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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BEIJING LANTAI PARTNERS (QIANHAI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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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BEIJING LANTAI PARTNERS (QIANHAI OFFICE)
i-Law&Co.法律可视化教程之 企业股东、高管刑事犯罪法律风险和防范 彭德标律师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 彭德标律师介绍 彭德标律师,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所合伙人、律师。
彭德标律师一直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研究,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要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本市场、并购、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公司高管涉刑辩护,以及公司民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由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现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优秀青年律师。

3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介绍 兰台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多种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兰台能够为境内外客户的各类交易提供具有国际视野的、本土化的、涵盖各专业领域的、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律师服务创造价值”兰台为客户提供“心想、事成、不逾矩”的优质法律服务。 “协作、分工”一体化的管理体系,使兰台能够高效地配置各个专业的服务要素,因为专业而分工,因为一体而协作,奠定业务发展的坚实基础。 “务实、创新”兰台提供的解决方案,无不以缜密的法律分析为基础,把握行业新动向,因事制宜提供有创见的法律建议。 “极致、超越”兰台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服务,并不断超越客户的期望;不但为客户贡献才智,而且为同行贡献力量。

4 i-Law&Co. 企业法律可视化培训系列课程
☆ i-Worker劳动关系的可视化; ☆ i-Contract 合同管理的可视化; ☆ i-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的可视化; ☆ i-Co. 企业结构治理的可视化; ☆ i-Equity 企业股权、并购、股权的可视化; ☆ i-Lawsuit 企业诉讼风险的可视化; ☆ 企业股东、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视化; ☆ i-Tax 企业税务法律的可视化; ☆ i-emergency 企业的应急管理;

5 企业股东、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和防范 课程内容
企业股东、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和防范 课程内容 我国当前企业股东、高管(统称“公司高管”)犯罪现状 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刑事立法情况 公司高管涉刑法律风险成因 公司高管涉刑主要风险点 公司高管涉刑法律风险防范 主要涉刑方面的法规及案件评析 互动环节

6 术语相关说明 企业、股东和高管,指的是公司本身、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内部的高 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 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本次培训中统称为“公司高管”。 犯罪,指的是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包括“罪名认 定成立”和“罪名认定尚待确定”两种情形,但在具体案例中则明确 区分“犯罪”与“涉嫌犯罪”。 公司高管犯罪,是指公司高管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不包括 公司高管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

7 一、当前我国公司高管刑事犯罪的现状 涉案企业的概况 涉案公司高管的概况 涉案公司高管犯罪概况

8 数据来源说明 有关当前我国公司高管的犯罪现状的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9 (一)涉案企业概况 涉案企业的性质 在2015年度,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426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 业为跨国公司,1例为台商独资,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 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件,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 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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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在2015年度,426个案件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9个省(市),香 港特别行政区5例、台湾1例、海外1例。其中,北京(83家涉案企业 所在地)、广东(49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0家涉案企业所在地) 和江苏(27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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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区域分布比较 除上述提到的集中的四个区域北京、广东、江苏和浙江,占比近全部案件一半,其他其他省份案件数量分别是:内蒙、河北各9例,陕西、黑龙江、山东各8例,江西、山西各6例,新疆、香港各5,重庆、天津各4例,云南、宁夏、西藏各2例,吉林1例。

14 涉案企业规模 在国有公司高管犯罪的245例中,国家特大型企业4例、大型企 业176例、中型企业7例、小型企业3例。

15 涉案国企案发环节和原因 案发环节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227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 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47例)和招投标(34例)、人事管理 (31例)、加工承揽(29)、投融资(27)等环节。

16 本年度企业案发环节案件数量与本年度企业涉嫌罪名的分布情况趋向一致,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以及企业改制等环节,容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

