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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技術服務法規及案例說明 主講人:工程會企劃處林詹雄技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技術服務法規及案例說明 主講人:工程會企劃處林詹雄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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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技術服務特性與相關法規 技服辦法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 技服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說明 技服爭議案件統計及案例說明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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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特性與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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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特性與相關法規 技術服務之特性 採購金額不大,但關係後續龐大之工程金額 服務成果影響工程施工成果及人民生活品質
技服設計不佳,或限制競爭,易造成施工標之爭 議或招標不順利 提供腦力智慧經驗,不適宜以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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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特性與相關法令(續) 政府採購法 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 第2條、第7條第3項、第8條
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2項、第52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細則第66條(異質性)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最有利標評選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第6條) 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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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特性與相關法令(續) 相關專業法令 建築法、建築師法、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 設備士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技師法、技師法施行細則、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環境工程 技師簽證規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獎勵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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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特性與相關法令(續) 相關專業法令(續) 國土測繪法、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 證規則 營造業法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壤 污染管制標準 下水道法、自來水法、溫泉法 公路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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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服辦法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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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 修正目標 健全技服採購法治規定,提升技服採購效率 提高技服技術能力水準,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給予廠商合理技服費用,營造良好技服環境 節能環保美化生活環境,國土永續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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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續) 服務項目依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監 造等階段分立條文(§4~§8) 刪除可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施工監
---各階段工作內容之合理性問題 ---各階段工作與服務酬金之合理性問題 ---可行性研究與實質規劃服務項目之問題 刪除可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施工監 造之規定(§9) ---解決專案管理廠商球員兼裁判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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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續) 招標文件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問題(§11) 技服契約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問題(§14)
---明定機關需求計畫包含之內容(§12) ---明定廠商服務建議書包含之內容(§13) ---增訂未獲選廠商之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 之處理方式 技服契約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問題(§14) ---明定契約條款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明定逾期違約金上限 ---契約中明定其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限,並得 訂明其排除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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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續) 工程設計(§6) 評選時得增列考量下列項目(§17) ---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保護環境、節
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 、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評選時得增列考量下列項目(§17) ---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 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 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等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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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續) 評選時得增列之考量項目(§17) (續) ---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
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 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 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 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 ---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之評估。 ---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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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續) 競圖評選得納入之評選項目(§17) (續) ---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
