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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05(106)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暨逐召4款作業講習
主講人:明義國小 人事主任 林貴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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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1.兵役法。 2.兵役法施行法。 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4.召集規則。
5.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召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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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辦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原則,合理調節人力運用,以利動員準備工作推行,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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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上年度作業缺失暨改進意見一 共同缺失 符合新發生及延長時效者,未依限申辦。 改進意見
新發生原因(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或初聘者、借調後回任原職)於事實發生30日內提出申請,初次及延長時效申請時間於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維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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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上年度作業缺失暨改進意見二 共同缺失 支援、借調、調校、退休者,未依限辦理原因消滅。(含縣府借調人員) 改進意見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8條規定:原因消滅於30日內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以維兵役公平。 支援、借調者,俟教師回校任教1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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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上年度作業缺失暨改進意見三 改進意見 繕寫緩召處理名冊,各欄應詳實填寫,不得缺漏,各欄資料內容如填註錯誤,經修正後應加蓋校對章,並按官、士、兵分別造冊。 學校審查意見欄應注意事項: 1.畢業學校 2.O年O月O日開始報到任教 3.聘期(初聘、第O次續聘) 4.擬准O等緩召 5.開學時間 共同缺失 處理名冊未依規定格式,「學校審查意見欄」填列不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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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上年度作業缺失暨改進意見四 共同缺失 證件不齊全,未加蓋「本件與原件無訛章及承辦人職章」。 改進意見 請依規定蓋章,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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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上年度作業缺失暨改進意見五 共同缺失 年齡未依限制年齡申辦。
後備軍官、士官、士兵,以辦理至除役當年為止。(除役年:校官、士官長58歲; 尉官、士官50歲; 義務役士兵36歲; 志願役士兵4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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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緩召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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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申請依據 (緩召第3款) 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 起,現職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得準用上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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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應具備 條件 1、年滿23歲。 2、取得教師合格證。 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4、限制:
(1)兼任、代課、代理、實習教 師, 均不納入申請資格。 (2)非師院學校畢業者,需檢附實習 、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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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受理日期 現行緩召3款申請作業時程為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配合教師聘期均自每年8月1日起,請配合新聘書發放時程辦理,逾期不得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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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申請程序 申請人—服務學校—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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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新 發 生 申請範圍: 教師甫退伍回校報到任教或初聘者、借調 後回任原職,於事實發生1個月內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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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新 發 生 檢附證件: 1.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教師合格證書、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非師院校畢業教師,另繳交任教(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 (請學校出具在職證明書) 2.有效期限:自縣市後備指揮官批示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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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新 發 生 注意事項: 1.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級除役年齡對照表(如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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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新 注意事項: 發 2.105年核定等級:(新發生) 生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 (民國70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以上未滿35歲者。 (民國71至75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以上未滿30歲者。 (民國76至82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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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新 發 生 注意事項: 3.緩召新發生申請(新聘教師) ,適逢暑假,未能即時於8月31日前完成申辦者,須於來文載明開學日及於處理名冊上之「學校審查意見欄位」載明為調校教師(初聘)並檢原學校離證明書,據以新發生原因申辦。上年度漏辦者,須以106年度案件申辦,不得以「開學日」補辦105年新發生原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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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初 次 凡新發生緩召原因未依限於30日內申辦者,則辦理初次申請。 檢附證件:
1.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合格教師證書、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名章),非師院校畢業教師,另繳交任教(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 2.有效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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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初次 注意事項 : 1.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 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 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級除役年齡 對照表(如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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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初次 注意事項 : 2.106年核定等級:(初次)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 (民國71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以上未滿35歲者。 (民國72至76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以上未滿30歲者。 (民國77至83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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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延長 時效 凡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則辦理延長時效 檢附證件: 1.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聘書(影本
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2.有效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聘 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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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延長 時效 注意事項 : 1.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 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 至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級除役年 齡對照表(如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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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延長 時效 注意事項: 2.106年核定等級:(延長時效)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 (民國71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以上未滿35歲者。 (民國72至76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以上未滿30歲者。 (民國77至83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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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申請 複核 1.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於核定不准緩召30日 內辦理申複。 2.申請複核每年以1次為限。
3.核定不准原因,申複理由隨函附註。 檢附證件: 1.申請名冊 2.原申請處理名冊證件及補齊駁回名冊所列 遺漏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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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1.調出者:由原任學校於30日內造報緩召原 原因 因消滅名冊4份,備文1份送新任學校、2 消滅