17 案发原因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69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 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 共涉及案件130例,占169例案件的77%。其他原因分别为举报 18例、自首11例、媒体披露3例、资金链断裂3例、被害人报案 以及发生事故各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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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和原因 案发环节 在181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环节的案件共有166 例,其中投融资47例、交易纠纷37例、财务管理28例、招投标 28例,安全生产13例、人事管理9例、涉黑4例。

20 从上述分布图可以看出,在投融资、交易环节、财务管理以及招投标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这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件数量较多相一致。

21 案发原因 122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 企业家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由相关机 构调查32例,其次为被害人举报26例、举报22例、媒体披露16 例和资金链断裂10例,其他则分别为其他案件牵出6例、自首5 例以及发生事故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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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二)涉案公司高管概况 涉案公司高管年龄 在426起媒体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156起案件中的160人能够明确 年龄,其中国企90人,民企70人。

24 国企企业家年龄分布相对集中,50-59岁仍然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年龄最小的34岁,除案件中显示为“退休多年”的一位国企企业家之外,年龄最大的67岁。60-69岁涉案企业家共计18位。

25 涉案民企企业家年龄分布较为均匀,40-49岁的有25位,30-39岁的有19位,50-59岁的16位,20-29岁的10位。其中年龄最小的22岁,年龄最大的60岁。

26 涉案公司高管的身份与职务 在426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身份或职务的案例为242 例,其中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5人,占全部案件的15%,负 责人或实际控制人51人,占全部案件的12%,法定代表人为48 人,占全部案件的11%;副总38人,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或总会 计师27人,总裁、总经理25人,股东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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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在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42起提及涉嫌共同犯罪, 其中共犯为同事的28起,在共犯为同事的案件中又有19起共同 犯罪人是上下级关系,共犯为亲友的共计1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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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在181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共69起其 中同事34起,亲友27起,商业伙伴8起。

31 (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 犯罪罪名与罪名结构 1.国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181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6个罪名,主 要包括:受贿罪121例、贪污罪51例、挪用公款罪30例、滥用职 权罪3例、诈骗罪5例、合同诈骗罪4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敲诈 勒索各3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强迫交易 罪和挪用资金罪各2例。

32 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侵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各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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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163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57个(类) 罪名。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合同诈骗罪23 例、职务侵 占罪20例、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各13例、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各9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盗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各3例。

3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内部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各2例。

36 抽逃出资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处置查封的 财产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买卖、持有枪支、 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 罪、滥伐林木罪、利用未公开信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强迫交易罪、 侵犯著作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逃税罪、伪造国家机关 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证罪、洗钱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销售假药罪、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各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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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公司高管的年终状态 国企企业家共涉案245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阶段55 例,刑事立案侦查阶段43例,移送起诉12例,尚有36例在审理 中,未宣判,结案97例,在逃1例,自杀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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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民企企业家共涉案181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10例,立 案侦查37例,移送起诉5例,审理中未宣判39例,结案84例,其 中包括审结结案以及结束调查,恢复职位结案1例,在逃6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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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司高管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在426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有明确判罚结 果的180起,共涉及207名企业家犯罪人。其中,有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1例,在这31例中有17例适用缓刑,判处3年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5例,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案件47例,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69例,判 处无期徒刑的案件28例,判处死刑的案件共计7例,其中5例缓期 两年执行,2例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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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财产刑适用方面,在180起有明确判罚结果的案件中,共有37 例并处没收财产,36例并处罚金,共计73例,财产刑适用占比 41%。

47 二、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刑事立法情况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48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 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 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186条 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 逃汇罪 第191条 洗钱罪

49 三、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50 四、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 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第4款 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5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51 五、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52 六、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罪 第3款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53 七、侵犯财产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54 八、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55 九、有关的其他罪名 第134条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 条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6 三、公司高管涉刑法律风险成因 外部成因 内部成因

57 (一)外部成因 环境因素: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寻租现象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活动通过行政命令的显性 干预大幅减弱,但仍然会通过隐性方式涉足市场活动的细枝末节。在 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企与民企之间,普通民企与支付“经济租 金”的民企之间,外部竞争环境并不相同。