---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文化、生活美學 程度。 ---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 增列競圖採兩階段方式辦理評選之作業原則(§20) ---機關得於第一階段評選時先淘汰部分不具競爭性 廠商,以減少機關評選之工作量 ---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商備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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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續) 機關應給技服廠商合理之技服費用或費率 ---調升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服務費率(附表一及附表二)
---附表二增列500萬元級距之服務費率 ---明定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證書、水土保持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或說明書等之服務費用得不受本 辦法附表費率上限參考表之限制 ---明定特殊構造或用途、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國家公園範圍內或區位偏 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預估編列,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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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續) 法規鬆綁 ( §29 ,附表一至附表三 ) ---將附表之服務費率「上限」性質改為「上限參考」
性質並增訂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條件及報核程序 ( §29 ,附表一至附表三 ) ---刪除各種計費方式之限制,並明訂可使用兩種以上之 計費方式( §25 ,§26, §29 , §30,原§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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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目標與修正重點說明(續) 明定履約中增減服務費用之審查機制及給付原則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應予另加 服務費用之情
形(§31)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 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 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機關應核實另給服務費用。但以 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34) ---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 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 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機關審查同意者,應核實給 付。(§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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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服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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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爭議案件統計與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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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次修正主要針對技術服務廠商之評選及計費 簡言之就是公正評選與合理計費 技術服務扮演工程建設關鍵性之角色 努力方向
掌握優良之技術服務就是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最佳利器 努力方向 1.強化工程倫理與採購專業知識 需要好的採購制度,執行者也需良好之品德 2.建構機關與技術服務廠商良性互動關係 機關善用行政裁量,廠商拿出熱忱,各憑良心,共同努力 3.營造美好工作與生活環境 政府有責任給廠商合理技服費用,營造良好技服工作環境 技服廠商有義務提供符合節能環保之設計,美化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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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服務項目要依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監 造等階段分立條文 釐清技服之廠商階段性工作內涵,避免在不合宜 之工作階段提出不適當之工作指令
每一工作階段有其應完成之任務及責任,後階段之工作 必須依據前階段之成果辦理後續,如果後階段之工作必 須變動前階段之成果,會衍生成本及責任問題,分立條 文有助於問題之釐清及減少履約爭議。 解決可行性研究與規劃之計費問題 解決學術單位與工程顧問公司等之業務範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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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技服辦法第4條「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計費問題
原技服辦法之附表一附註一明定規劃占全部服務 費用之10%,但其第4條「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到 底該如何計費?機關、廠商及檢調單位認知迴異 ,常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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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單位與工程顧問公司等之業務範圍問題 學術單位適合從事工程計畫之可行性研究,但 不宜進入實質之規劃設計工作 學術單位可利用公有之設備及資源
稅基不平等 學術單位無法提供專業簽證 學術單位可利用公有之設備及資源 原技服辦法第4條將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併為同一 服務項目,一旦學術單位從事實質之規劃工作, 容易造成工程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 務所有不公平之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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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機關辦理技服採購需提需求計畫 機關研擬需求計畫公開說明該技術服務採購之實 質需求內涵,是機關資訊公開透明的第一步
需求計畫是廠商研擬服務建議書之主要依據,可 讓所有廠商站在同一基準點參與評比 需求計畫涉及評選優勝廠商之公平性 需求計畫有助於釐清技服契約變更之責任歸屬, 及處理技服之契約變更 需求計畫可就已知之不確定性風險,預先設定處 理模式,有助於降低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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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需求與技服採購案之限制及風險問題 需求計畫 計畫源起及需求說明 技服採購案之基本限制條件 工程經費上限與預計提供技術服務之期程
基地現況及地質資料 機關有義務在招標文件告知技術服務廠商機關之需求, 及該技術服務採購案之基本限制條件。 如需求計畫存有不確定性風險,機關應予招標文件載明 其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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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廠商爭議類型統計 技術服務廠商涉及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統計 ◎ 2年統計資料(自97年3月29日至99年3月29日)
技師事務所:共計9案(含申訴3案、調解6案)。 技師公會:共計1案(申訴1案)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計147案(含申訴49案、調解98案)。 建築師:共計139案(含申訴42案、調解97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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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事務所爭議類型統計(9案) 技術服務廠商涉及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統計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爭議問題類型 件數 申訴