份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1份自存, 個人資料袋由教師自行攜往新任學校。 2.經核定者:其原因消滅時(調行政職、解 聘、不續聘、離職、退休、留職停薪), 應於30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2份( 如附表4)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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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原因 消滅 3.如戶籍異動而未調校服務者,於處理名冊 上訂正戶籍資料(填至鄉鎮市區)即可, 不須辦理通報或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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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備 註1 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期 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月
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日 為止,另對無受聘截止日之長聘者,核定 之有效期間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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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備 註2 各國立大學或科學園區所附設之實驗國中 、小學與私立國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 辦理緩召申請者,其處理名冊逕送戶籍所
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核定之,且各該 學校之緩召業務承辦人,亦須參加當地縣 、市政府教育處舉辦之年度緩召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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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備 註3 國民中、小、高中(職)教師,均不需檢附課 表,請於名冊上註明授課時數即可,教師兼 任主任、組長者仍須檢附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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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備 註4 特殊教育教師仍以擔任「專任教師」為 主,聘書為專任教師,須檢附課表,以 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教師者為 主。
如為巡迴教師,申請人聘書與巡迴任教 學校、課程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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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備 註5 實習證明必須由原任教實習學校開立證明 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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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備 註6 請各校適時利用各項集會及相關網站實施 公告與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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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備 註7 請將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申請案件確 實區分造冊,以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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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緩召3款 輔導訪問時間配合教育處,於每年11-12月 份完成緩召審核作業查驗申辦資格暨註銷 備 註8
不符人員,並得分區或集中實施,請受訪 者學校攜帶下列表冊,俾便查閱。 1.緩召或緩召清冊。 2.公告紀錄(例如:網路、書面資料或通知單等) 。 3.緩召資料袋(資料裝訂順序請按:緩召個人資料一覽表(如附表9)黏貼於緩召資料袋。 備 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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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8 4.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復之公文。 5.核定處理名冊。 6.原因消滅名冊。 7.聘書。 8.教師合格證書、授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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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申請依據 (逐召第4款) 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4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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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受理日期 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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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受理單位 服務學校(國民中小學校由教育處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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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申請程序 申請人—服務學校—教育處—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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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新發生 1.(初聘者)30日內提出申請,如逾期未辦 理者,視同放棄,應併於年度申請時辦 理;有效期限自縣市後備指揮官核定日
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2.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 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 至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級除役年 齡對照表(如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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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1.凡新發生未依時限於30日內申辦者,於 105年4月1日至105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 初 次
請;有效期限自翌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 滿之年12月31日止。 2.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 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 至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級除役年 齡對照表(如附表3) 初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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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延長時效 1.凡經核准逐召有案,逐召原因繼續存在 者,於105年4月1日至105年10月31日
止辦理延長時效;有效期限自翌年1月 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2.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 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 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 次。不算至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 階級除役年齡對照表(如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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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檢附證件 現職任用令(或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由所屬學校造送逐召申請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5、6)備文函送教育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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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申 複 1.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於核定不准緩召30 日內辦理申複。 2.申請複核每年以1次為限。 檢附證件: 1.申請名冊
申 複 1.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於核定不准緩召30 日內辦理申複。 2.申請複核每年以1次為限。 檢附證件: 1.申請名冊 2.原申請處理名冊證件及補齊駁回名冊所 列遺漏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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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原因 消滅 核准有案人員如有調、離職,請於30日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註銷(如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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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逐召4款 備註 國民中小學校長申請案件,請由教育處統一彙整,依申請人員職務需要(重要性較低者排列1號,不可重覆),排定召集序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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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 1、本講習資料未規定事項,悉依緩、逐召作業規 定辦理。 2、緩召作業期間或結束時,實施輔導訪問。
3、縣市後備指揮部聯絡電話住址如附表8。 4、協調聯絡電話: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黃馨怡 電話: 轉225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廖玉秋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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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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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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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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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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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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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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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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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57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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