58 权利资源不平衡引起的寻租经济 民营企业为获得市场份额,在面对行政官员与国企高管时会选择支付 “租金”,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官员、国企高管腐败犯罪 往往与民营企业家的腐蚀有关,而这些民营企业家犯罪则又潜藏着政 府官员滥用权力给予支撑与庇护。山东南山集团董事长宋作文等人为 在新型合金材料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拉拢腐蚀分别时任国 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 的刘铁男,涉案金额数千万。另外,重庆中石化原副总童辉涛受贿百 万余元,在收购加油站、油品运输业务发包、加油站施工、加油站广 告标示采购、天然气压缩机采购以及成品油采购等方面为相关方提供 便利又是例证。

59 法律滞后性引发的混乱空间 企业经营活动具有创新性与开放性的特征,法律的制定和市场的发展 无法完全同步,法律无法及时回应市场活动中的新事物、新问题。在 新事务已经形成市场并开始伴有竞争出现时,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往往 造成恶性竞争肆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如快 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成都耍耍网”网站介绍卖淫案的发生 说明任由其发展而不加法律约束,网络将成为传统犯罪的新形式、新 载体。

60 政策因素: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
市场主体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较大,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会产生 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政策盲区、误区,造成企业盲目扩张,弱化市 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重点为互联网和金融行业。

61 互联网产业 互联网的移动化、融合化、平台化等趋势将开辟更深交融、更广交互、 更高智能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互联网发展形成的跨界融合的不断深入, 推动通信、软件等产业的深刻变革,更与传统产业加速融合集成,催生 新业态和新市场,如互联网金融、网络购物等运营方式。然而,互联网 经济的繁荣,不能当然说明互联网经济的可复制性。如果不能对这些新 兴经济模式进行审慎的积极的引导,而是一味的盲目助推或者任由其发 展,依靠复制而短暂发展的企业将面临创新的瓶颈,短暂繁荣的背后潜 藏的是巨大的经营风险。

62 金融行业 金融行业是经济改革中的重点攻坚区。在金融行业中不断产生新 的产品以及新的经营活动方式,然而,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相 对滞后,“一行三会”出台政策也多为事后补救型规定,前瞻性 不足。关于互联网金融经济的政策导向不够明晰,看似红火的网 络融资活动暗藏泡沫,实则是一个乱局。

63 P2P企业家“携款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统计显示,从查获案件 看,今年1月,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等三 家P2P网上借贷平台同时倒闭,三家平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旭东 卷款逃往香港;2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刘智涉 嫌因为涉嫌增资扩股合同诈骗金额达1.78亿元。2015年至今出现 问题的P2P平台就更多了。 互联网金融活动,网络只是平台、实质仍是金融,该经营行为面 临金融、网络双重法律风险的挑战。

64 (二)内部成因 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缺失、缺位,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审批等制度流于形 式,厂长、经理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权责不对等。
山东凯远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裁陈瑞斋严重违纪违法问 题被立案 中海油气电集团公司总经理罗伟中涉嫌受贿被立案 中铁隧道集团原董事长郭大焕受贿800余万受审

65 企业内控对“内部人”监督的偏向,再加上对风险控制的不到位, 往往使内控流于形式,致使一些企业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 员以权谋私或串通作案。
马乐“老鼠仓”案件 平安资管经理夏侯文浩以及北京市某保险公司曾某利用未公开 信息交易案

66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腐败,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 它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以及可能增值的特点,使权力随时 可能被滥用,腐败犯罪是权力滥用和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

67 部分民营企业家则容易造成个人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混同,企业 资金使用的不规范,在资金支配使用上权责认识不清。民营企 业中普遍存在名义经营者与实际出资人不同、隐名出资者与实 际注册者不同,资金借贷与按股出不同现象,这些都加大了资 金被抽逃、挪用的风险。

