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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介紹 花蓮縣政府 社會暨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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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蓮縣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介紹 花蓮縣政府 社會暨新聞處

2 目錄 本縣身障人口分佈及醫療資源簡介 新舊制差異─ 1、比較表 2、申請流程 3、資格文件 4、障礙類別差異 5、三項福利服務
6、新增需求評估 7、新增併同辦理流程 新制時程規劃─ 1、分階段作業 2、權益保障 3、證明效期

3 本縣身障人口分佈及醫療資源簡介【一】 102年第2季花蓮縣身心障礙人數26,212人。
依障別而言,肢體障礙所占比例最高,第二為慢性精神病患,第三為多重障礙。 依程度而言,比例由高至低分別為輕度、中度、重度及極重度。 依鄉鎮市而言,花蓮市所占比例最高,第二為吉安鄉,第三為玉里鎮。 依區域而言,比例由高至低分別為北區、中區、南度及原住民鄉。

4 本縣身障人口分佈及醫療資源簡介【三】 國軍花蓮總醫院: 區域教學醫院、急救責任醫院、周產緊急醫療轉診責任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署立花蓮醫院:
區域醫院、急救責任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慈濟醫院: 醫學中心、急救責任醫院、高危險妊娠二級醫院、東部毒藥物化災處置諮詢中心、周產緊急醫療轉診責任醫院 鳳林榮民醫院: 地區醫院、急救責任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玉里榮民醫院: 地區醫院、急救責任醫院、高危險妊娠二級醫院、周產緊急醫療轉診責任醫院、精神科專科教學責任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門諾醫院: 區域教學醫院、急救責任醫院、高危險妊娠二級醫院、周產緊急醫療轉診責任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署立花蓮豐濱原住民分院: 地區醫院、急救責任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慈濟玉里分院: 地區醫院 急救責任醫院 署立玉里醫院:地區醫院 精神科專科教學責任醫院

5 本縣身障人口分佈及醫療資源簡介【四】 ˇ 鑑定類別 所屬科別 醫院名稱 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 循環、造血 、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 神經、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所屬科別 醫院名稱 身心科 精神科 血液腫瘤科 風濕免疫科 胸腔內科 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科 尿 神經外科 行政院衛生署 花蓮醫院 ˇ 財團法人佛教 慈濟醫院 財團法人基督教門諾醫院 國軍花蓮總醫院 鳳林榮民醫院 玉里榮民醫院 玉里醫院

6 醫師(身體鑑定)及鑑定專員(功能鑑定)組成團隊
新舊制差異─比較表 舊制 新制 (101年7月11日起) 資格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結構與功能分類 鑑定等級 分為輕、中、重、極重度4種等級 鑑定人員 醫師1人 醫師(身體鑑定)及鑑定專員(功能鑑定)組成團隊 需求評估 增加需求評估作業 重新鑑定及效期 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及臨床經驗判斷定期重新鑑定或免重新鑑定(即永久有效) 1.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及臨床經驗判斷效期。 2.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5年

7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改變 舊制身心障礙分類 視障、聽障、語(聲)障、肢障、智障、多障、重器障、 顏損、植物人、老人癡呆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 平衡機能障、頑性癲癇症、罕見疾病 16 類 身心障礙 類別 新制身心障礙分類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 大身心 功能、構造類別 7 7

8 新舊制差異─申請流程圖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醫師 鑑定人員 舊制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流程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流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 鑑定報告 醫師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鑑定人員 衛生局核定 衛生局核定 社會處依鑑定報告核發證明, 並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 社會處依據鑑定結果核發手冊 民眾依據個別需求,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個別提出福利服務申請 社會處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進行需求評估後,連結服務提供單位,輸送服務 8

9 新舊制差異─資格文件(正面)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身份證 統一編號 U121380◎◎◎ 100 年 1 月 20 日 核 發 姓 名
1 月 20 日 姓 名 小 周 出 生 日 期 74年 2月 21日 地 址 花蓮縣花蓮縣府前路17號 障 礙 類 別 多重障礙 聯絡人 小周爸 等 級 重度 關 係 父子 鑑 定 100/01/01 重新鑑定日期 101/01

