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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政策宣讲会 乌拉特海关综合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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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政策宣讲会 AEO 乌拉特海关综合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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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政策宣讲会 AEO 乌拉特海关综合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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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内容提要 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背景及目的 1 2 二、主要修订定内容 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五、管理原则和措施 温馨提示 二、主要修订定内容 2 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背景及目的 1 6 5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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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背景及意义 (一)充分体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二)国家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要求
(三)与国际接轨,实施AEO认证,帮助我国企业更好走出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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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国际接轨,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优化企业信用等级 (二)拓展了信用管理对象
(三)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取消了企业规模、时间等限制 (四)建立了企业信息采集、公示制度 (五)简政放权,简化程序 (六)实施差别化管理,加强了执法统一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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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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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分类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三类,因此进出口货物供应链上的众多参与主体没有纳入到海关信用管理中,与海关加强供应链监管的现实要求不符。 《信用办法》将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具备实施信用管理的对象均纳入信用管理范围,使得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基本涵盖进出口货物供应链上各种参与主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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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可直接申请高级认证企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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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四)建立企业信息采集、公示制度 一是规定了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
二是规定了海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围和时限 三是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异议的处理程序 (四)建立企业信息采集、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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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简化评定程序:AA类企业核批时间6个月,现认证企业是90天,缩短了2个月。
二是下放了核批权限,目前企业信用等级由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认定。 三是减少企业申请程序,除认证企业需申请外,其他企业信用等级的调整无需企业申请。 四是科学设置评定标准。设置弹性指标;设置相对值指标;充分考虑商贸企业,知识产权视同一般违规案件;将所有违规案件纳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之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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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是内部 执行文件,没有对外公布。 (六) 实施差别 化管理, 加强执法 统一性建 设
《暂行办法》增加了一章: 第五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六) 实施差别 化管理, 加强执法 统一性建 设 《分类办法》配套执行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是海关内部文件,没有对外公布,且大部分优先类措施缺乏操作性且未固化到通关系统中,各关执行标准不统一,造成高信用企业便利措施落到不到位,监管措施落差不明显,海关执法不统一等问题。 《信用办法》,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制定了差别化管理措施。一方面参照国外海关AEO制度做法,原则性列出了认证企业可以适用的信用管理措施。既可实现评用结合的目的,又可保证《信用办法》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为国际AEO互认中给予互认国家或者地区企业通关便利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将依据《信用办法》制定内部细化的差别化管理措施目录,将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固化到计算机系统中,同时还将采取执法检查、督察审计等方式,确保全国海关统一落实。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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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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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一) 信息采集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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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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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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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公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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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 海关对企业 信用等级
的认定结果 企业在海关 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被海关 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海关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内容,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 公示途径,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范围:全社会 公示内容: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 的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公示范围、字段,各地信用网络建设应以不超过此表的内容为好。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海关业务联系人、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企业信用等级及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三、企业被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案件性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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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1 2 3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 企业规范改进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海关允许企业进行规范改进 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规范改进的
五、企业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规范改进的,海关允许企业进行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企业规范改进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办法》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也就是整个信用认定过程均适用该条规定。等级认定,各等级之间的调整都纳入其中; 一、认证过程中发现;二、企业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报关差错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拖欠应缴税款及罚没款项的) 认定过程:办法十三条规定,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认证作业中发生的规范整改时间另行规定,其余两种情况整改时间未加规定 3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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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申请换领 认证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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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三) 公示异议处理 可以对于海 关公示的企 业信用信息 提出异议 海关收到申 请之日起20 日内复核。
异议理由成 立的,海关 应当采纳。 (三) 公示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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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企业信用信息 提出异议 公民提交材料上签名,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异议人为公民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名,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一允许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二需提交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类主体可以提出异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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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证企业标准和涉及法律文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共5大类18条32项,一般认证共5大类18条29项。详情请查询海关总署第82号公告,查询方式为:百度“海关总署”,进入界面依次点击“海关法规”、“海关总署公告”即可。(高级认证、一般认证) 2. 可规范改进情形:高级认证标准除12—15、17、22、23七项,一般认证标准除9—12、14、19、20七项外均可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时项3个月; 3. 涉及法律文书电子文本下载: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查询方式同海关总署第8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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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标准中不允许企业规范改进的七项 12、会计信息 13、偿付能力 财务状况 : 14、盈利能力 15、缴税能力
财务状况 : 、盈利能力 15、缴税能力 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违法 符合海关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外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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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标准中不允许企业规范改进的七项 9、会计信息 10、偿付能力 财务状况 : 11、盈利能力 12、缴税能力