68 (三)其他成因 企业家角色、价值观的错位与侥幸心理
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企业家个人 的价值观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轨迹。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对自身角 色定位不明晰,受错位价值观的影响,往往持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是企业家犯罪的重要个体原因。

69 我国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极差,甚至有些肆 无忌惮。
我国第一批富豪整体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停留在事后 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中国企业至今没有认识到法律风险事前防范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大多数老板、股东、公司高管认为自己做的是合法生意,不偷不抢、 不偷税漏税不欠国家一分钱,法律跟我没多少关系

70 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场秩序不规范及企业家经营不规范,企业家 往往带有“原罪”。
凡事依靠关系,可是关系不见得可靠。有时正是某些关系把人 引入了犯罪的深渊。有些关系正是犯罪案发的导火索。我国重 多的企业家落马跟贪官被查处有直接的联系。

71 企业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规避刑事风险,不 是简单的“不为”。有些行为,只要进行合理的转化和预防, 就不再是犯罪行为。

72 民营企业组织进化上一开始就有一些毛病。 从财务上来看,企业过度地用债务扩张来支持投资规模的扩张, 使整个企业非常危险。 组织上没有一个能够拷贝的榜样,当时所有民营企业开始拷 贝的组织在中国有两种,一种是江湖,一种是家族。家族是用 一种血亲的管理来解决诚信的问题,是减少交易费用。另外用 江湖的办法,江湖是没有规则的。 公司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商务伦理和商务技能。

73 没有建立应对法律风险的专门机构 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重大合同不经律师审查,公司决策律师不知情,重大谈 判律师不参与

74 四、公司高管犯罪主要风险点  1、企业融资 企业融资是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环节。民营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困 难,统计数据显示,围绕该环节产生的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等罪名以及民营企业家 为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扩宽融资渠道而对银行管理者、资本控制着 进行的行贿罪、受贿罪等“寻租”类犯罪行为。

75 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点,企业融资问题同时折射出两个 隐患因素:第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并 普遍存在融资困难。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 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会产生较大影响,中小企业如果不能根据 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带 来较大的融资风险;而国家经济制度的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 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影响企业经营并作用到资金 链上,而中小企业又天然的在获取资金等方面存在劣势,这些 都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和企业家犯罪风险。另一点:目前我国经 济领域,股市长期持续低迷、房地产市场受到国家调控制约, 而银行存款负利率以及隐性的通货膨胀因素等的存在,导致社 会闲散资本缺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升 值需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相互吸引、相互共生,企业融资 行为在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下是产生犯罪的重大隐患。

76 2、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较多发生 。该环节的犯罪活动因涉及主体的不同表现为贪污罪、职务侵 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此外还有关涉企业财务管 理凭据的各类票据相关犯罪。

77 财务管理环节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主要风险点,表现出问题在于 :第一、民营企业等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内 部财务关系混乱,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防范环节的会计制度 缺失或者工作薄弱,日常财务管理中以白条抵现金、提前确认 企业收入、粉饰报表等现象较多存在,出现虚列成本,扩大费 用开支,出现“账外账”;固定资产出售、清理收入以及租赁收 入没有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形成“小金库”引发贪污犯罪以 及未按规定比例进行分红或擅自提高职工股金分红比例等犯罪 隐患的存在。第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与企业决策领导层缺少 有效沟通,财务管理制度作为对财务监督的机制作用无法体现 。企业中由于财务管理人员作为受决策层管理的员工,在缺少 民主沟通机制的前提下,财务环节实际意义的“管理”是不存 在的,企业领导人员一人独断的局面是犯罪发生的重大隐患。 此外,各类票据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凭证,能够反 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是会计核算、审计检查等原始依据,影 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开展。统计显示,假票据或者票据管理的 混乱加剧了贪污侵占等犯罪的风险。