10 新舊制差異─資格文件(正面)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U121380◎◎◎ ︻ 有 效 期 限 ︼ 104 年 12 月
 104   12 10  姓名  小 周 出 生 日 期  74年 2月 21日 戶 籍 地 址   花蓮縣花蓮縣府前路17號 聯絡人  小周爸 關 係   父子 鑑定日期 101年 9月 18日 重新鑑定日期 104 年 12 月 10日 障礙等級 重度 發證日期 101 年 10 月 5日

11 新舊制差異─資格文件(背面) 戶 籍 遷 移 註 記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鄰 街路門牌 遷 入 日 期 承辦人 簽 章 事 備 欄
簽 章 多重障礙單項類別: 肢體障礙─中度,101年1月 失智症─中度,101年1月

12 新舊制差異─資格文件(背面) 戶 籍 遷 移 註 記 鄉鎮 市區 村里 鄰 街路門牌 遷入 日期 承辦人 核 章 障礙類別
承辦人 核 章 障礙類別 第1類,中度 ( ) 【b144】 第7類,中度 ( ) 【b765】 ICD診斷 294.1【05,10】 必要陪伴者優惠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

13 新舊制差異─障礙類別差異【一】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14 新舊制差異─障礙類別差異【二】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15 新舊制差異─三項福利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58及59條規定之福利服務。 福利服務項目 規範條文 舊制 新制 備註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第56條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即可提出申請 經需求評估結果,符合行動不便資格可提出申請 符合資格者,發給證明時,由公所轉知。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之必要陪伴者優惠 第58條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必要陪伴者即可享有優惠 經需求評估結果通過者,其必要陪伴者即享有優惠 符合資格者,載明於證明背面。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之必要陪伴者優惠 第59條

16 新舊制差異─新增需求評估【一】 需求評估的意義與功能 1、整合評估各項福利服務,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 主動提供服務,簡化申請程序。
2、合理配置各項法定福利服務於實際需求民眾, 並轉介服務提供單位。

17 新舊制差異─新增需求評估【二】 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證明核發流程 核發證明ˊ 社政單位 身心障礙者資格核定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區(鄉鎮市)公所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證明核發流程 核發證明ˊ 社政單位 身心障礙者資格核定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衛生單位審核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醫 院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書 d 活動及參與 e 環境因素 鑑定綜合等級 摘錄北醫團隊 17 17

18 需求評估流程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取得福利服務 照會服務提供單位 18 社政單位確認民眾勾選服務項目後受理、分案 個人照顧: 家庭支持服務: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 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 品質之服務 18 18

19 新舊制差異─新增需求評估【三】 公所端:填寫申請表,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 社會處:核發證明後,判斷分流。 分流 項目 作業流程 一
1、一般性福利服務〈如稅捐、學費及保 險費減免〉 2、身權法第71條福利服務〈生活補助 費、醫療費用補助、房屋租金及購 屋貸款利息補貼〉。 1、民眾自動取得 2、依福利項目之申請資格 辦理 1、居家照顧 2、輔具服務 1、轉介長照中心 2、告知申請流程 其他身權法規定之福利服務 〈包含在身權法第50、51、71條內〉 進行訪視評估,確認資格,主動照會或轉介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

20 新舊制差異─新增併同辦理流程【一】 由鑑定機構醫師、鑑定人員及社會處需求評估人員共同組成團隊,併同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 申請人
社會局(處)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評估連結服務 戶籍所在地公所: 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方式1 一般流程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社會局(處)評估審核 社會局(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人 鑑定醫師 + 鑑定人員 於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方式2 併同辦理流程 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 連結 服務 + 鑑定醫師 + 鑑定人員

21 新舊制差異─新增併同辦理流程【二】 V 本縣併同辦理醫院及時段(102年起) 慈濟 上午 下午 門諾 地點 時間 一 二 三 四 五 衛福部
玉里醫院

22 新制時程規劃─分階段作業 96年修法5年後施行 (96年7月11日+5年=101年7月11日) 分為二階段作業: 對象:1.新申請
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 障礙者

23 新制時程規劃─分階段作業 換證原則: 1、四年分五批換證 2、年紀輕者優先換證 3、本次換證作業,不需經醫院重新鑑定 4、屆時以公文書通知
5、換證流程及相關措施,仍在討論

24 新制時程規劃─權益保障 尚未輪到新制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屆期重新鑑定者: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25 新制時程規劃─證明效期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需求評估)最長為5年
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6 如有身心障礙新制相關問題 請撥打: 社會暨新聞處; 分機382 花蓮縣衛生局: 分機225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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