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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介入取向 授課老師:林東龍 授課日期: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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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綱要 發展歷史 危機與危機介入的意義 基本假設 主要理論觀點 處遇目標與原則 工作過程與階段 理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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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起源—社會工作運用危機處理原則的濫觴 1906年美國全國救生聯盟於紐約市設立第一所自殺防治中心,協助面臨危機者。
「危機介入」一詞的提出 1942年麻州綜合醫院的Lindermann醫師和其他同仁提出,並對倖存者與喪親者心理反應與調適行為進行研究。 1960年代後 危機介入極為盛行,包括急難診所、自殺防治中心(由非專業與半專業志工提供電話諮商,亦為國內生命線自殺預防熱線設置之背景)、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均強調危機早期介入,減低問題變成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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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與危機介入的意義 危機(crisis)的意義 (一)希臘語源意指疾病轉好或轉壞的轉捩點,有難關、轉機、主要關鍵等含意。
(二)中文意涵包括危險與轉機。 (三)相關學者定義 1.危機是指個人對此一情境不知道可以有什麼反應(或無力解決問題)。 2.危機來自生活目標阻礙,個人相信他無法運用平常作法和行為來克服—強調個人危機情緒面的不平衡與懊惱。 3.危機為認知歸因結果,亦即將侵犯個人日常生活期望看成是危機事件,認為沒有能力掌握新情況。 綜合上述,危機是指個人面對人生重要目標受阻的情境、或經歷緊張事件、情境時,內心感覺運用過去習慣性處理機制不足以應付當前狀態,或找不出解決對策陷入無力感,引起情緒起伏變動激烈不安、緊張和其他異常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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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的要素 (一)個人認知為達成生活重要目標受到嚴重阻礙。 (二)有明顯嚴重情緒懊惱。 (三)個人無法有系統解決問題,心理上高度脆弱。 (四)在短時間內,個人一定要做選擇和設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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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之類型 (一)發展性危機:人生長過程中必須面對的各個轉捩階段,如入學、結婚、異性交往… (二)意外性危機:無法意料(隨機、突發)的危機,如失業、離婚、致命性疾病… (三)存在性危機:個人面對人生重要問題產生嚴重困擾。 (四)環境危機:自然大災害所造成,如颱風、瘟疫、或政治性因素所導致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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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介入的意義 (一)是指對處於生活危機狀況中的人施予短期性處遇的方法,透過提供個人急需的幫助,協助克服危急情況,重回身心平衡(Linderman,1944)。 (二)以心理動力的自我心理學為基礎,針對導致個人正常功能產生混亂的事件,採行阻止行動,解決危機情境。重點是個人對危機的情緒反應和長期改變其處理日常問題能力( Payne,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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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假設 當個人無力處理內在壓力或外在事件,轉變成危機事件時將引發危機。 Caplan危機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平時解決問題方法,不成功則懊惱心理增加 第二階段-逃避、重新定義情境或事件,但不管用 第三階段-新的因應方法,或設法動用其他內外在資源,但問題仍持續,緊張情緒增加到頂點 第四階段-突發性危機的可能性,此階段個人產生情緒崩潰、生活嚴重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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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危機情境之反應是反映出個人對目前壓力的認知經驗,而非個人病態。
危機是暫時的,而且有特定發展階段,但持續時間因人而異。一般持續約8週。 危機提供個人成長和發展機會,但結果各不相同,端賴是否有外在資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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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論觀點 為驅力和動機方面的問題(Freud) 人類自我實現目標和豐富生活經驗過程中受阻(Rogers & Maslow)。
非受制於兒童生活經驗影響,而是依一定程序進行,面臨八個階段的轉換危機與挑戰(Erikson)。 危機乃外在事件誘發,使人發生環境適應問題(Moo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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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目標與處遇原則 處遇目標 (一)低層次目標 緩和症狀、使案主回覆過去生活功能狀態、瞭解造成危機的前導事件,以及協助家庭或社區支持案主。
(二)高層次目標 協助案主瞭解現在情形與過去危機之間的關連性,並引發思考和感受新的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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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原則 (一)儘快與案主建立信任與委託關係,協助降低負面情緒,恢復其能量。 (二)危機介入有時間限制,聚焦在目前問題上。 針對危機問題與案主需要做正確評估,而非個人與問題作完整診斷。 (三)透過澄清與諮商過程來處理案主核心問題。 協助案主於思考混亂和情緒極度不穩定狀況下,透過協商與澄清以釐清案主需求、過去因應壓力的對策、危機發生的近因與過程、社會生活損害情性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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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斷評估案主可能受到的傷害或自我傷害,並運用案主環境資源,提供保護措施。
(五)擬定明確可達成目標,幫助案主回覆社會生活功能。 目標應具優先性、明確性和可行性 (六)工作員扮演積極角色,處與過程要有彈性。 配合案主能力、動機與需求,隨時調整計畫與角色。 (七)運用案主個人與環境資源來處理危機。 環境資源有助於協助度過危機初期的惡劣或不安全感等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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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介入過程與階段 穩定狀況 & 找出問題 問題指認與處遇 結束與追蹤 步驟一:建立良好溝通關係
穩定狀況 & 找出問題 問題指認與處遇 結束與追蹤 步驟一:建立良好溝通關係 工作員需傳達協助處理危機的意願,並肯定其求助行為。 步驟二:評量致命性與安求性需求 是有否自傷或傷人之虞,評量其威脅程度和保障安全。 步驟三:指認主要問題 找出引發危機的主要情境,評量相關影響因素,亦即協助案主認清核心問題是否為危機。 步驟四:處理感受提供協助 包括鼓勵案主表達目前感受,以及瞭解此危機對家人朋友等人其每日生活、認知和健康上的衝擊,如有無出現緊張徵候、恐慌、無力感等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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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五:探討可能的各種選擇 檢討過去適應與非適應的方法,鼓勵案主思考其他因應方法。 步驟六:協助列出處遇目標與計畫 依案主實際需要,訂定處遇任務。並適時告訴案主別人成功經驗,鼓勵案主表現正向行為。 步驟七:結案的決定標準 回顧案主進步情形,完成哪些目標,提前告知會談剩餘次數。同時,透過事先引導,協助案主預期未來可能危機,並有效計畫因應策略。 步驟八:追蹤處理方式 確保案主度過危機,約定時間會面評估案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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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巧 一般性方法:運用於初期階段,包括直接鼓勵適應性行為、支持性技巧、環境改善等,強調密集式介入,包含專業與非專業資源。
個別性方法:重視失衡的直接原因,評估危機者內在心理過程和人際關係,目標使案主重獲平衡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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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評估 優點 (一)在有限時間內,集中焦點,協助解決問題 (二)亦重視案主非理性和情緒、潛意識等行為 缺點與限制
(一)不適用於非主動求助,防衛性大的案主 (二)危機時間過長,需要轉變認知的案主 (三)不同社會文化中,現有理論假設與實務工作原則的有效性 (四)較少討論社會系統對個人危機的影響,也缺乏納入適當社區服務系統來處遇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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