78 3、产品质量  涉及产品质量领域的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类犯罪上。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统计显示,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 题越来越突出,不仅案发率高,社会影响面也越来越广,甚至 一些跨国企业也参与其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多发 固然与近年来国家加大对该领域打击力度有关,但该领域企业 家犯罪的内在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企业 一味追逐企业利润,无视行业规定、法律规范,无视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丧失企业伦理;另一方面,危害食品、药品安 全企业犯罪的背后往往伴随着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存在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 寻租”。

79 4、工程发包承揽 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犯罪中“寻租、出租”型犯罪占据多数。统计 发现,该环节中民营企业多为发包方,由于市场经济力较弱,为获 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获取经营机会,无序竞争,向行政主管部门 、发包方行贿犯罪。该环节中常见的违法犯罪形式表现为明显的行 贿受贿的对合犯罪:发包单位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 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给予的回扣、贿赂;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 员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 员提供回扣,贿赂及其他各种好处。此外,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 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单 位,从中收受次级贿赂;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 转包给被指定方,从而收受被指定方的贿赂;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然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 差额,进行贪污;承包方经为负责发包人员提供免费装潢住宅、入股 分红等其他形式的贿赂等等。而由于行贿、受贿因素的存在,工程 发包环节也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环节埋下危害风险。

80 5、安全生产 统计显示,安全生产领域的企业家犯罪所占绝对数目并不大,但是 由于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 大的危害,因此该领域的企业家犯罪风险也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仍 然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存在安 全生产隐患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要严格执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犯 罪行为,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 渎职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将各个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 纪问题纳入反腐败工作范围。由于自身经营实力的因素,安全生产肇 事企业多为民营企业,而任何不具备安全生产肇事企业之所以能够长 期存在并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定额生产与暗藏在企业背后的少数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犯罪密不可分。 另外,为维护其违法经营局面,安全生产肇事企业的背后也往往伴生 有黑社会犯罪隐患的存在。

81 五、公司高管涉刑法律风险防范和建议  公司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它 是与外部法律风险相对而言的,像债权债务纠纷、合同风险等就是外 部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内部发生的因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行为不合法导致的法律后果。  如果公司的内部法律防范机制好,外部纠纷也就容易相应减少甚至 能够完全避免。

82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三最) 公司内部权益纠纷——最持久的危机; 经营行为违规——最易发的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最危险的陷阱

83 一、着重讨论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对策 (一)提高法律意识,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企业 家们现阶段的法律意识还存有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 多,事前防范的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家如果还停 留在这种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 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了

84 (二)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我们的企业家们在法律意识领域应转变观念,即从“救火 ”意识到“防火”意识。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防患于未 然。

85 (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应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的内容: (1)企业产权结构对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 (2)如何避免和预防企业家自身的刑事责任风险。 (3)避免错误决策带来的经济损失。 (4)事前的风险防范有利于减少纠纷,减少诉讼和仲裁。这样企 业家就不必因为时常陷入被动的诉讼和仲裁中,有利于企业走 得更成功。

86 (四)基本的法律素养不可或缺,遵守规则,“畏权”亦“畏 法” 所谓法律素养,包括法律精神、法律智慧、法律责任等内容。 法律精神或者法治意识为首要素养,企业家和企业高管要遵守 认同公正、公平等市场规则,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而法 律智慧,则是运用法律规则指导、管理自己的企业,依法争取 经济和社会利益,保护自己的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企业管理者 不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积极补偿和救济对他人的侵害 ,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   

87 无论是高官还是高管,出事后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往往都有一 句“没有学好法律,法律意识淡薄”之类的通用忏悔语。高官 高管们没有必要学好法律,但是“法律意识淡薄”绝对是他们 的共性和失败的重要原因。在他们的思维和行为中,他们“畏 权”,但很少“畏法”,甚至不把法律当回事,认为自己有权 、有钱就能摆平法律问题。“权大还是法大”的老问题,答案 是明确的:权很大,法也很大,权力有变化更替,违法犯罪的 事实难改。对法律司法制度法律权威,应当心存敬畏服从之心 。