财务状况 : 、盈利能力 12、缴税能力 遵守法律法规: 、违法记录 符合海关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外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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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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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三) 失信企业标准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有2次以上10万元违规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 失信企业标准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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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三) 失信企业标准 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1 三
(三) 失信企业标准 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 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的; 2 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1 三 五 四 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六 拖欠应缴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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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三) 失信企业标准 1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 2
(三) 失信企业标准 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2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1 七 九 八 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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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实际是认定结果)
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实际是认定结果) 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四) 认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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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1 (五)终止认证 3
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3 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2 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1 (五)终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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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六) 动态管理 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高级认证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一般认证不定期重新认证 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一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标准情形的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六) 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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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原则和措施 便利管理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 常规管理 一般信用企业 严密监管 失信企业 诚信守法便利
失信违法惩戒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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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五、管理原则和措施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一)高级认证企业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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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原则和措施 (二) 一般认证企业 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二) 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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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原则和措施 (三) 失信企业 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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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原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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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原则和措施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 企业发生存续分立 企业发生解散分立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 企业发生新设合并 (五) 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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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六)认证标准 组织建设 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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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经海关确认后可以加分
(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5) 积极配合海关开展报关单证企业存单 (2)国家鼓励和扶持 (3)全国性行业组织荣誉称号 (4) 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海关确认后可以加分: (1)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2)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之一的企业。 (3)被中国报关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评为优秀报关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4)属于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且1年内填报问卷及时率在90%以上、问卷答案与出口增速的吻合度在0.3以上的;或者属于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样本企业、其他统计专项调查样本企业,且1年内填报问卷及时率和复核准确率在90%以上的。 (5)属于积极配合海关开展报关单证企业存单且连续4个季度单季存单及时率、准确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经海关确认后可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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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效 公布,是法律法规付诸实施的一个前提条件。
(一)“通过”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表决程序通过一件法律法规,必有确切的日期,这个日期由国家主席或者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相应公告予以公示,并在媒体刊登法律法规全文时于法律法规名称下方括号的题注中载明具体的年、月、日。 在法律意义上,法律法规在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之时起即已生效,“通过”与“生效”是同时发生的。 (二)“公布” 法律法规的全文公布,是法律法规付诸实施的必经步骤。 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公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在法律通过的当日签署“主席令”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特定的全国性新闻媒体(例如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布地方性法规则由相应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三)“施行” 如果说法律法规的全文公布是其生效的前提和必经环节,则法律法规按其相关条文的明确规定(通常在其最后一个条款作出明示)如期施行,才是法律法规实际意义上的生效。 《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则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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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一)企业年度报告相关问题提示 (二)报关差错率相关问题提示 (三)联系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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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一)企业年度报告相关问题提示 1、年度报告电子文本下载方式:百度“海关总署”,依次点击“海关法规”、“海关总署公告”,打开海关总署26号公告下载即可;(年度报告文本) 2、年度报告填制完毕后提交方式:企业可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提交本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必须通过法人IC卡提交,只需提交电子版本,不需纸质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呼和浩特海关制卡中心热线: — ) 3、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2015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的,系统将自动进行通关锁定,企业将不能完成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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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需要年报
对“报关有效期”的处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有效期表示“年报期限” 报关企业、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的报关有效期表示“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报关有效期表示“换证期限” 6.30 7.31 年度报告需人工审核 年度报告自动接受 正常通关 通关锁定 3.1 准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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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对报关有效期的处理 3月12日之后有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有效期统一修改为2015年7月31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送年报后,系统自动将其报关有效期设置为第二年7月31日。 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报送年报后,报关有效期不变,仍需要办理延续或换证作业。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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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有效期延至第二年7月31日
企业年报 企业自行录入年度报告 是否有关键字段变更? 数据入库 企业自行录入 年度报告 是否在报送期限内? 退回年报 提示企业办理 注册信息变更 是 海关关员 上机确认 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有效期延至第二年7月31日 电子口岸 JC2006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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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二)报关差错率相关问题提示 1.目前已经没有记分管理,不存在记分问题,系统也没有记分分值这样的东西存在;
2.报关差错率需企业重点注意: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超过同期全国报关水平报关差错率1倍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目前报关差错率只对企业的信用等级产生影响,到明年4月会生成第一个完整季度的报关差错率。(报关差错率查询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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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二)报关差错率相关问题提示 3、报关差错记录将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共涉及记录的6大项123小项;详情查询海关总署第80号公告。查询方式:百度“海关总署”,依次点击“海关法规”、“海关总署公告”;报关大厅张贴有公告,大家也可直接翻阅查询;(报关差错项目表) 4、报关差错复核:企业对海关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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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三)联系热线 联 系 人 : 彭飞 刘鑫 联系热线 : 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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