(3案)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之爭議: 1.第101條第1項第1款 (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投標) 1 2.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2 3.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歸責廠商之解除或終止契約) 調解 (6案) 1.簽約階段其他之爭議 2.採購機關未盡契約義務之爭議 3.逾期罰款爭議 4.設計監造服務費用 5.尾款給付 6.其他給付爭議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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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公會爭議類型統計(1案) 技術服務廠商涉及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統計 爭議問題類型 件數 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之爭議:
1.對於開標、審標程序及結果之爭議 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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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公司爭議類型統計(147案) 技術服務廠商涉及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統計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爭議問題類型 申訴 (49案)
件數 申訴 (49案)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之爭議 1.對廠商資格限制之爭議 1 2.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爭議 3.對於底價偏低、顯不合理及差額保證金之爭議 4.對於開標、審標程序及結果之爭議 7 5.對於決標審查標準之爭議 6.就押標金繳納、返還之爭議 7.其他爭議 2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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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公司爭議類型統計(續) 技術服務廠商涉及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統計 申訴 爭議問題類型 (續) (49案) 件數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之爭議 1.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投標) 2 2.第101條第1項第2款(借用冒用或偽造變造文件投標) 3.第101條第1項第3款(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4.第101條第1項第4款(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文件) 1 5.第101條第1項第7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5 6.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9 7.第101條第1項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 8.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7 9.第101條第1項第11款(轉包) 10.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歸責廠商之解除或終止契約) 13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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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公司爭議類型統計(續) 技術服務廠商涉及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統計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爭議問題類型 件數 調解 (98案)
調解 (98案) 1.保險、履約保證之爭議 1 2.簽約階段其他之爭議 3.採購機關未盡契約義務之爭議 4.履約期限之計算 5.現場情況差異 6.逾期罰款爭議 10 7.實作數量差異(含借土爭議) 2 8.單價或計價公式調整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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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公司爭議類型統計(續) 技術服務廠商涉及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統計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爭議問題類型 件數 調解
(續) (98案) 9.物價指數調整 1 10.設計監造服務費用 51 11.因展延工期所生費用 7 12.尾款給付 6 13.其他給付爭議 8 14.變更設計之爭議 4 15.品質及瑕疵擔保之爭議 3 16.不可抗力事故及風險分擔之爭議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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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公司爭議類型統計(續) 技術服務廠商涉及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統計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爭議問題類型 件數 調解
(續) (98案) 17.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爭議 7 18.因暫停執行契約或停工之爭議 1 19.履約階段其他之爭議 4 20.驗收瑕疵改正、扣款驗收(減價收受)、延遲驗收、未驗收先行使用、驗收程序、標準以及驗收結果等爭議 21.保固責任、期間、保固保證金提供、保固責任解除以及保固保證金返還之爭議 註:部分提案同時包含2類以上爭議類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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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借用冒用或偽造變造文件投標」。 案情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借用冒用或偽造變造文件投標」。 案情摘要: 招標機關○○縣政府依據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及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所載,認定申訴廠商○○顧問公司承辦31件工程測設及監造採購案,其中有15件採購案偽造監工人員在職證明書之事實,乃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申訴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判斷理由: 依據起訴書所載,甲○○為申訴廠商副總經理,負責申訴廠商業務協調、工程投標及執行,渠明知乙○○等並未實際監造工作,亦未曾在○○土木包工業等任職,竟於執行31件採購案其中15件標案偽造乙○○等15人分別在○○土木包工業等從事土木監工在職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招標機關業務管理之正確性,有觸犯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之情事,且被提起公訴在案,並經刑事判決,以甲○○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5月。則招標機關以申訴廠商之受雇人有偽造監工人員在職證明書之情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申訴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無違誤 。 申訴廠商雖辯稱偽造監造人員在職證明書之行為乃其受僱人甲○○盜用公司印章所為,申訴廠商事前並不知情,惟未曾見其主張權利,且所舉證據尚嫌不足,故所辯尚難採信。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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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案情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案情摘要: 招標機關○○處委託申訴廠商○○顧問公司辦理「○○崩塌地復育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該工程經招標機關驗收通過,惟後續因第三人檢舉,由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會同招標機關及申訴廠商現場勘查結果,施工項目中之掛網植生錨釘經查驗不符設計圖說規定,且不合格區域位於山頂坡頭部分占總面積1/3比例 。 判斷理由: 依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會同招標機關及申訴廠商之勘查結果以及現場勘查說明資料,以該工程之掛網植生錨釘之施工係不符設計圖說之規定 。又本件掛網植生錨釘施作不合格區域約占掛網植生總面積三分之一,應屬情節重大。