88 (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其运行有效,避 免家长式管理   受“官本位”思想和创业者功绩的影响,过去的公司管理 普遍存在家长式管理的通病。而现在仍然有很多公司,虽然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但仍然流于 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公司高管“出事”的重要原 因。市场发展已过了初级阶段,现在的公司管理讲究公司愿景 、经营战略、企业规划,经营形式也复杂多样化,埋个地雷端 个碉堡之类的游击投机策略已不适应,个人权威或权力过于集 中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失败甚至是犯罪风险。

89 (六)提升公司法务工作的权重,充分信任法律顾 问      现实中的多数公司的法律顾问还是“松散型”:给钱不多 、有事找你、没事算完、有官司你打——事后救火;而国外公 司法律顾问则是“紧密型”:“有事找我律师”,因为律师知 道老板和公司所有的事情。会用法律顾问 才是一个精明的经营 者,因为法律顾问,表面上是你的反对者,实际上是管理者和 公司避免法律纠纷包括刑事纠纷的最后屏障。

90 二、风险防范建议 可以和实际管理人签订一个内部的管理分工协议,表明您不是直接 管理者,决策行为与您无关。另外,如果需要对外签字,直接由实 际管理人签字而不自己签署,如果必须由您签署的,建议了解有关 文件的内容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后再签署,保管好自己的签名章,避 免盗用。当然,这个建议只是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责任风险,概而 言之,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风险并不低,建议谨慎考虑。

91 绕开刑事责任风险 最近几年,仰融、牟其中、杨斌、李海仓、周正毅、孙大午 、顾雏军、袁宝景这些榜上有名的富豪们不断遭受厄运,扳 倒他们的都是中国刑法,可以说刑事责任是中国企业家面临 的最大危机。  中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关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罪名有100 个左右,这些罪名法律都有明确的金额界限,这些金额标准 一般是在十年前制定的,十年前的一、二万对老百姓来说数 额不小,但现在对企业家来说,也许根本不用放在眼里,但 是也许就是这些不起眼的钱却让人栽大跟头。 

92 “三要三不要” 要清楚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要触犯刑律; 要把律师视作你的“护航人”,不要仅当“救火队” 要全面披露有关法律事实,不要有所隐瞒。

93 五、主要涉刑方面的法律规格及案件评析 (一)公司、企业的设立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在这个环节主要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罪名。 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们的足够重视。因为,在中国企业 家们演绎着一个个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传奇故事的同时,也存 在着太多的浮躁和隐患。有的企业家不惜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 而最终却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深陷牢狱。

94 1、【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 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5 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 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 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 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 资本的; ②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 的。

96 【案 例】 李XX虚构注册资金880万一案。 温州龙湾威达压缩机厂 明明注册资本只有3 万元,企业法人代表李XX却拿出了注册资 本880万元的营业执照。位于永中新联村的 龙湾威达压缩机厂对外宣称自己的注册资金 达880万元,其营业执照系伪造的。根据线 索,公安局经侦部门依法对该厂进行了侦查, 现场查获了该厂标有“资金数额捌佰捌拾万 元整”等字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而事 实上,该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所核准登记 的资金数额仅为3万元。 经查实,为在市场上有更大的竞争力, 谋取生意合作方的信任,该厂的三位股东郭 某、林某和吴某经过商议,于2005年2月 份自行伪造了假营业执照副本,并进行营利 活动。2005年8月,该企业借助该假营业 执照副本,与山东一化肥厂达成了订购合同, 销售出一批60件的空压机配件,总货值为3 万元,利润为5000元。去年年底,当事人 害怕违法行为败露,已将伪造的营业执照副 本原件销毁。

97 2、【虚假出资、抽罪逃出资】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 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 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 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8 立案标准: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 致 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 公司发起人、股东 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 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 利用虚 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99 (二)企业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 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 有的企业家往往会“疾病乱投医”,有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 金。

