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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幼兒早期療育 何華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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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人類發展的個別差異 成長與發展現象,大致可歸納出以下的原則或原理: 一、發展是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人類發展的個別差異 成長與發展現象,大致可歸納出以下的原則或原理: 一、發展是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 二、發展的過程是繼續不斷且循一定的順序進行。 三、發展是分化與統整的過程。 四、發展之速率前後不一致,以幼年期為最快。 五、發展不能脫離社會與文化的影響。 六、發展有個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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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由於遺傳的缺陷、疾病的影響、環境的不利等因素,極可能導致某些兒童的身心發展出現顯著個別差異的違常。六歲以前,可說是身心發展的關鍵期。若這種發展違常在嬰幼兒階段即已顯現,後天環境助力的介入,就變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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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早期療育的意涵 早期療育的概念目前有許多不同的表述方式: 一、Shonkoff & Meisels (2003) 指出:兒童早期療育包括提供給從出生到五歲的兒童多方面專業領域的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與福祉,增進潛能的表現,將發展遲緩減至最少,補救已存在或將出現的障礙,預防功能的退化,並提昇適應性親職與整體家庭功能。這些目標經由對兒童提供個別化發展、教育、與治療性服務,並對其家庭提供相互計劃性的支持而達成。(pp. XVII-XV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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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二、Kirk、 Gallagher & Anastasiow ( 2000):早期療育透過提供治療(如語言)或輔具幫助兒童行動(如為傷殘肢體而用的輪椅或肢架),而被設計用來預防缺陷或改善現存的殘障,而且最重要的是對殘障兒童以新的觀點,透過教與學的經驗來培養其優勢。早期療育無法治癒動作或感官的損傷。然而,它對預防進一步的缺損與改善功能卻有實效。例如,一個聾童可能從來沒辦法聽到聲音,但卻能經由使用手語而發揮其認知與社交的潛能(p.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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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三、美國的殘障者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簡稱 IDEA; PL , 1990): 早期療育為發展性的服務(developmental services),它們被設計用來滿足殘障嬰兒或幼兒在下列任何一個或更多領域的發展需求:生理發展、認知發展、語言與說話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自我照顧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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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四、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條,民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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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對早期療育的界定似離不開下列幾個面向: 一、早期療育的對象:早期療育的服務,皆是針對殘障或有發展出障礙之風險的幼童及其家庭而設計。不過仍以殘障或有發展出障礙之風險的特殊幼兒,為療育的主體對象。。 二、早期療育的時機:早期療育介入的時機,可能始自懷孕期,直到學前的幼兒期。不過狹義的早期療育則係針對出生至三歲之前的幼兒所提供的專業團隊服務(Gargiulo & Kilgo,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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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三、早期療育的目標:預防缺陷或改善現存的殘障,以促進特殊幼兒在生理、認知、語言、社會情緒、或自我照顧技能等方面的發展,似普遍被視為早期療育的目標。 四、早期療育的內容:早期療育乃在結合醫療、教育、與社會福利,以對特殊幼兒提供個別化發展、教育、與治療,並對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所做的持續與系統化專業團隊服務的總合。 總之,早期療育乃是針對六歲以前經確認或疑似身心障礙的幼兒,以預防缺陷或改善身心功能為目標,結合醫療、教育、與社會福利等專業團隊所做的持續與系統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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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特殊幼兒的意義 Tjossem (1976)曾指出導致發展遲緩與障礙的三類危險因素: 一、確定的危險(established risk): 確定的危險情況包括造成發展遲緩與障礙的遺傳和生物醫學的因素,諸如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畸形、神經管缺陷、先天感染、感覺喪失、導致障礙或發展遲緩的損傷等。 (一)染色體異常:某些染色體異常可能是遺傳而來,但有的則是來自於早期細胞分裂染色體的突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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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遺傳而來的染色體異常: (1)軟骨發育不全(achondroplasia)。
第一章 緒論 1.遺傳而來的染色體異常: (1)軟骨發育不全(achondroplasia)。 (2)囊胞纖維化(cystic fibrosis)。 (3)苯酮尿症(phenylketonuria;簡 稱PKU)。 (4)泰-沙氏症(Tay—Sachs disease)。 (5)X染色體脆裂症(fragile—X syndrome)。 (6)杜雙肌萎症(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7)血友病(hemoph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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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二)先天畸形:發生於胎兒發育過程中的畸形,可能來自於各種不同的成因。
第一章 緒論 2.來自染色體的突變: (1)唐氏症(Down’s syndrome;亦稱道恩 氏症候,大部分來自染色體的突變)。 (2)貓啼症(Cridu-chat syndrome;或稱 cat crying syndrome) 。 (二)先天畸形:發生於胎兒發育過程中的畸形,可能來自於各種不同的成因。 (三)神經管缺陷:神經管包括脊椎與脊髓。神經管缺陷包含許多會影響這個區域的先天畸形。常見的神經管缺陷有以下的狀況: 1.脊髓膨出脊柱裂(spina bifida with myelomeningocele)。 2.腦水腫症(hydrocepha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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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四)先天感染:先天感染指的是在出生前或生產過程中受到細菌、病毒、或原蟲的感染。其常見的感染情況如下:
第一章 緒論 (四)先天感染:先天感染指的是在出生前或生產過程中受到細菌、病毒、或原蟲的感染。其常見的感染情況如下: 1.住血原蟲病(toxoplasmosis)。 2.麻疹(rubella)。 3.巨細胞性包涵體病(cytomegalic inclusion disease)。 4.泡疹(herpes)。 5.梅毒(syphilis)。 6.愛滋病(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簡稱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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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五)其他確定的危險狀況尚可包括: 1.腦麻痺(cerebral palsy)。 2.童年意外事故。 3.受虐傷害。 4.盲。
第一章 緒論 (五)其他確定的危險狀況尚可包括: 1.腦麻痺(cerebral palsy)。 2.童年意外事故。 3.受虐傷害。 4.盲。 5.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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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二、生物學上的危險(biological risk):有許多生物學上的危險因素,可能導致嬰兒處於不利的發展狀況。而生物學上危險因子的產生,有些和為人父母的高危險行為(如藥物的濫用)有關,有些則和科技的進步有點關係。常見生物學上的危險狀況大致有下列的情形: (一)早產(prematurity):所謂早產是指在懷孕第37週之前出生(足月懷孕為40週)。 (二)出生患重病 。 (三)出生體重過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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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三、環境的危險(environmental risk):環境的危險指的是會妨礙健康發展的生活境遇。
第一章 緒論 (四)出生前藥物的接觸:在生育年齡的婦女若濫用藥物,往往也對胎兒造成危險。這些藥物常見的如下: 1.酒精。 2.尼古丁。 3.古柯鹼(cocaine)。 4.海洛因(heroin)。 5.大麻(marijuana)。 三、環境的危險(environmental risk):環境的危險指的是會妨礙健康發展的生活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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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然而,美國聯邦政府的立法,在早期療育對象之規定似較限縮。美國在1997年通過「殘障者教育法修正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P.L )所提供的早期療育,其對象即針對從出生到三歲,具經確定之狀況(established conditions)有高度可能性導致發展障礙或發展遲緩的幼兒。所謂經確定之狀況可以包括: 一、遺傳與新陳代謝異常(Genetic and metabolic disorders)。 二、神經異常與損傷(Neurological abnormalities and injuries)。 三、嚴重依附異常(Severe attachment disorders)。 四、顯著的感官障礙(Significant sensory impair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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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發展遲緩則可能出現在下列一種或更多的領域: 一、認知發展(Cognitive development)。
第一章 緒論 發展遲緩則可能出現在下列一種或更多的領域: 一、認知發展(Cognitive development)。 二、生理/動作(Physical/motor)方面(含 視、聽覺)。 三、溝通方面(Cognitive development)。 四、社會或情緒發展(Social or emotional development)。 五、適應性發展(Adaptiv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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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表1-1 美國在發展遲緩的認定標準 州 別 認 定 標 準 Arizona 在一或更多領域有50%的遲緩
第一章 緒論 表1-1 美國在發展遲緩的認定標準 州 別 認 定 標 準 Arizona 在一或更多領域有50%的遲緩 Hawaii 多專業團隊的共識;未指出量化資料 Indiana 在某一領域低於實際年齡有1.5標準差或20%; 在某二領域低於實際年齡有1標準差或15%; 根據臨床判斷 Massachusetts 6個月大:在一或更多領域有1.5個月遲緩; 12個月大:在一或更多領域有3個月遲緩; 18個月大:在一或更多領域有4個月遲緩; 24-30個月大:在一或更多領域有6個月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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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表1-1 美國在發展遲緩的認定標準(續) 州 別 認 定 標 準 Montana 在某一領域50%遲緩或在二領域25%遲緩;
第一章 緒論 表1-1 美國在發展遲緩的認定標準(續) 州 別 認 定 標 準 Montana 在某一領域50%遲緩或在二領域25%遲緩; 根據臨床判斷 Ohio 「可測量到的遲緩」或未達到發展里程 碑或根據臨床判斷 South Dakota 低於正常年齡範圍25%,6個月遲緩,或 在一或更多領域低於1.5標準差 Wisconsin 在某一領域25%遲緩或低於1.3標準差; 異常發展;或團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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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93)則提到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以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特殊教育法」(民93)亦表明對身心障礙國民之特殊教育,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 就美國和我國立法對特殊幼兒所申明的概念來看,不管是「從出生到三歲,具經確定之狀況有高度可能性導致發展障礙或發展遲緩的幼兒」,或「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之用語,似皆共同強調下列兩項意涵: 一、特殊幼兒係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的問題。 二、特殊幼兒的發現應趕在問題出現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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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早期療育的成效 就目前早期療育的相關立法來看,雖然對療育的內容與實施程序做了規定,但卻未要求其服務須得到研究的支持。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早期療育的成效 就目前早期療育的相關立法來看,雖然對療育的內容與實施程序做了規定,但卻未要求其服務須得到研究的支持。 早期療育必須考量的,不只是沒有危險性,而是它們在效能與成本方面所具有的優勢為何。 所謂早期療育的效能可以包括效度(efficacy)與效益(effectiveness)這兩種情況。所謂效度是指某種實施於理想、嚴密控制的實驗情境之療育工作,是否能產生效果。而效益則是某種實施於真實生活情境之療育工作,是否發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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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一、RAND機構的研究。 二、對出生體重過低嬰兒之研究。 三、對具有神經動作問題危險性的兒童之研究。 四、對唐氏症兒童之研究。
第一章 緒論 一、RAND機構的研究。 二、對出生體重過低嬰兒之研究。 三、對具有神經動作問題危險性的兒童之研究。 四、對唐氏症兒童之研究。 五、對溝通障礙兒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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