基此,本件申訴廠商上開監造不實之情形,於契約結算驗收合格後,經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會同招標機關查驗不合格,招標機關認本件申訴廠商有監造不實,認定申訴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應屬有據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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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及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案情摘要: 申訴廠商○○顧問公司參與招標機關○○局所辦理「○○計畫細部設計技術顧問服務」採購案,招標機關認定申訴廠商無法交付可供辦理招標之○○車站細部設計成果,延誤履約期程,並已構成契約終止規定,認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判斷理由: 有關「履約進度落後情節重大」部分:申訴廠商應依系爭契約約定,於開始工作後240日曆天內提出期末報告及300日曆天內提出招標文件初稿。申訴廠商之延誤,自招標機關函請申訴廠商提出修正細部設計成果,迄招標機關通知終止契約日止,已延誤達225日曆天,為契約約定提出招標文件初稿300日曆天之75%,其履約進度顯已嚴重落後,而達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情節重大程度。 有關「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部分」:「如甲方認為乙方未能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說明理由,如在30天內未能收到乙方答覆時,甲方可視為本契約已終止。」「各分標設計工作於設計定案前,若甲方認為有調整或修正設計之必要時,乙方應即照辦,其修正設計之服務費已包含於契約設計服務費內,不另給付。」 系爭契約定有明文。招標機關既多次以召開會議或函文通知方式,請申訴廠商儘速依招標機關函附審查意見提出修正細部設計成果,惟申訴廠商仍以招標機關需求未確定為由,表示無從提出相關修正設計成果,顯係卸責之詞。是本件系爭契約終止,難謂不可歸責於申訴廠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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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撒銷)及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案情摘要: 本工程係招標機關○○縣政府委由申訴廠商○○顧問公司負責設計監造,經招標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前往查核結果,發現鋁合金欄杆相關設計未明確,以及現場施作厚度與圖說不符(合約標註3(無單位),而現場施作1.5㎜),故招標機關以申訴廠商所設計之鋁合金欄杆安全性不足以及其監造指示施工廠商未按圖說施工,認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之情形,申訴廠商不服提出異議 。 判斷理由: 招標機關認定申訴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部分:經查本案申訴廠商為設計及監造廠商,屬技術服務工作,雖然其欄杆設計不合格與監造不實,惟查本案之情節應屬其所提供服務品質之問題,尚難謂有「減省工料」之可能,原異議處理結果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查系爭鋁合金仿木欄杆剖面圖厚度標示為“T”及“3”,但未標示單位,申訴廠商辯稱該設計圖並無註明尺寸單位,係因一時倉促未將圖上之「3」予以清除,致衍生爭議。惟依工程慣例之解釋,應為T=3,即鋁合金之厚度為3,既為鋁合金板之厚度,則單位應為㎜,不可能為㎝,表示鋁合金之厚度為3㎜,但現場施工廠商實際施作之厚度為1.5㎜,申訴廠商為監造廠商,允許施工廠商採用厚度1.5㎜,與圖說規定不符,應負監造不實責任,另申訴廠商說明係因設計圖無單位,屬於設計圖之疏失,且經技師公會計算原設計欄杆無法抵抗車輛之衝撞力,不符合「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之規定 ,既為設計疏失,即應依規定程序向招標機關提出檢討,並辦理變更設計,不應擅自決定厚度並指示施工廠商施工。基此,有設計不合格及監造不實之情形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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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撒銷)及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案情摘要: 申訴廠商○○顧問公司參與招標機關○○局辦理「○○改建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採購案 ,施工公司因財務危機無預警全面撤離工地,並函文因材料短缺申請終止契約,招標機關即陸續行文申訴廠商看管工地安全及彙整材料施做數量、清點結算工作等,由於申訴廠商未能依限期備妥主體工程,就已施作工程數量、材料等提出相關資料,以利清點工作早日結案,招標機關遂函知申訴廠商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情形而予於終止契約。 判斷理由: 招標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部分,因未說明申訴廠商有何「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難認有據 ,於法雖有未合;惟關於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通知部分,無論監造、安全衛生管理督導,或協助辦理預算變更相關事宜,均屬本契約所定申訴廠商之服務項目,申訴廠商就此等工作之執行,確有「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至甲方之要求」之情事,故招標機關據此終止其與申訴廠商之契約關係,並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為通知,自屬有據,異議處理結果遞予維持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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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撒銷) 案情摘要: 申訴廠商○○顧問公司參與招標機關○○縣○○鎮公所所辦理「○○鎮垃圾衛生掩埋場封閉復育工程委託監造」採購案 ,該工程於96年12月31日開工,預定於97年3月29日竣工(工期90日曆天)。招標機關於97年10月6日通知申訴廠商,認申訴廠商有監造不實情事,致本工程嚴重延誤履約期限,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情事,擬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判斷理由: 查招標機關係依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而為停權通知,該款之法定要件為「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按招標機關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應指工程採購契約本身,其能否逕據此認定作為監造單位之申訴廠商,亦有「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已非無疑義。此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屬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本件招標機關為停權通知時本工程尚未竣工,招標機關根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為停權通知前,未先通知申訴廠商限期改善,亦有未合 ;申訴廠商諸多監造不實之情事縱使成立,容有其他法律責任,惟招標機關援引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為停權通知之依據,於法尚有未符,應予撤銷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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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 ◎申訴案例 案情摘要: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撒銷)及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撒銷) 案情摘要: 申訴廠商○○顧問公司參與招標機關○○處所辦理「○○隧道北口後續監測作業(96)」採購案,工作期限為「自開工日起,工期2年,並依規定提出報告書」,招標機關認定申訴廠商「自96年4月開工至96年10月,期間共7期監測月報均未依審查意見予以修正,以致整體工程進度落後為7/24(約29%),期間多次以書面通知改善仍未改善,爰於96年12月11日依契約規定終止本契約 。 判斷理由: 招標機關援引為停權通知依據之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第12款,均以申訴廠商於招標機關作成停權通知時,申訴廠商確有「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為前提。惟查招標機關之停權通知就其如何認定申訴廠商有「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全未交代,自有未合 ;據申訴廠商主張,其已進行各期外業監測,招標機關不應以監測月報未完全符合審查意見,即認定申訴廠商全無履約進度,尚非全然無據,且申訴廠商亦已提交各期監測月報,縱未能全然符合審查意見之要求,招標機關能否即據此認定申訴廠商全無履約進度,更非無疑義。如前所述,此一前提既難證明其存在,招標機關之停權通知即難認為適法,異議處理遞予維持亦有未合。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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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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