100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101 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 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102 【案例】河北大午农牧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徐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北大 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招收代办员, 设立代办点,于2000年1月至2003年5 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 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 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 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 单,共计 万元,涉及611人。 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 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10万元。

103 2、【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 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104 立案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105 【案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开庭审 理吴英涉嫌集资诈骗3.8亿余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 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 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当日,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 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 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 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 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 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 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

106 (三)企业生产销售、服务环节的刑事风险 国家对各类不同行业的企业,都会有一些不同的特别要求,并会制定 或颁布特定的标准有质量标准的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有卫 生要求,有消防安全的要求,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在未 达标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就必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或法人代表及直接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 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些特定的要求,各行政管理机关都会规定 在相应的行政法规当中,企业如果对这些法规没有足够的了解并予以 充分的遵守,那么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

107 1、【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 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08 【案例】北京同仁医院使用假药一案 57岁的患者李X在北京市同仁医院南区(亦 庄分院)心外科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后,被院 方告知感染了一种超级细菌。在医院崔医 生的介绍下,患者家属从他人手中购买了。 患者李中用药后不久死亡。多粘菌素B注射 液 这个药品的外观很直观,没有中文标示和 批准文号。一看就知道是国外生产、非法 进口到中国大陆来的药品。目前中国大陆 对所有的药品都实行准入制,进口的药品 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颁发 的批准文号,崔医生及注射护士均应当知 道是假药。此案认定北京仁医院给患者使 用假药。

109 2、【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10 【案例】护士玩忽职守致婴儿死亡判刑三年 凌晨2时30分,婴儿室值班护士给两名出生4天的 新生儿喂奶,其中一男婴吃完后啼哭不止,再喂仍啼 哭,护士嫌该男婴哭闹,即将其翻过身俯卧放置上。 喂安完其他婴儿后,又有一女婴啼哭不止,护士说: 不老实,你也趴过来,逐将该女婴也翻身俯卧床上。 此后该护士忙其他工作去了。 凌晨3时15分,该护士猛然想起将两婴儿翻身俯 卧床上一事,急回到床前查看,两婴面色青紫,呼吸 停止,立即给予吸氧,口对口人工呼吸,并报告值班 医生,值班室医生赶到婴儿室进行抢救,查体:面色紫绀,皮肤尚有温度,心音已听不 到。有吸痰器清理呼吸道、做人工呼吸、肌注可拉明0.3毫升,虽经尽力抢救,但抢救无 效,两婴儿临床死亡。 医案发生后,公安部门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该护士)作为一名护理医务人员,对于新生儿俯卧姿势的危 险是完全清楚的,但玩忽职守,违反婴儿临床护理规范,造成两婴儿死亡,情节严重,构 成玩忽职守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护士)有期徒刑三年。

111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 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12 立案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 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分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 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 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 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 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 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13 5、【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 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 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 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 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4 立案标准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 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 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15 【案例】公安部闪电2号骗取出口退税案 张某发,1986年生,2007年,大专毕业的他来到深圳,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积累了不少骗取出 口退税的门道。2008年5月,他成立注册了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据其后来向公安机关交 代,“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骗税的,隆泰祥接收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有多种,产品主要以服装、电子产品和家具为主。举例来说,A从河南农民手 中收购棉花,但农民没发票只能写收据,价格高低随意写,A拿收据去税务机关抵扣,开出棉花的 发票,税收成本大约3%,B则从A处收购棉花后,加工成纱线,征税约5%,外贸公司再以6%—7% 的成本,从B手里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 原本从纱线到服装,中间还需大量的工序,但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的外贸公司要从这些环节生产 企业处购票,操作起来很麻烦,因此,外贸公司提供的一张服装发票,纱线的原材料发票就占九成 ,这个明显的作假痕迹,一经检查则易暴露。 张某发团伙控制了17家服装生产企业和7家外贸公司。张某发与服装企业之间达成协议,由其为企 业支付场地租金,或者每虚开一百万元给予1%的好处费,企业则为张某发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 件。 财务方面由其姑父王某负责,伪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账本账册以及划拨资金,对外大量虚开增 值税发票到张某发控制的隆泰祥等7家外贸公司,再伪造外贸合同、接受境外资金入境、获取空白 外汇核销,勾结货代“配货配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国家税款。

