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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新制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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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緣起 變革重點 需求評估的意義與功能 新舊制度差異比較 證明核發流程 新制時程規劃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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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現行身心障礙鑑定方式,由指定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1人辦理 但是外界普遍期待專業團隊共同進行鑑定作業,較為客觀
現行福利服務之提供,係由身心障礙者取得手冊後,依其申請項目個別進行審核及核定,多有不便 但各界普遍期待應考量民眾各面向需求,提供個別化單一窗口服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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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變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96年修正,並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鑑定新制與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分類,採用WHO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之8大分類,身心障礙鑑定需籌組專業團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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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各項福利與服務,將由社會處接獲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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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ICF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 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摘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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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關心人在實際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等,包含生理與心理的各項活動參與及表現的能力,特色為: 1、提供功能、身心障礙、健康統一的標準化語言和架構 2、適用於全世界各國家、各民族和個人 3、完整描述任何人的功能、身心障礙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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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革重點(一)身心障礙鑑定新制 誰是身心障礙者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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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鑑定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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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鑑定(二)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十二條 身心障礙手冊屆效期者,應於其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前項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 前項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效期以截至104年7月10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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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 核發證明 社政單位 身心障礙者資格核定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鑑定綜合等級 備妥必要資料
區(鄉鎮市)公所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核發證明 社政單位 身心障礙者資格核定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衛生單位審核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醫 院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書 d 活動及參與 e 環境因素 鑑定綜合等級 摘錄北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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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需求評估 變革重點(二)需求評估新制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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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評估的意義與功能(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依該報告記載之障礙類別、程度及活動參與和環境等資訊,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及行動不便等條件,經專業團隊確認後,予以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作業時間為15個工作天)。 主管機關對於鑑定報告符合身心障礙程度分級者,依其需求主動辦理各項福利服務評估,並連接資源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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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評估的意義與功能(二) 整合評估各項福利服務,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主動提供服務,簡化申請程序。
合理配置各項法定福利服務於實際需求民眾,並轉介服務提供單位。 持續蒐集各項表達性需求,建構未來法定服務項目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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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評估的意義與功能(三) 對於 福利需求 福利提供 部門協調 對每一位身心障礙者進行個別需求評估,提供適切服務。
由以往針對提出申請個案提供服務,轉為納入個案管理與生涯轉銜服務及轉介服務之概念,並關注其動態。 福利提供 由過去社政單打獨鬥,納入跨界合作概念,與府內相關局(處),如衛生(醫療保健)、勞工(職業重建)、教育(就學服務)、建設(道路、建築物無障礙)、交通(運輸工具無障礙)等部門合作、互相瞭解,共同提供服務。 部門協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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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評估流程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取得福利服務 照會服務提供單位 社政單位取得鑑定報告後受理、分案 個人照顧: 家庭支持服務: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 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 品質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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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是否被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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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差異比較(一) 項目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01年7月11日以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1年7月11日以後) 障礙者 16類(視障、聽障、語(聲)障、肢障、智障、多障、重器障、顏損、植物人、老人癡呆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平衡機能障、頑性癲癇症、罕見疾病) 8大構造與功能分類 (請見P8簡報) 鑑定 指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辦理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 需求評估 籌組專業團隊,依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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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差異比較(二) 效期 1.其他神經系統、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癲癇症者依身心障礙等級備註 2.醫師臨床判斷 原則:最長五年
項目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01年7月11日以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1年7月11日以後) 效期 1.其他神經系統、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癲癇症者依身心障礙等級備註 2.醫師臨床判斷 原則:最長五年 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 者逕予核發 例外:醫師臨床判斷 鑑定異議申請 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 原則: 1.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要 2.自行負擔40%相關費用,異議成立者才退還費用。 例外:逾期申請,作業費用自行負擔 權益保障 新證明核發前,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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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差異比較(三) 重新鑑定通知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須於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時間屆滿30日前主動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辦理重新鑑定。
