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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 章 資訊法律與倫理 詹炳耀 博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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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片摘要(一) 資訊倫理十誡 資訊媒體使用常見之違法及犯罪事件類型 妨害風化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 妨害名譽及誹謗
網路媒介性交易 販賣盜版或色情光碟 妨害名譽及誹謗 網路公然詆譭他人 公然煽惑他人犯罪 網路販賣禁藥並唆使人犯罪 網路詐欺、網路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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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片摘要(二) 以網路為管道之財產性犯罪 網路使用之干擾及毀損行為:垃圾郵件、網路駭客、電腦病毒入侵 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
多層次傳銷詐騙 網路使用之干擾及毀損行為:垃圾郵件、網路駭客、電腦病毒入侵 干擾或侵犯網路遊戲主機之運作 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 非法公開法拍屋及屋主個人資料 著作權侵害行為:重製、公開傳輸與違反合理使用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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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倫理十誡 不可使用電腦或網路傷害他人。 不可干擾他人在電腦上的工作。 不可偷看他人的檔案。 不可利用電腦網路偷竊財物。
不可使用電腦網路造假。 不可拷貝或使用未付費的軟體。 未經授權,不可使用他人的電腦或網路資源。 不可侵佔他人的智慧成果。 在設計程式之前,先衡量其對社會的影響。 使用電腦或網路時必須表現出對他人的尊重與體諒 (註:道德勸說層次、拘束力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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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媒體使用常見之違法及犯罪事件類型 妨害風化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妨害名譽及誹謗 妨害秘密(含侵害營業秘密) 公然煽惑他人犯罪 以網路為管道之財產性犯罪:網路詐欺、網路恐嚇取財等 網路使用之干擾及毀損行為:垃圾郵件、網路駭客、電腦病毒入侵等 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 著作權侵害行為:重製、公開傳輸與違反合理使用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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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 法律上的解析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凡散布猥褻文字、圖畫,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的在於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發展。網路上常觸犯者,特別是刑法第27條規定對於拍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之處罰,以及第28條規定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之處罰。 為了符合「公然」的要件,不特定人是否隨時可以觀賞到,在此變成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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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網路媒介性交易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行為」之常業犯,這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 實例 綽號「六六」之成年男子係應召站業者。有另一男子高○○為貪圖高薪,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以每日三千元代價,受僱於「六六」,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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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販賣盜版或色情光碟
被告們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91條第2項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 被告另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之散布、販賣及公然陳列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猥褻物品罪。 實例 丙為學生,與李某、甲及號稱「莊先生」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販賣盜版、色情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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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及誹謗 法律上的解析 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犯罪型態主要可分成以下兩類:其一為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其二為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公然侮辱、誹謗均屬於刑法行為中的「表現犯」 公然侮辱罪在性質上是作為誹謗罪之補充,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 誹謗罪之核心概念正是惡意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實,也就是指明知內容為不實或未採取適當查證程序,在沒有相當證據可資依據下而輕率發表。 網路特質提供妨害名譽行為極為便利工具,網路之存在對個人名譽之保護也產生重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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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害道德等不實文字與流言,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足以損害當事人之名譽。 實例
妨害名譽及誹謗- 網路公然詆譭他人 將有害道德等不實文字與流言,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足以損害當事人之名譽。 實例 曾生在考場發放廣告資料布「X進,X瑟,騙子滿市場」、「騙子滿市場,自己還在考,考場就 (當老師) 招生」……..等毀損他人名譽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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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解析 實例 妨害名譽及誹謗- 公然煽惑他人犯罪 社交網路迅速改變了人們彼此互動的方式
「臨時友情」欣欣向榮之地,「臨時敵意」也會茁壯成長。 社交網路用戶之間的互相侮辱,「與人們在公共廁所牆上寫下罵人的話一樣」。 實例 網路欺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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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及誹謗- 網路販賣禁藥並唆使人犯罪
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之「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例 網路上販售、散布或刊登販賣禁藥、煽惑他人犯罪、公然介紹墮胎方法之廣告電子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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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路為管道之財產性犯罪: 網路詐欺、網路恐嚇取財
法律上的解析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該條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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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欺、網路恐嚇取財- 多層次傳銷詐騙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換句話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違法之財產上利益的不法意圖;同時,行為人還必須具備詐欺的「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心中清楚認識到以實現詐術的方式,使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實例 「SDT 全球生活網」偽網站招募會員約有三千三百餘單位,詐得款項約二千餘萬元,其等三人並以此為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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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使用之干擾及毀損行為: 垃圾郵件、網路駭客、電腦病毒入侵
法律上的解析 法律上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由業者來證明其本身無故意或過失,否則,依據反垃圾郵件法草案之規,每名受害者可求償二至十萬元,同一事件的損害,業者賠償上限為兩千萬元。如果有業者或內部員工意圖營利,將收集的資料外洩,最高可處兩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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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使用之干擾及毀損行為: 干擾或侵犯網路遊戲主機之運作
未經大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大宇公司,竟意圖營利並出於概括之犯意。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起,共同在兩人所開設之英○○網路咖啡廳「福雅店」及「大里店」內,擅自將他人未經大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所開發設計之「英雄」線上遊戲之外掛程式,被告係犯刑法第360條干擾他人電磁紀錄處理罪。 再者,本案有著作權法第80條之2之破解防盜拷措施,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依第96條之1第2款規定,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被告之行為構成刑法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之。 實例 網路遊戲之外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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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 法律上的解析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為規範之對象,非公務機關依同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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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 非法公開法拍屋及屋主個人資料
判斷一公司是否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其主要業務,應綜觀公司在各業務之投注成本、人員配置、收入多寡、營業密度、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質量及影響幅度作一實質及全面之認定,當非以形式上所登記之營業項目或營業收入之高低為唯一之判別基準。 實例 xx房訊公司自各地方法院網站上之法拍屋公告欄、報紙上之公告、司法院之網站上所蒐集之法拍屋債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戶籍等,提供給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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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害行為:重製、公開傳輸 與違反合理使用規定等
法律上的解析 著作權法中有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也就是把概念思想表現成讓別人能夠感知到的那種形式,這個形式就是我們所稱的著作。 存在腦海裡的概念或思想,別人無法感知它的存,還未達到成為著作的階段,所以概念和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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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害行為:重製、公開傳輸 與違反合理使用規定等
法律上的解析 數位科技對著作權制度的衝擊 著作重製行為簡易化; 著作創作普及化; 結合網路使著作擴散速度極大化; 數位儲存媒介容量大、成本低。 實例 販售大量非法智慧財產 非法影印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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