116 (四)企业内部管理环节的刑事风险 1、【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117 2、【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118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索取或 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 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19 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1、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2、数额较大。 较大的标准是: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 

120 【案例】周伟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
  案情摘要:周伟思,深圳龙岗南联村官,亦是原龙岗区人大代表。网曝 称“坐拥20亿资产”周伟思,因涉嫌在当地旧城改造项目中收受逾5000万的 巨额贿赂,被控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 ,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周伟思一案还牵出多个案件,如周伟思一案的主 要行贿方天基公司及其董事长叶某;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兼龙岗区土 地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龙岗区查违办原副主任何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 员会龙岗管理局原副局长陈某义受贿等。检察院公诉称,周伟思帮人解决建 楼款收200万,违规建楼善后行贿他人20万。2009年9月,在南联股份合作公 司与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合作建设统建楼过程中,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被 告人范某命为感谢被告人周伟思帮助某实业公司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于2009 年10月一天下午,范某命到周伟思位于植物园的家里,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 万元,周伟思收下。后来该款被周伟思陆续用于购买二手车和支付物业装修 款。上述统建楼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不能建商住楼。为使违规 建设的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作为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的被告 人周伟思多次送给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土地监察大队长、查违办副主任何 某(另案处理)共计港币20万元。

121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 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 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122 五、知识产权类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123 立案标准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 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 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24 【案例】宗连贵、黄立安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2011年8月,郑州警方得到线索,在郑东新区一个粮油市场,有人销售 假冒的金龙鱼、鲁花食用油。后警方发现,平时郑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是在接到订单 后,按需生产,极少有存货。工人从远处的一个仓库里拉来“金龙鱼”、“鲁花”的 商标,再从另一个仓库里拉来塑料桶和瓶盖,快速灌装运走,不留痕迹。鼎鼎油脂公 司建立了一个庞大且牢固的销售体系,公司客户经理会联系下线经销商,形成点对点 的关系,长期合作,经销商买油时,被“明确告知食用油是假冒的”。法院审理查明 ,宗连贵、黄立安等人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 法经营数额达1924.9万余元。其中,已销售数额1921.3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食用 油价值36640元。2013年4月9日,郑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 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主犯。此外,宗连贵、黄立安等人销售伪造的注 册商标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法院数 罪并罚,判处宗连贵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判处黄立安有期徒刑11 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其余26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 标标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拘役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此案28名 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均被判处罚金,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一审宣判后 ,2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5 2、【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 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 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 密使用人。

126 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7 【案例】黄某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本案是一起研发人员结伙从“老东家”集体“出逃”,另立“山头” 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王某于2006年3月入职深圳甲科技有 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均担任副总经理;被告人颜某等4人先后入职该 公司担任工程师。 2008年4月,已离职的黄某、王某等上述6人成立武汉乙公司,乙公司 在研发生产设备的过程中使用了甲公司用于生产的源代码。2013年6 月8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黄某等6名被告人均犯有 侵犯商业秘密罪。

128 六、环保、安全生产责任类犯罪 1、【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9 立案标准 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 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 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 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 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 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130 【案例】昆山“8·2”特大爆炸案——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情摘要:2014年8月2日7时35分许,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 生特大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0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相关 负责人被控制协助调查。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涉 事企业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 ,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7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正式对该企业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刑事 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 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直接组织查办,成立了由最高检和江苏省三级 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专案调查组,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自8月23日以来,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已先后对15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131 2、【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2 立案标准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 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 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 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 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情形。

133 【案例】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 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 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 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 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 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 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 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 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 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 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 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 ,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 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 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 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 ,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 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13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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