項目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01年7月11日以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1年7月11日以後) 重新鑑定通知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須於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時間屆滿30日前主動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辦理重新鑑定。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須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效時間屆滿60日前主動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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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差異比較(四)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醫師 團隊完成鑑 定報告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鑑定專員 衛生局 衛生局
現行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流程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流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醫師 團隊完成鑑 定報告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鑑定專員 衛生局 衛生局 社會局依據鑑定報告評估核發證明 並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 社會局依據鑑定結果核發手冊 民眾依據個別需求,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個別提出福利服務申請 社會局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進行需求評估後,連結服務提供單位,輸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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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照片黏貼處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 有 效 期 限 ︼ 年 月 日 姓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有 效 期 限 ︼ 年 月 日 姓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聯絡人 關 係 鑑定日期 年 月 日 重新鑑定日期 障礙等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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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註記】
戶 籍 遷 移 註 記 鄉鎮 市區 村里 鄰 街路門牌 遷入日期 承辦人 核 章 障礙類別 【細項類別註記】【ICF編碼】 【細項類別註記】【ICF編碼】 ICD診斷 必要陪伴者優惠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註記】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註記】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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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一) 階段 辦理單位 辦理內容 1.申請 嘉義市東、西區公所 1.1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1.2填寫申請表,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 1.3公所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持鑑定表至指定鑑定機構辦理鑑定。 1.4註記是否欲接受需求評估併同辦理,主動提供醫院病同辦理時段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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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二) 階段 辦理單位 辦理內容 2.辦理 鑑定 鑑定醫院 鑑定醫院組成專業團隊辦理鑑定,並完 成鑑定報告
3.評估 確認 嘉義市政府 社會處於取得衛生局核轉之身心障 礙鑑定報告後,依據鑑定報告結果資訊 判定是否符合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必 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服務準則。 4.核發 證明 經核定符合鑑定障礙類別與鑑定綜合等 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證明會加註 必要陪伴者優惠】;經核定未達鑑定綜 合等級「未達輕度」者,函復申請人核 定結果。 東、西區公所 發放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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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三) 5.需求評估 嘉義市政府 依據服務需求項目之確認結果,進行分流作業:
階段 辦理單位 工作內容 相關書表 5.需求評估 嘉義市政府 依據服務需求項目之確認結果,進行分流作業: 分流一:經確認個案僅需「一般性福利服務(稅捐、教育費用及保險費等減免)」、「大眾運輸、康樂場所必要陪伴者優惠」等服務,無其他福利服務需求,即結案不進行後續需求評估。 分流二:個案有「居家照顧服務」或「輔具服務」之需求,轉由服務評估單位進行評估。 分流三:經確認個案有上揭福利服務項目以外之需求,依需求評估訪談表進行需求評估,將需求評估結果輸入系統,並得以專業團隊方式確認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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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三) 併同辦理流程
階段 辦理單位 工作內容 5.需求評估併同辦理 三家併同辦理醫院: 1.嘉義基督教醫院:每週二上午 2.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每週四上午 3.嘉義榮民醫院:每週五上午 嘉義市政府 2.1鑑定醫院之醫師、鑑定專員及嘉義市政府需求評估人員共同組成團隊,併同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 2.2鑑定機構完成鑑定後,將鑑定之結果含鑑定類別與鑑定綜合等級,詳實載入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及將資料輸入本系統。 2.3於10日內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嘉義市衛生局 2.4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於審核完成後10日內將鑑定報告核轉嘉義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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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或換發之申請流程(三) 階段 辦理單位 工作內容 相關書表 6.異議申復 東、西區公所 嘉義市政府
身心障礙者對於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發文日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戶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但本法第71條之經濟補助項目,依相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申復。 受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覆,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重新辦理需求評估。 申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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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務提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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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務資源擴展-輸送原則 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設計便民之服務輸送流程,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 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以生涯轉銜計畫銜接身心障礙者不同生涯階段之福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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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作業 新制時程規劃-分階段作業 96年修法5年後施行(96年7月11日+5年=101年7月11日) 對象:1.新申請
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 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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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輪到新制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新制時程規劃-權益保障 尚未輪到新制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屆期重新鑑定者: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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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新制時程規劃-證明效期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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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發展--結語 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家庭支持,提供社會參與的措施,達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核心目標。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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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身心障礙新制相關問題 請撥打: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5-2254321#15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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