依執 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

16 書審改查帳案例分享(複委託費) 異常原因:
○○建築師事務所原以書面審核方式查核, 惟究其申報內容,其中列報複委託費2,300,000 元及薪資費用2,200,000元分別占費用總額 38.98%及37.28%,另占收入總額102.22%及 97.77%,顯有異常。

17 查核結果: 因業者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供核,乃同意 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
書審改查帳案例分享(複委託費) 查核結果: 因業者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供核,乃同意 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

18 費用-與家庭合用之認列原則 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 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 例計算,不予認列,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 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 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 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如水電瓦斯 費、電話費、折舊費、稅捐、駕駛薪資、停車 位租金、維修費等),以二分之一認列(查核 辦法第15條第1、2項)。

19 費用-與家庭合用之認列原則   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 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 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 證明,核實認列(查核辦法第15條第3項)。

20 列報費用與家庭和用之案例分享-1 查核過程:
經查○○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地址與負責人的地址相同,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如係執 行業務與家庭合用,其相關費用,以1/2認列,調減費 用324,000元。 費用項目 調整前 調整後 修繕費 18,000 9,000 以1/2認列 水電瓦斯費 80,000 40,000 稅捐 100,000 50,000 燃料費 450,000 225,000

21 盈虧互抵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 門職業之業務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 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 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 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得盈虧互抵(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與他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 得自同一年度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22 盈虧互抵 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 立之護理之家機構,其名稱雖為「○○醫院附 設護理之家」,惟與依醫療法第14條規定設立 之醫院乃分別依不同法律設立登記之獨立機構, 且所得類別亦不同,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52號判決

23 坐月子中心VS產後護理之家 營業項目 課稅方式 產後護理機構 (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坐月子中心
產護產後醫療或護理服務ex :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 免辦營業登記,屬「其他所得」之範疇,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坐月子中心 提供產婦膳食或住宿服務。 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24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釋令 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醫療機 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 僱傭關係)→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令(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 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 課稅)→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令(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有禁止醫師不得合夥經營私 立醫院之規定,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 行業務所得課稅)

25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釋令 醫師經核准至不具僱傭關係之它醫療機構從 事醫療業務收入之課稅規定
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 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 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 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 行業務所得課稅。(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26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釋令 私立○○音樂美語短期補習班99年度取自國立雲林 科技大學等3家扣繳單位開立之所得類別「95政府補 助款-實報實銷」之收入,可依財政部頒定之成本及 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南區國稅審二字 第 號函) 物理治療師公會給付予物理治療師因提供居家物理 治療服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參酌財政部88年3月31日 台財稅字第 號函釋意旨,核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業別-物理治 療師),由公會於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 財 北國稅審二字第 號函)

27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釋令 有關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於大 陸地區執行業務而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 得稅,依財政部101年2月17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規定辦理。

28 常見漏報執行業務所得違章類型 執行業務者已填報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調 查核定調整增列其所得額屬短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 損費者。
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 及所得額且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所得, 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和定期有執行業務所得者。 醫療院所向稽徵機關申報保險對象部分負擔之醫 療費用收入如低於分類項目表所載數額,致有短漏 報得情事者,應由稽徵機關審酌個案情況是否具備 故意或過失要件,依法本諸職權辦理。(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29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訪調查表 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填寫注意事項 未依式在期限內填報業務狀況調查表
國稅局為調查課稅資料,製定各類補習班、 幼稚園、托兒所等業之調查表,經合法送 達,而業者未依式在期限內填報者,可依 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 財政部82.9.7台財稅第 號函)

30 申報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注意事項 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中,「申報 金額」欄位應填報「帳載金額」,切勿填寫 調整後之金額。
目前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已可採網路申報, 業者只要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網際 網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 //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便可輕鬆 辦理申報收支報告表等相關資料。

3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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